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本文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模版,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二、总则1.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判断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达标。
2.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和程序1. 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组成员,报相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验收准备(1)建设单位应组织齐全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竣工前的管理和整改情况,确保存在的问题已得到合理解决。
(3)建设单位应通知参与验收的各方,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 验收过程(1)验收组成员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活动,包括实地检查、实物抽查、文件审查等环节。
(2)验收组成员应密切配合,相互交流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成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分析和解释。
4. 验收结论(1)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判断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2)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验收附条件等。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1. 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参与验收的各方能够清晰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青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文件的竣工联合验收方式。
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申请实施过程验收及测绘。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一)已完成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状:
从近两年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备案 率不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与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事后 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后期工作有 直接关系。因此,自治区人防办研究制定出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相关规定,以此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监管。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备案管理权限
依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主要为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建设项 目)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 空地下室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 应当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EAD PPT DESIGN
政府部门监管模式的改变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职能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反映在确认工 程质量结果——竣工验收上,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不直接参与竣工验收, 由各质量责任主体确认验收结果报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工作方式,即 “备案制”。备案,就是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由, 以备查考。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
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建质字【2000】280号第九条;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4号;5.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发[2010]52号。
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网上核查;7.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意见书(纯单体工程需提交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排水工程验收意见;1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处置报告表;14.建筑企业养老保险金已缴纳证明;15.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16.住宅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18.有卫生防疫、环保要求的需提供其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流程受理并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城乡建设委窗口联系电话85916553。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二篇)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三、验收内容1. 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工程规划、布局、结构、材料等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2. 施工过程的检查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材料的使用、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3. 工程质量的评估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耐久性等。
4. 设备设施的检验对人防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包括通风、排烟、供水、供电、应急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 安全设施的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逃生口、疏散通道、防火门窗、灭火系统等的安装及使用情况。
6. 灭火器材的测试对人防工程内的灭火器材进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7. 管理措施的考核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措施进行考核,包括工程管理、维护保养、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方面。
8. 防护工程的检验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工程进行检验,包括地下排水系统、防渗墙、重磁屏蔽等方面。
四、验收方法1. 专家评审邀请人防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评审。
2. 现场勘查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对各项工程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3. 设备测试对涉及设备设施的部分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文件资料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1. 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符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质量问题。
3. 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很多地方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加强施工防护措施,出台了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准则,青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3篇)
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3000字的人防竣工验收方案。
一、方案目的本方案旨在明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保证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为人防工程的投入使用提供依据。
二、验收范围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人防工程的各项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环境等方面的综合验收。
三、验收条件1. 建设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合格。
3. 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施工质量合格。
四、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前,将竣工验收申请书提交给相关部门,申请对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备案相关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组织专家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和实际情况验证,并将验收结果记录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
3. 安全及环境验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及环境情况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逃生通道、防火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的检查,以及通风、排水、供电等方面的验收。
4. 设备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通风设备、灭火设备、监控设备等的性能检测和操作试验。
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工程质量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性、防水隔热、防腐蚀等方面的验收。
6. 验收结果评定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验收结果,对人防工程进行综合评定。
如果验收合格,则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人防工程投入使用手续。
如验收不合格,则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验收要求1.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存在违章违法行为。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1.引言人防工程是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其建设与验收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2024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2.验收标准(1)建筑结构安全性:人防工程的结构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恶劣环境的考验。
(2)功能完备性:人防工程要满足防空、防火、防爆、防燃等多重功能的要求,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保护。
(3)设备设施完善性: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要齐全,包括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和维护。
(4)安全管理规范性: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预案、应急疏散措施、安全培训等方面。
3.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召开相关会议,明确验收任务和责任,组成验收组,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初步验收:对人防工程外观、建筑结构、功能设施等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3)设备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安全管理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终期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功能设施、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内容和方法(1)建筑结构验收:通过对人防工程建筑结构的外观检查、结构力学性能测试等方式,评估其安全性能。
(2)功能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防空、防火、防爆、防燃等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其有效性。
(3)设备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安全管理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认其规范性和有效性。
5.验收结果和评估根据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功能设施、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验收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测绘报告。
(四)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与规划核实及消防验收(备案)同时申报。
(五)备案机关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人防工程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人防工程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需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3篇)
第1篇一、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定义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的建设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
二、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材料审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等。
3. 现场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工程质量和安全。
4. 验收合格:经审查和现场检查,确认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5. 备案登记: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工程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1.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总图、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计图纸。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由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3. 施工许可证:工程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证明材料。
6. 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四、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通过验收备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2. 保障人民防空需求: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防御设施,其建设质量和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人防工程规范发展:验收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做好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施工1. 项目报建:在项目立项前,需根据各地对人防工程的要求进行报建,办理完人防设计要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2. 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在项目报建通过后,需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3. 施工准备:按照已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 施工过程监督: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等。
二、人防工程验收备案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提交验收资料:提交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表;(4)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平时、战时平面图);(5)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9)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3. 验收审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4. 验收结论:根据审查结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
5. 备案登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验收结论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 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三、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备案,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
2.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验收备案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3. 规范人防工程管理:验收备案是规范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空法规要求,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国防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建设,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验收范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联制度适用于全部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并联工作,包括人防设施、人防装备、人防通信等等。
三、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各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人防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完善,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3)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规范,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经过全面检测检验合格。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由竣工单位向承建单位申请验收。
(2)组织验收:承建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出具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结论:竣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并整改完善,验收组最终出具验收结论。
四、并联标准1、人防工程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的并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人防工程的并联是指与其他防护工程建立联系,共同参与国家安全防护工程。
3、并联单位必须与人防工程单位签订并联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五、并联程序1、确定并联单位:由人防工程单位与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联单位。
2、签订协议:人防工程单位与并联单位签订并联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
3、提供支持:人防工程单位向并联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障并联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实施并联:根据协议约定,人防工程与并联单位实施相应的并联措施,确保国家安全工程的有效推进。
六、责任分工1、人防工程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联工作。
2、承建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工程的技术质量,保证工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验收组: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确保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青岛市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三、竣工联合验收的基本原则1.法定依据竣工联合验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2.公正、公平、公开竣工联合验收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保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3.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竣工联合验收应符合工程建设技术的先进性和安全可靠原则,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程序规范、程序完整竣工联合验收程序要规范、完整,按照程序先后顺序、逐项验收,杜绝漏项、漏报。
四、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包括:1.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附上成果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工程检测报告、验收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2.联合验收小组成立和召开会议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组成竣工联合验收小组,召开验收会议,由小组主任主持会议,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和会议记录。
3.工程检查和验收验收小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施工企业的资质、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卫生标准、工程施工质量、绿化、景观设计、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安装和调试、水电安装、通风与空调系统、保温防水系统、噪声、污染等方面。
4.验收意见的形成和表达验收组根据上述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并将结论通过会议记录、验收报告等方式表达出来,同时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并给予时间表和整改责任。
5.验收结论的确定和报告当确认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要求,并整改到位后,验收小组应当确定验收结果,并向甲方和乙方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防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单建人防工程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4.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托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二)使用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区或县(市)人防办审批;(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
自己不用时,可由所在的区、县(市)人防办安排并审批。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签订不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时可续订。
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改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毒物品。
合同期满交回时,甲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青岛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
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防办公室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
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
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施工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的验收文件;
(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单位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
(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
(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表)
(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签署竣工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审查意见,结构、防水、孔口防护、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附录文件:
1、结构、防水、孔口防护等八个分部验收纪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3、建筑、安装工程检验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填写)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纪录(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填写)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录(施工单位填写)。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一)、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五日前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组织不少于3人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核。
(二)、审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收标准的掌握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写出评价报告,作为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
据《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备案具体工作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人防办工程处办理。
第十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日内签署人防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纪录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档案资料;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单位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六)、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人防办工程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机关公章。
第十三条 质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处20万以上30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设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竣工验收,并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人防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