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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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干部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干部选任方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提拔任用干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中推荐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改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提名人选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
第二章提名主体
第五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初步人选:
(一)校领导;
(二)党委组织部;
(三)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
第三章提名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校党委研究制定提名工作方案,公布初始提名职位,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条校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
校领导个人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岗位需求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九条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
应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四章提名人选确定
第十条资格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人选确定。
召开党委常委会,党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提名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提名人选。
具体方法是: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按百分制),并按要求推荐适合人选。
若提名初步建议人选为1名,则以推荐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若提名初步建议人选为2名,2名均为拟提名人选,以推荐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成员半数者形成决定。
同意票均未超过半数,且不能确定提名人选时,则此职位提名无效,应选择其他方式产生人选。
若提名初步建议人选多于2名时,按2名确定提名人选,以推荐同意票数多者形成决定;若票数相同则按总体评价打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推荐测评。
提名人选确定后,按照知情度、代表性、
相关性原则,结合被提名人选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参加推荐测评人员范围,通过召开有关会议或到提名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并进行提名人选德的专项测评。
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组织考察。
成立考察组,对提名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等额或差额考察。
第十四条酝酿。
根据拟任职位和人选情况,分别在一定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讨论决定。
校党委召开常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人选进行等额或差额表决。
第五章提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实行初始提名责任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提名人对提名推荐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中层党组织(单位)向党委提名推荐人选,中层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提名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为提名责任人。
多个主体向党委提名推荐人选,则多个主体(含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七条实行提名推荐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期限一般自该干部提任起为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始提名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提名责任人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提名人选存在的重要问题或搞人情提名、许诺提名、贿赂提名、打招呼拉票提名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提名推荐,或明知推荐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资格仍然推荐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提名推荐不当的。
第十八条加强对初始提名工作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
众对推荐提名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初始提名中的有关问题,纪委、组织部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