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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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附件1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月8日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指导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是指对北京市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空、防毒、防护等设施和设备。

人防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一、验收范围。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的范围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施工、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管理维护等方面。

在验收时需要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材料材料质量、管理维护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验收标准。

1. 规划设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方案合理、科学、有效。

2.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3. 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各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正常。

4. 材料材料,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可靠、耐用。

5. 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制度必须健全,保证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建、验收方案的制定等。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将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定。

5. 验收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果,合格的人防工程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验收要求。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要求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行,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活动。

二、建设规范1. 人防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人防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人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求1.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或重要设备的更换,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并能够正确使用应急设备。

5.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运营要求1. 人防工程的运营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投入使用和保障能力。

2.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危险状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3. 对于人防工程的租用或出租行为,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4. 在市级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区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人防警报时,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险。

五、安全监督1. 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2000年5月26日附: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京建发〔2021〕17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机关备案工作划分原则。

区住建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由本区备案机关负责;对于市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由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区住建委备案机关负责。

二、备案机关应于备案事项受理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案机关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事项后,于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决定不予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

备案机关不得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出具为由,对申请的备案事项不予受理;不得向申请备案的人员增加政务服务体外循环的其他非备案必要资料和内容。

三、备案机关应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执行备案工作要求。

对于备案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情况、问题困难,应及时填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情况、问题困难处理建议表》,市住建委将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予以解决,并对适合出台“小切口、微改革”政策措施的内容进一步研究推广、出台制度。

对于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备案机关,市住建委将对该备案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优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后,应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早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预防、应对局部战争、军事冲突或其他突发事件对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而建立的具有防护功能的设施和工程。

为保障北京市的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总则1. 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使用和管理。

3. 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人防工程建设1. 人防工程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

2.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设备设施的品质和功能。

3. 人防工程建设需审核核准,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验收。

三、人防工程使用1. 人防工程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保证其功能完好,设备设施齐全。

2.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管理1. 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负责,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 专业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人防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工程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各项情况。

五、执法监督1. 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2. 对于发现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专业问题,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导文件。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4个法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4个法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分类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北京的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二、北京人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战结合原则北京的人防工程管理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战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2、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北京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1、规划与审批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设计与施工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

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人防工程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2、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不得将人员掩蔽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等。

3、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应对突发灾害或战争威胁而建设的一系列防护设施和设备。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北京人防工程的管理规定,包括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根据北京市人防条例,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地理选址:人防工程应在地理条件较为有利的区域建设,如避开地震危险区和地质灾害区。

2. 设计要求:人防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并能够承受不同等级的战争威胁和突发灾害,如地震、火灾等。

此外,设计方案还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容纳能力和逃生通道的设置。

3. 材料选用:人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火、耐腐蚀和抗震等性能。

二、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为保证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北京对维护和管理也有一系列规定:1. 定期检查: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并进行必要的修复与更新。

2. 卫生清洁:人防工程内部应保持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堆积。

特别是逃生通道和紧急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3. 安全演练: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应急自救能力。

4. 突发事件处置:当发生地震、火灾和其他突发灾害时,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等紧急处置措施。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都公开场所:人防工程可以作为首都各类公开场所的避难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等,以保障人员安全。

2. 重要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可以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掩蔽设施,如地铁站、地下停车场等,以保障设施的安全性。

3. 市政单位:市政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作为自身应急指挥中心的一部分,用于应对突发事件。

4. 居民区:人防工程可以为居民区提供避难和应急救援的场所,以应对突发灾害。

人防工程的合理建设和有效管理对于城市的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对人防工程的规定管理从而使得市民在面对突发灾害时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人防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北京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能够在战时和平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北京的人防工程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在城市建设中,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进行,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

对于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平时,人防工程可以用于停车、仓储、商业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其战时防护功能。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签订使用协议。

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人防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持工程的完好和清洁,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结构和用途。

对于公共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对于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承担。

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备设施完好,防护功能正常。

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工程内部的清洁、卫生、消防等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京民防发〔2015〕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90号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依法行政要求,对现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批准修建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各区民防局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培训、打牢基础,积极创造条件、稳妥逐步推进。

目前暂不具备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件的区民防局,可委托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实施监督,力争到2018年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京防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2001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

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七条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领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2月12日第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

本市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9-28 点击数:9982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机构: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小区13号楼办理电话:6235503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前置条件: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合格,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已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提交材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区、县民防局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由建设单位提交。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用途、面积指标正确无误,竣工验收时间填写正确。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1、同审核标准,2、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

3、建设单位不得采用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送达。

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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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人防站应于报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交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市人防站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或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市人防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重点抽查、巡回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否按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三)改变或影响人防平战功能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批准;(四)负责采购的人防专项设备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二)监理人员是否已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四)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见证取样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二)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三)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四)专项设备和材料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工程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六)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有:(一)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测;(二)对围护结构和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三)对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进行检查;(四)对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进行检查;(五)对与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和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六)对人防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资料监督重点内容有:(一)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书;(二)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各项验收记录,设备系统功能等各项施工试验报告;(四)形成、分类、组卷是否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市人防站通过现场同步监督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人员组成、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市人防站。

市人防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人防站应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人防站存档,一份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人防站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监督台帐以及监督档案。

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经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防护功能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表》(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四)必要的图纸变更及洽商手续(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接受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于竣工认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认可文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应出具抽查记录,写明整改事项。

整改后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自复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竣工认可应依据经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核实战时功能;(二)孔口防护设施是否已安装;(三)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已安装;(四)工程主体结构、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口部管理用房面积指标。

核查情况应按照认可文件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

第四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认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审核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人防工程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五)《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应于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备案办理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向人民防空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同时废止。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

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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