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4个)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完整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 8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合 同额不少 于 1O 万 元的智能化工 程 ( O O 设计或施 工或 设计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 项
( )本标 准是核定从事建 筑智 能化 工程设 三 计 与施 工活 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四
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 智能化系统集成 工程 2
1 3
,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 合同额 不少于 3 0万元的建筑 智能化工程 ( 计或施工或设计 0 设
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项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 )取 得 ~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智 能 化 二
司联 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 设 部 二oo六年三月 六 日
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
1
.
企 业 资信
、
总 则
( )为 了加强对从事建筑 智能化 工程设计 一
( )具有独 立企 业法人资格 : 1 ( ) 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并 有相应 的经济 实 2具
为进 一步贯 彻落实 《 行政许 可法》 减 轻企业 负担 . . 推进 专业 工程总承包发展 , 加强对建筑市 场 的
监管 ,结合 有关专业工程 的具 体情况 ,我部组 织制定 了 《 建筑 智能化工程设计 与施 工资质标准 》 消 ,《 防设施 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 准》 《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与 .《 施 工资质 标准》 现 印发给你 们 . 。 请认 真贯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 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
山西省会展行业协会展馆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
山西省会展行业协会展馆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共三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的基本条件(1)参评单位须为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自入会之日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每年按时缴纳会费;(2)提交行业自律声明;(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需提交上两年度报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年审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
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6个自然月内,本人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会展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并提供了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会展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不少于4个;并提供工程质量证明或证书。
﹛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及甲方证明文件复印件﹜(6)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8年以上(含8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7)近三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3600万元(需提供相应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ISO认证号、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金、年度净资产等)。
2、企业的人员条件(1)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0人(企业人数应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
(2)企业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注册于本单位的壹级国家注册建造师1人。
设计师(设计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10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10人。
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5人。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的。
本标准包括21 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 3 :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造、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造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造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造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造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造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造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造修筑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造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管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
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一、引言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是指在建筑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设计和施工两个环节紧密结合,实现高效协同工作的模式。
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实施需要建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标准,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二、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重要性1.提高工作效率: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能够将设计和施工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减少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减少误差和纠纷:设计和施工一体化能够有效地减少设计和施工之间的误差和纠纷,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升整体品质: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能够促进设计和施工人员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建筑项目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4.降低成本: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避免设计变更和施工问题带来的额外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要求1.设计能力: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的能力。
2.施工能力: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包括项目管理、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方面的能力。
3.项目经验: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项目经验,包括承接过的类似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4.人员素质: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设计和施工团队,包括设计师、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5.质量管理体系: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6.安全管理能力: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包括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7.合规能力:建筑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合规经营的能力。
四、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评定方法1.资质申请:建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经验证明、人员素质证明等。
2.资质评审:相关部门会对建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企业的设计能力、施工能力、项目经验、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能力、合规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4个)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浏览:93 发布人:勘察院2010-04-26-11:27工程设计标准(建市[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007修订本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含附表1-5)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内建设函〔2016〕1056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设函〔2016〕1056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2015年11月我厅印发了《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以来,我厅共受理4批、50家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申请,并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5〕420号)要求,截至2016年6月底,我区已完成了建筑业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
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简称一体化资质)企业,在自治区住建厅已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尚未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时限要求申请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逾期我厅将不再按照简易换证原则办理换证事宜。
如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按照资质核定相关规定办理。
三、换证程序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有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5〕999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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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
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⑷ 企业章程;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
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
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
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15、注册资本金。
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
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
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
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
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
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
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
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
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
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
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
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
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
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
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