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公务员局。
省公务员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政府表彰奖励等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组织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省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2.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职能。
3.核电厂应急灾民转移安置职能。
(三)转移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审、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及涉外收养、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的部分具体事务,分别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省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二)增加在省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
指导省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工作。
负责管理省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做好省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承担省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
监督管理局基建项目。
(三)在省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为了推动浙江省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制定了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
本方案旨在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优化政府机构设置。
1. 优化省级部门设置,合并相关职能重叠的部门,减少冗余机构,提高政府效能。
2. 精简省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压缩机构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县级政府机构建设,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政府服务职能。
二、提高行政效能。
1.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2. 推动政务大数据应用,建设智慧政务平台,提升政府数据管理和利用水平。
3. 加强政府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励政府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1. 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培训,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2.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能。
3. 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实现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有机统一。
四、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 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2. 加强政府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风险的能力。
3. 推动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实施本方案,将有效提升浙江省政府机构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也将为全国政府机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积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5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现予批准,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1日温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明确、运作协调的市委、市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程序简明、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部队伍;逐步形成基本适应温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委机构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坚持依“党规”定职能,按程序办事情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市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市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规范工作机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能,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浙江省分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浙江省分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27•【字号】浙委办[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浙江省分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1]6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浙江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商会)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0月2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浙江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商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贸促会章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商会)(以下简称省贸促会)是由浙江省经济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省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外经贸和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工作部署,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经济贸易界、商会协会、贸促机构和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发展与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往来与合作;与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的经贸技术交流、合作协议、协定,并参加其相关活动。
(二)邀请和接待外国经贸、商会代表团和工商界人士来访,组织我省经贸、商会代表团及工商企业界人士出国访问和考察,协助省政府组织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及其他形式的促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建立国内外的经贸信息网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机会;介绍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对象,提供信息咨询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浙政办发[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一十九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是主管外事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与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的外事政策、规定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督促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处理我省的政治性涉外事项。
(二)协调省级各部门的外事活动计划;协同省级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协助中央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地方配合的外事工作;负责指导本省各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我省外事工作和外国人在我省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负责接待应邀来访外宾和来我省公务活动的使领馆人员以及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统筹办理副省以上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指导外宾接待工作。
(五)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国外、港澳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承办省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应人员来华的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因公赴港澳人员通行证和代办外国签证工作;负责领事认证工作,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团、组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教育。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浙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4〕9号),组建浙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为省政府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正厅级办事机构。
省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同时挂“浙江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防管理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省打击走私、海防、口岸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汇总信息,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对策措施,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打击走私、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开展反走私、反偷渡等宣传教育;组织打击走私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负责组织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业务培训。
浙江新一轮机构改革启动
社 会 保 障厅
厅 、省 劳动 和社 会保 障厅 。原 挂靠 省人 事 厅的 省机 构编 制委 员会 办公 室单 独设
置 ,列 党 委 机构 序 列 。
省 环境 保 护厅
省 政府 外 事 办公 室
省 环保 局
将省 环 境保 护 局 职 责 划入 省 环 境保 护 厅 。不 再保 留省 环保 局 。 将省 政府 外 事办 公室 由省政府 直 属机 构调 整为 组成 部 门 ,挂 省政 府港 澳事 务 办
由省 发展 和 改 革委 员 会 管理 。承 担拟 订 能 源发 展 规划 、组 织协 调 重 大 能源 项 目建 设 等 职责 。
将 省 食 品药 品 监督 管 理 局调 整 为 部 门管 理 机构 ,由 省卫 生 厅 管理 。 ’
将 省 文物 局 调整 为 部 门管 理 机 构 , 由省 文化 厅 管 理 。 将 省安 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局 、省 新 闻 出版 局 由部 门管理 机构 调 整为 省政 府直 属机 构 ,省 新 闻出 版局 挂省 版权 局牌 子 。组建
主 要调 整包括 :
服 务 型 政 府 的要 求 ,浙 江 省政 府 新 一 轮 机 构 改 革将 进 一 步 转 变 政府 职 能 ,理 顺职 责 关 系 , 明确 和 强 化 责任 ,优 化 政 府 组 织 机 构 ,规 范 机 构 设 置 ,完 善 运 行 机 制 ,逐 步 形 成 权
其
它
省政府研究室 ,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将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继续
承 担省 国防动员 委 员会 的 日常 工作 。省 人 民 防空 办公 室挂 省 民防 局牌 子 。不再 保 留省 打击 走私 和海 防 口岸 管理 办公 室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0]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9.13
【实施日期】200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委办[2000]7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省人事厅。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项,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指导各类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制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
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一、引言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推进机构改革,旨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本文将介绍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背景和目标,并详细阐述其重点措施。
二、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浙江省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提高政府效能,浙江省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创新、提高民生福祉。
三、目标1.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机构改革,将政府的职能从过去的“管”转变为“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2. 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提高决策效率,建设高效、廉洁、公正、法治的政府。
3. 加强政府间协作:通过机构改革,构建更加协同高效的政府间协作机制,推动全省各级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重点措施1. 精简机构和职能归并: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行政层级。
同时,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
2. 优化事权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个部门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确保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3. 完善内设机构: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机构内部的功能齐全,职责明确。
4. 优化人员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编制,确保政府机构内人员结构合理、队伍素质高。
5.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6. 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机构改革的意义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提升政府效能:通过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政府的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机构改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优化市场环境:通过机构改革,构建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4. 提高治理效果:机构改革将有助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有效应对风险挑战。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3月2日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方面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精神,结合义乌市实际,现就义乌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义乌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入实施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公共服务,加快构建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相适应的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体制。
(二)基本原则。
1.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2. 围绕重点,服务改革。
以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为龙头,同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相关部委确定的国土、金融等专项改革以及各项省级改革试点,加快“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建设,着重在国际贸易、国际陆港、现代贸易金融服务等领域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全面推进市场、产业、城市、社会和政府转型。
3. 权责一致,依法行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省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区域合作,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欠发达乡镇的挂钩帮扶工作;提出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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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发文单位: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浙委[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3-17
执行日期:2000-3-17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
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打破地区、条块分割,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
根据上述要求,省政府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政府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将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
政府机关一律不再办经济实体,已办的要限期脱钩。
(三)不再保留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职能划归政府综合经济部门。
(四)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与运行体系。
(五)大力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应当由政府履行的审批事项,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七)按照职权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的事权和分工,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调整机构
(一)综合经济部门
不再保留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组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信息产业厅。
林业厅认为林业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围垦局,其职能并入水利厅。
不再保留海洋局、水产局,组建海洋与渔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拟订和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政策,规范协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保护海洋环境,进行渔政海监综合执法,加强渔业行业管理。
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省委、省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外商投资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机械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转为经济实体,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经济贸易委员会。
将建材工业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及商业集团公司、二轻集团公司、煤炭集团公司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一并交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若干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不再保留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其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处级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粮食局、旅游局。
(三)执法监督部门
地方税务局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将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
保留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四)社会管理和政务部门
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更名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
不再保留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原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文物局,其职能并入文化厅,对外挂文物局牌子。
广播电视厅、体育运动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组建国土资源厅。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测绘局由建设厅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由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
组建地质勘探局,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保留政府办公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此外,设置新闻出版局和三个部门管理机构。
新闻出版局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行政机构;物价局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乡镇企业局改为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挂中小企业局牌子);监狱管理局为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组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为其办事机构,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工作部门共设40个机构(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即:政府办公厅与组成部门24个,直属机构16个。
另设新闻出版局和3个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2个。
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持不变。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改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政府负责。
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直属机构除外事、侨务、法制称办外,其余称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
四、精简编制与人员分流
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的4804名减为2498名,减少2306名,精简48%;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的1640名减至1214名,减少426名,精简26%。
政府部门领导职能一般配备2至4名,不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
省政府人员编制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3年完成人员分流任务。
同时,根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人员分流的主要渠道为:
1.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的,人员随转制分流。
2.选派一批年轻的公务员进行学历教育或专业培训,学成后充实到需要加强的部门。
3.选调一批公务员到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4.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到企业工作。
五、改革的组织实施
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尽快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并相断开展市(地)、县(市、区)、乡(镇)的机构改革工作。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办公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地方税务局
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教育厅广播电视局
科学技术厅体育局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计局
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安全厅林业局
监察厅海洋与渔业局
民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司法厅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厅旅游局
人事厅粮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土资源厅外事办公室
建设厅侨务办公室
交通厅法制办公室
信息产业厅
水利厅
农业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化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厅
说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监察厅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直属机构16个。
此外,设置新闻出版局和3个部门管理机构,其中物价局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乡镇企业局(挂中小企业局牌子)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
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2个,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