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借还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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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还书制度
一、学校教师借阅图书一律持本人借书证,仅限本人阅读,不得代借代还。
二、进入图书馆不能大声喧哗。借阅时注意图书摆放位置,不能倒置,不能放乱。
三、教师借书一次1本,期限为半个月。超期借阅需办续借手续。为加速图书流通,所借图书必须及时归还。
四、教师离开学校,均需还清图书馆所借的图书并交回借书证。
五、读者应爱惜图书,不得任意折角、涂写、污损、剪裁、超期、遗失。凡出现以上情况者,均按《图书馆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六、读者应文明办理借书手续,自觉遵守借阅制度。如有违反借书规则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借图书。
七、所借图书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遗失处理规定予以赔偿。
八、图书证遗失必须马上到图书室进行挂失。
九、绿色书标基藏书不外借。
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同时引导师生爱护书籍的习惯,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向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等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规定处理。
二、遗失图书,原则上应以同版本的书赔偿,否则由遗失者去校财务部门按以下标准付款赔偿,方可凭收据注销借书记录。
1、一般图书按现价的2倍赔偿;其余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到的书籍,按现价的3倍赔偿。
2、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行价赔偿。
三、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二大点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毁图书封面,一般图书赔偿10元,精装图书赔偿装订费20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20%—60%赔偿。
四、凡按原版本图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本图书,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室)所有。
五、读者履行赔偿手续后,则赔偿后若能找回原书又无污损,可持收据向校财务部门退回赔偿费。
六、若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制度赔偿外,视其具体情况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批评教育。
七、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八、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情况,如有污损,应即声明,否则应由读者负责。
九、读者借书证丢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并补办,如期间出现的书籍遗失问题由本人负责。
十、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超一天罚款1元。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