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需求增长,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问题日益突出。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重要地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现可持续性的策略和方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
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支出主要用于医疗费用的报销。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基金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
三、存在的问题1.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逐渐增大。
老年人是医疗费用支出的主要群体,其医疗费用占比较高,给基金带来了较大的负担。
2. 医疗费用上涨: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导致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给基金的收支平衡带来挑战。
3. 基金管理不善:部分地区存在基金管理不善、滥用、浪费等问题,影响了基金的可持续性。
四、实现基金可持续性的策略和方法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基金的可持续性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防止滥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2.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不必要的医疗支出。
3. 加强健康教育:通过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4. 扩大基金来源: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基金来源,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捐赠等。
5. 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6. 跨区域合作与统筹: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与统筹,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与共享,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区为例,该地区通过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基金管理、扩大基金来源等措施,成功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可持续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内医保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医用耗材实际使用情况,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销售,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除外内容”所列,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如有更新,本通知适用更新后的版本。
二、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实行乙类耗材管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用耗材费用,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区住院待遇政策给予支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
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10%;5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30%。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述自付比例执行。
单品耗材价格在500元及以下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100000元及以下个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个人自付40%。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会同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内蒙古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知识
内蒙古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知识内蒙古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知识缴费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初次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律设立准入期,准入期为一年。
准入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待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个人医疗账户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1、在职职工45岁以下的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0%划入;2、在职职工45岁以上至退休(含45岁)的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2%划入;3、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4%划入。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门诊就医购药。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集成。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及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统称为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费用及购药费用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用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
二.住院费用的支付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为:三甲医院600元,三乙医院500元,二甲及其他医院400元。
住院期间发生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甲三乙其他三甲三乙其他起付线―3.5万元85%90%95%88%93%98%3.5万元以上95%96%97%96%97%98%1、住院费用中甲类药、普通检查、普通治疗费用直接按比例支付;乙类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抢救、急救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再按比例支付。
三个目录外的费用全部自费。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个人先自付20%,进入统筹部分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内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异地就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办。
坚持逐级诊疗、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以外(不包括境外)地区的就医购药。
第四条按照异地就医发生地(就医地)划分,异地就医分为三大类:(一)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区内跨统筹区就医;(二)内蒙古自治区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三)外省(市、区)参保人员到内蒙古自治区就医。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第三章申报缴费第四章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第五章重复参保处理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管理经办业务。
第三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实时集中全区参保单位(人)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为参保单位(人)提供公共服务。
《2024年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研究》篇一一、引言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背景、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深入研究,为该市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已成为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障。
呼和浩特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医疗权益。
三、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现状目前,呼和浩特市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系。
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单位代缴、社区代收等。
同时,政府还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市民的参保意识和缴费率。
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存在的问题1. 缴费意识不强:部分市民对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缴费意识。
2. 征收方式不够便捷:个人缴费、单位代缴等征收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繁琐性,影响市民的缴费积极性。
3. 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存在征收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五、解决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
2. 优化征收方式:简化征收流程,推广电子化、网络化征收方式,方便市民缴费。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管,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六、实践案例分析以呼和浩特市某区为例,该区在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市民的参保意识;二是优化征收方式,推广电子化、网络化征收方式,方便市民缴费;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对征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内医保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条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十个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如下:(一)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研究》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研究》篇一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可持续性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在国家医保政策指导下,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近年来,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的医保基金规模逐渐扩大,覆盖面不断拓宽,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医疗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医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方面,医保基金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医保基金的筹集渠道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1. 基金收支不平衡。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医保基金的支出压力越来越大,而筹集渠道有限,导致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
2. 区域性差异明显。
不同地区之间的医保基金规模、筹资水平和医疗资源分布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区域性差异明显。
3. 医保政策执行不到位。
部分地区在医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导致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四、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因素1. 人口老龄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医疗需求和支出压力不断增加,给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带来挑战。
2. 医疗费用上涨。
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导致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给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带来压力。
3. 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
医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环节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五、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策略和建议1. 完善医保政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内政办发〔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因地制宜。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积极探索创新,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四章待遇管理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预付金管理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八章医保资金清算第九章监管检查第十章业务协同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区内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联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效、高协同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指以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为基础,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一)跨省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二)区内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外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三)现阶段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共15个医保统筹区(以下统称为“统筹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内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全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根据医保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待遇政策标准,并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
(二)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范围由自治区统一确定。
1.统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参照统筹地区住院政策进行管理。
2.统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
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积极稳妥推进。
按照杜绝增量、清理存量的要求,各盟市不得再出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纳入人员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待遇,可设置3年过渡期,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标省区:内蒙古|全部发布日期:2010-11-16信息内容: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蒙药饮片执行中药饮片相关政策。
三、各地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内容内蒙古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新政策对进城落户农牧民的医保作了相应规定,此外对⽤⼈单位的医疗保险办理、失业⼈员的医保缴费、跨区域⼈员的医保账户余额、职⼯医保缴费年限等都有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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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保险新政策1.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可参加医疗保险1)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
2)进城落户农牧民以⾮全⽇制、临时性⼯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员⾝份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当地统⼀政策。
上述⼈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动终⽌,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2.内蒙古⽤⼈单位在职⼯⼊职30⽇内应为其办理医保1)⽤⼈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职⼯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持有效⾝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申请办理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续。
3)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办理参保登记⼿续。
在校学⽣由所在学校统⼀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内蒙古失业⼈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资总额6%的⽐例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按照不低于本⼈⼯资2%的⽐例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6]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7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对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保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医保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33号)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医保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盟市在宣传《医保条例》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对贯彻落实《医保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
联系人:王玉兰联系电话:(0471)6610125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提纲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医保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五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一)参保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号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74号1999年6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自治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旗县为统筹单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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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ﻫﻫ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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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标省区:内蒙古|全部发布日期: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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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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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要加强对《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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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同时,原药品目录停止使用。ﻫﻫ
十二、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信息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对自治区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征求卫生、药品食品监管等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三、各地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ﻫ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
九、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品目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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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