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doc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42312c70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2.png)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https://img.taocdn.com/s3/m/25355b4bcf84b9d528ea7a2b.png)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b82f6040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09.png)
第⼀百⼆⼗⼆条因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单⼀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要么请求侵害⼈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者只能择⼀,不得⾏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的违法⾏为,既符合违约要件,⼜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产⽣,⼜违约责任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如果允许债权⼈不受限制地⾏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因请求权的重叠⽽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承担。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b33c81f00740be1e640e9a35.png)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https://img.taocdn.com/s3/m/951bd9aaf121dd36a32d8251.png)
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作者简介:宋旭明(1978-),男,湖南长沙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罗马私法;张雯(1992-)女,云南昆明人,上海海事大学2014级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09YJC820072。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据之反思宋旭明张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摘要:“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不足采,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规范基础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
关键词:请求权;责任;竞合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承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cd48e3f1a0116c175e0e480b.png)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法律上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使这些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人而言是责任竞合。
①责任竞合及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因此,责任竞合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
而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结果。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当两个责任并存时,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
可是,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两个责任产生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后果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就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即出现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这是受《合同法》本身的局限所致。
其实,因侵权造成①参见孙应征的《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违约后果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责任竞合处理,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违约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方履行利益的损失,但这并不构成侵权。
只有在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才构成侵权,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4、必须由受害人选择。
也就是说,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由受害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受害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3e0b8ae0856a561252d36f30.png)
合同中, 因租赁物瑕疵而损害承租人之身体健康 时,
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互相独立 , 则构成第三种类型 , 而不是第二种 。 因此 , 此处并没有完全列 出各契约所 属之类型 , 仅列出各类型并 以契约之特殊情况为例。
第一 , 行利 益与 固有 利益 完全 重合 。 在保 管 履 如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有着密切 的联系。在
大的发现”的理论——加害给付理论或称积极侵害 债权理论 ,这使得契约法 中添加了保护义务和附随
在租赁合 同中, 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的 , 出租
1 09
李
琳: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均可产生契约法与侵权法的交
务的加入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 的情况又有了
新 的变 化 。
(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普通类型 一) 在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 ,存在两种 利益范 围, 即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 从纯逻辑上来分
析, 前述 两种 范 围交 叉影 响 的情况 可 以分 为 四种 , 即
2 契约法保护利益的范围。 . 契约责任 , 即违反契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李 琳
( 国政 法 大学 , 京 1o 8 中 北 08 )
[ 摘
要]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 问题。我 国《 同法》 合 从实证法上规
定了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竞合的处理 , 但从 实践上来看仍略显不周。因此有必要从新的角度
权 利 的合 法 行使 和不 受 侵犯 。 但是 , 约法 与侵 权 法 契
可见 ,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 , 但 也有密切 的联系。正是这种区别与联系使得侵权责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3a1cca47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14.png)
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1️⃣ 合同责任竞合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责任竞合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或其他责任形式并存,且这些责任在内容上相互冲突,权利人仅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形式追究对方责任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既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时,便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2️⃣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框架合同责任竞合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但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存在差异。
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责任竞合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权利人作出选择并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所选责任形式进行审理,权利人不得再行变更请求。
3️⃣ 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应用在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中,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责任形式。
一方面,违约责任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具有预见性和确定性,便于计算和执行。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但证明责任相对较重。
此外,在合同责任竞合的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赔偿范围。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责任形式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为避免合同责任竞合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增强合同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1)
![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1)](https://img.taocdn.com/s3/m/b0f713576edb6f1afe001f0f.png)
责任竞合的“收”与“放”——国《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1)关键词: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限制放开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122 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在文义上涵盖过宽,其适用应有所限制。
我国司法实务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时又不适当地禁止违约之诉,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有违《合同法》第122 条规范的意旨,应予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 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就其文义观察,只有依照《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求处理竞合的规定,别无其他限制条件,意味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实际上,联系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规范意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有限制,即《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的适用须有所“收敛”。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收”。
与《合同法》第122 条文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司法实务却在若干场合,过分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仅仅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如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
[1]这些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应予修正。
在这个层面上讲,法律人应当贯彻《合同法》第 122 条规范的意旨,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用到位。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放。
在合同责任内部,也有适当放开责任竞合的需要。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的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有利于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最佳实现。
笔者不赞同不加限制和过分限制责任竞合的两个极端,一方面指出并论证对《合同法》第122 条应予限制适用的情形,另一方面批评我国司法实务不适当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倾向和做法。
本文就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
一、责任非竞合此处所谓责任非竞合,不是指法国民法中违约责任优先适用的判例及学说,[2]而是说在中国现行法的形式上,形似有责任的竞合,实则上无责任竞合的情形。
其表现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侵权责任的方式,而《合同法》只将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把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作为瑕疵担保的救济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77980fe04a1b0717fd5dd93.png)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ccacac8b783e0912a3162a71.png)
法学理论论文-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论文摘要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产生的现象。
即体现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即独立又相渗透的现象。
通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论述责任竞合的概念及表现出来的特征。
对责任竞合这一现象,简述三种: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不同。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
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其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
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
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
再次,责任范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
再次,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
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
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
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
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我国的法律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12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的解释》第30条。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
通过对两个事例的分析,对责任竞合的范围,不足进行一下讨论。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1.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四条。
第一条,违法行为。
第二条,损害事实。
第三条,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随着和进步,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be6d30fa770bf78a6529544f.png)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1]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绝对民事责任与相对民事责任竞合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因此,本文就该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而造成的。
《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
![《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b085811336c1eb91a375dcb.png)
《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作者:刘小妹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2期摘要: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
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
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
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4-02引言新《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备的重要一环,其科学完善的立法大大促进了民事审判水平的提高,但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在不少地方还有待细化,个别条文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性,《合同法》第121条①即为一典型范例。
该条充分体现了合同责任相对性原则,同时反映了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国际化的趋势,但也存在着具体操作和逻辑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承担上。
由于《合同法》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做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
如果属于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通常可以将违约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反之如果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债务人一般将获得免责。
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
从直观上看,《合同法》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然而学界关于《合同法》第121条的解释论成果却相对比较贫瘠,笔者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相直接关联的论文不足十篇。
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cae13287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69.png)
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
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
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
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
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收,也不能并存,而假如同时追究,明显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
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竟合。
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竟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
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冗
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互相冲突的问题。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法律责任的竞合
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 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https://img.taocdn.com/s3/m/9f9b5bc758f5f61fb7366677.png)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李小华上传时间:2007-8-10关键词: 《合同法》/台湾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内涵内容提要: 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
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大陆法系违约责任属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基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
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日趋复杂、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这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
而这又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一般各国法都关注此问题。
我国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正式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并规定了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都发表论述,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很少论述此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到底是作为整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仅仅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
本文试图从我国大陆法与台湾法关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比较的角度,对此做一分析,以求教大方。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 台湾法的规定1.责任方式台湾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上并无违约责任的概念,而是将违约责任规定在债务不履行中。
民事责任竞合法律规定(3篇)
![民事责任竞合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9eae6e0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1c.png)
第1篇一、引言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可能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的现象。
在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处理原则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可能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的现象。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相同: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是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2. 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涉及的法律规范不同,导致当事人可能承担多种民事责任。
3. 责任承担并存:民事责任竞合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同时承担多种民事责任。
4. 责任承担顺序:民事责任竞合中,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存在先后顺序。
三、民事责任竞合的类型根据法律依据的不同,民事责任竞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侵权关系同时存在,导致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导致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3.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因侵权关系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存在,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4. 合同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导致合同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
四、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规定为民事责任竞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为侵权责任竞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8b56e62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d9.png)
法条原⽂ 第⼀百⼆⼗⼆条 因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发⽣,最常见的是下列⼏类合同: 1、买卖合同。
当出卖⼈给付物品具有瑕疵时,致买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出卖⼈的⾏为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2、赠与合同。
赠与物因有瑕疵致受赠⼈损害的情形与买卖合同相类似,但赠与合同因是⽆偿合同,只有在赠与⼈有故意或重⼤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3、租赁合同。
就出租⼈⽽⾔,因租赁物瑕疵引起承租⼈损害的,构成违约与侵权;就承租⼈⽽⾔,因其过失⾏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与侵权。
4、雇佣合同。
在此类合同中,受雇⼈在履⾏义务时应尽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因故意或重⼤过失造成雇佣⼈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5、运输合同。
在旅客运输中,因承运⼈的过失,例如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致使旅客落地受伤,死亡的,同样出现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现实⽣活中,同⼀违法⾏为可能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第⼀,合同当事⼈的违约⾏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为。
例如,保管⼈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的财产并⾮法使⽤,造成财产毁损的。
同时违约⾏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为。
第三,不法⾏为⼈实施故意侵害他⼈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为的,如果加害⼈与受害⼈之间事先存在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对受害⼈的损害⾏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为对待。
第四,⼀种违法⾏为虽然只符合⼀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根据侵权⾏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为责任纳⼊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论民事责任竞合
![论民事责任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b7ecf66e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45.png)
论民事责任竞合王超【摘要】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责任的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的竞合,这是狭义的民事责任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则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责任竞合处理模式,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诉讼权,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为该诉讼请求权的选择提供理性依据.【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6)002【总页数】5页(P107-111)【关键词】民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作者】王超【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现代法律均由抽象的规则与原则构成,并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着社会生活,因而时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称这种现象为“规范竞合”。
规范竞合现象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不仅在民法领域,而且可以横跨不同的法律部门。
例如,酒后驾车撞人致死,一方面构成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可以构成民事责任。
由于这两种责任的目的、作用均有差异,两者均可以同时适用,互不排斥。
本文所要探讨的责任竞合发生在民事法律部门内部,且属于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即民事责任竞合。
这不同于民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的“民事责任聚合”。
这就使得当事人在选择诉讼请求权和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困惑和误解。
着眼于此,笔者试图以民事责任竞合的内涵、情形及其学说的重新审视为基础,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从理论上对《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进行分析,为该类诉讼请求权的选择提供理性依据。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类型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适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规范规定要件而引起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在法律上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而依法仅能实现其中一种责任的法律现象。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https://img.taocdn.com/s3/m/6e7e28a7f524ccbff1218462.png)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刘宝林摘要:根据“盖尤斯分类法”,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在实践中要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是很困难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
二者虽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可以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及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从词义上来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从民法上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责任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他还认为“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
”可见学者学说中主张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是一种狭义的责任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因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而同时产生多种法律责任的现象。
从请求权角度来看,广义的责任竞合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请求权的现象。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即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1、当事人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德国判例、学者通说虽采请求权竞合说,但却认为两个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的理论不合实际,有违法规目的,从而采相互影响的见解,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相互作用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既可以根据合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危险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话,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债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时,应该不说是多种请求权,从而不说是请求权竞合,而说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
换言之,该说强调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采“法条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肯定了竞合的存在,而非采纳作为非竞合说的法条竞合说。
不采法条竞合说是合理的。
因为法条竞合说过于偏重逻辑推演,而忽视价值判断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所得出的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结论,往往不利于受害人。
而在这种场合,应该侧重保护的恰恰是受害人。
“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断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
再从此项观点以论,亦不宜认为契约责任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债权人(被害人)之严重后果,此在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之情形最为显著。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北自版,第409页。
相似的指责另可参见?日?大久保邦彦:《请求权竞合论的问题构造》,载(日)《Jurist》No.1092,第93页)合同法不把违约行为一律视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故我们也不能把合同法看作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因而不能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剥夺受害人的选择权。
另外应该指出,有些法院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过于僵硬,不符合责任竞合的处理精神。
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呢?虽有见解主张理解第一百二十二条时应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但从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其中两次出现的“要求”即“请求”之谓,其实是承认受损害方可以有两个请求权,这一点从“法释?1999?19号”解释七的标题“请求权竞合”更是反映得明白无误。
立法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学说通常亦持相同见解(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4页。
崔建远先生早就对“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表达过警惕态度,参见其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已属无疑。
然如前所述,请求权竞合说内部又有不同的主张,对于我国的请求权竞合说到底作什么样的理论构成,殊值探讨。
中心的问题包括:是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还是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抑或另采其他新说?如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又如何克服其缺点?如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又如何论证其理论基础?合同法是否采纳了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呢?该说为德国判例及学者的通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以下就若干重要问题点进行分析。
首先,就责任要件言,比如就无偿保管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后段,保管人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始负责任,此项责任限制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使行为人仅具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成立侵权责任,突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由于过错”(不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限定,殊值怀疑。
其次,就损害赔偿范围言,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的损害赔偿项目,是否适用于基于合同而生的请求权呢?我国学说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有见解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据此,显然是突出两类请求权之间的楚河汉界,否定其相互影响。
但该说同时又认为,如果受害人因选择一项请求权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给予其更充分的补偿,但不能允许当事人根据另外的一项请求权起诉。
这里的赔偿增额,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非基于两相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
而依笔者的见解,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场合,特别是在加害给付场合,债权人当然拥有对固有利益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并非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影响而来。
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没有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再次,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作为对自由竞合说的修正,试图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个互相冲突的场合,寻其可行的途径,藉功能的观念,斟酌当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目的,个别检讨冲突的所在,排除不调和之处,使竞合的两个请求权互相修正。
但既承认两个请求权得互相作用,则事实上已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解释构造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作解释论构成时,可以在修正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基础上进行。
本来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含有“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的内容,对违约方来说不堪重负,因此,我国应当对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加以修正,这就是不允许受害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参见崔建远著前揭书,第166页)。
这一立场,不妨称为“请求权有限自由竞合说”,一方面,表示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表示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异。
总之,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本文的立场如下:(1)责任竞合也就是请求权竞合。
(2)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发生两个请求权(有别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原则上彼此不生影响(有别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同时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允许竞合的规范目的(保护请求权人而非允许他滥用权利),不允许请求权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法释?1999?19号”第30条)。
(4)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请求一次。
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而消灭,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亦随同消灭。
(5)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
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这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