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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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对于证明标准的定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表述,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证据法学家摩菲。

他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事实裁判者在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判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我国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在诉讼中,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

”简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概代写论文(一)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实行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的优势”。

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例如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

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认定几乎没有什么限制,采取的是较高的自由心证。

因此,对于民事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高度的盖然性”作为心证标准,即“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需提供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不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并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搜集和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证据。

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纳并对案件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让法院相信并接受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逻辑性和连贯性,确保证据能够对案件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和说服力,从而为自己的权益争取更好的保障。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民诉证明标准来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公正、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谈对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

浅谈对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
M 丁其 他 的 标 准 , 一个 重 要 的 原 因 在 _ 丁
诉讼 中 的 证 明 标 准 是 对 过 去 事 件 的 推
断 , 当 事 人 在 法 庭 呈 现 的 只 仃 其 对 发
生 事 件 的 间 接 证 明 , 这 种 证 明 由于 J 力史
事 件的不 能重 复性 ,没有谁 能够再 一 次 ‘ 亲 自实践 ; 也正 是基于这 种不 能实践性 , 诉 讼 中的证 明标 准又有 可加 以反复 论证
心证制度 。
事 诉讼也呈现 出不 同程度的证明标准。民 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应 当低于 刑事 诉讼 的 证 明标准 , 而刑事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 当高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 。实 践 中 , 国也 各 都 对 刑 事 诉 讼 设 曼 了 较 高 的 证 明标 准 , 比 如 我 国 的“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充 分 ”美 事 证 、 国 的“ 除 合 理 怀 疑 ” 。 对 民 事诉 讼 的 排 等 而 证 明 标 准 , 国 则 通 常 采 取 更 为 宽 松 的做 各
4 总结 .
“ 案件事 实清 楚, 证据确实充分 ” 0 1 。2 0 年
l 2月 6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 于 民事 诉 关
势在 哪方 , 而判断 定案 的事实 , 民事 进 使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标 准 变 得 更 为 可 操 作 和
具体化 。 2 诉 讼 目的 决 定证 明标 准 .
将 结 束 时 , 只 需 把 经 过 审 核 的全 部 证 据
根据 , 以法律为准 绳。” 理论界一般据此认
为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所 体 现 的 证 明标 准 是
综合 起来对 比分析 , 以确 定哪方 当事 人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这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这一证明标准在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部分复杂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获取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此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威胁。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方向1.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

2. 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为防止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传播,应强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验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同时,通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记录案件事实,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真相。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民诉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

合法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合规的证据是指在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等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证据不合法合规,法院将不予采纳。

其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指证据内容必须真实,证据来源必须可靠。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将无法达到证明的目的。

此外,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再次,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能存在推测、猜测或不确定的情况。

只有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才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

最后,民诉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相关性强。

相关性强的证据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联系,证据必须与主张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不强,法院将不予采纳。

总之,了解民诉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民诉证明标准的要求,合法合规地收集证据,并且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足以证明事实、相关性强。

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断事实真假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胜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1. 事实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首要的是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事实证明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充分证明和合理推定。

(1)充分证明: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确凿的判断,即可以认定为充分证明。

例如,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收据、合同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2)合理推定:当某种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充分证明时,法庭可以根据常识或具备推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推定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2. 法律证明标准除了事实的证明,民事诉讼还需要法律的证明。

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相关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证明标准一般采用合法性推定,即法律的认定和解释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本案。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1. 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型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在侵权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而在合同类案件中,法律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2. 证明标准与证据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其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就越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证明标准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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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在实践中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文章首先阐述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发展和理论;最后指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或者最低标准。

具体而言,在诉讼证明中,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法院就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反之,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就说明待证事实未被证明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证明标准在诉讼法证明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衡量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实际履行了证明责任的尺度,而且也是法官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

因此,合理地界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证明标准,对于保证诉讼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界说我国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指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

质和量的要求都符合,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近年来,有些学者对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指出有必要对刑、民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具有高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当然应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仅仅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够的,要认定其有罪或无罪,就必须进一步得出唯一的结论,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得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还没有完全排除其他可能,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应当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对刑、民事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的主张,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的共鸣。

这种观点充分地考虑了两种诉讼在性质及追诉原则上的重大区别:从诉讼的性质上看,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涉及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这样重大的问题,而民事诉讼要解决的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权益的争议,置这种差别于不顾而采取相同的证明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从两种诉讼的追诉原则及举证责任看,刑事诉讼强调国家公诉,民事诉讼则实行“私权自治”的处分原则。

公诉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装备,要求其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是有保障的;民事诉讼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的手段、装备一般都会弱于公诉机关,达到刑事诉讼同等的证明标准是很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总结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才初步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将盖然性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3]该证明标准考虑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明标准的长处,具有可操作性,适合我国诉讼需要。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表明:第一,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借鉴当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第二,法院在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时,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当而无法判断,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三,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结果一经确定,即可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

在理解和适用上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须注意的是:第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是对法官内心确信上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以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

[4]第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适用于所有案件。

为维护人类基本伦理价值和维护社会公益,对于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等,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表现在这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规则,法院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仍可以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

第三,适用该证明标准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时,法官应当公开心证的理由和结果,特别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和说明采纳证据与认定事实的理由。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一)证明标准过于单一,不具有灵活性美国证据法规则将证明标准从高到低分为九等,分别是绝对确定、排除合理怀疑、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优势证据、合理根据、有理由的相信、有理由的怀疑、怀疑、无线索几个等级,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标准。

而我国则是机械地对任何要件事实均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会造成不当提高或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或者降低了举证要求,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裁判的客观公正。

(二)证明标准不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只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形式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其缺乏普遍适用性和原则性,且该证明标准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该规定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场合,具有适用对象上的特殊性。

[5]因此,“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是存在漏洞的。

(三)违背诉讼经济原则民事诉讼的产生是为了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这种纠纷大多是当事人之间因财产权益而发生的,往往纠纷的处理结果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上的影响。

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收集证据,案件的证明程度越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就越高。

如果对一些简单的案件也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就等于让当事人耗费更多的财力和精力,从而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

如果案件事实长期得不到证明,也会造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将导致法官职权主义的强化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官在认定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时,必然会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在这样的证明标准下,法官会利用公权介入到案件中,去搜集他认为合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有可能会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发生矛盾,当二者发生摩擦时,会发生“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这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导致法官职权的扩大。

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缺乏普遍适用性和原则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并导致裁判不公正情形的出现。

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准备认定案件事实。

1.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明确地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所以应对民事诉讼法加以修改,通过修改或是增加与证明标准相关的法律条文,或是制定一部单行《证据法》对证明标准问题加以详细规定。

不仅当事人能够根据明确的证明标准决定是否起诉,法官也能及时裁判证据事实,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在起诉阶段,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的时应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当事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了权利受到侵害即可。

在案件审理阶段,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更有说明力的证据以驳倒本证,才能避免承担败诉后果,法院在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时,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在二审中,上诉人只是提出对已经认定事实的简单怀疑并不能动摇一审判决,上诉法院如果要改变一审判决,其证明标准必须要高于一审判决的证明标准;依此类推,再审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高于二审判决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如果想获得再审救济,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这种阶梯式上升的证明标准有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和稳定,有利于防止案件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

3.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

单一的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明显缺陷,而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也变得复杂多样,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二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如医疗纠纷、环境侵权案件等,实行单一的证明标准必然会增加举证方的负担,同时也面临着举证难等困难,所以有必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也能使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明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对不同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不同,需要适用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是不同的。

比如对程序事实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实体事实,因为实体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些程序性事实决定、裁定的作出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对这些程序性事实的认定即使有误,可以进行补救,所带来的后果不会太严重。

但并非所有的程序事实都适用比较低的证明标准,只有那些与实体法无关的程序性事实才适用,如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查、不公开审判申请的审查,以防止证明标准过高而影响诉讼进程,并避免当事人耗费太多精力投入到那些没有意义的事实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总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据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应确立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的多元化证明标准,并将其上升为法律。

除了在立法上要予以完善外,还需要进一步更新法官的司法观念,大力提高法官办案的司法水平和效率,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

坚持“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实现全社会对正义、公平理想的追求,从而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全社会对法律的维护与服从的意识。

[参考文献][1]陈一云.证据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17.[2]韩象乾.刑、民事举证责任比较研究[J].政法论坛.1996(5):27.[3]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3.[4]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67.[5]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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