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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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2018-经济法论文8000字:消费者权益(word格式) (5页)

2018-经济法论文8000字:消费者权益(word格式)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经济法论文8000字:消费者权益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经济法论文8000字。

随着货币发展不断渗入,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难以置信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费消费更是一呼百应,迅速铺展而来。

如今,在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服务领域,预付费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问题和困惑,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致使消费者权益的行使变得极为脆弱。

一、预付费消费的性质及消费者的法律地位预付费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却每次交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而经营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并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这种共赢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发展的最大原因。

通过现有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动,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预付费消费是众多的新型消费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费方式的特征: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须以会员资格的取得为标准,而会员资格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媒介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等,会员资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虑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发展需求,可基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考虑是否给予消费者会员资格,如网络会所对未成年儿童的合理限制;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一次全部获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权的性质;其三,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费消费的实质性阶段;其四,预付费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经营者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是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完善论文

浅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并试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求偿权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历了无法可依到《消费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形象仍旧屡屡出现,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过程,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2]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法》、《标准化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展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从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到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国务院批准成立。

[3]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成立。

虽然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的不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范围过窄,消费者维权途径很多,举证难以维权费用过高等一系列”拦路虎”,使消费者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194-02摘要本文以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审视我国法律在该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实践中亟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个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购物群体的时尚购物标志。

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和非直面交易方式,由此导致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且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

根据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该网站2009年截至9月共接到网络购物投诉累计25767宗,同比去年增长159.38%。

一、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络购物轻松便捷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往往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网络购物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网络购物因看不见真实的物品,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不能亲自检查商品质量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无法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产品的质量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常常会因为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或者商品有瑕疵,甚至是残次品等原因跟商家发生纠纷。

2.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是网络购物中因售后服务产生的纠纷的集中体现。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商品本身的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或是经营者故意隐瞒而又不易发现的瑕疵,导致消费者在拿到实物后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时,消费者要求退货,便构成违约。

即使是在“三包”的范围内,由于地域限制,物流速度相对较慢,消费者退换货时间花费较多,这些都增加了消费者退换货的困难,容易使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

315打假作文800字议论文在当前社会,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打假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我国每年的3月15日被定为“消费者权益日”,传媒在这一天会为大家揭露一些不法商家、劣质产品、欺诈行为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种活动的背后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迈进。

首先,315打假活动的意义在于呼吁人们关注消费安全和消费环境。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会在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做手脚,诱导消费者购买低质量产品。

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市场上存在的风险和陷阱,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避免被欺骗和损失。

其次,315打假活动有助于提升市场竞争环境,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竞争应该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可以让那些不法商家无处遁形,强制其改正错误,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信誉。

另外,315打假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不法商家之所以敢于违法欺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不力,法律制裁不严。

而通过315这样的打假活动,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借此机会提醒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让违法分子无从藏身。

综上所述,315打假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企业提高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健康,315打假活动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

消费者安全权研讨论文论文摘要: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

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

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题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论文提纲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

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

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

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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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在平常,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就并不陌生,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话题局更应该被重视了!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因此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从而保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它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更需要对其再作讨论!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商品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众所周知,作为经济社会两大阶层的消费者与经营者来讲,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受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以推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正是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时期,更需要加强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日益加大;消费者权益受损状况堪忧,消费者投诉案件不断增加;消费者的索赔权维护状况最差,加倍赔偿难以实施。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消费者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为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培养以下四个重要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

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

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
权利。

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

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

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

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因此,我们不但应该学习和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加强当代消费知识的教育,消费法规和消费道德的教育以及环保知识绿色消费知识教育,自身素质本质上得到提高,消费力也得以提高,同时也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提高消费者的警觉,提高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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