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2018-经济法论文8000字:消费者权益(word格式)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经济法论文8000字:消费者权益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经济法论文8000字。
随着货币发展不断渗入,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
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问题和困惑,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致使消费者权益的行使变得极为脆弱。
一、预付费消费的性质及消费者的法律地位预付费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却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最大原因。
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并试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求偿权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历了无法可依到《消费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象仍旧屡屡出现,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程,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法》、《标准化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从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到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3]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成立。
虽然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多,举证难以维权费用过高等一系列”拦路虎”,使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4-02摘要本文以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审视我国法律在该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实践中亟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购物群体的时尚购物标志。
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导致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
根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该网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网络购物投诉累计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长159.38%。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络购物轻松便捷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往往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网络购物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网络购物因看不见真实的物品,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不能亲自检查商品质量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无法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产品的质量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常常会因为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残次品等原因跟商家发生纠纷。
2.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是网络购物中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的集中体现。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或是经营者故意隐瞒而又不易发现的瑕疵,导致消费者在拿到实物后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时,消费者要求退货,便构成违约。
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围内,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容易使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在当前社会,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打假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国每年的3月15日被定为“消费者权益日”,传媒在这一天会为大家揭露一些不法商家、劣质产品、欺诈行为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种活动的背后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迈进。
首先,315打假活动的意义在于呼吁人们关注消费安全和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会在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做手脚,诱导消费者购买低质量产品。
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陷阱,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避免被欺骗和损失。
其次,315打假活动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竞争应该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那些不法商家无处遁形,强制其改正错误,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信誉。
另外,315打假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不法商家之所以敢于违法欺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不力,法律制裁不严。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借此机会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分子无从藏身。
综上所述,315打假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企业提高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健康,315打假活动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论文摘要: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
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提纲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
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论文消费者权益论文引言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权和监督权等。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一、消费者权益的意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信心,增加消费需求,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增加市场竞争,推动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消费者权益的现状目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不知道如何维权。
再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
其次,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再次,鼓励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支持。
最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教育宣传,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
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1、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
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
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2、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1)问题概述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
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论文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又由于经营者的蛮横、无理等原因,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损失,这些都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做为一名消费者要具有以下4点保护意识,即:自我防范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护上存在的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权利范围、行政保护体制、维权途径、赔偿主体及行政执法措施等8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仅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要逐步完善:第一,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第二,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及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应从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及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等方面去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权益,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交易数量日益增加,随之而来是不断增加的经济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便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这种条款是卖方事先在合同中拟定好的,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不必再针对此条款商谈而直接加以使用,方便快捷,节约交易成本与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对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然而格式条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本文从对格式条款的认识出发,剖析格式条款产生的原因,然后举例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最后提出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关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格式合同,是全部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由于格式条款的不予协商性与事先拟定性从而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它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一特点使得格式条款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适应现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其次,格式条款相对方是不特定人群,而订立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是不同的。
这一特点使得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制定有着严格要求,因为要保护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群体。
第三,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与一般合同条款不同,针对不同的相对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而格式条款针对所有相对方统一适用,而且一旦确定不轻易改变,所以这一特点就要求卖方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应当提示说明的条款必须加以提示说明。
一旦制定不能轻易修改变更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优缺点格式条款很好地适应了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十篇第1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
“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
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
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
(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
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
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
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
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
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浅谈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的现状、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一)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日益增强,我们明显地感觉到市场的力量,市场自身的调节力不断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同时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仍时有发生,《消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仍存在问题。
首先市场商品和劳务日渐丰富,又加上高科技不断渗透于消费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消费者对新事物一时很难适应。
其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物质利益矛盾的存在,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在高科技产品的消费知识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占有量的不平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再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花样翻新,手段高明,转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地方利益集团,专业化经济犯罪团伙,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纷纷向假冒行业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分子或组织与国内的造假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问题如此严重,危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也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中国内地市场必将进一步开放,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这是因为《消法》对加倍赔偿规定尚不够明确,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维护消费权益文章范文
标题:维护消费权益之策昔者,市井之中,买卖交易,以诚为本。
然今之世,物阜民丰,商贾众多,消费者往往陷于不义之境。
斯为吾等所不取,故作此文以论维护消费权益之要。
消费者者,市场之基石也。
其权益之保障,关乎公平交易,涉及社稷安宁。
故政府宜出重拳,立法严明,以护消费者之权益。
法之制定,当以公正为首,严罚那些欺瞒、假冒、伪劣之徒。
令其不敢妄为,以保消费者之利益。
商家者,交易之主体也。
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消费者之权益。
商家当自律,诚信为本,不售假货,不夸大其词。
恪守道义,以待消费者如宾,方能赢得口碑,长久发展。
消费者亦非全无责任。
须知自保,明辨是非,不被华言所惑。
于购买之时,当细察产品之质量、生产日期、成分含量等,勿轻信广告之词。
遇有问题,当勇于维权,不可默默忍受。
维权之路,非一朝一夕。
政府、商家、消费者,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当加强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
商家当建立完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疑虑。
消费者则应提高警惕,自我保护。
教育乃根本。
从小学习消费者权益知识,了然于胸。
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引导学子明理消费。
社区亦应举办讲座,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使民众知晓如何维权。
媒体亦应发挥作用,广为宣传消费者权益。
报道相关新闻,揭露不法商家,表彰诚信企业。
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促进市场净化。
科技亦可助力。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问题。
建立信用系统,记录商家信誉,让消费者有据可查。
国际合作,亦不可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
共同打击跨国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权益,乃社会共同之责。
人人参与,方能构建公平、透明之市场环境。
如是,消费者安心购物,商家诚信经营,国家经济繁荣,皆大欢喜。
维权益,非一日之功。
需众志成城,方见成效。
吾等当携手前行,共筑消费天堂,让天下消费者无忧无虑,共享太平盛世。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它具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本文围绕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与遏制,不仅能促进市场交易过程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能极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打假工作绩效,使假冒伪劣现象得以有效根治。
但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等也难达成统一的认识。
本文就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加以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何为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损国家利益的无效。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这两部法中都提到了一个词“欺诈行为”,但都未对其含义加以界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但不同的学者见解各异,如佟柔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有的学者提出在消费领域,不管有无欺诈,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意或者过失都造成了损害,而且在实践中对于故意还是过失很难进行认定,所以对于欺诈,不考虑其主观因素。
基于此,《消法》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故意;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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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
权利。
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
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
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因此,我们不但应该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