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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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近年来,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劳动被视为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忧罪犯劳动可能导致剥削和侵犯其人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我国罪犯劳动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力求找到一个平衡的路径。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罪犯劳动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劳动有助于罪犯通过付出努力和汗水来改造自我,培养正当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

通过在劳动中学习技能和职业技术,罪犯有望在出狱后立即就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罪犯的劳动也为社会提供了廉价的人力资源,可以为国家的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罪犯劳动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监狱存在着剥削罪犯劳动力的现象。

有些监狱以低廉的工资甚至是无酬劳动来迫使罪犯从事艰苦的劳动,这不仅是对罪犯权益的侵犯,也有损于形成健康的劳动观念。

此外,一些监狱的工作环境恶劣,安全和卫生条件不合格,进一步加剧了罪犯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我们需要对罪犯劳动制度进行重构,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应该确保罪犯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罪犯应该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益保障。

监狱也应该加强对罪犯劳动环境的监管,提高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罪犯能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其次,应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

监狱应该根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求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项目,帮助他们获得实用的技能和资格证书。

同时,监狱应该配备专业的教育教师和职业培训师,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指导,确保罪犯在出狱后能够顺利就业。

另外,我们也应该改变社会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罪犯改造和劳动重建的了解,帮助公众理解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劳动,并且重新融入社会后发挥正能量。

综上所述,罪犯劳动制度需要经过反思与重构。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罪犯劳动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但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

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

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新时期加强劳动改造工作的理性思考经过近十年的监狱体制改革和新一轮监狱布局调整,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全方位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作为监狱工作重要方面的劳动改造工作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但随着监狱工作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刑事法律法规的重大修改和狱内押犯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使新时期的劳动改造工作不适应监狱改革发展的要求,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严重阻碍了劳动改造工作的发展。

在此为全面加强新时期的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一点思考。

一、新时期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面临的问题1、劳动改造管理范围不明。

虽然在监企分开体制下监狱的劳动改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实现了分开运行,监狱劳动改造职能似乎在不断强化,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体制改革不彻底和劳动改造工作目标不明确,至今监狱劳动改造管理的责任范围没有清晰的界限,劳动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中已处于边缘化状态。

劳动改造管理责任范围不明的具体表现在不同的监狱有不同的情形,大致如下:⑴生产管理职责有的完全交给劳动改造管理部门,有的完全由企业生产经营部门负责,有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和企业各管生产管理中一段,双方没有具体界限划分;⑵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只管罪犯生产性劳动改造,罪犯的非生产性劳动未纳入劳动改造范围进行管理;⑶涉及罪犯劳动改造重要内容的劳动项目被看作是生产经营事务未纳入劳动改造管理范畴,以致包括非生产性劳动项目在内的罪犯劳动项目的选择和配置都未纳入劳动改造管理范畴;⑷劳动改造对象的审查鉴定工作似乎可有可无地未开展起来;⑸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和刑释就业指导工作被以教育改造工作为中心的思想指导而早早地归入了教育改造工作的范畴。

2、劳动改造项目不适应罪犯改造需要。

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目的,不仅只是改造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改掉好逸恶劳的恶习,而且还要让罪犯提高技术技能素质,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自食其力自谋生路创造条件。

但长期以来监狱把罪犯劳动项目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事务进行管理,监狱企业往往更多地服从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而不是服从劳动改造罪犯根本目的需要来选择劳动项目。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管区:钮太平摘要: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关键字:罪犯,教育,监狱工作正文: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结合省未管所工作实际,几年来,笔者通过对监狱罪犯改造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未管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谈几点粗浅体会:一、存在的问题(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被其它工作所削弱,在调查中发现,罪犯的“三课”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

现在随着监企的分离,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教育观念滞后,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仍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来开展工作,尤其是对“涉黑、涉毒、涉枪”和顽危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抱守多年传统的教育经验,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

比如:顽危类罪犯的教育与管理只是停留在防止其不闹事即可,至于怎样使其在思想上、行为上真正服从监狱的教育管理,并安心改造,目前还没有好的办法。

这就要求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尽快从传统经验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教育工作理念,以应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

论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如何发挥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

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

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如何使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

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

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

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

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真正有利于监管安全,真正有利于改造罪犯,真正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

监狱劳动改造交流材料监狱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囚犯参与有意义的劳动活动,培养其劳动技能,改造其思想和行为。

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让囚犯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培养其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监狱劳动改造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劳动活动,囚犯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增加就业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囚犯如果能够通过劳动改造提高自己的技能,增加就业能力,那么重返社会的机会将会更大。

其次,劳动改造可以培养囚犯的劳动精神和职业道德。

通过劳动,囚犯可以体验到劳动的辛苦和价值,从而培养他们的劳动意识和责任心。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可以提供囚犯的收入来源,减轻其家庭的负担。

许多囚犯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的家庭可能无力负担监狱生活的费用,通过参与劳动活动,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

监狱劳动改造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农业劳动、工业劳动、手工劳动等。

在农业劳动方面,监狱可以组织囚犯种植、养殖、打理农田等活动,让他们锻炼身体,了解农业生产的过程。

在工业劳动方面,监狱可以与企业合作,提供劳动力,让囚犯参与生产制造过程,学习工业技能。

手工劳动则包括木工、油漆、缝纫等各种手工活动,让囚犯通过手工劳动从事具体的制作工作,提高手工技能。

此外,监狱还可以开展文化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活动,帮助囚犯全面发展。

尽管监狱劳动改造在推进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思想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监狱长期的跟踪和引导。

监狱在进行劳动改造时,需要帮助囚犯认识自己的错误,对改造、悔过有真正的认识。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狱劳动改造需要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以保证监狱劳动改造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囚犯参与劳动改造的认识和理解需要加强。

囚犯参与劳动改造是为了让其重新融入社会,但有些社会对囚犯还存在偏见和歧视,这对囚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带来了困扰。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可见,劳动在改造人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的本职职能是正确执行刑罚,并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和改造。

而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离不开劳动,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是刑罚执行的需要,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刑罚执行的法治行为,目的是通过劳动手段改造罪犯的恶习,培养其劳动技能,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从而实现社会秩序与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此,笔者想从劳动在监狱工作中的价值目标、职能作用以及如何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谈些粗浅的认识,与大家共勉。

一、生产劳动在监狱工作中的价值目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经济仍然是我们的中心任务。

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改造罪犯的内在要求,为改造罪犯服务,也是监狱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那种单纯让罪犯在服刑期间只是“坐吃闲饭”,不参加生产劳动,由国家养起来,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要求,也不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劳动改造人”的理论。

在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大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既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是监狱实现经济效益的需要。

可见,生产劳动在监狱工作中应当遵循和完成的价值目标是:(一)服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需要,实现社会效益。

无庸置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体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必须围绕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去开展。

罪犯的强制劳动,是法律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之一,为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必要的教育改造服务,在劳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监狱改造人的职能,以带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完成不了改造人这个根本使命,监狱工作就会背离法律的初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价值目标就会落空。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也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

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存在着劳动条件不平等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罪犯劳动的种类、强度和待遇与普通劳动者存在巨大差距。

一方面,罪犯被限制在监狱、劳改场所等封闭环境中劳动,不能接触到正常社会劳动环境;另一方面,由于罪犯被判刑,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劳动强度和工时方面缺乏保障,容易出现过度劳动的情况。

这种不平等对罪犯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融入具有负面影响。

其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罪犯劳动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漠视以及侵害罪犯权益的情况。

特别是一些监狱或劳改场所,往往以尽可能多地利用罪犯劳动力为目标,忽视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保护。

例如,一些劳改场所强制罪犯加班以达到生产指标,违反了法定劳动时间,剥夺了罪犯的休息权;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恶劣的劳动环境,罪犯的安全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对罪犯劳动制度进行重构,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在刑罚执行目标方面需要重新思考。

当前,我国法益保护的理念日益凸显,重点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罪犯劳动的重视。

然而,劳动是改造罪犯、使其接受刑罚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帮助罪犯意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培养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罪犯劳动制度的目标定位,不仅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要着眼于罪犯自身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在劳动中重建正确的行为观念,实现人的价值的综合性发展。

最后,我国罪犯劳动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价机制。

由于各地监狱和劳改场所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对罪犯劳动的监管和评价相对薄弱。

这使得一些地方在罪犯劳动实施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罪犯劳动的监督力度,确保劳动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虽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国民的生活水平,但经济发展的地域性,悬殊性也随之加深,犯罪活动也不断的涌现,押犯结构也是越来越多元化,而在押犯结构中,短刑犯所占比例也是持续增高,尤其是2013年1月1日起,由于政策的调整,余刑3个月以上的罪犯都将送往监狱执行,这就更使得短刑犯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部分,具有其它改造手段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短刑犯劳动积极性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而且关系到罪犯思想的稳定与否,进而影响整个监管改造秩序。

短刑犯是指刑期较短的罪犯,本文中短刑犯指原判刑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罪犯或余刑两年以下(含两2年)的罪犯。

由于短刑犯具有刑期短、数量巨大等特点,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去提高短刑犯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短刑犯的劳动改造质量,是我们急需去探索解决的问题。

一、短刑犯在劳动改造中消极的表现: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相当数量的短刑犯对减刑减刑、假释不抱太大的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在劳动改造上表现为“辛苦干活”过一天。

还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过,也是一天。

2、临时做客的心态。

短刑犯因为刑期短,刑罚的处罚作用一般都难以对其心理的矫治效应。

他们往往认为服刑二、三年无所谓,全当在外面“打几年工”,咬咬牙,挺一挺就过去了,管他改造不改造的,甚至有些短刑犯用“人有三哀六旺,人生挫折难免”等论调安慰自己,根本不从思想上找犯罪根源,不用实际行动去积极改造。

他们的行动总体表现为:改造目标失落,缺乏改造动力,把服刑仅当作一个过程和经历。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2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2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

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

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

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

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

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

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

监狱劳动改造业务心得体会监狱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让服刑人员改造自己,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对监狱劳动改造业务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监狱劳动改造强调的是全员参与。

监狱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参与到劳动改造中来,无论是犯罪人员、看守还是其他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让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

而对于监狱工作人员来说,参与劳动改造可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次,监狱劳动改造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

在劳动改造中,不仅要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还要教育他们学习行业知识和规则。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可以让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之后有一技之长,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和生存能力。

同时,培养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也是为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为社会减少犯罪人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

再次,监狱劳动改造要关注劳动心理健康。

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的监禁,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因此劳动改造中要注重培养他们的心理素质。

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

同时,监狱也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避免再次犯罪。

最后,监狱劳动改造要注重社会融入。

劳动改造不仅仅是为了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因此,在劳动改造中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提供就业创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同时,也要教育他们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使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后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综上所述,监狱劳动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帮助服刑人员重塑自我,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他们重返社会。

罪犯改造讨论发言稿范文

罪犯改造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罪犯改造这一重要话题。

近年来,我国在罪犯改造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罪犯改造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国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罪犯改造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我们要坚持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改造是罪犯改造工作的核心,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劳动改造是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通过劳动让罪犯体会劳动的价值,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习惯,从而为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我们要注重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罪犯在服刑期间,往往存在心理障碍和情绪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罪犯化解心理矛盾,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使他们在改造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四,我们要加强社会帮教工作。

罪犯的改造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群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让罪犯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第五,我们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是罪犯改造的基础,要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和严肃。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队伍建设。

罪犯改造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

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担当,为罪犯改造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罪犯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

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得方式得思考目前监狱押犯结构变化、减刑假释政策得变化,加上管理缺乏有效得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着罪犯得劳动积极性,从而导致劳动自觉性不高得现象普遍存在。

而随着改革得不断深入,现代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得管理模式,管理得重心由“物"转向“人",这就是社会发展下得必然趋势。

现代管理得核心内容,就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得积极性,把潜在得生产力变成现实得生产力。

立足于此,来思考影响与制约劳动效率提高得关键因素,并探索如何来调动罪犯得劳动积极性,确保完成奋斗产值,这已成为创新监狱管理得新课题。

一、推进专教共管制度与互监组制度,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劳动改造,就是重新塑造罪犯权利意识与思想道德意识必要得手段。

罪犯在监狱内得劳动,并不就是为别人创造价值,就是为自己能成为自食其力得劳动者而劳动.监狱不就是福利机构,更不就是慈善机构,它就是国家机器得组成部分,就是国家暴力机关。

罪犯在监狱得吃、穿、住、用、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以及医疗卫生与医疗防疫等,都就是由国家先期投入,罪犯必须在改造中用劳动所得进行后期补偿。

罪犯在劳动中所得产品,利润非常低。

摒除罪犯错误得劳动观点,这对调动劳动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得作用。

罪犯虽然在密闭得环境中,但作为信息时代,总会受到这样那样得困扰,来自家庭、来自社会、来自同改得,我们一直坚持“人性本善”,人得思想与灵魂就是可以改造得,思想又就是行为得向导。

因此,教育改造在改造中得作用也就是不容忽视,只有端正了她们得劳动改造态度,才能正确得瞧待劳动,行为方面才会有一个良性得循环.个别化与集体教育相结合,落实专教共管制度.打击治标,教育治本。

科学地运用第四大改造手段-——-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则就是通过运用心理科学得理论与技术矫正罪犯错误得认知、不良得行为习惯、人格障碍与治疗心理疾病,使罪犯心理健康,心态正常,积极主动得去改造自己。

对待那些无理不完成生产任务、消极怠工得罪犯,没完没了得指责,或者一味采取严厉得严管、禁闭,只能导致这部分罪犯得“破罐破摔”,充其量只能维持一种短暂得、表面得、静态得、强权高压下得稳定。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李周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

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

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

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

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

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

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

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

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

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

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

增强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意识讲话稿_

增强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意识讲话稿_

增强服刑人员劳动改造意识讲话稿_树新风,增强劳动改造意识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增强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意识。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使你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一、劳动改造的概念与定位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经济效益。

然而我们首先要搞清劳动改造的真正含义。

随着刑法理念的创新和深化,它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为此,劳动改造重新定义为:刑罚执行机关以组织罪犯劳动为手段,通过依法、严格、有序、文明、高效的劳动组织与管理,培养罪犯劳动素质,使其掌握劳动技能,改正不良恶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为目的的活动。

二、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而是改造罪犯的手段:当罪犯刑满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中的地位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载体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服刑人员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对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2)

对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2)

对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2)对罪犯改造现状的思考一、干警要克服执法陋习。

有些干警习惯于君临于罪犯之上,居高临下,颐使气指;习惯于做罪犯的家长、父母官,而不习惯与罪犯平等对话,更不理解对罪犯的执法改造意识。

这些执法陋习必须克服,否则会导致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些干警在与罪犯进行教育和个别谈话之中,要求罪犯蹲下,甚至有些干警不让罪犯蹲下,自己就找不到谈话的“灵感”,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蹲下讲话的,作为罪犯来讲必须要接受惩罚和改造,但不是非得用蹲下讲话这个方式,蹲下本身就使罪犯自觉低人一等,一个人一旦失去自尊,会好管理吗?我认为取消谈话中罪犯蹲下,是非常有必要,也是有利于改造的。

再有一点就是努力降低对暴-力手段的崇拜和依赖,要把它作为最后手段和不得已而为之。

暴-力崇拜和暴-力依赖是干警管理无能的表现,具体到管理人员个人,多半是其素质低下或者是工作方法贫乏的证明。

二、尽快探讨监狱改革新路,要使监狱脱离生产、抓效益的职能,实现监狱与企业分开。

监企不分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的最大因素,但是如何改革,是摆在全体监狱工作者面前的难题,改制后监狱企业主要任务,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和生产手段,是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运行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个目标,监狱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要适合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有利于增强罪犯刑满释放以后适应社会的能力,这将使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放出来,轻松上阵,全力以赴完成好“改造人”这一根本任务。

三、探索直接管理新路子,加强执法指导。

在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的时候,要注重针对罪犯个别情况进行教育,切不能“一刀切”,对罪犯整体和个体管教要由刻意追求罪犯规矩听话向注重调整罪犯心理转变。

过去讲,只许罪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不许罪犯乱说乱动,这些都是过去的常用词。

这个方法不妥,没注重人的心理,应该去改变。

对于基层干警的执法,要加大指导力度,不能说将干警放到岗位上,只是一味压任务,更要对他们进行关心,解决他们在执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因为作为监区干警,他们的职权有限,需要上级配合和支持,才能搞好直接管理。

五大改造视野下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思考

五大改造视野下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思考

Thoughts on Improving the Positivity of Criminals'Labor Reform with the Perspective of Five
Major Reforms
作者: 王莹[1]
作者机构: [1]四川省荞窝监狱,四川凉山615302
出版物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86-88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监狱企业经济;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
摘要:监狱引进生产项目后,由于环境制约、劳动经技能培训不到位、管理理念和方法陈
旧、劳动报酬或劳动成果的转化不够、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主动性不高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充分
发挥监狱生产作为一种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载体的实际效用。

监狱可以采取调动罪犯的改造主
动性、促进罪犯养成良好习惯、提高罪犯职业技能、培养罪犯核心价值观、丰富劳动报酬使用
途径等相应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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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

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

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

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

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

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

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

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

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

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

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

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

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和支持,及时兑现“奖励分”和各种比如零花钱、加菜、和亲人共餐,到狱内超市购物等“物质奖励”,同时以加菜、共餐等灵活的方式奖励获胜团队或班组,将罪犯竞赛劳动奖励落到实处,让罪犯分享劳动成果。

只有诚信才能长久,只有说到做到,才能赢得拥护与支持,否则就是“狼来了”,谁也不信,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思考二:及时表扬鼓励进步,传递正信息、凝聚正能量。

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是促进罪犯进步的正信息、正能量。

目前,各个监狱都能按照规定对罪犯开展周讲评、月评议活动,在讲评活动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生产劳动方面的讲评内容,对生产进步罪犯的表扬鼓励方面的讲话不多,也不及时。

由于我们的忽略,无意中可能给这类罪犯的心理产生一种失落感,误以为自己的劳动成绩得不到认可和肯定,引发失衡心理,扼杀了他们的劳动激情,导致劳动积极性下滑。

相反,在讲评中增加生产劳动这方面的内容很有必要,尤其是要及时表扬和鼓励生产进步的罪犯,往往比传统枯燥的批评教育更能激发罪犯的斗志。

只要罪犯今天的成绩比昨天进步,就应该祝贺他,肯定他,赏识他,给他带“高帽”,传递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使罪犯在监狱警察的表扬中感受到被重视的感动,自己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从而信心倍增,动力十足,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下一个生产,激发罪犯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激情,传递正信息,凝聚正能量,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益。

思考三:运用奖励激励措施,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

激励能使人振奋,能激发创造活力,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收到什么样的实际效果。

对罪犯的激励措施和方法有很多。

一是减刑、假释等法定激励。

缩短刑期,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获人身自由是绝大多数罪犯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和强烈愿望。

我们就是要抓住罪犯对自由的渴望,鼓励他们积极劳动,多创产值,多捞奖励分,以奖励分换取早日减刑、假释,重获新生。

二是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对激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那些不需要奖励分的罪犯,吸引力更大,广泛受到欢迎。

物质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必须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才能收到最好的激励效果。

而且要以罪犯创造的产值大小为依据,体现“公平”原则和“多创造价值多得回报”的理念。

建立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与物质奖励直接
挂钩制度,体现“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

以分折奖,根据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物质奖励形式,可以兑现成不同金额的超市购物,不同次数的加菜小炒、亲情共餐、亲情会见、亲情电话,还可以兑现成不同天数的休息,不同价格的香烟、吸烟次数和区域,甚至可以按比例提成劳动酬金或奖金,如果服刑期内消费不完,罪犯出狱时还可领到未消费的奖金等。

目的就是尽力挖掘罪犯的生产潜能,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生。

罪犯愿意劳动,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就可以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思考四:开展个别和集体谈话教育,化“消极”为“积极”。

打击治标,教育治本。

对待那些无理不完成生产任务、消极怠工的罪犯,没完没了的指责,或者一味采取严厉的严管、禁闭,只能导致这部分罪犯的“破罐破摔”,充其量只能维持一种短暂的、表面的、静态的、强权高压下的稳定。

而内在的、自愿的、持久的稳定对于监狱来讲才最为难得。

一是对待“消极”罪犯。

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或者“开小灶”对他们进行小范围集体训话,进行补充教育,旁敲侧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不让“问题”积压和过夜,将生产鼓励落实到个别教育中,在监狱警察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中,逐个完成劳动鼓励,最终使这部分罪犯尽快投入到积极生产的行列中来,化“消极”为“积极”。

二是开展对班组长管理层罪犯的集体教育。

罪犯班组长是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罪犯骨干,他们在罪犯群体中往往有一定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他们的作用不可低估。

因此,注重抓好罪犯班组长的管理,定期召开班组长座谈会,加强对大组长、班组长等管理层罪犯的集体教育,肯定他们的功劳,给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理解、支持和帮助,充分调动他们敢管事、会做事、多做事,做成事的本领,对完成共同的目标任务,实现生产的新发展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于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一直是当前监狱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监狱的做法不一,见仁见智,各有千秋。

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框架内,只要能够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实现稳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方法,都值得我们去尝试和实践。

只要我们抱着求真务实的态度,研究不停,创新不止,就一定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更多、更好的方法,以全面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改造氛围,以生产促改造,以改造保稳定,构建平安监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服
务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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