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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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

产科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产科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护士长、助产士等组成,负责产科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产科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料整理等。

三、工作内容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普及孕前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期保健方案。

(4)鼓励孕妇进行产后康复训练,促进身体恢复。

3. 产后保健(1)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2)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3)对有特殊健康状况的产妇,制定个体化的产后保健方案。

(4)开展产后康复服务,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四、工作流程1. 孕前保健(1)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全面的婚前医学检查,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指导。

(2)孕前保健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孕前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前保健方案。

2. 孕期保健(1)孕期检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2)孕期保健咨询: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孕期保健方案。

3. 产后保健(1)产后访视: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身体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2)产后保健咨询:对产妇进行产后保健咨询,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的产后保健方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营养工作工作制度

孕产期营养工作工作制度

孕产期营养工作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期并发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期营养指南》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孕产妇及家庭。

三、组织机构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孕产期营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医疗机构设立孕产期营养门诊,配备专业营养人员,为孕产妇提供营养咨询和指导。

3. 家庭积极参与孕产期营养工作,遵循专业指导,做好孕期饮食调理。

四、工作内容1. 孕前营养评估:对准备怀孕的妇女进行营养状况评估,提出针对性的营养建议。

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产妇的体重、年龄、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产妇合理膳食。

3. 定期随访:对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期营养状况,及时调整营养方案。

4. 营养教育:开展孕产期营养知识普及,提高孕产妇及家庭对营养健康的认识。

5. 并发症预防:针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针对性营养干预措施,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

6. 产后营养恢复:为孕产妇提供产后营养恢复方案,促进身体康复。

五、工作流程1. 孕前营养评估:孕前妇女需进行体质指数(BMI)测定、血糖、血脂等检查,了解营养状况。

2. 制定孕期营养方案:根据孕前营养评估结果,结合孕产妇具体情况,制定孕期营养方案。

3. 孕期营养指导:定期开展孕期营养讲座,发放营养宣传资料,提供个性化营养指导。

4. 定期随访:孕期定期进行产检,了解孕产妇体重、血压、血糖等情况,及时调整营养方案。

5. 营养教育: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孕产期营养知识,提高孕产妇及家庭营养素养。

6. 并发症预防:对高风险孕产妇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降低并发症发生风险。

7. 产后营养恢复:产后定期开展营养讲座,提供产后营养恢复方案,指导孕产妇科学饮食。

六、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家庭要高度重视孕产期营养工作,确保母婴健康。

2. 专业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营养人员的培训,提高营养服务水平。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泰卫疾妇处[2011] 号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苏卫社妇[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卫社妇〔2011〕2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卫妇社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4 特殊辅 助检查 。 .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工作规范制度}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喀什

{工作规范制度}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喀什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 .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系统 保健服务。 2 .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 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3 .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 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4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级以上机构成立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工作例会
{工作规范制度}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喀什
孕产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全国缺乏统一规范的产检指南; ▲ 各孕周检查项目和时间不一致; ▲ 有的未按要求进行产检项目; ▲ 对产检结果解释不当; ▲ 对异常情况未做进一步检查; ▲ 孕前和孕期不合理补充维生素和微量无素。 2011年6月,卫生部修订出台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 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理工作,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第7条) 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
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 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 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 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 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 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对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 *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 *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产后访视次数与时间:
*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 *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 *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全程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投入。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产期保健科,负责本机构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孕产期保健工作。

三、保健服务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提倡科学备孕,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开展孕前遗传咨询和胎儿发育评估,提供生育指导。

2. 孕期保健(1)建立孕期保健档案,实行孕期全程管理。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提供孕晚期家庭访视服务,了解孕妇和胎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 分娩期保健(1)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实行分娩期全程监护,及时处理分娩期并发症。

(3)开展分娩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对分娩过程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产后保健(1)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心恢复。

(2)开展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提供母乳喂养技巧培训。

(4)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和新生儿护理。

四、人员培训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

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

非必需氨基酸并不是说人 体不需要这些氨基酸,而 是说人体可以自身合成或 由其它氨基酸转化而得到, 不一定非从食物直接摄取 不可。这类氨基酸包括谷 氨酸、丙氨酸、精氨酸、 甘氨酸、天门冬氨酸、胱 氨酸、脯氨酸、丝氨酸和 酪氨酸等。有些非必需氨 基酸如胱氨酸和酪氨酸如 果供给充裕还可以节省必 需氨基酸中蛋氨酸和苯丙 氨酸的需要量。
什么是叶酸?
叶酸是一种重要的B族维生素。 人体不能合成叶酸,必须依靠外源性供给。 叶酸参与一碳单位的传递,在核酸合成、基因调 控、蛋白功能调节、细胞生长和组织修复中发挥重 要作用。 其化学结构由蝶啶、对氨基苯甲酸和谷氨酸(链) 三部分组成。
叶酸代谢障碍
血管疾病:动脉粥样硬化,心血管疾病,脑中风, 动/静脉血栓形成 癌症:直-结肠癌,乳腺 癌 不良妊娠结局:NTDs, 其他出生缺陷,自发性流 产,妊高症,孕期其他并发症 糖尿病 骨质疏松
15
10
5 10 10 10 5
5
补充叶酸
含叶酸的水果有: 樱桃、桃子、李、杏、杨梅、海棠、酸 枣、山楂、石榴、葡萄、橘子、猕猴 桃、草莓等,吃这些水果既可补充足 够的叶酸,又可增进食欲
蛋白质的组成单位
主要由碳、氢、氧、氮四种元素组成。蛋白质元 素组成的最大特点是含有氮。有些蛋白质还含有 硫、磷、铁等其他元素。上述这些元素按一定结 构组成氨基酸。氨基酸是蛋白质的组成单位
孕前保健健康指导
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 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病已感染情况 采取措施; 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高温、铅、 汞、苯、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饮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 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 问题的发生; 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指导其做好相关准备、提示孕期检查及产 前检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谢谢!
孕产期保健服务
•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 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 一、孕前保健 •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 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地中海贫 血、艾滋病筛查,梅毒、乙肝检测,健康 状况评估和增补叶酸等健康指导为主要内 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 二、孕期保健 •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 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 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 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 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 理,进行监测,治疗妊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 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 系统。 •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 管理、随访。 •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 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 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 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 (5)辅助检查。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 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 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心电图、子宫、 附件及胎儿超声检查。 •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夫妇双方婚前、孕前未进行 地中海贫血筛查者应进行筛查。
• 2.复诊。 •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 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 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 (3)各期的孕期保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 增加化验和辅助检查项目。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

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分娩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分娩保健服务行为,保障母婴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分娩保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分娩保健服务工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各个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遵循母婴权益优先原则,尊重孕妇及家属的意愿,提供人性化、个体化的分娩保健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3.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分娩保健服务,提高分娩质量。

4. 加强分娩保健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内容1. 孕期保健(1)开展孕期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加强孕期营养指导,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保障孕妇和胎儿营养需求。

(3)开展孕期教育活动,普及孕期保健知识,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4)加强孕期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问题。

2. 分娩期保健(1)制定分娩计划,根据孕妇和胎儿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2)提供分娩过程中的疼痛管理服务,实施无痛分娩、导乐分娩等适宜技术,减轻孕妇痛苦。

(3)加强分娩监护,实时观察孕妇和胎儿状况,确保母婴安全。

(4)开展分娩教育,普及分娩知识,帮助孕妇了解分娩过程,增强分娩信心。

3. 产后期保健(1)开展产后期健康管理,关注产妇身体恢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干预。

(2)提供产后营养指导,制定合理的产后饮食计划,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3)加强产后心理关怀,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产妇适应产后生活。

(4)开展产后教育活动,普及产后保健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五、工作流程1. 孕期保健:孕妇首次就诊时,建立母子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

2. 分娩期保健:孕妇入院后,开展分娩评估,制定分娩计划,进入分娩过程后,实施疼痛管理,加强分娩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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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规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容。

孕期保健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

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

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妊娠图。

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

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窘迫;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

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4)产妇需在分娩室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

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

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

(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复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实施助产技术。

(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6.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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