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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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篇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目录一、立法背景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四、村民会议五、村民代表会议六、村民小组会议七、监督与管理一、立法背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课稿

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解读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二、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三、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呈现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88年6月试行,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这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个概念要真正了解村委会组织法,首先要弄清楚“村”、“村民”、“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和“组织法”这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村?目前我国的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

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集。

“建制村”是相对于自然村而言的一个概念,是乡镇以下的区域划分的单位。

在许多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就是“行政村”一词。

“行政村”曾经有确定的内涵,是指“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

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消。

所以,现在就不存在“行政村”这个概念。

(二)什么是村民?什么是村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定义。

“村民”通常的理解是农村居民或居住在农村的居民。

过去人们认为,村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这种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

现在提倡户籍改革,打破城乡界线,“村民”相应的界定也发生了变化。

当前对村民的理解剥离了村民农业户籍和农民职业特征,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次提到“本村村民”,那么“本村村民”又是什么呢?(三)什么是本村村民?一是户籍在本村的居民,二是户籍虽不在本村但现在本村居住且在本村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视作本村村民。

组织法解读

组织法解读

第四讲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开的程序 (1)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务监督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4)每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答复、解 决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讲 民主决策

2、不能用召集村民代表开会取代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怕麻烦、图省事,只召开村民代表会 议,而不召开村民会议。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当 明确,只有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设立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应当坚持 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不能用召集村民 代表开会来取代村民会议。 即使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村中的一 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 会成员、制定村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 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来讨论解决。

第二讲 民主选举
四、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2、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3、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 5、投票方式 6、当选票数 7、委托投票
第二讲 民主选举
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 村委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 其职务的活动。 2、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 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 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3、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 辩意见。 4、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讲稿[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讲稿[1]

(五)什么是组织法?

先看一下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 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规 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 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 制度,区别于习俗) 。再看法 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 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 那么,什么是组织法?组织法是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 关的组 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 机关,最低一级国家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的叫法曾受到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 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 因为《村组织法》是中国独创, 具有中国特色,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曲折, 需要在 实践中不断摸索,叫村自治法是西化,叫基层民主法政治 味太浓,不符合法的概念,所以,在这次修订中还是保留 了原叫 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讲稿
————郭坚
目录
• • • • • • • •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概述…………………………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介…………………………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过程总述……………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成过程…………………6 村委会组织法涉及到的几 个概念…………….1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6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亮点…………..17 学习本法对我们工作的意义…………………..20 结语……………………………………………..2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这部法 律对于对于推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 巨大的作用。但是, 从近些年 年的运行情况来看,也还 是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社会各界对村委会 组织法的争 议和质疑一直不断, 总的来看主要在以下 11 个问题上 争 议很大:1、名称问题,2、村民委会员的两种含义问题, 3、关 于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问题,4、乡镇政府和村委 会关系问题,5、 妇女比例问题,6、村委会经济职能问 题,7、村民委员会任期问 题,8、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 格问题,9、村民自治权利问题,10、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问题,11、村委会经费问题。 针对存在的这 11 问题,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 或多或少 地进行了修改。从修改内容上来看,大多是在 总结各地在村民自 治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这其中 或多或少就有咱们定襄的影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一、立法背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XXX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推举、民主决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乡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当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构造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惯和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强化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庄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依据和实践,负责代表和服务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特定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服务村民,协助村民行使管理自治权,组织并监督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村民自治建设。

第四条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选举产生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其他成员。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庄居民根据村民数和人口分布情况选举产生的基层民主机构,是农村村民的利益代表和决策者。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与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二)讨论并决定农村重大问题和政策;(三)审议并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四)决定村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分配;(五)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追究其职责不履行和权力滥用的责任;(六)收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的职务;(七)其他需要行使的职权。

第七条每个村庄设立一个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后换届选举。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村民组成,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公安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签发。

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村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村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席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一)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二)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会议;(三)决议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四)代表村民委员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哪些选民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行11年首作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改后的这部法律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为什么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降低村官罢免门槛?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

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

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为什么要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试行至今,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

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和谐。

但随着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它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也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有关的重要问题作了更加明确、详尽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充分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更加符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

第一,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依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道,作为必须坚持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二,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需要。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党团结带领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小楠笔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小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法律宣讲【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

法律宣讲【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

选举法法律宣讲《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三个平等”原则。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保障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1),主要说的是代表名额的分配,并不是说在人大代表里面要有相同的农村人口和相同的城市人口,有一百个城市人口的代表,就要有一百个农村地区的代表,不是这个概念。

实行城乡相同人口选举人大代表以后,对广大农村的政治权利显然是加强了,对于代表结构上面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变动。

过去城市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名额会下降一点,过去农村人口比较多的省份的代表要相应的增加。

修改的具体内容: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城乡代表名额分配、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规定,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1: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

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啥要点值得我们学习?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点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者关系的理解就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就如同国务院和党中央的关系一样,但村委会又不是政府,而是村民自治组织,它的职责是带领广大村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

对二者关系理解的错误是导致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对立的根源之一,根源是旧的村组织法上没有提出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的文字,而1993年中央文件又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并指出了具体四种领导方式。

2、村民代表会与村民会议二者关系。

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召集,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村组织法》规定的事项。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21条)。

二者的关系,就相当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村民会议的权限要大于村民代表会的权限。

3、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它的决定不能代表政府,但它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

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正常自治活动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也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举虹桥村的三峡移民拆迁补偿的例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利益)5、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小组会议由指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18周岁),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理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关系把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定位为指导关系,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有利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固此,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理由是:(1)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公职,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基层群众自治域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权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仍然是一级政府,负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因此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

(3)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收到政府手里来办,照此办理,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4)至于有人提出,现在乡镇干部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都得通过村民委员会才能得以落实,不规定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没有了村民委员会这个“腿”,工作就很难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题,讲述一下这一法律的解读和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顾名思义,是由村里的村民选举产生,并代表村里居民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政权和社区服务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规范的法律保障,也是新时代农村建设的法律基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法律中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村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并需要符合性别平等、代表人口比例等条件。

这些规定意味着选举结果应当反映村庄居民的真实意愿和诉求,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权范围包括:代表村民自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协助政府工作等等。

这些职权的规定,体现了政府与村委会合作的原则,也清晰地划定了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帮助村民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提高了其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在该法律中,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也有详细规定。

比如说,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宪法,建立财务制度,制定村民事务公开制度、纳入任职资格条件等等。

这些规定为村委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助于加强其制度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个法律对于农村社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更需要在经济、文化、社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给出结论,以更好地推动农村发展。

在最近的时间里,我们正在经历的疫情防控期间,村民委员会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大规模的口罩发放、垃圾分类和田间管理等工作中,村民委员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基层民意的代表和负责人,他们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讲义修改

讲义修改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是一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法律。

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的意义我国封建社会长达数千年,封建思想影响很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在提出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着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

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较长封建历史的国家发展民主,其基本路径是;一方面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就是发展直接民主,使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培养民主的习惯和意识,是农民群众的民主训练班。

把一个村治理好了.就可以逐步治理好一个乡,一个县以至更大的范围,因此实行村民自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村民自治功能(一)村与村民委员会的特点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生活共同体,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居住紧密相联,世代为邻,使用共同的生活设施,相互交往密切,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

二是生产共同体,村源自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往往有着共同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相互间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紧密的经济联系,包括在农业生产中的相互配合和合作等。

三是文化共同体,同一个村落,在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血脉传承等方面往往都有很大的共同点,是人们寻根问祖的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卫敏丽)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 作为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民政部全程参与了法律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近日,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姜力。 问:请您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订背景? 答: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 问: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一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随着社会生活和公共需求的发展而逐渐充实,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等办法,有效保障村民群众的决策权。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各地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形式。一些地方设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监督权。 问:作为新时期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答: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问:当前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如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贿选等问题,请问如何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答:我们应当客观看到,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升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违规现象,正如你说的,突出表现在贿选问题上。村委会选举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是村民自治的副产品,虽然是少数,但也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从实践上看,要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对村民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要在农民中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使他们了解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的政策法规,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要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 ——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方面,法律对其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在候选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在投票选举方面,法律除了重申“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外,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好本地区村委会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把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要求落到实处。 ——加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现象,近年来,中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总结了近年来治理贿选的经验,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治理贿选的要求,明确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问:民政部门是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能部门,请您介绍一下民政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法律的工作安排? 答:当前,民政部门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抓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及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创建等活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组织宣讲队和文艺宣传队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村委会组织法。 二是要抓好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和完善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或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法规制度。 三是要抓好民政部门指导村民自治工作能力建设。要大力充实民政部门特别是县乡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民政部门难以自行解决的,要报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尽快协调解决,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

依法治村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稿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写入了宪法,中国结束了几千年以来以权治国、权法兼治到以法治国的这样一个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

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

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其次是依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等治理国家,依法治村也是如此。

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而在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

二、依法治村的重要性(一)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当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有些地方出现名义上是搞市场经济,而实际上还是按计划经济的老观念、老办法办事,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具体经济活动,靠长官意志直接调控市场化经济关系,以土政策、批条子等方法代替法律,随意侵犯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积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推行依法治村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搞好依法治村。

(二)依法治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由于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相应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项法律法规不配套,加上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因而市场出现了“持权经商、赌权经商、垄权经商、弄权经商”等商不成商的怪现象,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依法治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落实以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愿、公平、等价、实诚为基础的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要制订以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在依法治村中,除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有关政策,联系本村实施制订依法自治章程,以便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规范,从而做到按章规范行为,使村里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步入法治轨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课件

四、村民会议
1、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组成成员的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十八周岁以上和本村村民。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这部分村民不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时,也不享有表决权,但是作为村 民的一员,他们可以参加村民会议,并有权对村民会议讨论的各项问题发表 意见并参与表决。
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
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这样规定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新形势,照顾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2、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
选人。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侯 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本村年满十八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村 民),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有两种方式提名候选人,一是确定候选人方式,由本村选民“海选”提 名确定正式候选人,再召开正式选举大会。另外一种是不确定候选人方 式,采取选民自报竞选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出村民 委员会。这种方式也叫“一次直选法”,我们一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 因为这种方式更简单易行,节省成本,减少工作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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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一条体
现了村委会的特殊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

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更不得随意撤换。

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度大。

因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职务。

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1)村民自治章程。

(2)村规民约。

(3)各类专项规约。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我乡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依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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