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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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2份);

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1份);

3.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

7.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

1.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下属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及时将所申报项目的注册登记表、建设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邮寄或传真到市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管理。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确定质量监督员

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分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1.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2.质量监督方案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平战转换措施列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

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

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质量监督交底

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分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1.人防质监分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并听取参建各方意见;

3.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5.审查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人防质监分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记录(表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人防质监分站采用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

(一) 随机巡查内容

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2、质量保证资料;

3、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以及其它与工程防护、防化性能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4、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

(二)定期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钢筋施工结束,混凝土浇筑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隐蔽工程情况;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粉刷和设备安装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主体结构工程情况;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

初验的重点内容是:

(1)平时需安装到位的战时设备设施是否完成;

(2)对平时缓装的战时防护设备、设施,是否有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缓装的批复;

(3)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楚;

(4)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

质监人员每次抽查和核查人防工程质量,都应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6)。

(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

质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其性质及时签发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7),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表8),责任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质监人员复查(表9),并将处理情况报质监站备案(表9-1),人防质监分站根据情况出具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意见书(表10)或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表11)。

质监人员对受理上报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并认真

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分站进行监督。(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3、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4、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12);

6、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13);

7、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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