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1. 简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间在贸易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共同遵循的惯例。
本文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案例分析,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和应用各项惯例规则。
2. 国际贸易惯例的背景解释国际贸易惯例的背景对分析案例非常重要。
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起源、发展和基本原则,为后续案例分析提供背景信息。
3. 案例分析一:信用证操作本案例将分析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信用证操作问题,如开证、修改和支付等。
我们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当事各方的权益及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建议。
4. 案例分析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例将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为中心,分析合同的构成要素、履行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纠纷。
我们将探讨常见的纠纷类型和相关法律合用,为读者解决类似问题提供指导。
5. 案例分析三: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本案例将分析国际贸易风险,包括运输风险、汇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我们将介绍各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提供案例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措施。
6. 案例分析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本案例将以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为主题,分析国际贸易争端的起因、解决途径和争端解决机构。
我们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劣势,并给出优化方案。
7. 结论与建议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惯例案例的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和建议。
我们强调了贸易当事方应严格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以便更好地处理贸易交往中的问题和风险。
附件:1. 信用证样本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3. 贸易保险合同样本4.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名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按照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开证通知的要求,直接向受益人或者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工具。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跨国境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3. 汇率风险:指由于外币汇率波动而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
4.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商会(ICC)等。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的案例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贸易已成为全球经济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区域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体系,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在此背景下,调解和仲裁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主要手段。
本文将选取几个经典案例,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分析它们的特点、影响以及教训。
一、2001年美国钢铁关税案2001年,美国政府出台了对外国钢铁征收30%的关税的措施。
此举引起了日韩等国的强烈不满,并向WTO(世界贸易组织)提起投诉。
WTO认为该关税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裁定美国政府需取消该关税。
最终,美国取消了这项关税,但在WTO的裁决下,受到了数百亿美元的赔偿。
这个案例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说明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可以通过多边组织(如WTO)来解决。
其次,对于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强制执行裁决是必要的,否则将导致其他国家效仿。
最后,该案例表明国际贸易应当遵循自由贸易原则,不应通过限制进口或征收关税等手段实现利益。
二、2010年中日“稀土”争端稀土元素是很多高科技产品的基本材料,包括手机、电视、电动汽车等。
中国拥有世界上大部分的稀土资源,因此,许多国家都向中国进口稀土。
2010年,日本执政党民主党政府与中国发生了对“东海问题”的争端,同时又开始了与中国稀土出口限制相关的谈判。
中国政府采取了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此举激怒了日本,日本向WTO提起诉讼。
该案例表明,稀缺资源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非纯粹的经济现象。
而国家之间的政治和地缘战略因素,也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里,WTO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中国政府必须遵守WTO的规则和制度,否则将影响到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三、2018年美国制裁伊朗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制裁伊朗,包括对伊朗石油的禁止进口。
这引起了欧盟、中国和印度等国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美国的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不应得到认可。
欧盟和其他国家之后决定对伊朗继续进口石油,并对违反制裁的美国公司实施反制措施。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所供货物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则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对于这两份检验报告,法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测。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重新检测。
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则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若检测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原告应退还被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及10万美元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证据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证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法院无法作出明确的判决。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大全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国家贸易案例分析报告实践地点:B3楼103教室实践时间:9月15号—9月19号实践目的及意义:在以前的国家贸易实务理论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手上的资源及理论知识对自身作进一步的强化。
通过各种案例的分析,尽量熟悉国际贸易实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和解绝及对资料分析,整理,收集的能力。
实践内容:案例1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此情况下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于合地成立?分析:1、不同法律体系下关于接受生效的原则?2、查阅《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怎么规定接受时间和地点的?合同何时成立,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采用“收到生效原则” 更为适宜。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一、概述
1. 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和意义:
2. 国际贸易惯例约定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
1.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案例分析:
3. 《信用证》相关案例分析:
三、注意事项
1. 重视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公司应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各个条款,以避免模糊和歧义。
2. 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公司应妥善处理货物的装卸运输及保险等工作,以防止损失。
3.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应对涉及到的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注释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指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的国际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海牙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 Rules):指对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的国际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统一信用证惯例》(UCP600):指对国际结算中的信用证操作和实现进行规范的国际惯例,具有行业影响力。
五、总结:
本文档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国际贸易惯例的相关内容,并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注释供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处
理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降低风险并保障客户权益。
同时,应关注各种国际惯例的最新动态、理解其法律效力,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遇法律纠纷。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案例一: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关税案例背景美国钢铁行业长期面临竞争压力,其生产和就业岗位受到冲击。
为保护本国产业,美国政府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
分析过程美国认为中国对钢铁产能过剩的补贴政策导致市场失衡,对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补贴政策确实影响了全球钢铁市场,美国得出征收关税的。
中国政府认为关税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提出了诉讼申请。
教训和启示国际贸易中,贸易救济措施需要符合相关规则,否则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对于产能过剩等问题,应通过对话和合作寻求解决方案,而非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案例二:欧盟对美国数字税征收报复性关税案例背景美国科技巨头在欧洲市场享有巨大利润,但其纳税行为却引起了欧洲国家的争议。
欧盟决定对美国数字税征收报复性关税。
分析过程欧盟认为美国科技公司通过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国家避税,对其发起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美国科技巨头确实存在避税行为,欧盟决定对其征收关税作为惩罚。
美国政府表示关税措施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威胁要采取报复措施。
教训和启示跨国公司应遵守国际税收规则,避免利润转移等问题,以免引发贸易争端。
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但关税措施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避免升级贸易战。
案例三:印度对中国APP实施禁令案例背景随着中国APP在印度市场的快速发展,印度政府认为这些APP 存在安全和隐私问题,并对其实施了禁令。
分析过程印度政府调查发现,中国APP存在数据收集和传输等问题,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印度采取紧急措施,下令禁止中国APP在印度境内提供服务。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抗议,认为禁令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和数字经济发展。
教训和启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和隐私成为重要议题。
各国应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数据安全标准和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秩序。
禁令等措施应基于充分的调查和证据,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以避免引发贸易争端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谈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成功的贸易谈判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而失败的谈判则可能导致贸易争端,甚至影响两国的经济关系。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国际贸易谈判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背景假设中国的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A 公司,与美国的一家采购商 B公司,就一批高端智能手机零部件的采购展开谈判。
A 公司在电子产品制造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其产品质量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
B 公司则是美国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零售商,对零部件的质量和价格有着严格的要求。
二、谈判过程(一)初步接触双方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了初步沟通,交换了彼此的基本信息和需求。
A 公司向 B 公司介绍了其产品的特点、优势以及过往的成功案例。
B 公司则表达了对产品质量、数量和交货时间的关注,并提出了初步的价格意向。
(二)面对面谈判随后,双方决定在上海举行面对面的谈判。
在谈判桌上,B 公司首先提出了一个相对较低的采购价格,并强调了美国市场的竞争激烈以及成本压力。
A 公司则回应称,其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是一流的,而且已经在其他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价格,如果价格过低,将无法保证利润和持续的研发投入。
(三)价格博弈围绕价格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B 公司提出,如果 A 公司能够降低价格,他们将考虑增加采购数量。
A 公司则表示,降低价格可以,但需要在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上做出一定的让步。
经过多轮的讨价还价,双方最终在价格上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仍存在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商讨。
(四)质量与技术标准在讨论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时,B 公司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包括产品的性能指标、可靠性测试以及售后服务等。
A 公司表示,他们完全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但需要额外的成本投入,因此希望在价格上能够有所调整。
双方就质量标准和价格之间的平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最终达成了一致。
(五)交货时间与物流安排交货时间是谈判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贸易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概论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案例为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贸易进行分析。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中美贸易战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中美两国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两国之间的贸易额以及对彼此的关键产品的关税都有所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双方间的紧张关系。
例如,美国对中国的钢铝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导致中国采取了报复性措施对美国的农产品加征关税。
这场贸易战的爆发对双方企业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从国际贸易理论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违背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国家应该专注于生产和出口自己的相对优势产品,而依赖其他国家进口自己的相对劣势产品。
然而,中美贸易战中的关税壁垒使得两国的产品进口变得更加昂贵,从而对消费者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一系列的外交和政治问题。
两国的贸易战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两国的政治和军事关系。
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全球的经济和政治秩序。
案例二:中国对拉丁美洲的资源开发中国在过去几年中加大了对拉丁美洲的资源开发和贸易合作。
中国从拉丁美洲国家进口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资源,同时向这些国家进行了大量的商品出口。
这种发展模式使得中国和拉丁美洲国家利益互补,推动了双方的经济发展。
贸易理论的角度来看,中国对拉丁美洲的资源开发体现了比较优势理论。
中国在资源开发和制造业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而拉丁美洲则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
通过与拉丁美洲国家的合作,中国可以获得所需的资源,并提供加工和制造能力,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种资源开发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果中国对拉丁美洲国家过于依赖,可能会使中国的经济在其中一种程度上过于依赖于原材料和能源进口,从而导致贸易不平衡。
此外,中国与拉丁美洲国家在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也给双方的合作带来了一些障碍。
结论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范文精简处理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范文精简处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贸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惯例和规则。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最近发生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例。
在该案例中,国家A向国家B出口一批商品,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
国家B要求国家A承担损失并退还全部货款。
然而,国家A认为损坏是由于国家B在接收货物时的操作不当导致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中。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际惯例,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和责任需要根据国际贸易条款和合同来确定。
双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和标准来操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如果国家A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国家B的不当操作导致的,那么国家A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发生贸易争端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寻求国际贸易组织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这些组织和机构将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来裁决纠纷,并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例对于促进和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确保了贸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维护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并通过完善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此外,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人们的意识和理解。
只有通过共同遵守和维护国际贸易惯例,我们才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解析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解析案例一:巴黎公约与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形成和运用都与实际案例息息相关。
本文将以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问题和促进合作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巴黎公约和环境保护的。
巴黎公约,全名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少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
巴黎公约于2015年正式生效,至今已被195个国家和欧盟共同批准和签署。
这项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推动各国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作用。
根据公约,各国需要制定具体的减排目标,定期报告减排进展,加强透明度与国际合作。
案例中的一个具体问题是全球碳排放市场的建立。
根据巴黎公约,各国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来实现减排。
国家A是一个发达国家,凭借其较低的碳排放水平,拥有大量的碳排放配额;而国家B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碳排放配额来支持其经济发展。
国家A和国家B之间可以进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国家B可以购买国家A的多余配额,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平衡。
这种碳排放市场的建立,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平衡各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
通过巴黎公约的推动,全球碳市场正逐渐形成,各国之间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
这不仅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也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可持续的路径。
案例二:国际贸易惯例与纠纷解决国际贸易惯例同样在解决纠纷和促进合作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以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惯例在这方面的应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由WTO成员国共同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旨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该机制具备强制执行力,确保了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假设国家A和国家B之间针对某种商品存在贸易冲突。
国家A认为国家B采取了不公平的贸易政策,对其商品进行了歧视性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分析提要案例背景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贸易政策和规定,而国际贸易惯例则是在各个国家贸易规则之上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和潜规则。
这些惯例可以影响国际贸易的进行和结果,对于企业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有重要的影响。
案例分析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贸易案例,来探讨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行为和结果的影响。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输美产品反倾销调查案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政府对中国输美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对中国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惯例,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税的使用。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争端解决和贸易壁垒设置中的作用。
案例二:欧盟对亚洲钢铁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案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对亚洲钢铁产品发起了反补贴调查,并对亚洲钢铁产品加征了反补贴税。
这个案例涉及到国际贸易中的另一些惯例,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在保护本国产业和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案例影响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行为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国际贸易惯例确定了贸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使各方在贸易过程中有了依据和保障。
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用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利益,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使用。
国际贸易惯例还可以影响贸易壁垒的设置和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进一步影响贸易的公平和效率。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国际贸易惯例是企业和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基本要求。
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有助于企业和国家更好地应对贸易挑战和争端。
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何确定货物质量是否合格。
2. 案例分析(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如果:a. 货物与合同不符;b. 货物存在根本违约;c.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要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首先需要判断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总价为100万美元。
对于货物质量,合同未明确规定具体指标。
因此,需要参考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国家标准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合格。
(2)货物质量是否合格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通常以以下标准进行判断:a. 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b. 买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c. 合同中未约定的,以国际通行标准为准。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货物质量标准,因此需要参考国际通行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 货物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b. 货物应符合生产国或进口国的国家标准;c. 货物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针对本案,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报告显示,货物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被告认为货物质量不合格,主要依据其内部检测报告。
然而,被告的检测报告并未得到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且与国家标准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合格。
(3)被告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货款,如果:a. 买方已支付货款;b.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要求解除合同;c.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
国际贸易惯例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惯例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商业规范。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国际贸易惯例案例,来探讨国际贸易惯例在促进贸易发展和保障贸易安全方面的作用。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合同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束性文件。
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交易的细节和条件。
一方违反合同,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严格遵守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惯例。
以中国与美国之间的某贸易合作为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交付时间、商品质量、价格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方面因为一些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
美国方面要求中国方面承担违约责任,并寻求补偿。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纠纷,并通过友好方式争取达成一致。
最终,中国方面表示道歉并提供了相应的赔偿措施,以恢复合作关系。
上述案例反映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和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
只有通过遵守贸易合同,双方才能够建立信任,保障贸易安全,推动贸易发展。
案例二: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质量是双方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以欧盟与日本之间的某汽车零部件贸易为例,双方在贸易合作中约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实际交货过程中,欧盟方面发现部分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该协商解决争议,并开展质量检测工作,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最终,通过双方的努力,欧盟方面接受了日本方面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并同意接收合格的零部件。
双方展示了友好合作的态度,维护了贸易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惯例在质量检验方面的应用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双方才能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商品质量的可靠性。
国际贸易实例 案例分析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但我方留存的样品已经遗失。
思考⏹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如果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重要的物证。
[案例2]⏹2005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江苏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还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3)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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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
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 汕头(中国为进口方),总价款2,266,0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93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于199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方付30万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接到提单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除应退还需方 30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额赔偿需方3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7月23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第一批胶合板2999.9893立方米,广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元。
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8月11 日运抵汕头。
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为2,9999893 立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日。
8月3日,茂林合板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后一批胶合板总数2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31日装上“新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
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
广澳公司应于8 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物资公司。
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广澳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汕头港。
据调查,“新发”轮1993年7月30日至8月6 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
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 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
法院准予广澳公司的申请,于8月27 日裁定冻结广澳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出的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第41A931374 号信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132,981.99美元。
9月13日,广澳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新发”轮,要求联发公司提供70万美元的担保。
海事法院准许广澳公司的申请,于9月22日裁定扣押了“新发”轮,责令联发公司提供70 万美元的担保。
10月6日,联发公司提供了担保,海事法院解除了对“新发”轮的扣押。
庭审中,联发公司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1993年8月13 日在印度尼西亚坤甸港装船,8月26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汕头港。
由于第二批胶合板没有按期装运,广澳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产品订货合同》,广澳公司为此已向汕头物资公司退还购货定金30万美元,并赔偿定金30万美元。
另据调查,按照当时的情况,进口一批相同数量、规格的胶合板,需货款1,132,981.99美元,发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7,072.54元。
广澳公司起诉认为:茂林合板厂没有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发运货物,而向联发公司预借提单,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时就向茂林合板厂签发已装船提单,两者合谋欺诈广澳公司,致使广澳公司无法履行内贸合同,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海事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广澳公司利润损失和向内贸单位赔付的定金损失等共计528,488.34美元、3,571,609.38元人民币。
联发公司答辩认为:联发公司在客观上预借了提单,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
广澳公司通过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止付货款,没有取得提单,意味着没有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意味着放弃了凭正本提单向船东索赔的权利,因此广澳公司对联发公司不具有诉权。
联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广澳公司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错误,请求法院判令广澳公司赔偿联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103,258美元。
茂林合板厂没有答辩。
[审判]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提单签发地在印度尼西亚,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
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
由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货装船,而联发公司向其预借提单,掩盖了茂林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茂林合板厂隐瞒延迟装船的事实,制造出货物已装船的假象,使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并丧失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
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广澳公司的利益。
广澳公司为减少损害而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没有付款赎单,但仍然可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属于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范围。
第一批货物在购销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且系另一承运人承运,承运人也没有实施预借提单行为,故有关第一批货物的损失与第二批货物的预借提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澳公司要求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赔偿第一批货物的可得利润损失和相应的违约金损失,缺乏根据,不于支持。
第二批货物的损失,包括广澳公司依据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订购合同预期可得的利润和由于无法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与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预借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共同赔偿。
广澳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和保全其海事请求,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诉讼前扣押船舶,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一、联发公司、茂林合板厂连带赔偿广澳公司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2,726,041.40元、违约金损失150,000美元、申请冻结信用证和诉讼前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7,580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
二、驳回联发公司的反诉请求联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广澳公司没有付款赎单,不具备侵权索赔的基本条件;联发公司的预借提单行为与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没有必然联系。
请求上级法院撤消原判。
广澳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不以取得提单为起诉的条件;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是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预借提单的必然结果。
请求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广澳公司与联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联发公司补偿广澳公司总计30万美元。
[评析]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通常在提单上注明“已装船”字样,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船。
收货待运提单上没有“已装船”的字样,也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
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仅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的提单。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货物已装船的,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未装船的,不能签发提单或者只能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承运人对未装船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行为明显带有欺诈性,扰乱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收货人的利益。
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预借提单,使收货人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负责赔偿。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预借提单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及赔偿范围等该类型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
预借提单的客观要件是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货物并未装船。
本案中,原告广澳公司经调查,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在提单签发之日(7月31日),“新发”轮还在汕头港从事上一航次的卸货,不可能在印度尼西亚装载本案货物。
被告联发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货物于8月13日才开始装船,8月26日才装船完毕。
很明显,联发公司预借了提单,时间长达26天。
在这一问题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也没有异议。
二、关于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关于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之争。
本案中,海事法院明确认为,预借提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广澳公司作为货物的买方,与卖方茂林合板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广澳公司取得提单,那么,其与作为承运人的联发公司也存在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显然,广澳公司可以茂林合板厂违反买卖合同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通过付款赎单,并凭提单对联发公司提起违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
然而,广澳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没有付款赎单,这种情况下,广澳公司是否对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具有诉权,关键就在于对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
假设认定预借提单是违约行为,则广澳公司对联发公司不具有诉权,因为广澳公司不持有提单,其与联发公司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反之,则广澳公司有诉权。
联发公司认为广澳公司不具有诉权,其理由就是广澳公司不持有提单,与联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而海事法院认定广澳公司有诉权,就是将预借提单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
预借提单行为,通常不是承运人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面的行为,因此,海事法院把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视为共同侵权人,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对适用法律以及确定赔偿范围,同样有重要影响,这在本案中也有体现。
三、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广澳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前后两批货物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联发公司认为广澳公司的损失与其预借提单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海事法院将前后两批货物分开处理。
第一批货物是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且系另一承运人承运,与第二批货物的预借提单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广澳公司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混合起来,请求总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是不恰当的,海事法院没有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