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京粮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6〕74号各区商务委(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军粮供应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2016年10月12日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行为,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过程。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储粮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北京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熏蒸备案。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京粮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京粮发〔2016〕71号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辛粮食储备库、华粮集团中心供应库:为做好2016年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等工作,确保储粮安全,顺利完成全年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一)做好相关检查工作10月份,各单位要对市储备粮粮情、仓储设施、储粮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开展“一符四无”自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要逐货位检查市储备粮粮情状况,重点检查粮温、水分、虫害、储存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
二是要全面检查仓储设施情况,对度夏期间出现渗漏、破损的仓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明年市储备粮安全度汛。
三是检查储粮设备情况,对出入库设备、粮情检测系统、仓内制冷空调、通风设备等各种储粮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是严格执行《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承代储合同约定,加强对异地市储备粮检查和指导。
五是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规定,开展“一符四无”检查评比活动,如实填写检查评分记录,并按时上报检查报告和评分表。
(二)做好科学储粮工作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科学储粮工作经验,注重理论学习、培训与实践管理相结合,推广应用成熟储粮技术,积极探索新的储粮技术应用,不断提升仓储管理的科技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规定配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员,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为储粮技术应用提供人才保障。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
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市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储单位在新粮入库后须与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签订《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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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京粮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京粮发〔2006〕146号)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军粮中心:为做好北京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的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管理水平,确保北京市储备粮数字真实、准确,资料完整,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储存北京市储备粮的有关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以下简称保管台账)和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
第二章保管台账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保管台账分级设立,并设置到承储市储备粮的自然库点。
(一)北京市粮食局设立全市保管台账。
(二)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本区县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三)粮食集团公司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四)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本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的保管台账。
(五)本市异地代储市储备粮承储单位设立的保管台账,应包括异地代储部分,外省代储库点需设立本库代储保管台账。
第五条保管台账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凡设立保管台账的单位应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出入库通知单由北京市粮食局开具后,按照单据联次的要求流转。
市储备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手续传递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
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京粮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88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强化市储备粮质量管理,确保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储备粮(含油,下同)从入库到出库的质量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粮食局是市储备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北京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质量跟踪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有关粮油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制订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负责对市储备粮质量跟踪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北京市粮食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粮检所)负责市储备粮质量数据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负责根据北京市粮食局提供的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质量半年报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负责在市储备粮入库、储存和出库过程中的质量跟踪与监控;负责建立市储备粮质量档案等具体工作;负责定期向北京市粮食局报送市储备粮质量情况分析和研究报告及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第五条市粮检所要在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市储备粮质量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检所负责将市储备粮在入库、储存、出库及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以及市储备粮入库质量要求进行检验的数据及原粮卫生检测数据,全部记入质量跟踪数据库;跟踪市储备粮质量变化情况,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并向北京市粮食局报送质量跟踪报告。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京粮发[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7〕144号)京粮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军粮中心:为提高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为继续推进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二条储存市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要贯彻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管理化的评价,提高市储备粮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工作包含自查自评、申请和验收等程序。
总评分在920分(含)以上可评为“优秀”;总评分在800分(含)以上,920分以下,可评为“良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由北京市粮食局统一领导。
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承储企业储存工作规范化的评价验收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
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要按照北京市粮食局的统一安排,指导所属承储企业落实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市储备粮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市储备粮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京粮发[200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4.02.04
【实施日期】2004.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建立市储备粮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粮发〔2004〕18号)
粮食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
为推动市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掌握市储备粮入库存放货位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储备粮入库拟存货位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按照市储备粮布局调整规划,凡新入库的市储备粮都要储存在市粮食局确定的保留库点,并符合仓型要求。
为了便于核实有关情况,凡有入库计划的单位,在每次粮食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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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怀政发〔2023〕 21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3〕2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18日怀柔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粮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怀柔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怀柔区人民政府。
区储备粮的规模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涉储单位职责第四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区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拟定区储备粮储备、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9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粮发[2006]90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顺义粮食局、市粮检所: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顺利开展本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本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储存市储备粮(含油)的承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现有市储备粮异地储存部分、战备库和成品粮库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目前暂不列入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范围。
第三条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包括仓储设施管理、粮油库存管理、库容库貌管理、粮库安全管理、企业管理以及指导检查等主要项目。
第四条各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单一库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或油脂仓容1万吨以上的市储备粮油承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达到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储备粮储存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粮食局统一领导;京粮集团和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市储备粮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承储单位按照储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具体实施。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京粮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0〕90号)各区县商务委、粮食局,各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军粮中心:现将《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规范本市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首都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粮油仓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5号令”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三)拥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粮油保管和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具体见附件一《关于专业粮油保管和粮油检验技术人员数量的规定》);(四)仓储设施与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名称符合“5号令”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有“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北京市储备粮”、“市储备粮”字样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规定
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京粮发[2002]1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规定
(京粮发[2002]179号 2003年6月3日)
为提高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建立市储备粮保管台账
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区(县)、库(所、站)建立三级保管台账。
(一)一级台账:市粮食局建立全市保管台账。
(二)二级台账:北京粮食集团公司所属粮库、各远郊区县粮食局建立本部门保管台账。
(三)三级台账:北京粮食集团公司所属粮库的分。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京粮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6]134号)京粮集团、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市粮检所:为使市储备粮(含油)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为了使市储备粮(含油)出入库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
一、市储备粮出库工作(一)严格履行粮食出库手续1.出库单位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市储备粮出库环节的有关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市粮食局出库凭证已确定的地点、数量及货位安排出库,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2.出库市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粮油)质量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的样品为准;出库粮油的数量以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为依据,以出库单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衡器为基准。
3.在出库过程中,当购买客户对出库的粮油质量提出异议时,市粮检所要根据《市储备粮油销售合同》和竞价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出现其他商务问题,由市局储备处负责协调解决。
4.出库时发生的粮油数量帐实差数,原则上由出库单位按照该样品中标价格向中标单位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补齐给客户。
(二)配合客户做好出库工作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购买客户按时完成粮油出库任务。
各有关出库单位凭市粮食局储备处开具的《粮油出库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好粮油出库工作。
由于出库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库所造成的损失,由出库单位承担;由于客户原因未在《粮油出库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完成粮油出库任务的,自《粮油出库通知单》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库单位按照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出库单位必须与客户签订委托代存协议,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京粮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38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检所、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现将《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根据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北京市分行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委托粮食主产区代购代储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京粮发[2004]174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对异地储存的市储备粮实行三级管理。
市粮食局、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一)市粮食局成立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为临时特设机构。
(二)承储企业成立市储备粮异地储存业务部。
(三)代储企业成立代储北京市储备粮业务部。
二、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异地储存的市储备粮数字准确、品质良好、管理到位。
在业务工作中接受市粮食局储备处的领导。
(二)负责承储企业市储备粮异地储存业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异地储存市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三、承储企业职责(一)执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委托粮食主产区代购代储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保证异地代储的市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二)为确保市储备粮承储安全,异地储存业务部要按照市粮食局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指导代储库的承储工作。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40号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40号)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市粮检所: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符四无”是粮食仓储工作的经验总结,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是保障粮食存储安全的重要手段,所有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提高仓储人员素质,扎实、规范的推进“一符四无”活动的开展。
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的要求,深入细致的开展“一符四无”活动。
承储市储备成品粮和异地代购代储市储备粮任务的单位参照执行。
二、在“一符四无”评分过程中,有违反《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除按照规定扣分外,还要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各单位于2005年10月14日前完成“一符四无”自评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和评比记录上报市粮食局。
市粮食局将在11至12月份安排组织互评和验收工作。
四、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北京市粮食局“一符四无”检查评比办法(试行)》(京粮发[1996]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为确保市储备粮(含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提高仓储管理技术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2003年6月3日)一、总则第一条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做好市储备粮轮换是确保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品质合格的重要手段。
为使市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实行推陈储新,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每年轮换粮食和油的数量占总规模的20—30%左右。
第三条市储备粮轮换工作以保管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品质控制指标为主要依据。
储备粮油在保管年限内,经检验为不宜存的粮油须及时进行轮换。
储备粮油超出保管年限但经检验为宜存的粮油可以继续储存。
第四条市储备粮轮换的粮源油源主要为进口、省间采购和本市订单农业的粮食。
第五条粮油轮换的采购和销售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
进口粮油采购由市粮食局委托有进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
二、粮油质量第六条轮入的粮油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符合宜存标准的新油,轮出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七条市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市粮食局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具体负责。
轮入轮出的储备粮油必须有北京粮油食品检验所的检化验报告。
三、轮换计划与执行第八条市储备粮轮换计划分年度进行制订,市粮食局每年年底根据库存粮油的储存年限和质量情况制定轮换计划。
第九条承储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对所储粮油进行轮换时,应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四、轮换工作期第十条市储备粮的轮换工作期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五、轮换费用第十一条市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按储备规模每年每公斤0.04元,由市粮食局按照轮换计划集中统一使用,主要解决市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费和购进、调拨中产生的定额运耗及市内移库发生的运费,以及保管、销售产生的定额损耗。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怀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怀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作用,参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四条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市粮食储备管理部门指定本区的粮食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对区级储备粮实行购销、轮换等;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级储备粮总规模,将区级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补贴;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怀柔区支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12月13日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为什么制定《办法》?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中。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粮食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粮食部门的政治责任。
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健全完善超标粮食处理机制,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法》。
三、谁来负责超标粮食的管理工作?本市区级(含区级,下同)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相关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超标粮食管理有关工作。
四、谁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粮油流通、食用粮食加工、食品加工、粮食生物化工环节的监测。
五、通过哪些途径可以发现超标粮食?一是本市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风险监测中发现超标粮食。
二是粮食经营各环节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超标粮食。
三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发现粮食质量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为超标粮食。
六、超标粮食判定依据是什么?判定超标粮食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依据主要为《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粮发〔2022〕41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
粮发〔2022〕41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40
【摘要】经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决定,废止《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05〕113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出入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6〕134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竞价交易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8〕12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凡公告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总页数】1页(P88-8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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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21]19号)
2.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
粮发[2021]21号)3.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21]26号)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京粮发〔2021〕50号5.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的通知京粮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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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2年7月31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推进了本市储备粮的法制化管理。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在本市《办法》出台以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部条例以及国发[2004]17号、国发[2006]16号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印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施行《办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3)《办法》施行近8年来,市储备粮管理工作发展到新阶段,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贯彻上位法的要求,也是对本市储备粮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本市粮食安全的基础,有利于站在更高起点上开展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在储备粮品种中增加了成品粮油。
改变了过去单一储存原粮的形式,增强市政府应急调控能力。
(二)明确了市储备粮可以在外埠储存。
这种方式,有利于稳定本市粮源供应渠道,有利于本市利用产区的仓储设施、气候条件、粮源优势降低储粮成本,便于本市避开铁路冬运和春运的高峰组织粮食调运。
(三)增加了“建立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
现在执行的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是1992年确定的,多年没有调整。
由于储粮成本增加,许多承储企业依靠多种经营辅业反哺粮油仓储主业,不利于储粮安全和企业发展。
(四)增加了“市储备粮相关基础设施的保护和建设”的内容。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储粮安全和政府调控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市政府投资支持下新建了一部分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储粮的条件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但随着城市功能调整、商业开发、自然报废以及布局调整等多种原因,粮食仓储设施减少数量很大,仓储设施结构不能适应储粮品种和数量需要,需要在对现有设施的保护和维修的同时,加强新建和改造现有设施的投资力度。
(五)完善了市储备粮动用环节的工作要求。
明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
在动用方案中增加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的内容。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总规模由市政府确定,贷款统借统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储备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
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粮食储备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标准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市储备粮费用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费用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和调整。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二章市储备粮的储存
第八条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市或外埠粮食储存企业。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货位;
(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六)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储备粮相关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使用性质。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储备粮相关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章市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保证市储备粮推陈储新,调节市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价格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
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十四条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进口、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轮换出库的粮食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市储备成品粮油采取实物顶替的方式滚动轮换。
第四章市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
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九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政府2002年7月31日公布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