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津价房地[2004]5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7号)市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100及以下│800│├─────────┼──────┤│100以上~500│1000│├─────────┼──────┤│500以上~1000│5000│├─────────┼──────┤│1000以上~3000│10000│├─────────┼──────┤│3000以上~5000│30000│├─────────┼──────┤│5000以上~8000│50000│├─────────┼──────┤│8000以上~10000│70000│├─────────┼──────┤│10000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元)│├──────────┼──────┤│500及以下│200│├──────────┼──────┤│500以上~1000│1000│├──────────┼──────┤│1000以上~3000│2000│├──────────┼──────┤│3000以上~5000│6000│├──────────┼──────┤│5000以上~8000│10000│├──────────┼──────┤│8000以上~10000│16000│├──────────┼──────┤│10000(不含)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7.23•【字号】津价房地[2001]270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价房地[2001]270号2001年7月23日)市建委:你委《关于申请核准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将原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招投标服务费,改为交易服务费,由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取。

收费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按施工合同价格的1.1‰计取;(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按建安设备交易额的0.2‰计取;(三)设计交易服务费按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的0.5‰计取;(四)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按监理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的0.2‰计取;(五)特殊项目按市政府规定减免交易服务费;(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一)信息服务费对应当在市建交中心发XXX获取的建设项目,非计算机网络会员单位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4.驻场办公室3.00元/天.平方米,以使用面积为准,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三)计算机网络会员服务费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服务费600元。

三、凡已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四、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维护费;(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11]5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11]59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11〕5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0]1276号)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监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公开明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以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进行公示,标价牌应竖立或悬挂在存车场所醒目位置。

除标价牌外,价目表应悬挂或张贴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

四、标价牌内容详见附件1-8。

价目表内容详见附件9。

五、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要将明码标价内容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监制。

七、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不按照本通知执行明码标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自即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菜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菜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菜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二、规划与建设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本市菜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菜市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菜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和规范。

菜市场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垃圾处理等设施,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新建、改建和扩建菜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菜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经营管理菜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悬挂。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食品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收费标准及方式等内容。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具体包括:1、设立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品种、信用情况等。

3、合理划分市场内的经营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指示牌。

4、维护市场内的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5、加强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市场整洁卫生。

6、加强市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入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
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检[2011]4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07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检〔2011〕41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津工商市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市字〔2013〕24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天津市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试行)经过三年多的实施已取得明显效果。

根据当前推进我市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对该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并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更名为《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巡查的有关规定,强化行政指导,不断提高市场文明诚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规范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维护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文明诚信化水平,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符合《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有形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二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规范(一)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组织健全,有现场市场管理办公场所并悬挂营业执照,有专职管理人员并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二)市场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A类市场管理制度标准,制度详细具体、公开透明。

(三)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其中包括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

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

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

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各区发展改革委: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3日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本规则由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

农贸市场、摊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

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

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

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发行。

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需要使用有行业或企业自身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或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须经市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并到所在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明码标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涉外饭店和宾馆的标价签、价目表应分别使用中、英文。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一货一签、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9]657号1999年8月25日)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当年用地计划基础上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居民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和集资建房住宅。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价格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六)管理费;(七)贷款利息;(八)利润;(九)税金。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一房一价)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一房一价)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1]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正文:----------------------------------------------------------------------------------------------------------------------------------------------------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第五条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

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第六条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

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商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商办发〔2019〕35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市营商环境办要求,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局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一)加强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

通过领导带头学、各处室深入学、机关干部定向学,结合分管工作学、结合业务要求学、纳入主题教育学,在全局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优环境的浓厚氛围。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责任处室:机关各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精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口岸环境、法治环境等四个主要方面聚焦用力,为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营商环境基础。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办公室;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周密安排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两个《条例》学习资料的编辑汇总工作,密切跟踪两个《条例》宣贯情况,在局机关OA网及时更新。

(责任处室:政务服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三)推动“一制三化”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让企业只进“一扇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8年修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8年修正)-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8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办的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市场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价费[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二OO六年七月三日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津价房地[2003]39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03年9月1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本《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津政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比重,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价格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初审,对购房家庭的住房套数进行核查,对各类证明材料或住房套数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居民家庭限制其购房;严格购房家庭资格复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权属转移登记时,要对购房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首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进一步强化对借款人资质和信用的审查,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金融管理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违规机构,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四、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津价费[2005]40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自主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1993-11-4
执行日期:1993-11-4
生效日期:2004-7-1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
组织落实其系统、其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

农贸市场、滩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

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

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

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发行。

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需要使用有行业或企业自身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或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须经市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并到所在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明码标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涉外饭店和宾馆的标价签、价目表应分别使用中、英文。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一货一签、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价目表。

第十条在城乡贸易市场的固定摊位销售商品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实际售价或收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

第十三条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分别处理:
(一)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百元;
(三)对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四)对不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标价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和标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购买者;不能退还的,由市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本条所称处以某某元之以下罚款,均含某某之本数。

第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

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起十五
日内,向人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