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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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作者:马平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摘要: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

因此需要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我国,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尽义务。

笔者拟通过分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争议,探讨其作为行政公诉人的可行性,对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粗略的想法,以期推动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公诉人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13-04前言公共性是行政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权的运用若背离了其本质属性,则必须利用司法权加以规制、运用诉权予以救济。

但是依靠私人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存在疏漏。

中国的法治现状、诉讼结构以及社会主体力量的平衡与发展,决定了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追诉的最佳主体。

根据现有立法,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仅限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和追诉这一刑事检察职能上,缺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而恰恰正是这缺乏监督的一环对国家和社会公益可能造成巨大的侵害。

公诉职能从来就不应当只是狭隘地放置在刑事领域的范畴,而是应该放置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实现的范围内[1]。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这种追诉本身不仅显示了一种法律权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把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于行政公诉人,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确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公诉人地位,是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困难及建议一、困难分析1.立案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尤其是公益性、合法性、群体利益等方面的证明难度较大。

2.证据难: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证据范围广泛,涉及公益性、法律依据、侵害事实、损失情况等多方面内容,这也给检察机关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带来困难。

3.程序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按照规定进行诉前调解、举证、听证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本身也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4.定性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损害性,这也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践经验等进行一定的研究和掌握。

二、应对之策1.提高证明能力:检察机关需要加强法律规范的研究和掌握,同时积极收集相关公益事件的信息和材料,制定适合的证明方案。

2.保证证据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装备、建立证据保存机制等方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此为基础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科学程序管理: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工作程序、规定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任务分配、监督评估、引导指导机制,提升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加强法律素养:检察机关需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精准的证明策略、法律文书和证明方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总结与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性质非常强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

虽然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和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定信心,加强学习和实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就一定能够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实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检察业务的范围

行政检察业务的范围

行政检察业务的范围行政检察业务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公诉和法律指导的工作。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以及一些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导致在行政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之一,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是维护国家法制、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对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行政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的执行者,其职责涉及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

然而,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一些行政工作人员因为利益驱动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是保障行政管理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三、对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也可能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

例如,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也可能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对这些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是保障行政管理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四、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公诉工作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进行公诉,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以上是行政检察业务的主要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对这些范围的监督和打击,既可以维护国家法制、保障社会公正,也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检察业务在国家法律监督机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工作也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和支持。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对策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它具有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加强政府约束等重要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检察机关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2. 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繁琐,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3. 行政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落实。

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 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标准不一致,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性。

三、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对策1. 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职权。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

2.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建立简便快捷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3.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

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确保判决得到落实。

4. 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加人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其案件数量的增加。

5. 明确标准,确保司法公正性。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判决标准,确保审查过程中不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保障司法公正性。

四、结语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政府约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简化程序、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增加案件数量和明确审查标准等对策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使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2-03-1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对质为核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究”(20BFX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优秀青年项目“诉讼专门性事实查明机制研究”(2021YQWF07)作者简介:朱梦妮(1988-),女,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等。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朱梦妮(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直面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制度基点。

目前,行政权检察监督在我国呈现出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格局。

依托检察建议的“建议型监督”模式不具有强制力,该柔性工作方式是由其运作机理和制约实质决定的。

倚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型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刚性,却也暴露出源自诉讼性质和对抗构造的深层困境。

以圆桌会议为载体的“协商型监督”模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完整样态、法律定位以及整改承诺的法源属性。

这三种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的监督模式能形成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一体化行政权检察监督体系,呈现出以简案建议、繁案协商为基本架构的监督常态,并将诉诸法庭、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武器。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权;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协商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5-0124-08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的深入阐述,我国检察工作如何在坚持检察权始终保有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其权力外延、有序变革其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成为检察理论在新时代下的元课题。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制度边界直面公共行政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在新的检察职能构架中具有重要地位。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如果当事⼈的民事⾏为侵害了公众的利益,有关社会组织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在⾏政案件中也存在⾏政公益诉讼,那么,⾏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政主体⾏使职权的⾏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民法院提起的⾏政诉讼。

⾏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前还未被⽴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公益诉讼与⼀般⾏政诉讼适⽤相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但也存在如下区别:1、⼀般⾏政诉讼要求起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

2、⼀般⾏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或者第三⼈来承担。

但⾏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

3、⼀般⾏政诉讼是为了⾃⼰的利益诉讼,⽽⾏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

4、⼀般⾏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的诉讼权利,⾏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不能申请撤回起诉。

5、⼀般⾏政诉讼中诉讼是⾏政⾏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般理性⼈的判断,某⾏政⾏为在经过⼀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为提起⾏政公益诉讼。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政机关作出的⾏政⾏为危害了⼤多数⼈,⼈民检察院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公益诉讼的,需要有⾜够的证据⽀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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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正的大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提高检察监督的效能,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 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度往往不够。

对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往往只能提出建议或督促其改正,而无法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

3. 协调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两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合作不够紧密。

这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4. 公众参与度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较低,参与度不高,这也给检察监督带来了困难。

三、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明确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细化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为检察监督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2. 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强制执行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有力的打击。

3. 健全协调机制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等方式,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4. 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让公众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

27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2期总第827期No.22,2020Total of 8271问题之提起2015年12月,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检办法》”),其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高法实施办法》”),其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参照行政诉讼法原告”。

2017年6月,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被写入《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并未就其权利义务进行说明。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高检解释》”),其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权利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由此,以检察机关为诉讼提起主体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体系已初具雏形。

但基于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能基于这一身份明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

诉讼角色的不同切实影响着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适用并影响着诉讼进展。

如诉前程序与起诉的衔接、调查取证的权限、起诉的标准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此,应尽快界定检查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明确其角色,完善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趋于哪种角色持有多重观点,其中代表性的学说有原告人说、公诉人说、公益代表人说、双重角色说。

在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普遍认为检察机关类同于诉讼“原告”,而检察机关认为应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以“公益诉讼人”角色参与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角色适用做出以下讨论:2.1原告人说原告人说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原告资格范围扩大发展而来的。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力度相对较弱,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效果有限。

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资源有限,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的依据和程序不够明确。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尚待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3. 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这不仅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三、解决对策1. 强化检察监督力度(1)加大投入:加大对检察监督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检察监督的覆盖面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3)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相关法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程序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

3.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意识也逐渐加强,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除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指导、监督等角色外,检察建议书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在诉前扎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就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书进行浅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角色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

1.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捍卫社会公共权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及其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提起诉讼,维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消费者权益等公益性利益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增强国家行政监管的活力,提高行政机关的诚信度和责任感。

2. 检察机关的角色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主要是第三人(介入诉讼)和监督者(诉前监督、诉中监督),他既发挥监督功能,又扮演提供证据和谈判协调的角色,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拥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检察建议书的作用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提出对相关单位立改的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监督方式,属于检察机关诉前工作的一部分。

检察建议书起着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是保障公众权益、统一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职能的有效手段。

四、检察建议书的制作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包含检察机关获取证据、具体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议的过程。

在撰写检察建议书时,应尽可能全面清晰地呈现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步骤:1. 获取证据检察机关应在获取证据时,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多地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结论。

获取证据的途径可以包括调取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方式。

2. 分析案情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对底层事实、法律依据、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和法律原则,提出科学的建议和诉前意见,活跃诉前检察工作的过程。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方案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方案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我国,随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的日益突出,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和目标2.1 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制原则:依法行政,依法追究责任;•公正原则: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主动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责;•效益原则: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

2.2 目标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主要包括:•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立案阶段•案件受理:接受检察建议、举报、群众信访等途径,立案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确保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立案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3.2 起诉阶段•案件准备:起诉前的事先准备工作,包括整理证据、起草起诉状等;•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前准备:庭前交换证据、进行调解等准备工作。

3.3 审判阶段•开庭审理:法院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开庭进行审理;•举证质证:行政公益诉讼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审查证据,形成事实认定;•法庭辩论: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判决裁定: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3.4 执行阶段•判决执行: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保护公益利益;•监督执行:监督被诉行政机关的判决执行情况;•结案备查: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四、检察机关的职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以下职责:1.监督、指导: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指导;2.立案: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立案;3.案件调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工作;4.诉讼代理:代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5.司法监督: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司法监督;6.公益保护: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除了负责刑事案件的监督和检察工作外,还承担着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阐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岗位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检察职责1.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证据调查、参加庭审等工作,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2.法律援助监督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于低收入、无收入或者有其他困难情况的人士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援助。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涉及到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士能够顺利获得法律援助。

3.当事人代理人资格审查当事人代理人指的是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人员。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代理人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利益,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行政检察职责1.行政复议监督行政复议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内部审查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2.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责而对于特定法律对象产生的权益、义务和责任设立的具体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总之,在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责范围内,检察机关需要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援助等领域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有什么作用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有什么作用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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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一、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有什么作用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性权利、还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一)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

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其中,检察建议制度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检察建议制度的明确性对于其有效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的明确性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检察建议制度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制度,旨在通过提出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检察建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建议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

2. 适用范围模糊:检察建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导致检察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准确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检察建议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检察机关滥用权力、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

三、明确检察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一)必要性为了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明确检察建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其次,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最后,健全的监督机制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意义明确检察建议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可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其次,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最后,明确检察建议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为确保检察建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应明确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次,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以便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最后,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滥用权力。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理解和认识 -回复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理解和认识 -回复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理解和认识-回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诉讼活动的指导。

作为法治社会的守护者和公正的代言人,检察机关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包括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

本文将从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的内涵和作用入手,逐步解析并论述。

首先,四大检察是指矛盾纠纷预防、公益诉讼、刑事检察和执行检察。

这四大检察任务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向,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

矛盾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法律监督和预防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这一检察任务强调预防为主,以先发制人的方式,防止矛盾从未解之前升级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在具体操作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群众性活动、政策宣传和法律讲座等形式,对基层社会矛盾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一检察任务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履行了起诉职能,更是履行了社会监督的重要职责。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保护环境、生态、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实践。

刑事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犯罪活动进行监督和诉讼的行为。

这一检察任务是检察机关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在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对侦查阶段的监督职责,还需对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

这一检察任务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一环。

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执行活动,保障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其次,十大业务是指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检察工作内容。

这十大业务分别是人权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国家赔偿监督、监督矛盾纠纷解决、预防和侦查冤假错案、监督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司法活动、取证保全和证据审查。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检察建议制度的明确性和实施效果等问题仍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就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的明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检察建议制度概述检察建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向其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参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三、检察建议制度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它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其次,它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最后,它能够为法院提供参考意见,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依据。

四、检察建议制度明确性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检察建议制度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其明确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关于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对于检察建议的效力、执行及监督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最后,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五、明确检察建议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明确检察建议制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的制度规定能够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其次,明确的制度规定能够提高检察建议的效力,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最后,明确的制度规定能够增强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信任和支持。

六、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提高其明确性和实施效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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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

《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

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

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

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

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

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

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

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

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

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有人认为,对于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解决,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

诚然,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

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

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必要的。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问题,则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其一,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

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该种方式。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因此,法律就不仅可能,而且应该确立这种方式。

其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行政诉讼法》第1 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是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

《行政诉讼法》第10条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从字面上考察,这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从法理上讲,则应该有限制),从而,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都可以根据实现监督目的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以广泛的范围。

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抗诉方式之外增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其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制度的事实前提有人认为,诉权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能由利害关系人自己行使,而不能由他人代行。

这种观点虽然有其正确性,但其正确性只是部分的,片面的。

从法理上讲,只有涉及“私益”,不涉及“公益”的诉权,法律才赋予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而对于既涉及“私益”,又涉及“公益”(如绝大部分刑事诉讼)的诉权,或者只涉及“公益”不涉及“私益”(如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般的行政诉讼,而是仅仅涉及“公益”,或者虽然也涉及“私益”,但主要是涉及“公益”的诉讼。

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事实前提。

其四,我国法治的发展进步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条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私域和公域的区分,“私益”和“公益”的对立统一,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性。

但是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

一个国家,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需要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

在一个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很不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很淡薄的国度,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

而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律已日臻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都已逐步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都在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加上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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