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民事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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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

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

诉中保全程序及时间规定诉中保全又叫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一、诉中保全的程序1、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提出: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

一、诉讼保全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15天。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

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

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一、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法律诉讼时效期是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如1年时效、4年时效等等,法律中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则为20年。

一、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要求有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而在此之后诉讼时效就改为了3年。

若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再去法院起诉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能够积极的维权。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流程中,诉前保全是指在正式提起诉讼前,为了防止被告人的被执行能力丧失或有其他可执行的行为,保障诉讼权益的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规定。

一、诉前保全的定义与意义诉前保全是指在未正式提起诉讼之前,为了保护诉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被诉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法院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的程序。

它的目的是通过冻结、扣押、查封被告人的财产,确保诉讼胜诉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履行义务。

同时,诉前保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诉前保全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证明有被告人将违反民事责任的行为。

2.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证明被告人的被执行能力丧失或有其他可执行的行为。

3. 诉前保全的请求应当证明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种类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前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1. 财产保全: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在诉讼胜诉后能够获得赔偿。

2. 证据保全:法院对可能会被毁损、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证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证据的完整性。

3. 行为保全: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采取禁止、限制或强制措施,防止被告人以其他行为损害诉权人的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裁定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诉权人通过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的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申请。

2. 立案:法院对诉前保全申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便会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护诉讼权利人的权益或可能确实需要执行的判决、裁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民事诉讼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对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并保证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以下是民事诉讼保全的具体规定:一、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其中,财产保全是指对被告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证据保全是指对可能灭失或变动的证据进行封存、查明、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强制或辅助某一行为的措施,以防止被告采取可能损害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动。

二、申请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诉讼主体,即诉讼权利人或其他享有诉讼权益的人;二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三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解释其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三、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担保。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支持,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即予以驳回。

若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保全的效力和期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保全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五、违约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对民事诉讼保全决定未作申请,或者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资金赔偿和其他合理赔偿。

六、对保全决定的变更和解除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保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有时被告会瞒着原告偷偷地转移财产,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常有必要的,可以有效的保障申请⼈的权益,有助于法院⽣效判决书的执⾏,那么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不得超过六个⽉。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难以执⾏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对情况紧急的,⼈民法院可在48⼩时内作出裁定,并⽴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当事⼈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解除保全吗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其中查封,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都不能进⾏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融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准动⽤。

同时,⼈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判决,法院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依照该条款,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案件,但不适用于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等特殊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权利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及时保全相关财产并最终实现经济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许可装修、变价处理五种形式。

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证券等财产进行暂时冻结,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封存,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使用权。

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书等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告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许可装修是指法院对被告的房屋进行限制性的装修,限定被告对该财产进行改动的范围和方式。

变价处理是指法院对被告的财产价值进行估价并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有财产损害的足以让法院保全的事实和足以足以保证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只有在相信被告可能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该案件中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害,并且该损害足以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诉讼标的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具体财产的位置、指定的日期、要求的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版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版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是否自动解封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是否自动解封

诉前财产保全未起诉是否自动解封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前,为了保障原告权益,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相应的措施冻结被告的财产。

然而,如果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未对被告提起诉讼,这种财产保全措施会自动解封吗?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诉前财产保全是司法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中。

该法条规定了法院在诉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原告在诉讼结束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裁定,并保障原告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部分:财产保全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即从法院作出保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提起诉讼。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封。

而如果在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将进一步审理案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第三部分:未起诉时财产保全的解封程序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原告未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程序对财产保全进行解封。

具体程序如下:1. 原告撤销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自行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无需再进行其他程序,法院将解封被告财产。

2. 法院解封决定:如果原告未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依法作出解封决定,并通知所有有关方面解封财产。

解封后,被告可以自由支配之前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部分:财产保全解封的影响和措施当财产保全措施解封后,被告可以自由支配之前被冻结的财产。

对于原告,未起诉而导致解封可能会影响其权益。

出于此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以保护原告权益:1. 原告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原告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保全被告的财产,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2. 被告可能对原告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原告未能及时起诉,导致被告财产解封,被告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措施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其中一个措施就是保全制度。

保全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保全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多久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论是哪种财产保全都是有期限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1、银⾏账号、存款:⾸次六个⽉,续冻三个⽉。

2、房产、⼟地:⾸次⼆年,续封⼀年。

3、股权:⾸次⼆年,续冻⼀年。

4、上市公司⾮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股、限售流通股等):⾸次⼀年,续冻六个⽉。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次⼆年,续冻⼀年。

6、债券:⾸次⼀年,续冻六个⽉。

7、车辆:⽆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次⼀年。

9、到期债权:⾸次⼆年,续冻⼀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

相关知识:财产保全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开⽴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权的⼟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的到期债权,其他⼈应付给被告的租⾦等。

7、被告享有专⽤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并不是没有终期的,⼀般都维持到判决⽣效后向法院申请执⾏之⽇⽌。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在民事案件中,为防⽌诉讼过程中债务⼈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法院财产保全期限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申请延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续,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分之⼀。

第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民法院未办理延期⼿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消灭。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被执⾏⼈或者案外⼈:(⼀)查封、扣押、冻结案外⼈财产的;(⼆)申请执⾏⼈撤回执⾏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和其他执⾏债权⼈⼜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提供担保且申请执⾏⼈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申请法院进⾏的财产保全,分为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具体的保全期限上⾯可能还有所差异。

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When you no longer worry about yesterday, it is when you begin to live happi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对当事人银行存款及其他现金的冻结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扣押动产的话,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但实际上,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也不会这么长,一般6个月之内就能出具判决结果。

一、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及条件有哪些?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申请,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申请,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装潢诉讼中,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

2、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导读:民事判决书出了按照诉讼保全裁决书上的规定期限的时间就能够解除财产保全,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申请诉中中的财产保全的话,相关的期限是一定有的,那么在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很快就会解除的。

一、民事判决书出了多久能解除财产保全?民事判决书出了按照诉讼保全裁决书上的规定期限的时间就能够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

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受侵害。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裁定冻结、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确保申请人在诉讼中获得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判决。

二、财产保全裁定书的主要内容财产保全裁定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财产保全裁定书会明确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扣押被申请人的房产等。

3. 财产保全的期限和方式财产保全裁定书会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和方式,以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

期限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方式可以是直接冻结、扣押或查封财产。

4. 财产保全的效力和追偿责任财产保全裁定书会明确财产保全的效力,即一旦裁定书生效,被申请人的财产将被冻结、扣押或查封。

同时,财产保全裁定书还会规定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的追偿责任,即被申请人需要承担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

5. 诉讼费用和追偿费用的承担财产保全裁定书会明确诉讼费用和追偿费用的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需要承担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

三、财产保全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裁定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例如合同纠纷、债权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被侵害的风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理由等内容。

2. 审查和裁定法院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裁定财产保全的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保全财产的必要性,就会发布财产保全裁定书。

3. 通知和执行法院会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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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民事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
一、财产保全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修改规定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从审理程序到执行程序,从第一次保全到以后的结行保全,再到保全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期限作了全面、清晰、合理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大家的认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

三、关于案外人财产能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亦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而对于未到期的债权等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尚未到期的财产收益可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则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债务人在银行帐号上长期无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如确有将来可得收益的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如果债务人或有关单位违反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擅自支取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不能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案外人非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措施。

在被告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且被告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或有将来可得收益的财产的情形下,法院可依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被告进行清偿,或限制被告收取其应得部分或全部收益,并通知案件人协助、配合。

民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的帮助。

来源:(2017年最新民事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mf/148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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