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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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2年7月31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推进了本市储备粮的法制化管理。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在本市《办法》出台以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部条例以及国发[2004]17号、国发[2006]16号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印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施行《办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3)《办法》施行近8年来,市储备粮管理工作发展到新阶段,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贯彻上位法的要求,也是对本市储备粮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本市粮食安全的基础,有利于站在更高起点上开展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在储备粮品种中增加了成品粮油。改变了过去单一储存原粮的形式,增强市政府应急调控能力。

(二)明确了市储备粮可以在外埠储存。这种方式,有利于稳定本市粮源供应渠道,有利于本市利用产区的仓储设施、气候条件、粮源优势降低储粮成本,便于本市避开铁路冬运和春运的高峰组织粮食调运。

(三)增加了“建立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现在执行的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是1992年确定的,多年没有调整。由于储粮成本增加,许多承储企业依靠多种经营辅业反哺粮油仓储主业,不利于储粮安全和企业发展。

(四)增加了“市储备粮相关基础设施的保护和建设”的内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储粮安全和政府调控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在中央和市政府投资支持下新建了一部分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储粮的条件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随着城市功能调整、商业开发、自然报废以及布局调整等多种原因,粮食仓储设施减少数量很大,仓储设施结构不能适应储粮品种和数量需要,需要在对现有设施的保护和维修的同时,加强新建和改造现有设施的投资力度。

(五)完善了市储备粮动用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在动用方案中增加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的内容。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市储备粮)的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总规模由市政府确定,贷款统借统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储备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

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粮食储备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标准拨付相关企业或单位市储备粮费用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费用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二章市储备粮的储存

第八条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储存市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市或外埠粮食储存企业。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货位;

(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六)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储备粮相关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使用性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市储备粮相关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章市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保证市储备粮推陈储新,调节市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价格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十四条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进口、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轮换出库的粮食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市储备成品粮油采取实物顶替的方式滚动轮换。

第四章市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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