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8 涪陵区“四入四同”通知
【最新公文】涪陵区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涪陵区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一、撤销16个乡6个镇石龙乡、中峰乡、仁义乡、丛林乡、土地坡乡、天台乡、卷洞乡、山窝乡、梓里乡、酒店乡、惠民乡、太和乡、聚宝乡、新村乡、石和乡、两汇乡。
李渡镇、龙桥镇、白涛镇、镇安镇、堡子镇、致韩镇。
二、更名1个乡将原明家乡更名为大顺乡。
其管辖范围和政府驻地不变。
三、新设立3个街道李渡街道。
管辖原李渡镇、致韩镇、石龙乡和义和镇大鹅、双溪、盘龙等3个村所属行政区域,共30个村,7个社区,幅员面积169.09平方公里。
街道办事处驻太乙门(原李渡镇政府驻地)。
龙桥街道。
管辖原龙桥镇和酒店乡所属行政区域,共11个村,2个社区,幅员面积90.80平方公里。
街道办事处驻龙桥(原龙桥镇政府驻地)。
涛街道。
管辖原白涛镇和山窝乡所属行政区域,共16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217.20平方公里。
街道办事处驻陈家嘴(原白涛镇政府驻地)。
四、扩大1个乡10个镇5个街道的行政区域同乐乡。
管辖原同乐乡、聚宝乡所属行政区域,共13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97.45平方公里。
乡政府驻同乐场(原址)。
义和镇。
管辖原义和镇(大鹅村、双溪村、盘龙村除外)和镇安镇所属行政区域,共13个村,4个社区,幅员面积107.69平方公里。
镇政府驻义和场(原址)。
百胜镇。
管辖原百胜镇(梨坪村除外)和丛林乡(杉树湾村除外)所属行政区域,共19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150.76平方公里。
镇政府驻百家场(原址)。
焦石镇。
管辖原焦石镇和卷洞乡所属行政区域,共15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167.07平方公里。
镇政府驻焦石坝(原址)。
珍溪镇。
管辖原珍溪镇、中峰乡、仁义乡和丛林乡杉树湾村和百胜镇梨坪村所属行政区域,共27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181.45平方公里。
镇政府驻珍溪场(原址)。
清溪镇。
管辖原清溪镇和土地坡乡所属行政区域,共9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79.33平方公里。
镇政府驻清溪场(原址)。
马武镇。
管辖原马武镇、太和乡和惠民乡所属行政区域,共18个村,1个社区,幅员面积161.53平方公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11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重要任务,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自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发文流程,严格合法性审查和报备,推进全面公开,适时开展清理,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时效,对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XXX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仍有少数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存在内容质量不高、制定程序不当、与法律法规不完全符合等问题;规范性文件未实现全部备案,对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68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规范化运行,搭建优质高效的基层政务服务平台,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名额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均可申请创建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名额不限,经考评验收达95分及以上的予以授牌。
二、验收标准总体要求是实行人性化服务、保姆式引导、时限内办结,达到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质量目标化,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方法步骤(一)申报各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完善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并开展自评,于2015年9月底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申请参与评选。
(二)验收2015年11月底前,由区委组织部、区质监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组成联合考评组,采取现场查看、资料查阅、民意测评等方式,对各申请单位进行考评验收。
(三)命名验收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授予“涪陵区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标准化公共服务中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质监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自荐、申报和考评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对推荐结果负责,为创建活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工作纪律。
要采取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组织测评等方式,广泛听取民意,把群众公认为优秀的公共服务中心评选出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分工方案》《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9〕30号)、《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涪人常〔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的实际情况,对个别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具体执行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对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对区级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依法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7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涪陵区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规程》,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2.涪陵区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规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附件1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有效制止在建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涪陵行政区域内查处在建违法建筑,适用本规程。
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涪陵新城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开展巡查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重点对正在装修的房屋每日开展跟踪检查,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各村(居)民委会、物业公司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及时劝阻,并在当日内报告所在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立即制止,在1日内报告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违建整治指挥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恳请审定印发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5号)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区政府同意,调整完善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调整涪陵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部署。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7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日2015年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2015年,我区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主线,紧紧围绕“城市提升年”工作主题,切实创新思路,强化工作落实,着力服务大局,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为加快我区“三区一城、幸福涪陵”建设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积极谋划安排,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意见》,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各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
(二)按照市政府法制办部署,积极做好区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公开行政职权、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注重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的考核,将平常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考核结合起来,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导向性,形成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化机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186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186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构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以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4〕1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一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抓好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聚焦目标任务,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确保完成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3万人以上的目标任务。
(一)着力稳定岗位。
继续执行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继续落实好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系列政策措施,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物流、融资等成本,稳定岗位。
(二)大力增加岗位。
牢牢把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战略发展机遇,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引进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就业岗位。
紧密结合全区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力契机,不断深挖内需,充分释放第三产业吸纳就业潜力。
紧紧围绕当前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
(三)全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摆在首位,将更多优质岗位资源、公共服务向校内延伸,抓好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保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55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涪陵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涪陵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有序医疗服务秩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地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立足涪陵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就医秩序,促进患者合理分流,逐步形成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到医院就医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保证安全。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资源闲置、大医院超负荷运转问题。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采取建立医疗联合体、明确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诊疗病种等形式实现分级诊疗,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逐步推开。
创新机制,加强引导。
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创新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坚持群众自愿,加大宣传引导,转变群众传统就医观念,逐步改变病人向上转诊容易、向下转诊难的局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9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涪陵区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市级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创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助推涪陵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线和林业发展规则,以盘活森林资源、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依托涪陵林权交易所这一核心,着力建设市级林业要素专业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以林业产业规划为依托,探索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系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林权抵押服务体系和林业综合金融支持体系,创新商品林开发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林权制度改革经验,推动全市林业持续稳定优质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结合实际、制度创新。
紧紧围绕涪陵林权交易所的发展和建设,在林权交易中介服务、财政金融扶持、林业信用、森林保险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推动林业发展的体系制度。
(二)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
按照全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的统一安排,重点探索试验平台建设、体系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经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4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8日涪陵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6〕34号)精神,结合涪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梳理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编制审批责任清单、定制审批运行流程,依托涪陵区电子政务网对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市网审平台),确保在2016年3月31日前全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网审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与全市联通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实施全方位、全透明、全流程监管,进一步方便服务对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二、实施原则(一)权力法定,权责一致。
明确权力事项,落实相应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权、事权财权相匹配,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突破整合,优化融合。
依托市、区电子政务网络,按统一规范和标准接入市网审平台,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和业务数据动态采集机制,方便服务对象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行政审批网络见面、数据见面、业务见面。
(三)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各行政审批单位所有纳入行政审批权责清单的审批事项,均应在市网审平台向社会公开办理,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监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涪陵府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查处江北片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涪陵府发〔2014〕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查处江北片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查处江北片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涪陵府发〔2014〕7号为有效遏制江北片区(江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正常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涪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该区域内未经规划、土地或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主动停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应立即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或拆除违法建筑,对拒不停止建设或不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没收实物并处罚款等措施。
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主动申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或拆除的,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四、非法买卖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违法建(构)筑物。
五、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违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并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六、凡利用违法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养殖等活动的,公安、农业、畜牧、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
七、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和广电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行为或使用违法建筑提供服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64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后向被征收(拆迁)人提供的还迁房、旧城改造安置房等。
第三条安置房坚持“属地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自主”的管理原则。
有条件的可施行政府引导,走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区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区价格、规划、土地、建设、人力社保、市政、公安、民政、综合执法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交付第五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提供,但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10—20万平方米的,按照4‰提供,20—30万平方米的,按照3.5‰比例提供;3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比例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涪陵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不断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决算、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国土空间规划、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市政服务、涉农补贴、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救灾、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税收管理等26个试点领域(以下统称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涪陵主城以外各园区和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涪陵主城以外各园区和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涪陵主城以外各园区和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164号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龙桥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涪陵主城以外各园区和乡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明确如下:白涛园区:白涛园区建峰西路、武陵大道、建峰园区路。
龙桥园区:龙桥工业园区增银大道、南浦大道、大佛路、横一路、PTA连接道、S103长江二桥至龙桥集镇、郭家路、汤龙路荣桂收费站连接道。
李渡街道:致韩场镇致远路、双兴街、致韩街;石龙场镇石龙路;石泉场镇石跃路;韩龙场镇韩龙路。
江北街道:黄旗场镇长江大桥北桥头至黄旗老场护养院路口处;碧水居委长江大桥江北驾校至碧水移民点止;点易居委长江三桥北桥头至点易街道全线到长江大桥北桥头;北山景区道路的北山上山公路至北山新城。
白涛街道:白涛街道新场镇巴王路、兴政路、兴隆街、建国路、钟灵街、永胜北路、白涛老街建设路;山窝场镇道路;石门场镇道路。
龙桥街道:龙桥中心集镇龙飞路、龙翔路、龙电路、园丁路;北拱场镇道路;酒店集镇场镇道路。
珍溪镇:珍溪中心集镇新苑路、兴达路、裕民路、兴盛路、华山路、康复路;中丰场镇道路;仁义场镇道路;百汇场镇道路;永义场镇道路;杉树湾场镇道路。
新妙镇:新妙中心集镇新政大道、适园路、新妙大道、力帆路、护国路、大石路、护国支路、油坊路、群益路、新兴路、新兴支路、行政路、行政支路、弋阳路、老街、新业大道、白鹤路、干榜路;两汇场镇道;开平场镇道路;四合场镇道路。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白鹤路、森林公园、宏声度假村以北城区范围;(二)青龙山公墓、法雨寺、青龙山陵园内;(三)江东乌江大桥以东、涪清路以西、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东城区范围;(四)南滨路长江大桥以西至马鼻梁大桥路段。
二、除上列第一项规定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由所在街道、乡镇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守护。
四、江南、江东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涪陵府办函〔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区民政局:你局《关于调整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涪民政文〔2020〕18)收悉。
经区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区政府同意调整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请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附件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涪陵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要求;(二)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三)研究拟订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四)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五)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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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团涪区发[2011]8号核收:
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
关于在全区共青团系统开展“四入四同”
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的通知
全区各直属团(工)委、总支:
为切实提高全区各级团组织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本领,密切与广大普通青年的直接联系,树立新时期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有勇气、有激情、有智慧、有担当、有作为”的良好形象,根据区委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安排和团市委《关于在全市共青团系统开展“四入四同”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的通知》(渝青发…2011‟3号)精神,团区委决定在全区共青团系统开展“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深入实际、深入生活”,与青年“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以下简称“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组织开展“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全体青年”重要要求,充分履行团的四项基本职能,促进全区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提升与普通青年“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开展工作的本领,真正做到“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密切与广大青年的血肉联系,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二、活动对象
全区各级专兼职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
三、活动内容
(一)与普通青年结交朋友。
切实深入到基层一线,深入到广大普通青年中,带着真情与他们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了解信任,真正结交一批普通青年朋友。
(二)了解青年诉求。
深入了解广大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切实了解广大普通青年最直接、最急需、最关切的利益诉求。
(三)开展工作调研。
紧紧围绕如何做好新时期青年群众工作这一课题,深入到青年工作的各个方面去解剖麻雀、研究问题,找准新时期青年群众工作的关键点和切入点。
总结和挖掘新形势下做好青年群众工作的好的做法和成功经
验。
(四)发现和探索有效的基层青年工作载体。
积极参与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实践,发现和探索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和团的工作的一些新形式、新载体、新路径和新机制,及时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创造和经验。
(五)发现和培养青年能人。
深入到各类青年群体中,发现和培养、凝聚一批青年信任、业绩突出的青年能人,从他们中推荐一批人到基层团干部岗位,充分发挥他们在普通青年中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六)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具体困难。
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推动基层团建规范化和有形化建设,力所能及地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整建和活跃一批基层团组织,提高基层团组织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要在全面掌握区域内团的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经验介绍和推广工作。
搜集掌握全团以及我区共青团系统挖掘出的现有基层经验,结合农村、学校、企业、社区、“两新”等领域实际进行推广介绍,并对如何借鉴、推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活动方式
(一)坚持“四入”做到“四同”。
每年安排至少一周时间,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切实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深入实际、深入生活,到农村、工矿企业或学校,
到田间地头、车间一线或教学课堂,与不同类型的普通青年同吃、同住、同劳动、同学习。
(二)与普通青年面对面交心谈心。
每年选取20名以上的不同类型普通青年进行面对面交心谈心、沟通交流。
了解青年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向广大普通青年广泛宣传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
(三)记载一本青年工作日志。
详实记录所接触青年和青年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普通青年的所思所想,以及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经验办法等,记录与每个青年面对面交心谈心的情况。
(四)开展问卷调查。
在活动中要围绕做好新时期青年群众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选取有代表性的青年认真填写,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数据,为新时期青年群众工作创新载体和途径提供依据,调查问卷电子档(含农村青年、国有企业青年、“两新”组织青年、新生代农民工、学生青年、机关青年)在团区委进行拷贝。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直属团组织要按照团区委的要求和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提前谋划,做好参加“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的人员、批次和时间安排,并于2月26日前将具体安排情况报团区委组织部(见附件1)。
团区委将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并适时
对各单位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开展“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领导带头,广泛参与。
各级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要深刻认识“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的重要性,自觉带头参加。
团区委机关干部和各直属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基层,结合“送温暖”等活动的开展,于2011年2月底前正式启动“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为全区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作好表率。
全区各级团组织要合理安排时间,在全区各级专兼职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中全面铺开,确保全覆盖。
(三)严明纪律,树立形象。
参加锻炼的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切实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可亲、可信、可靠的形象。
一是认真做好工作记录,根据每次开展“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重庆市涪陵区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四入四同”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登记表》(见附件2)。
二是自带生活必需用品,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合理的食宿费用。
三是保持谦虚谨慎作风,虚心听取基层团组织和普通团员青年的意见。
四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团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团的专职干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参加任何与“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增加基层团组织负担,不得影响基层团组织正常工作,不得接受各
类宴请。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级团组织要在“四入四同”实践锻炼活动中认真总结经验,积极选树典型,活动开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团区委组织部。
联系人:周新育、程荣淼
电话:61039055
附件:
1.重庆市涪陵区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四入四同”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安排表
2.重庆市涪陵区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四入四同”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登记表
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 2011年2月11日
主题词:共青团四入四同通知
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1日印
(共印50份)附件1:
重庆市涪陵区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四入四同”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安排表
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四入四同”
密切联系青年实践锻炼活动登记表
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团区委和本地本单位党委组织(人
事)部门,一份本人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