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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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管理的规范性纲领。

该办法从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以及植物检疫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植物检疫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植物生产和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土壤和其它可能带来有害生物的物品。

植物检疫的范围是在江苏省境内进行的,包括港口、机场、陆路口岸和大型农产品市场等。

二、植物检疫的原则植物检疫的原则主要包括:1. 疫前预防原则,即通过物品检验、认证和审批等前置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控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

2. 唯一处理原则,即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的处理和停茬管理,确保其不再对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3. 透明公开原则,即保障植物检疫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审核监督,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植物检疫的程序植物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1. 植物检疫申报: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等物品和土壤,必须进行预先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检疫审批:申报物品必须经过检验、认证和审批等程序,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并进行隔离或销毁处理等。

3. 检疫通关:通过检疫审批后,物品可获得检疫合格证,并查验特定证明材料后方可通关。

四、植物检疫的监督植物检疫的监督是保障植物检疫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植物有害生物危害防控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同时,对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总的来说,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工作的综合规范管理,为保障有害生物未能进入和在境内扩散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森林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前款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花卉、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其他森林和林木产品等。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推进无公害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森林、林木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和防治目标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控机构(以下简称检疫防控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具体组织工作,实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司法、公安、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江苏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思考

江苏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思考
必 然要 求 。几 年 来 , 后 制 定 并 发布 了《 苏 省 林 先 江
业 部 门处 置 突发杨树 食 叶 害虫 灾 害应 急 预 案 》 《 、 江 苏省林业 部 门美 国 白蛾 疫 情 防控 应 急预 案 》、江 苏 《 省 刺桐 姬小蜂 疫情 防控 应 急 预案 》 《 苏 省林 业 部 、江 门红火 蚁疫情 防控应 急 预 案》 等重 大 林业 有 害 生 物
疫 员在 苗木 调运 旺 季进 驻 苗 木 产 销地 , 实行 全 天 候
2 江 苏林 业植 物 检 疫 工 作 面 临 的严 峻 形 势
2 1 林业植 物检疫 机构 不健 全 . 全省 9 9个 林业 植 物检 疫 机 构 中有 专 门独 立 检 疫机构 l 7个 , 中省 级 1个 , 级 市 3个 , ( ) 其 地 县 区 级1 3个 ; 与其他 林业 站合 署办公 检疫 机构 7 6个 , 其 中地级 市 1 0个 , ( ) 6 县 区 级 6个 ; 时 没 有 检 疫 机 暂
作 用
蛾类 、 材线 虫病 、 刺蛾 、 履蚧 、 尺蠖 、 松 绿 草 杨 樟巢 螟 、 侧柏 毒 蛾 、 杏 超 小 卷 叶 蛾 、 蝗 、 天 牛 、 毛 虫 银 竹 桑 松 等, 近年 来杨 小舟 蛾 、 杨扇 舟蛾 、 履蚧 、 草 杨树 溃 疡病 等一 些原 次 要林 业有 害生 物危 害程 度 愈来 愈重 。杨 树食 叶 害虫是 全 省 发 生 面积 最 大 的虫 害 , 杨 树 资 对 源和 “ 色通 道 ” 沿江 、 绿 、 沿海 、 湖 防护林 安全 威 胁 沿 都极 大 ; 松材 线虫 病 是 全 省 危 害 最严 重 的检 疫 性 病 害 , 由疫 区违规 调运 松木 传播 扩散 , 本省 执行 调 多 是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江苏省政府颁布了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本文将全文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管辖机构和职责。

第二章病虫害防治和检疫
本章主要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三章进出境物品检疫
本章规定了进出口农产品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内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五章检疫监督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检疫监督制度,以及检疫行政处罚制度。

第六章附则
本章规定了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章节,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病虫害防治和检疫、进出境物品检疫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三个方面,重点是农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农产品检疫工作的具体原则、措施和流程有详细规定,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更是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权责义务,同时在日常执法中也提供了操作指南。

总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经过全面考虑、综合制定、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3 《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4 《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5 《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6 《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7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 《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0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1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8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19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1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2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3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4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0 《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31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32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34 《江苏省实施〈农业推广法〉办法》35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7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38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3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41 《江苏省种子条例》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3 《植物检疫条例》4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5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46 《农药管理条例》47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9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0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51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52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5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5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57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58 《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5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60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章)》61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62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63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6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67 《森林防火条例》68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6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70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71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7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6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77 《森林病虫防治条例》78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9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80 《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8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83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84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85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86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87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8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89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0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91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92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6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9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98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 《种畜禽管理条例》101 《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02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03《兽药管理条例》104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05《兽药注册办法》106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107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08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9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1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1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13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14《饲料采样办法》115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6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117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118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119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20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办法》121 《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122 《江苏省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23 《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4 《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25 《江苏省动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26 《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127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28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9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3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13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2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3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3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35 《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136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37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38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140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1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142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43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4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45 《拖拉机登记规定》14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47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148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5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52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53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4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155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57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158 《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2 《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65《蚕种管理办法》166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67 《草种管理办法》168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苏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持续推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检疫第三章调运检疫第四章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第五章疫情调查与监测第六章疫情报告与发布第七章疫情处置与防控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疫情调查与监测、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并配备与本地植物检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规范着装。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植物检疫岗位AB角制度,A角为植物检疫业务主办人员,B角协助A角开展相关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检疫相关业务,统一实行电脑出证,不得手工签发检疫单证。

专职植物检疫员负责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第六条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本地政务服务管理要求办理植物检疫业务。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

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

据统计,2018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4500多种、68万批次,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6种,近20年的传入速度是前20年的3倍。

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二)国内疫情对产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

近些年,国内农产品流通区域扩大、数量增加,加之设施农业发展、农作物种植区域集中以及农机跨区作业范围扩大等耕作制度变化,国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速。

2018年,各地报告新发疫情200次,比上年增加52%,是2011年的3.9倍。

柑橘黄龙病2012年以来在部分柑橘优势产区暴发流行,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区)累计砍除病株近1亿株。

农业植物检疫规定

农业植物检疫规定

拟稿人:时间:农业植物检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公安、交通、财政、林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机构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检疫检验室、实验室以及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等设施.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人员,协助专职检疫人员开展工作.专职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后,发给专职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植物检疫员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的证据;(四)签发植物检疫单证;(五)处理植物检疫违法案件及当事人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在本省县以上地区间调运的,调入方必须先征得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经调出方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 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第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
书》(省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苏林办业[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3]7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在我省范围内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4月30日,从2004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2、《植物检疫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各地要选用责任心强的森检员负责《植物检疫证书》的领用、保管。

《植物检疫证书》不准转让、转借、代开和拆本使用。

3、从2003年6月1日起,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都要应用专用森检软件计算机开证,并利用网络传送有关信息,凡手工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一律按无效证件处理。

4、《植物检疫证书》中的“发货单位(人)及地址”、“收货单位(人)及地址”,要求必须填写详细,以便调入地的森检部门进行复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农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生物进入国境,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定。

下面将介绍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措施。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监管、信息共享、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

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植物检疫制度的法律框架,明确相关的责任和权力。

其次,通过监管措施,对进口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严格的检疫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检疫标准。

然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植物检疫的最新信息,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植物检疫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并接受国际上的检疫评估。

最后,加强技术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高植物检验检疫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边境检疫、市场监管、检疫证明和风险评估。

首先,在边境口岸建立检疫检查站,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查,包括查验货物、检测有害生物、查验货物的检疫证明等。

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对市场上销售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测和排查。

其次,发放检疫证明,对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给予合格的检疫证明,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检疫标准。

此外,进行风险评估,对植物检疫风险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统一的检疫标准和政策,加大投入和支持,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企业要加强自律,提高自愿遵守检疫措施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社会各界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检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植物检疫的支持和监督。

总之,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是保护国家农业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对外来有害生物进行防控的基本手段。

通过建立和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入侵性有害生物,保护国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检疫第四章除治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生态系统等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遵循预防为主、精准施策、综合治理、绿色防控、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以及有关规划,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以下称检疫防治机构)依法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具体组织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部分条款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改通过)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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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30
【实施日期】1998.1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九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

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第十条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对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向有关生产单位及时通报疫情、疫区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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