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分析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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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化学分析工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版
化学分析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
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
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目的
制定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化学分析工的操作,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化学分析工岗位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3.操作规程
3.1化验室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3.1.1使用电器设备安全规程。
3.1.1.1在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事先检查电器开关接地线以及机械设备,各部分是否安全可靠。
3.1.1.2开始工作或停止工作时,必须将开关扣严和拉下。
3.1.1.3要更换保险丝时,要按负荷选用保险丝不准加大或以铜丝代替使用。
3.1.1.4电器开关箱内,不准放任何物品。
3.1.1.5严禁用导电器具去清洗电器和用湿布擦洗电器。
3.1.1.6凡电器动力设备超过允许温度时,应立即停止运转。
3.1.1.7定碳定硫电炉两端设安全罩。安全罩严禁随意拆掉,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3.1.1.8禁止水洒在电器设备和线路上,以免漏电。
3.1.1.9凡使用110伏以上电源装置,仪器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线。
3.1.1.10严禁湿手分、合开关或接触电器设备。
3.1.2使用毒品安全规则:
3.1.2.1凡能产生有毒气体和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这些气体是: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氯化氢、二氧化碳、氯、碘、二氧化硫、氧化锰、二氧化氮等。
3.1.2.2进行有毒物质的试验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或面罩、手套,试验后要洗手,试验中禁止饮食、吸烟。
3.1.2.3所有使用过含毒物的溶液,必须由试验的工作人员作一定安全处置合乎
排放标准后再倒入下水道,然后清洗仪器和工作地点。
3.1.2.4工作人员手、脸、皮肤有破裂时,不许进行有毒操作,尤其是氢化物的操作,更不允许。
3.1.2.5有毒液体、生产污水或其它腐蚀性强烈的液体取物时,不许用口吸取,只能用抽气管吸取。
3.1.2.6处理无名药品时,不许用口尝,如嗅其味,可用手掌在药物品表面上空向脸部煽动嗅之。禁止用实验室内的任何容器盛放饮料和其它事物。
3.1.2.7使用水银注意事项:
a.装水银的玻璃器皿。
b.装水银的容器表面应盖一层甘
油,有脏水银应盖一层脏水银。
c.装水银可能与大气直接接通时,不许在表面上覆盖其它物质,应在水银和大气中间接一段内装活性二氧化锰的玻璃管。
d.装水银容器应放在金属质浅盘中,当水银溅出地面时,应填死或以高锰酸钾溶液灌泡。
e.脏水银的回收,可用10%的硝酸(浓度不许再高)在通风柜内处理,分离后用水洗3—4次,先用滤纸吹干,然后再于真空中干燥二小时左右,不许采用加热蒸干。
3.1.2.8遇到下列毒性强烈的物质时,应特别注意安全:
汞及汞盐、铅盐及铅、砷化物及砷、氢化物、白磷及磷化氢、氟化物、二硫化碳、钾钠氨的氯酸盐、铬的化合物、所有的有机化合物。
3.1.3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剂安全规程
3.1.3.1搬运和使用腐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及溴等,要戴橡皮手套、围裙、眼镜,并穿深筒胶鞋。
3.1.3.2搬运酸、碱前仔细作下列几项检查:
a.运器具的强度;
b.装酸或碱的容器是否封严;
c.容器的位置固定是否稳固;
d.搬运时不许一人把容器背在背
上;
3.1.3.3移注酸溶液时,要用虹吸管,不要用漏斗,以防酸、碱溶液溅出。
3.1.3.4酸碱或其它荷性溶液,禁止用嘴直接吸取,如无吸气器可用量筒量取。
3.1.3.5开放盛溴、过氧化氢、氢氟酸、氨水和其它荷性溶液器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开瓶。开瓶时,瓶口不准对人。
3.1.3.6在稀释酸(尤其是硫酸)时,应当一面搅拌冷水,一面慢慢将酸注入,禁止将水注入酸内。
3.1.3.7拿取碱性金属及其氢氧化物和氧化物时,必须用镊子夹取或用磁匙采取。
3.1.3.8废酸、废碱必须倒在专门的缸子内。缸子应放在安全的地方。
3.1.3.9如腐蚀性物质触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1.3.10腐蚀性强烈的物质有:
溴及溴水、硝酸、硫酸、王水、氢氟酸、铬酸溶液、氢氰酸、五氧化二磷、磷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铵、冰醋酸、磷、硝酸银、盐酸
3.1.4使用易燃品安全规则
3.1.
4.1不许将易燃烧的物质反放置在明火附近或试验地区附近。
3.1.
4.2在贮存易燃着火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如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1.
4.3使用在蒸馏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a.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不应有明火;
b.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c.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毫米);
d.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3.1.
4.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