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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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19)豫15民终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周振力付巍【审理法官】买戈良周振力付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松松;刘怀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树亮;祝辉【当事人】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松松刘怀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树亮祝辉【当事人-个人】郭松松刘怀勇李树亮祝辉【当事人-公司】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方献明河南全律师事务所;张逸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方献明河南全律师事务所张逸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方献明张逸廖树桐【代理律所】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河南全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恒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松松【被告】刘怀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树亮;祝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对刘怀勇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的主体及各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对刘怀勇的损害后果承担义务的主体及各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大小。

关于上诉人郭松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律事件的典型案例(3篇)

法律事件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网络主播(以下简称“主播甲”)在一家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直播过程中,主播甲使用了一款知名游戏(以下简称“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

直播过程中,主播甲并未获得游戏A的著作权人(以下简称“著作权人乙”)的授权。

直播结束后,著作权人乙发现主播甲的直播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乙的著作权?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属于著作权人乙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乙依法享有著作权。

关于主播甲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乙的著作权,法院认为,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属于对游戏A的表演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表演的权利。

在本案中,主播甲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侵犯了著作权人乙的表演权。

因此,法院判决:主播甲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乙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网络直播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本案中,主播甲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涉及网络直播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 案件涉及虚拟角色和道具的著作权。

本案中,游戏A的虚拟角色和道具属于著作权人乙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乙依法享有著作权。

本案的判决对于虚拟角色和道具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 案件涉及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检索报告_法律(3篇)

案例检索报告_法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法律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我们选取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检索和分析。

二、案例选取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3.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4. 案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三、案例检索与分析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公司(甲方)与某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甲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乙的狗咬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的狗咬伤甲,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乙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1)案例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认为公司董事乙滥用职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案件书例(3篇)

法律案件书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矛盾加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某于2023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 婚后共同债务依法承担;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2. 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3. 2019年,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矛盾加剧。

4. 原告张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李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外有婚外情,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张某某有权要求离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应依法分割。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债务应依法承担。

4. 被告李某某在外有婚外情,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对原告张某某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3. 第三者与被告李某某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4.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5. 双方婚后共同债务的证明材料。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索引目录(按住CTRL并单机鼠标以跟踪链接):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8)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92)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95)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98)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0)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03)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05)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7)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09)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16)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119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23)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5)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1)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9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43)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46)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48)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50)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52)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54)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57)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59)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162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163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66)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69)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73)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75)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6)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182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84)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86)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188)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90)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9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19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197)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98)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6)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8)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11)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12)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14)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15)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18)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19)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21)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2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25)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2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29)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31)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33)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35)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玉米品种鉴定/ DNA指纹检测/近似品种/举证责任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 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海建军、郑军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建军、郑军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建军、郑军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豫01民终256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贵斌陈赞【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贵斌陈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建军;郑军会【当事人】海建军郑军会【当事人-个人】海建军郑军会【代理律师/律所】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陈昭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张晓锋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陈昭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张晓锋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彦红陈昭张晓锋【代理律所】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海建军【被告】郑军会【本院观点】本案中郑军会主张海建军向其借款117980元,提供有海建军欠条、借条及转款凭证等为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郑军会主张海建军向其借款117980元,提供有海建军欠条、借条及转款凭证等为证。

海建军原审中不认可出具借条,但不申请鉴定。

海建军上诉称其名下的信用卡由郑军会持有并使用,与郑军会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海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海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4:26: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5日,海建军向郑军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郑军会三万元,2013-3-15,海建军。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郑渊洁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郑渊洁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媒体影响力的扩大,各类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郑渊洁案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郑渊洁案件是指作家郑渊洁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诽谤、侮辱等罪名被起诉的案件。

案件起源于2019年,郑渊洁在微博发表长文,揭露某知名企业涉嫌抄袭其作品。

随后,该企业将郑渊洁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双方在网络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三、法律适用1.著作权法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郑渊洁主张其作品受到侵犯,而被告企业则辩称其作品与郑渊洁的作品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内容和形式等因素。

若被告企业的作品与郑渊洁的作品在整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侵权。

2.名誉权法本案还涉及名誉权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对其名誉、荣誉、信誉、荣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本案中,郑渊洁认为被告企业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而被告企业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

根据名誉权法的相关规定,若被告企业的行为确实损害了郑渊洁的名誉,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本案还可能涉及诽谤法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若郑渊洁在指控被告企业抄袭其作品时,捏造了虚假事实,且该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大学典型法律事件案例(3篇)

大学典型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然而,在校园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发生在某大学校园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科技公司被告:某大学某学院某系某年级某班学生甲2017年,原告某知名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手机应用程序(APP),该APP具有独特的功能,受到广大用户喜爱。

2018年,原告将该APP在各大应用市场上线,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在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甲在其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与原告APP功能类似的软件,且未注明侵权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甲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被告甲是否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2.若被告甲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被告甲是否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研发的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甲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与原告APP功能类似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若被告甲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被告甲应立即停止在其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与原告APP功能类似的软件。

(2)消除影响:被告甲应在其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甲应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4)公开道歉:被告甲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道歉。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道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豫高法〔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的通报豫高法〔2021〕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功能,集中展示全省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省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筛选报送2020年以来审执结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中院和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共报送典型案例409篇(中院305篇,省法院104篇)参加评审。

经各中院和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初评后,省法院又组织审判业务专家、高校学者、优秀律师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共评选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环资、执行等各类型优秀案例102篇,从中评选出精品案例20篇,现将评选结果予以通报。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办案法官和案例编写人再接再厉,总结提炼更多更好的精品案例。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上述优秀案例的审理思路、裁判观点、典型意义,以此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积极参与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成果转化及应用,在夯实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注重类案研判、案例分析,不断提升案例工作能力水平,积极推选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

附件: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附件2020年度全省法院精品案例、优秀案例一、精品案例(共20篇)刑事(3篇)1.吴春红故意杀人案再审合议庭成员:仝兴福冯童焦宏案例编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冯童典型意义本案是近年来,省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直接宣告无罪的首例案件。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张珍、苏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珍、苏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珍、苏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岸峰张永军陈贵斌【审理法官】于岸峰张永军陈贵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珍;苏珂;赵丹丹【当事人】张珍苏珂赵丹丹【当事人-个人】张珍苏珂赵丹丹【代理律师/律所】苏孝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孝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孝钦刘佳【代理律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珍;苏珂【被告】赵丹丹【本院观点】张珍、苏珂上诉称郑州天之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张珍、苏珂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张珍、苏珂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赵丹丹已于2015年7月17日向苏珂转账600000元,且赵丹丹于2016年7月18日与苏珂、张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出借方赵丹丹与借款方苏珂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赵丹丹出借给苏珂的600000元已于2015年7月20日一次性交付给苏珂;双方协商将到期日延长至2016年10月20日,并追加张珍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若苏珂、张珍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珍、苏珂上诉称郑州天之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张珍、苏珂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张珍、苏珂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赵丹丹已于2015年7月17日向苏珂转账600000元,且赵丹丹于2016年7月18日与苏珂、张珍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出借方赵丹丹与借款方苏珂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赵丹丹出借给苏珂的600000元已于2015年7月20日一次性交付给苏珂;双方协商将到期日延长至2016年10月20日,并追加张珍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若苏珂、张珍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

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798726元,违法所得60000元。

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

其中乔某龙倾倒约2660吨,违法所得32305元。

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21315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798726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2660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36802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2305元予以追缴。

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

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

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6批全)索引目录(按住CTRL并单机鼠标以跟踪链接):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9)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11)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6)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18)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20)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2)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24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27)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31)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1)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5)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7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0)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54)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63)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65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67)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70)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74)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76)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78)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80)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83)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85)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92)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95)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97)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99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100)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02)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4)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07)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110)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5)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117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19)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21)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2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31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37)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40)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3)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47)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51)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55)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8)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60)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62)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64)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66)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6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71)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74)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75)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78)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81)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85)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87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89)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97)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98)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200)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6)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20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9)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1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13)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15)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1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18)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2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23)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24)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26)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28)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30)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2)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4)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36)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37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39)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42)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43)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46)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47)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

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近年来,执行裁决案件中虚假诉讼呈易发多发态势,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

今年3月4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规范执行异议权的行使,打击和制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全面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现筛选出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案(一)基本案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建与被上诉人姬某东、高某卫、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查明:姬某东、高某卫庭审中提交了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抵债协议和房屋清单,以及2015年10月25日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实二人在查封前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抵债协议,并在查封前占有使用该房屋。

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抵债协议及房屋清单中没有涉案房屋;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的证明系在查封后出具,不能证实2014年3月至5月口头约定涉案房屋抵债给姬某东;且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均在2014年9月1日查封之后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姬某东与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未清偿数额及实际抵债房屋不包含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的抵债行为不真实或者抵债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之后,不可能发生在查封之前。

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

(二)处理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丘市某置业公司罚款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意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害王某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抵债协议、房屋清单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商丘市某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记载内容虚假,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当代社会典型法律案例(3篇)

当代社会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

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查处。

本文将以一起因网络侵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经过、判决结果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王某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花开半夏》。

该小说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迅速走红。

2019年,王某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子书,授权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独家发布。

同年3月,王某发现某小说网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了《花开半夏》的全文。

王某遂向该网站发送了《侵权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该网站并未理会王某的要求,继续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

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花开半夏》的著作权;2. 网络文学平台的授权合同,证明其有权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3. 侵权网站的截图,证明其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其享有《花开半夏》的著作权,且侵权网站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侵权网站未经王某许可,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花开半夏》的全文,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侵权网站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某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行为;(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企业办公领域,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

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在其开发的一款名为“办公伴侣”的软件中,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

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未获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其行为已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1)科技公司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的销售收入;(2)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市场份额损失;(3)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法律案例检索样本(3篇)

法律案例检索样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货款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检索相关的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份关于甲公司货款纠纷案件的法律案例检索样本。

二、检索范围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3. 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案例库。

三、检索步骤1. 确定关键词:根据甲公司货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关键词,如“合同纠纷”、“货款纠纷”、“合同解除”、“诉讼时效”等。

2. 检索法律法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案例库中,以关键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

3. 检索司法解释:以关键词检索相关司法解释,了解司法解释对案件裁判的具体规定。

4. 检索案例:以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分析案例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为甲公司提供参考。

四、检索结果1. 法律法规(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因下列原因,可以提起诉讼:(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四)因无因管理提起的诉讼;(五)因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

”2. 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因下列原因,可以提起诉讼:(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四)因无因管理提起的诉讼;(五)因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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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河南省典型诉讼案例汇编目录: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2 案例二: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3 案例三:李广军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信阳分公司)------------5 案例四:瞿浩宇保险合同纠纷案(驻马店分公司)--------------6 案例五:杨小奇、闫小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郑州市分公司)----7 案例六:刘巧玲保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0 案例七:赵爱荣申请仲裁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郑州市分公司)--13 案例八:靳九菊、蔡士军、蔡方方、蔡结结、蔡焕君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16 案例九:王楠楠合同纠纷诉讼案(鹤壁分公司)---------------19 案例十:黄松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南阳分公司)-----------21 案例十一:黄泽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2 案例十二:孙贤强保险合同纠纷案(安阳分公司)--------------24 案例十三:麻云格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焦作分公司)---------26 案例十四:张西现保险纠纷诉讼案(洛阳分公司)-------------27 案例十五:陈广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漯河分公司)-----29案例一:孙春磊保险纠纷诉讼案(平顶山分公司)一、案件简介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 康悦医疗保险(A款),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

来公司理赔,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

2019年6月孙春磊将平顶山分公司起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二、案件典型性分析争议焦点:原告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13日投保人孙春磊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如E康悦医疗保险(A款),年交保费:847元,保险期间:1年。

2018年4月孙春磊因甲状腺结节住院,医疗费经农合报销及合同约定的一万元免赔额后,仍有1.39万元医疗费。

后来公司理赔, 2018年7月5日公司以本次事故属于免责为由拒赔,6日解除保险合同。

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1.39万元。

我公司以原告孙春磊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法院对我公司的观点给予了认同,判决驳回原告孙春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孙春磊没有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胜诉。

附:1.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案例二: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濮阳分公司)一、案情介绍2016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张春景在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贷款时投保我公司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1年,保额30万元,第一受益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

2017年2月21日被保险人张春景因病入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肝占位;2.低蛋白血症;3.低钾血症;4.腹腔积液;5.右下肢截肢。

于2017年3月13日出院,2017年5月1日因病死亡。

原告向我公司索赔,公司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原告将我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死亡保险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二、案件典型性分析争议焦点:我公司《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凡年满18-65周岁、身体健康、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张春景投保前身患疾病,且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投保、理赔范围。

原告认为,被保险人张春景在借款合同和保险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死亡。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其疾病身故不予理赔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二审判决结果: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保险合同约定属于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张春景是因病住院,出院后死亡。

原告五星信用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春景的死亡系非疾病原因,而是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诉讼请求。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民终31号裁定书,准许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公司最终胜诉。

附件:1.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2、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民终31号民事裁定书案例三:李广军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信阳公司)一、案情介绍:原告李广军、李裕越系被保险人李光叶法定继承人,2017年12月8日,李光叶在我公司投保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8年9月8日被保险人李光叶死亡,原告到我公司申请理赔,我公司以意外死亡证据不足拒绝理赔,客户不同意,将我公司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诉求:要求我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典型性分析(一)争议焦点被保险人死亡是否为意外死亡,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二)一审判决结果我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意外死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根据被保险人住院诊断认定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所致,并非来自于外在因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意外的因素,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胜诉。

附件:1: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525民初3748号案例四:瞿浩宇保险合同纠纷案(驻马店分公司)一、案情介绍原告瞿浩宇在2018年3月1日在我司投保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份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两项合计9万元。

2018年5月22日,瞿浩宇在下课期间发生意外摔伤,后送解放军159医疗住院治疗,初诊为左股骨骨折并手术,经驻马店嘉和法医临床鉴定为十级伤残。

二、案件情况分析接到传票后,我公司法律岗积极查找证据,专管员及理赔调查人员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1、了解原告代理律师是专门风险代理,一般收取代理费用是按照执行金额的30%-50%。

2、原告在中国人寿财产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有校园责任险,其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经给付,共计调解94774元;对剩余10000元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扣除50元后的80%,支付医疗费7950元;3、我公司查找致家长一封信、保险条款、行业标准等有关证据等。

庭审中,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无保险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因原告在起诉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我司提出正式理赔申请,我公司就其伤残、医疗费情况以及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行业标准作了全面答辩和陈述,并在开庭后找法院进行有效沟通,最终遂平县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观点,按照行业标准及保险条款判决我司给付伤残金8000元、医疗费用795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驻马店分公司总经理室对此案件十分重视,要求开庭前后务必找法院沟通,必须打击律师风险代理我司学平险的行为,坚持不调解,务必让该种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

有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经过法律人员多次与法官沟通,得到了法院对我公司保险条款的支持。

此案件的胜诉,为我公司学平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附件:1.瞿浩宇案件一审判决书2.瞿浩宇案件二审判决书案例五:杨小奇、闫小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同于侵权纠纷,不应合并审理!(郑州分公司)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6日,郑州平原邮电中等专业学校作为投保人,以杨坤博为被保险人在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死亡保险限额5万元。

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

杨坤博出生于2002年11月8日,是原告杨小奇、闫小叶之子。

杨坤博于2019年2月进入郑州平原邮电中等专业学校就读。

2019年5月30日,杨坤博失踪。

2019年6月4日,有群众报警称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河、南水北调河交叉口发现两具尸体。

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信息技术中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尸体为一男一女。

后经家属辨认,尸体为杨坤博与其一位女同学。

2019年8月23日,杨小奇、闫小叶将郑州平原邮电中等专业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公司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6232.8,并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是否应纳入侵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三、案件典型性分析本案中,原告之子杨坤博在公司投保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属于人身商业保险合同,对于该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约定责任,而非法定责任。

新郑市人民法院确定的本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而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责任主体,还是责任数额均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属于法定责任。

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是两种并列、独立的法律关系,适用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

公司是否应对杨坤博的死亡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审查范围,并不属于新郑市人民法院确定的生命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公司的观点,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从该侵权纠纷中剥离出来,驳回了原告要求我公司在侵权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责任与侵权法定责任不分的情况屡屡发生。

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构成伤残,原告通常按照侵权赔偿方式主张保险金,而法院也通常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以保险金额为基数乘以伤残比例计算伤残保险金的抗辩置之不理,通常会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种司法乱象,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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