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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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 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 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 得资格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 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 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 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 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 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 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成果所做贡献大 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 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 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三)以中山大学的名义或在中山大学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 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 名应包括中山大学。

(四)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 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 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五)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 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 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 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六)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七)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 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

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 守回避原则。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制订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 学处、医学科学处。

第六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举 报,负责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研判,形成调查报告,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 理决定。必要时,应征询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调查过程中, 应遵守保密原则, 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

第八条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 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 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 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 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 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 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 作品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代写论文的行为: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 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 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 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 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 视具体情况做出决定:1.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2.组织专家调查

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如遇复杂情况,或适逢寒暑假 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二)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师生、 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回避。

(三)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 签名,提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 见。必要时,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四)根据调查结果,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知举报人 和被举报人。

(五)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后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决定。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 升,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 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 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 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学校附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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