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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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管理规定(3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3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____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单位发票管理规定(3篇)

单位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单位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及用途第四条本单位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支付销售方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款项。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款项。

(三)其他发票: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其他种类的发票。

第五条发票的用途如下:(一)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二)购进商品、接受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索取发票。

(三)报销费用时,提供发票作为凭证。

第三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第六条发票的开具:(一)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时,销售方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额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交付给购买方。

第七条发票的保管:(一)发票的保管责任由财务部门承担。

(二)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损毁。

(三)保管发票时,应确保发票的整洁、完好。

第四章发票的报销与核销第八条发票的报销:(一)报销人应在报销时提供发票,发票内容应与报销事项相符。

(二)报销人需在报销单上注明发票号码、金额、日期等信息。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人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九条发票的核销:(一)发票核销由财务部门负责。

(二)发票核销时,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内容、金额等信息。

(三)发票核销后,应在发票上注明核销日期、核销人等信息。

第五章发票的领用与缴销第十条发票的领用:(一)各部门、各项目、各子公司需使用发票时,应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财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三)领用人应在领用发票时,填写领用单,注明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发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票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票是纳税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的法定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章发票印制规定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五条发票的防伪措施和专用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仿制。

第三章发票领购与开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第七条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本使用发票;(二)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其他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发票取得与保管第八条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其他纳税人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坏发票;(三)涂改发票;(四)其他违反发票保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发票缴销与监督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开具的发票进行定期缴销,并按照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与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应提交以下资料手续: 1、《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四、发票代开 (一)普通发票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 应的普通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 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 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 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的单位 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 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 (一)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打印); 3、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开具;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知识概述
一、发票的定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谁人)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 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发票的基本联次和用途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付款方 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 票方作为记帐凭证。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 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 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记帐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 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 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发票业务的人员,包括采购、销售、财务、审计等部门。

二、发票领购与管理第三条发票领购:1. 发票领购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需持有有效办税员证;2. 购领发票时,需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单》,并附上已缴销的旧发票;3. 领购发票种类、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发票保管:1. 发票存放场所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2. 发票领用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3. 不得丢失、损毁发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4. 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开具与使用第五条发票开具:1.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2. 不得转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发票;3. 禁止涂改发票内容。

第六条发票使用:1. 严禁使用虚假发票、伪造发票、非法发票;2. 严禁将发票用于非正常用途;3. 严禁利用发票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四、发票报销与审核第七条发票报销:1. 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2. 发票金额与实际支出相符;3. 报销流程: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上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八条发票审核:1. 财务部门对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合规;2.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3. 对存在疑问的发票,需调查核实后处理。

五、处罚与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1. 伪造、变造发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4. 未经批准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5.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的印制、使用、监制和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和财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指定的印刷企业承担。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票。

第五条发票印制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防伪技术和质量标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六条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对发票印制过程实施严格监控,保证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发票联次第七条发票分为正联和副联。

正联为购货方记账凭证,副联为销货方记账凭证。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联次。

第八条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统一,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第四章发票内容第九条发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或伪造。

第五章专用发票第十一条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项目的发票。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更加严格的规定,确保税收的专款专用。

第六章发票监制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的监制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监制制度,对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监制发票,也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发票。

第七章发票换版第十五条为适应税收管理和反假防伪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换版发票。

第十六条换版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和缴销应当遵循新版的有关规定,旧版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税法相关规定有变动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手工发票、定额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须加强发票管理。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及开具管理第五条各单位所用发票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发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所用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实时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第七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第八条各单位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保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四流一致,经内部管理和审批流程后,提供合同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人员开具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和领购第七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第八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第十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不得涂改、挖补、拆分或者伪造。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第十三条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发票遗失、被盗、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文本,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税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使用、保管和管理发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发票领购与保管第四条发票领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持办税员证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五条领购发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二)尚未缴销的旧发票;(三)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放发票。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制度,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发票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如发生丢失,必须于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章发票使用与开具第九条发票领用时,需在发票专用章上加盖公司名称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二)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三)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四)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五)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错误,需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第四章发票的审查与监督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办法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财务部设有专门人员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与缴销第五条公司经营、行政管理部门为发票的实际使用部门,公司财务部设有专人领购、验销和保管发票,指定人员负责开具发票。

第六条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第七条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章发票的取得与报销第八条公司在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或国家规定可报销的合法凭据。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填写内容涂改的、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九条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财务人员日常可登陆税务机关网站查询。

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司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应符合合同规定及生产完工进度。

经办人申请后,其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核实批准,财务部据此开具。

发票开出后,业务部门必须取得付款方的发票签收单,并妥善保管建档。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并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发票法律规定(3篇)

发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的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发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发票的概念及种类1. 概念发票是指在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活动中,由卖方或者提供劳务方开具的,载明交易内容、金额、税款等信息,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凭证。

2. 种类根据发票的使用范围和内容,我国发票分为以下几种:(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用于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2)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活动。

(3)电子发票: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开具的发票,包括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4)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 开具(1)发票开具主体:依法取得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

(2)发票开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发票开具时限:一般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具。

2. 使用(1)发票使用主体:购买方和提供劳务方。

(2)发票使用范围: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活动。

(3)发票使用要求:①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②发票不得涂改、撕毁、转让、转借。

③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四、发票的管理1. 发票的印制(1)发票印制主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

(2)发票印制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专用章等。

2. 发票的领购(1)领购主体:依法取得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

(2)领购程序:持有效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3. 发票的保管(1)保管主体:发票开具主体和发票使用主体。

(2)保管要求: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4. 发票的缴销(1)缴销主体:发票开具主体。

(2)缴销程序:持有效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新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有购买方开具的,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属于行政法规)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税发[2009]142号)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规定及流程图

发票管理规定及流程图

xxx发票管理规定1 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吉星集团各部门。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星集团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取,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发票由专人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税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遗失的发票及两卡如发生偷税案件,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仅限于税务罚款)。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由(席春云)进行保管。

4 发票的开具4.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吉星各部门业务人员经部门经理或授权人员提交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提交财务部开票员开具发票。

4.2 已开好的发票,经部门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

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5 发票的取得5.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第一次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

审计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第6号令)分类: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

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

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一、发票的种类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部署全国开展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安徽省地税系统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精简的新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5种: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和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

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

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卷式发票包括税控卷式发票和非税控卷式发票,按发票宽度分为4种,为44mm(出租汽车发票)、57mm、76mm、82mm;按发票长度分为2种,为127mm、152mm。

税控卷式发票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账联”。

非税控卷式发票印制内容(不包括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和联次设置参照税控卷式发票执行。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原则上,冠名发票必须使用上述通用机打发票,并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印制或打印企业名称:一是由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在印制发票时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在票头左侧加印,卷式发票在票头下方加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发票领购 缴销 申请书

发票领购 缴销 申请书

发票领购缴销申请书原发票领购缴销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发票领购缴销申请书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单位(个人)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贵局申请领购(缴销)发票。

为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单位(个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二、发票领购(缴销)信息1. 发票种类:__________________2. 发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3. 领购(缴销)数量:__________________4. 领购(缴销)原因:__________________5. 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6. 发票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三、承诺事项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发票。

2. 严格按照领购(缴销)的发票种类、数量、用途进行使用,不违规转借、转让、买卖、虚开发票。

3. 按时向贵局报送发票领购、使用、缴销等相关信息。

4. 如有发票丢失、损毁等情况,及时向贵局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盖章单位负责人(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个人手印):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请贵局审核并批准我单位(个人)的发票领购(缴销)申请。

在此感谢贵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特此申请!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监制。

专用发票日常管理规定(3篇)

专用发票日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发票使用人”)。

第三条专用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用于特定商品或劳务交易,并作为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的发票。

第四条发票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发票使用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第六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组织资格;(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发票使用的真实、合法;(五)具备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保证发票使用的真实、合法;(五)具备开具发票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发票使用人领购专用发票,应当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专用发票。

第十条发票使用人领购专用发票后,应当在发票上注明领购日期、领购数量、领购人姓名、领购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十一条发票使用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种开具发票;(二)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与交易时间一致;(四)发票开具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五)发票开具项目应当与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一致。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发票使用合法合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公司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发票只能用于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法需要,严禁私自挪用、出租、转借或私自销毁。

3. 发票使用需要经过授权,授权人为公司财务部门。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发票或者授权后超出使用范围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票的申领和管理1. 各部门发票的申领由财务部门负责,申领前需填写《发票申领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2. 员工领取发票后必须妥善保管,未经财务部允许,不得私自向他人提供或转借。

3. 部门对发票的使用,应按照真实的业务情况填写相关内容,确保发票上的信息准确、完整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发票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财务部门清点,发票流水账簿上需加盖确认章。

四、发票的报销和认证1. 需要报销的发票应按照公司报销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确保报销的发票真实有效。

2. 报销发票必须携带相应的支出凭证,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并报送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发票认证,认证前应对发票进行详细核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五、发票的保存和归档1. 公司发票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存档,分门别类地归档管理。

2. 发票存档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发票存放的安全和完整性。

3. 定期归档的发票应根据归档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整齐放置,并加盖归档章。

六、发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公司内部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发票管理的抽查,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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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领购和缴销
〔一〕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地税发票领购资格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领购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印模;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自有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证明;
7、租赁场所的正式发票和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8、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主观地税机关经审核,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理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送达申请人。

〔二〕纳税人另够发票和缴销发票的规定:
已获得地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凭《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已开具的发票。

实行批量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二、发票专用章管理
发票专用章由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规格为45 mm×30mm。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在办税服务厅的发票窗口工作人员监督下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视为违规使用发票处理。

三、数码防伪发票的真伪识别
1、消费者刮开发票密码区覆盖层,拨打威海地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或登陆威海地税网站〔网址为http://〕输入发票密码即可查询发票真伪。

2、发票联上印有绿色“铜钱形”防伪标志,用手按摸该标志,31度以上标志由绿色变边黄色。

3、发票联上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在紫外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4、发票号码、奖区内容、密码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呈均匀点状分布。

5、票面团花、潜影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由0.1mm粗细的连续实线构成。

四、即开即奖发票范围、奖金设置、对奖方法
1、即开即奖发票包括:《山东省××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市服务业、
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式〕。

2、即开即奖发票奖金设置:有奖发票每100万份为一组,每组奖金总额为30万
元,每组布奖率为8%,单张发票奖金金额最高1000元,最低2元。

3、消费者如何兑奖: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发票联中的奖区覆盖层,即可知道
是否获奖,获奖者可按刮奖区显示的奖金数额兑奖。

消费者中奖500元〔含〕
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在纳税人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兑
奖联上要注明发票密码〕交纳税人留存,也可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
到地税机关兑奖。

中奖1000元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有效身
份证〔原件〕到地税机关兑奖。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付奖金:
⑴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
⑵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⑶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⑷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⑸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⑹中奖人在开具发票日期起30日后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权利;
⑺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五、发票摇奖〔二次开奖〕范围、奖金设置、摇奖时间、对奖方法
1、发票摇奖的范围为已填开使用并缴销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

不实行即开即奖的
发票、作废发票不列入摇奖范围,已参与过发票摇奖的发票不再列入其后摇奖
范围。

2、发票摇奖奖金设置;发票摇奖当月开奖一次,每次奖金总额为33万元。

一等
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三等奖17名,各奖1万元。

开奖30日后,未领取奖金的中奖人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没有兑出的奖金累计
到隔期一等奖奖金中。

3、发票摇奖时间、公布方式;发票摇奖活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
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晚通过山东省生活台9;50分《地税时空》专栏节目公
开摇奖,中奖号码当场公布,并由公证人员公证。

摇奖开奖后的次日,中奖信
息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生活日报》、《山东商报》上公布。

纳税人也可拨打
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或者登陆山东地税网站http:
//查询。

4、摇奖奖金的兑付方式:中奖人在开奖30日内,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及本人有效
证件到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兑奖。

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
票摇奖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方法、查处和奖金设置、兑奖时限及方式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举报:
⑴经营者开具的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或兑奖联覆盖层无法刮开的;
⑵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涂改的;
⑶发票兑奖联、密码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⑷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⑸开具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⑹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2、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方法:发现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
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威海地税系统举报中心电话为12366,威
海地税网站〔网址为http://〕。

举报受礼机构坚持早8点至
晚10点值班,举报人举报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地税机关严格为举报者保
密。

举报人进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据。

3、发票违法行为报案案件查处、兑奖时间:一般性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件查处
机构在接到案件受理机构转交的举报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
认定,将相关情况反馈案件受理机构,由案件受理机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现场举报的案件,检查人员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认定发票违法行为属
实的,当场通知举报人次日到受理机构领取奖金。

4、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奖金设置: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根据
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为200元,最高为
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
的奖励.
5、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奖金兑付方式:举报人应自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领取奖金,逾期不领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
动放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
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自2004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的适用范围及种类: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税务机关或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中介机构为代开单位〕。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特点:《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存根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第三联为记
帐联红色,第四联为
〔四〕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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