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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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强化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工和所有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转引文献资料,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三)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四)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

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投诉或举报,评估学术违规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校监察与审计部对进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科研项目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项目主持人应对项目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学术、经济或社会价值。

(六)对于应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和鉴定完毕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学术道德规范案例PPT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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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危害与体悟
学术不端危害
为了提职晋升,为了毕业,为了名气,为了•••等等而发表学术论文 并没有错,但是为此不择手段便不应该了
为此违背学术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制滥造,丧失学术道德,以抄 袭剽窃为手段换取一时之名利。这些行为和现象如不加以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失去 了学术论文的意义,阻碍学术进步。
除了钟XX外,还有一名审稿人也是这样完成论文剽窃的。只不过他的操作是中译英。陈 XX抄袭剽窃了其审稿的两篇中文论文,应对抄袭剽窃负主要责任。这两位利用自己审稿人身 份玩“洗稿”的审稿人均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并给予通报 批评。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学术不端,在2016年教育部定义7种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 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 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2019年11月15日起,南开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曹XX被曝18篇论文造假,论文 实验图片有PS痕迹等消息在网上热传。截止发稿时止,在最初曝出曹XX论文造假的国外 学术交流在线平台PubPeer上,能检索到有上述图像异常、作者署名包括曹XX的论文已超 过40篇。在这些以曹XX为作者或者通讯作者的论文里,出现了两次实验结果图像完全一 致;一幅实验图中,局部点图多次“复制、粘贴”,两幅实验图中,部分一致,部分疑似 有增添、删减等PS操作的现象。《中国新闻周刊》查阅到这40多篇论文中的35篇,其中 曹XX担任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的文章有29篇。在这40多篇文章中,目前有4篇被更正 勘误,有一篇2008年发表于《生物化学杂志》的论文被撤回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11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正、严肃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所规定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中山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研究生院作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的秘书机构,协助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负责受理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与举报,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认定第六条 凡举报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实名举报书,举报书应包括举报对象、举报事由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学校各单位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时,应立即函告研究生院。

第七条 研究生院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通报后,应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函告相关培养单位。

培养单位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通报后,应在五日内就是否启动调查提出建议,并函告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将培养单位关于是否启动调查的建议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由其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的决定:(1)不启动调查的,应由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向举报人或通报单位作出说明;(2)启动调查的,一般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

中山大学学术规范(共五则)

中山大学学术规范(共五则)

中山大学学术规范(共五则)第一篇:中山大学学术规范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三)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或在中山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中山大学。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中山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考试单选与多选题

中山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考试单选与多选题

1.是以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以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沉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领域。

A 人文学科B 社会科学C 自然科学D 心理学正确答案为A2.学术研究指在精神和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

A 实证理性B 实证经验C 科学理性D 科学经验正确答案为A3.以下关于“不良学风”的认识,错误的是。

A 不良学风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

B 不良学风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

C 不良学风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D 不良学风不会在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

正确答案为D4.查新的结论与所提供的检索词或检索式有很大关系,如加上一个地区或物种的限定,很可能使一项并不新颖的研究,被鉴定为创新性成果,应当怎么解决。

A 扩大查新范围和时间,并进行同行评议,研讨结果。

B 继续原有的方式。

C 更改查新关键词或检索式。

D 放弃查新。

正确答案为A5.以下哪种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A 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

C 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B 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

D 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

正确答案为C6.诚实守信是保障学术成果可靠性的前提,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不应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

下列哪个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A 研究过程中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

C 评论他人科研成果时不掺杂非学术因素。

B 评议评价他人学术成果时态度严谨。

D 发现个人研究成果中的错误但并未公开承认。

正确答案为D7.项目申请中,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可以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职称、简历、获奖证明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的虚假信息。

B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C 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创新性、完成项目(课题)的学术价值、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标、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上)

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上)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党校狄国忠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学术气氛活跃,学术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然而在认识到我国学术进步性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术失现象呈现蔓延的趋势,学术论文造假、剽窃和泡沫化现象比较严重,这严重损害了学术建设的发展以及学术界的声誉,阻挠了学术创新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道德、伦理、伦理学(一)道德1、中国古代道德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原则、道德规。

道德说明人的品质、原则、规与境界。

2、西方古代道德是指风俗、习惯;规、行为品质、善恶评价等。

3、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的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原则和畴的总和。

(二)伦理1. “伦”是中国词源中的类、辈、关系、次序,“理”为道理、原理、条理、法则。

2. “伦理”一词源于西方,我们接受的是西方的词义。

伦理是指人际关系的法则,是自由实现的法则。

(三)伦理学伦理学(ethics)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研究的客体、即研究有关道德和伦理问题的学科,包括道德和伦理问题的理论和实践。

伦理学分为规伦理学和非规伦理学,规伦理学分为普通规伦理学和应用规伦理学,非规伦理学包括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二、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学术规(一)学术道德学术道德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行为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素质。

学术道德要求,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二)学术伦理学术伦理是指学术共同体应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和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这些道德规进行理论探讨后得出的理性认识。

(三)学术规1.什么是学术规?所谓学术规,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学术规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包括学术研究规、学术评审规、学术批评规、学术管理规。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无论是古希腊的至理名言“知识即美德”,还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知书而达礼”,都说明学术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学术道德是指在从事学术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得到学术共同体及社会共同认可并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

学术规范是保障学术研究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科研研究、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评价等诸多方面规范。

科学事业的发展过程,既是学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学风建设的过程。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净化校园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是保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反映和调整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用善恶标准评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作为道德组成部分之一的学术道德是所有学者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学者在学术科研方面原则。

学术道德是治学的起码要求,是学者的学术良心,其实施和维系主要依靠学者的良心及学术共同体内的道德舆论。

它具有自律和示范的特性,学术道德的缺失无疑意味着学术失范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作为一名研究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学术研究,而严谨的学术规范,良好的学术道德,是营造研究生活良好学风,以及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的重要保证,也是培养高质量研究人才、引领研究生走向正确科研道路的必要前提。

我们所提倡的“诚信为学,恪守学术道德”,具体体现在从事研究的整个过程中时刻用学术道德来指导自己的学术实践活动,把内化于自身学术良知中的学术规范升华为行动的纲领。

不断把外在的准则转化为内在的要求,只有在头脑中形成高尚的学术道德品质,才会在实际的学术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学术行规,不闯学术的“红灯”。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教育,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XX)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XXXX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坚守学术诚信,严谨治学,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学术道德规范如下: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2、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或相应的合法约定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成果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

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繁荣,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教育部第4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学术活动包括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并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传播等。

第二章学术规范和学术行为第四条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学术界普遍公认如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要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有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时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如实说明;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成果署名规范。

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术界惯例或根据当事人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项目申请和结题规范。

申请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中所涉及的人员必须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在使用他人姓名及学术成果时须经他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和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

在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或者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倡导学术批评,但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

(五)学术安全和伦理规范。

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研院〔2018〕6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已经2018年第7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8年4月8日—1—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师生学术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学风和育人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术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2—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署名者顺序;2.所有署名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3.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该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1.临床研究中,应当真实报告病例、检查结果、疗效和任何不良事件;2.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考查;3.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公开纠正。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求真务实、自主创新的优良风气,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弘扬“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内大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校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学校结合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的所有教学科研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以我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皆应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要求:(一)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性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与科研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学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皆应遵守以下基本的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开展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专升本、成人教育学生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全校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国际期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署名“XX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

在标注各级资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四)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请他人代写论文,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信、鉴定评阅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最新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资料

最新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资料

附件1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组成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理工医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相应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

各学术分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且应为单数。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下设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

第五条各实体办学院、系(医院)设立院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各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原则上学校、职能部门及实体办学院、系(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主任委员。

各院系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15人,且应为单数。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章程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教师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人文社科分委员会授权其下设的人文工作组和社会科学工作组可按照领域代为审议有关事项。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文理工医分委员会、院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宏扬科学精神,哺育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范围1. XXXX 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

2. XXXX 大学在册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

3. 以 XXXX 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XXXX 大学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

学术评价中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确实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1. 在科学研究中,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引用或者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

2. 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认真执行任务合同。

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3. 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者被SCI、SSCI、 A HCI、EI 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4.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

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学院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学院科技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

规范的执行涉及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技处提出实施方案,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基本学术规范1.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中山大学 学术道德规范

中山大学 学术道德规范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办〔2010〕14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为加强我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特制定《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三)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或在中山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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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维护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 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 得资格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 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 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 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 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 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 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 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

所有署名 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在读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 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三)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或在中山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 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 名应包括中山大学。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 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 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五)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 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 应予以说明。

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 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六)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七)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 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
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 守回避原则。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制订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 学处、医学科学处。

第六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举 报,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研判,形成调查报告,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 理决定。

必要时,应征询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调查过程中, 应遵守保密原则, 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

第八条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 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 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 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 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 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 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 作品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代写论文的行为: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 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 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

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 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

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 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1.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2.组织专家调查
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如遇复杂情况,或适逢寒暑假 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二)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师生、 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回避。

(三)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 签名,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 见。

必要时,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四)根据调查结果,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知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

(五)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后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决定。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 升,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 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 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如违反相关法律, 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学校附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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