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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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保障海事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事航运活动的船舶及其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配备制度、配备要求、配备检查和配备合格证书的颁发等内容。

第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船舶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船舶的配备包括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船舶配备的制度由船舶的船东或者船舶的管理人制定,并报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配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配备符合规定。

第九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配备要求的船舶颁发配备合格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配备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配备情况进行实际配备,并保持符合标准。

第二章船舶的配备要求第十一条船舶的各类设施、设备、器材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的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保障船舶的通信和导航能力;(二)船舶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安全性;(三)船舶的货舱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船舶的货物运输安全;(四)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五)船舶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船舶的配备要求应当综合考虑船舶的类型、航区和航程的特点,适应海上运输的需求。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检查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第十四条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舶的配备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通信设备和导航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二)船舶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船舶货舱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船舶机电设备和动力设备的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五)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07]400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07]400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07]40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近来,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发现,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包括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实体航运公司,下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所管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尤其是船舶维修、船员调派等涉及岸基资源支持的活动仍由船舶所有人实际控制,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船东“让代而不让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

随着《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三批国内航行船舶的生效,越来越多的船舶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运营。

为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03〕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审核管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每半年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所管理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情况。

按照《通知》规定的审核原则,对同时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优先选择外国籍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对有自营船舶同时又管理非自营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非自营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管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业务办理申请时,应认真核实公司的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第七条船舶建造一般按下列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规划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编制方案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

(五)核定项目总投资。

(六)组织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七)船舶设计图纸送审。

(八)船舶建造企业开展生产设计。

(九)开工建造,项目单位组建监造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驻场监造。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三,制定VTS中心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对VTS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四,组织VTS区域内“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内部评估,,五,组织开展VTS系统硬、软件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科技成果, ,六,组织对新建和改建VTS系统的验收,,七,组织开展VTS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二,设立VTS系统运行机构和岗位,,三,核定VTS中心值守工作台数量和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四,负责所属VTS系统对外开通运行的核准,,五,负责对所属VT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效益评估, ,六,负责所属VTS区域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内部评估,,七,负责VTS中心各岗位人员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对VTS系统功能的研究和开发~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则规范

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则规范

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则规范及修正案简介编辑:冯慧君、任丽2010年6月目录说明 (III)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1)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0修改通报 (1)2.《材料与焊接规范》2010修改通报 (2)3.《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0修改通报 (2)4.《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0年修改通报 (3)5. IACS《双壳油船共同结构规范》2008 版修改2(RCN) 2 和《散货船共同结构规范》2008版修改2(RCN) 2 (3)6.《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2010) (4)7. SOLAS公约2004年修正案 MSC.163(78)、MSC.170(79)和MSC.214(81) (4)8. SOLAS公约2006年5月修正案MSC.201(81) (4)9.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MSC.206(81) (5)10.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 MSC.207(81) (5)11. SOLAS公约2006年12月修正案 MSC.216(82) (5)1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MSC.217(82) (6)13.《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 IS规则) MSC.267(85) (7)14. 1974 SOLAS公约修正案附件1 MSC.269(85) (7)15. 1966载重线公约1988议定书修正案MSC.270(85) (7)16. 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 MSC.272(85) (8)17.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修正案 MSC.273(85) (8)18. 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MSC.81(70))修正案 MSC.274(85) (8)19.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 MEPC.176(58) (8)20. 修正的NO x技术规则2008 MEPC.177(58) (9)21.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 MEPC.180(59) (9)22. 经修订MARPOL 附则VI港口国检查导则MEPC.181(59) (10)23. 确定符合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 的燃油取样导则MEPC.182(59) (10)24. 经修订的船上残余燃油硫含量监测导则MEPC.183(59) (10)25. 经修订的废气清洁系统导则MEPC.184(59) (10)26. VOC 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185(59) (10)27.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执行指南 A.1022(26) (10)28. IACS UISC35(Rev.2,2009.09)固定探火及报警系统 (11)29. IACS UISC233(新,2009.02)LSA规则——救生艇外部颜色 (11)30. IACS UISC234、LL76、MPC96(新,2009.04)新建船初次法定检验 (11)31. IACS UR G3 (Corr.1,2009.12)液化气体货物和处理用管系 (11)32. IACS URZ7(Rev.16,2007.11)船体入级检验 (11)2010年8月1日起生效 (12)1. MARPOL公约2004年修正案MEPC.115(51) (12)2. IACS UI MPC87 MARPOL73/78的附则I (12)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13)1. SOLAS公约1992年10月修正案 MSC.24(60) (13)2. SOLAS公约1995年修正案SOLAS公约缔约国会议(1995年11月)(2004综合文本) (13)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13)1. 综合航行系统( I N S )性能标准修正案MSC.252(83) (13)2.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规则)MSC.268(85) (13)3. 1974 SOLAS公约修正案附件2 MSC.269(85) (14)4. 2000高速船规则修正案MSC.271(85) (15)5. 1974 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 (15)6. 1974 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MSC.283(86) (15)7. MARPOL附则I修正案-新增第8章MEPC.186(59) (15)8. MARPOL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以及IOPP证书的修正案MEPC.187(59) (16)9. 船舶极地水域航行指南A.1024(26) (16)10. IACS UR W13 (Rev.4 ,2009.10)钢板及宽扁钢许用厚度负偏差 (16)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17)1. MARPOL附则V规则5(1)(h)关于更宽广的加勒比海区域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的确立MEPC.191(60) (17)2011年7月1日起生效 (17)1. IACS UR W22(Rev.5, 2009.12) 近海系泊链 (17)2011年8月1日起生效 (17)1. MARPOL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MEPC.189(60) (17)2.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修正案(北美排放控制区域)MEPC.190(60) (18)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18)1.2009年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规则)A.1023(26) (18)2013年9月27日起生效 (18)1. 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18)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19)1. 关于与SOLAS规则II-2/12要求的等效喷淋系统认可导则的修正案(第 A.800(19)号决议MSC.284(86) (19)说明针对本公司建造的船舶产品,本简介收录了2010年6月以前国际海事组织各次重大会议上通过的并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生效的有关公约修正案及其新的强制性规则,其中包括2010年3月份召开的第60届环保会(MEPC.(60))通过的决议;中国船级社编制、修订的规则规范,还有国际船级社协会所制订的统一解释、统一要求等。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3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海事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机构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包括国内和国际航行的船舶。

第三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配备管理制度。

第四条海事船舶配备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适应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要求。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海事船舶配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人员,从事配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备管理档案,包括船舶配备的相关信息和证书、检测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船舶配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与船员配备单位和船舶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配备的确定和审核第十一条船舶配备应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和航行区域等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船舶配备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相应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配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船舶配备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船舶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船舶配备的审核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配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船舶配备的变更应经过相应的审核程序,变更后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员配备单位应共同履行船舶配备的审核工作,并互相配合、共同完善。

第三章船舶配备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配备的实施应根据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等要求进行,配备应全面、充足、可靠。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2.06.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
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海政法〔2022〕65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19〕85号),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组织修订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意见于2022年7月7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超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20100729)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20100729)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规范船舶建设工作程序,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舶建设相关规定、文件,结合海事系统船舶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

第三条船舶建设管理是指从船舶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分为前期工作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建造管理、后评价管理。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

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成熟船舶产品。

第四条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负责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上报本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船舶购置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系统内各单位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组织系统内新型船舶的研发以及投资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船舶建设项目的集中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单位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编制上报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船舶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第五条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和直属海事系统总体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局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并上报,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直属海事系统的船舶发展五年规划。

规划一经确定,各局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若有应急项目或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报部局审批。

第七条船舶发展五年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上一规划期的执行情况、本规划期内船舶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船型、建设数量和资金框算等。

海事管理办法0108..

海事管理办法0108..

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0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的程序和基建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基本建设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系指交通部海事局利用交通部批准的国家投资安排的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信息、防污染、专用设备购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

第四条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海事局(简称部局)是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简称各局)具体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和基本设计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及海事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的五年计划,报部局审核,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

第七条各局年度计划应根据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于每年七月底前将下年年度计划报部局审核;第八条部局根据五年计划、交通部年度基建资金情况、各局上年度建设项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综合平衡后纳入交通部年度计划。

第九条海事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分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二个阶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申请投资计划的依据。

对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前,还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工程予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下达投资计划或启用建设资金的依据。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海船检[2010]4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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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促进长三角VTS区域联动,我局对《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海通航〔2008〕56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1年1月11日
——结束——。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三,制定VTS中心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对VTS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四,组织VTS区域内“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内部评估,,五,组织开展VTS系统硬、软件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科技成果, ,六,组织对新建和改建VTS系统的验收,,七,组织开展VTS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二,设立VTS系统运行机构和岗位,,三,核定VTS中心值守工作台数量和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四,负责所属VTS系统对外开通运行的核准,,五,负责对所属VT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效益评估, ,六,负责所属VTS区域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内部评估,,七,负责VTS中心各岗位人员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对VTS系统功能的研究和开发~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海船舶〔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进一步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部海事局组织对2015年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年2月10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初审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管理《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

船舶登记复审人员应为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船舶登记审批人员应为船舶登记机关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审批意见。

空白证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船舶空白证书及文书,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事船舶配备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海事运输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渔船、客船、油轮等。

第三条定义:1. 船舶配备指船舶所装备的设备、仪器、工具、器材及其他必要物品。

2. 船舶安全责任人指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和船舶安全的人员。

3. 监督检查机构指负责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船舶配备原则第四条船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五条船舶配备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航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均能正常工作。

第六条船舶配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船舶配备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八条船舶配备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行和作业需要,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船舶配备管理第九条船舶配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舶配备的选择、购买、使用、维护和更新。

2. 指定专人负责船舶配备管理,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做好配备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做好配备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强化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资源。

5. 配备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当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船舶安全和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舶配备管理的具体措施:1. 根据航行和作业需要,制定配备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

2. 制定船舶配备台帐,记录船舶配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3. 设立专门的配备管理岗位,负责船舶配备的选购、使用、维护、更新和报废处理。

4. 组织配备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失效。

5. 在船舶作业前,进行配备设备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6. 定期对船舶配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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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规范船舶建设工作程序,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舶建设相关规定、文件,结合海事系统船舶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

第三条船舶建设管理是指从船舶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分为前期工作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建造管理、后评价管理。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

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成熟船舶产品。

第四条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负责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上报本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船舶购置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系统内各单位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组织系统内新型船舶的研发以及投资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船舶建设项目的集中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单位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编制上报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船舶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第五条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和直属海事系统总体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局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并上报,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直属海事系统的船舶发展五年规划。

规划一经确定,各局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若有应急项目或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报部局审批。

第七条船舶发展五年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上一规划期的执行情况、本规划期内船舶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船型、建设数量和资金框算等。

第八条各局年度计划应根据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编制,按照部局规定的编报格式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部局。

部局根据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计划。

第九条列入部局年度计划的条件是:(一)列入船舶发展五年规划中的船舶;(二)船舶建设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新型船舶已经完成方案设计审查。

第十条部局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数据,在建、新建、报废、调出(入)等船舶信息应及时在部局计划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十一条新型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三个阶段;定型船建造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直接进行设计图纸复核和建造的相关工作;船舶购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各局应对船舶建造(购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技术设计进行内部审查,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后上报部局。

由部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

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方案设计和申请年度计划的依据。

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安排年度计划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方案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工可批复的内容。

技术设计是船舶建造的依据。

技术设计依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和方案设计审查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批复的内容。

第十三条船舶发展五年规划确定的船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各局应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开展,可研报告应按照《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在年度计划的上一年四月底前上报部局。

定型船建设应以复用图纸为主,原则上不得做重大修改,修改设计原则上仍委托原设计单位。

若需进行重大修改,如对标准船型主尺度、作业能力、航速调整超过3%,或船舶功能、作业方式、推进方式、线型、总布置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船型建造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新型船舶的可研报告批复后,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定船舶设计单位,签订船舶设计合同,并开展方案设计。

设计合同参照《海事系统船舶设计合同样本》(见附件一—)编制。

第四章招标与采购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建设过程中,在工可编制、设计、建造、设备采购、服务等环节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各方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六条船舶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采用招标方式:(一)单船预估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设计费或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国家或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

单船预估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将若干艘同型船联合打包招标。

第十七条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投标实行报备、报审制度。

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应按照有关要求报部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船舶建造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并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报部局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招标文件上报部局备案,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十条在进行船舶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精神,对通知要求的《廉政合同样本》事先明示,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潜在的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评标工作15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和投资总概算报部局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船舶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批复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建造管理第二十三条船舶建造管理是指从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开始到档案归档的管理过程,包括合同签订、监造、检验与试验验收、完工交船、固定资产入账、档案归档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概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中标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应为固定价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局备案。

船舶建造合同以《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为参考样本。

第二十五条对于可能影响船舶建造周期的进口设备,工可报告批复后,在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船舶开工后,建设单位应适时派遣监造组驻厂监造,指定首席代表,对建造质量、进度、合同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船舶建造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如确有必要,凡涉及到影响船舶结构、性能的变更项目,需经过设计单位、船舶检验部门、建设单位的认可;凡涉及到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变更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船舶及设备的试验验收是船舶建造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严格监督把关。

第二十九条船舶建造完工,经各项试验验收合格,取得检验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承建单位签署船舶交接文件,完成船舶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船舶交接后2个月内与承建单位完成结算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项目总概算。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船舶交接后6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在其后1个月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船舶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船舶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完成后将船舶建设项目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二)报部局备案,并完成档案归档。

第六章后评价管理第三十三条新型船舶在建造完成后应进行后评价工作。

船舶后评价工作是新型船舶定型的主要依据,完成首制船的后评价后,方可进行批量建造。

第三十四条船舶后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船舶建设决策、实施过程、技术性能、使用效果以及目标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为后续船舶定型和同类型船舶建造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十五条首制船自交船之日起,整船经6个月以上使用或主机运行300小时以上即可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应自首制船交船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船舶后评价审查由船舶工可批复单位组织进行。

船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收集资料,做好后评价的准备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后评价报告内审后报部局。

第三十七条首制船经后评价后,进行定型建造的,应按照审查部门印发的后评价会议纪要要求,完成定型修改。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船舶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同级监督和分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船舶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及个人应当主动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部局将不定期组织在建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程序、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程序、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船舶建造质量、档案资料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为加强船舶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船舶建设项目实行年报和重要节点报告制度。

年报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填报。

船舶建造过程中开工、大合拢、下水、试航、交船和验收等重要节点都要及时上报。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要求,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各局应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船舶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利用其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利用部局投资的地方海事局建设项目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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