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个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一、项目背景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竣工验收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竣工验收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科学、便民和及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前,在规定的表格上填写有关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并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等。
3. 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技术鉴定。
4. 总结报告和评定: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撰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确定竣工验收结果。
5. 验收结论和证书颁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
2.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正、公开和科学,并及时下发竣工验收结论和颁发验收证书。
3.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协助。
4. 建设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
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
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二、审查竣工文件;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五、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
最新整理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doc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xx]豫防办xxxx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xx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xx]xxxx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是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的论证、施工过程的监管等。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实地勘查、技术评估、验收结论等环节。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3.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设施、防护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验收主要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4. 竣工验收的评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评估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指标,包括抗震能力、防护效果、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等。
5. 竣工验收的报告和结论:验收组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和技术评估后,出具验收报告和结论。
如果建设单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的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状:
从近两年执法检查和调研的情况来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整体备案 率不高,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这与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事后 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竣工验收后期工作有 直接关系。因此,自治区人防办研究制定出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相关规定,以此加强行政审批事后监管。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备案管理权限
依据《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主要为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建设项 目)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 空地下室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 应当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EAD PPT DESIGN
政府部门监管模式的改变
自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政府职能部门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反映在确认工 程质量结果——竣工验收上,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不直接参与竣工验收, 由各质量责任主体确认验收结果报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工作方式,即 “备案制”。备案,就是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由, 以备查考。
BREAD PPT DESIGN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立法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单独修建的人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督。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方面实施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及管线,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人防〔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9〕75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pdf
2019年11月26日。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施工1. 项目报建:在项目立项前,需根据各地对人防工程的要求进行报建,办理完人防设计要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2. 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在项目报建通过后,需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3. 施工准备:按照已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 施工过程监督: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等。
二、人防工程验收备案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提交验收资料:提交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表;(4)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平时、战时平面图);(5)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9)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3. 验收审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4. 验收结论:根据审查结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
5. 备案登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验收结论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 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三、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备案,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
2.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验收备案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3. 规范人防工程管理:验收备案是规范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
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工程处(开发管理处)(二)责任人:承办人、处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一)工程项目计划文件必须齐全有效。
(二)填报的表格与规划局批准的报表及规划文件相符。
(三)工程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相符合。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合格。
(五)各种竣工验收文件齐全有效。
(六)工程实体与图纸相符。
四、所需材料(一)人防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
(三)填报的《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表格》。
(四)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的竣工验收文件。
五、受理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建设单位申报,承办人对文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查,形成备案意见,经处长审核合格后给予备案。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填报的审查表格样本在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cms/)长期公布。
八、审查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无十、监督检查执行《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执行《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河南工程项目备案制度
河南工程项目备案制度为规范河南省工程项目备案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工作,包括土木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二、备案主体1.项目备案主体为建设单位和相关承建单位。
2.建设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承建单位需在备案项目中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项目后,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备案工作。
2.备案资料审核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
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退回相关单位重新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备案审批经过审核确认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颁发备案审批证书。
4.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需要将备案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统一管理。
5.备案监督主管部门需对备案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四、备案资料要求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规模等基本信息。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性质、工程类型、工程用途等详细情况。
3.施工方案包括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施工周期等具体内容。
4.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五、备案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资料。
2.主管部门要细化备案流程,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3.备案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4.主管部门要加强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等的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准备工作、现场检查、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和评审等环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要求如下:(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达到设计要求, 并具备良好的结构和物理性能。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和技术文件。
(四)竣工验收应有完整的文件和资料备案, 包括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五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调试等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做好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准备工作, 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等。
(二)施工单位应做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调试工作, 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于竣工前三个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验收报告;(三)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验收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现场检查第七条现场检查工作应由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组织并记录。
(一)现场检查应由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熟悉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外观和规格的检查。
第八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或预测到的问题, 应立即记录并报告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和评审第九条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应由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编写, 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一)验收意见书应包括基本信息、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及时配合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的工作, 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第一步:核算人防工程面积。
提供要件:战时设计说明,战时平面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防工程建设保证书或承诺书,人防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报告)。
第二步:填报联合验收资料表格收集联合验收竣工资料同时将线下归档资料报送至人防办。
具体目录详见“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线下归档)”第三步:将联合验收资料上传至省工改系统,具体目录详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目录(线上申报)”第四步:待系统通过后等待联合验收现场踏勘通知。
注:需按照步骤进行以上操作。
建议:人防施工过程中每一次验收都要通知到位,积极与人防办做好沟通,争取在联合验收前提前进行一次现场验收,便于提前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目录(线上申报)一、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设计院提供)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包括结建地下室质量保修书和防护设备保修书)四、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要求有资质检测公司出具)五、人防工程建设保证书或人防工程建设承诺书六、人防工程面积核实测绘报告七、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防空地下室设计变更、设计交底会议纪要2、防护设备备案资料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结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自查明细表5、人防工程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线下归档)1、人防部分各专业整套图纸(要求有竣工图章竣工章处要求签字,出图章)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电子版图纸CAD(光盘)4、人防工程建设保证书或人防工程建设承诺书5、人防工程面积核实测绘报告6、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7、人防工程备案信息(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2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一、验收目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防空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前准备(一)召集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日程;(二)委托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三)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2. 验收组成员及职责(一)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保障验收的顺利进行;(三)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四)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供监理报告、勘察报告等相关资料;(六)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工程设施进行验收。
3. 验收内容(一)工程的符合性验收,包括工程设施的规范性、完整性、稳定性等方面的验收;(二)工程使用功能的验收,包括工程设施的使用效能、功能性等方面的验收;(三)工程的安全性验收,包括工程设施的安全性、防护能力等方面的验收;(四)工程的耐久性验收,包括工程设施的耐久性、使用寿命等方面的验收。
4. 验收方法(一)现场实地考察,对工程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三)进行功能性测试,验证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四)进行安全性测试,验证工程设施的安全性;(五)进行耐久性测试,验证工程设施的耐久性。
5. 验收结果和报告(一)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二)合格:工程设施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功能正常,安全性和耐久性均达到相应标准;(三)基本合格:工程设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四)不合格:工程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无法达到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要求;(五)验收报告应当详细记录工程设施的验收情况,如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当场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批准文件;
(二)省、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关于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准文件;(三)省人防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的防
水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八)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