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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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培训课件

环保税培训课件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01 5章
02 28条
03
3500余 字
04 2张附附件表
C目录 ONTENTS
1 纳税人 2 征税对象(税目、税额) 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4 税收减免 5 征收管理 6 举例
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大气、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 (大气、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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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排染放物量为污染当量数 固(体固废体物废为物排)放量
噪声为超出国家标准的分贝数
名词解释
• 当量:指与特定或者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
• 污染当量: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
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
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
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第二十五条)
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 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 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 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 行。
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
· 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 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 污染物的;
几类特殊情形纳税送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达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 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 殖场。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鄂环办〔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2〕5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鼓励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试点内容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单位及应满足的条件(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草案送审稿)》,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种成分的含量高于国家或者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的现象。

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整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政策,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保障,建立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六条【土壤污染治理产业培育】鼓励、倡导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推动土壤污染第三方机构治理及其产业化,引导土壤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鄂环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实施日期】1997.12.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送审稿)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送审稿)

附件: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建立固体废物回收网络,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六条(产生者责任)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送审稿)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送审稿)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

在省内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辖区人民群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意识,并对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章相关职责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择无毒无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设计及生产方案,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可回收利用的规定,并在其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销售商、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并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电器废弃物等交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

第七条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许可制。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环办[2011]32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1]32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经厅党组研究,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2009年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经厅党组研究,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全省工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污染场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和技术评估,组织、指导、监督污染场地的现场防护、清理、废物转移、处置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职责。

(二)增加实施并指导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三)增加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和项目职责。

(四)增加负责统一编制并发布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职责。

(五)增加参与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上市(融资)项目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核查职责。

(六)增加参与推广能够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组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

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送审稿(doc 54页)

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送审稿(doc 54页)

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送审稿(doc 54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城市花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送审稿)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项目名称:“城市花都”(暂定名)建设项目评价单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法人代表:李倦生评价室负责人:田子贵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708号发证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单位:智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人员:陈凌、陈康义、谌瑶、黄新然、蒋美姣、刘霞、李妍妍、李凤鱼、万芳、魏光文、周子炎编写组长:周子炎审核:田子贵、胡君编制日期:二OO六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项目由来1.2编制依据1.3评价目的1.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2 建设项目概况及初步工程分析2.1项目概况2.2基础工程规划2.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2.4初步工程分析2.5拟定环境保护措施3 环境概况3.1自然环境3.2社会经济环境4 环境质量现状4.1水环境现状4.2大气环境现状4.3 噪声环境现状4.4 生态环境现状5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及环境因子筛选5.1环境影响要素的识别与分类5.2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确定5.3评价专题设置及评价重点6 总体原则6.1执行标准6.2评价工作等级6.3评价范围6.4主要环境保护目标7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7.1工程分析7.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3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7.4大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7.5声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7.6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7.7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7.8生态环境影响与生态保护7.9污染防治和不利影响的减缓措施7.10公众参与7.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7.12 项目总体规划综合论证7.13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7.14结论8 提交成果8.1章节设置8.2实施进度8.3工作分工8.4经费预算9 附图附图9-1“城市花都”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9-2“城市花都”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图9-31 总则1.1项目由来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9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07]3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鄂环办[2007]33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通知
(鄂环办[2007]3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6年第33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信息的定期发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7年起,各省辖市要在每年6月5日前发布本市上一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有条件的城市以公告的形式直接在媒体上发布,暂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予以发布。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的信息资源,统计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市区及辖区内的县及县级市。

四、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及发放情况;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在内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附属内容包括信息发布城市、机构、日期、周期、来源等。

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公告(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五、各地应将信息发布情况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的通知-鄂建〔2018〕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的通知-鄂建〔2018〕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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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鄂建〔2018〕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
现将《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9日
——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一网上办税服务开户
(4)银 行开户许可证或账 户账 号开立证 明原件及复 印
一发票领用
件。
2.所需资料 :
(5)发票专用章印模。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 申请表》(一式
六 、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 自身实际选
二份)。
择一次性集 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 ,也可以选择先行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一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一财务 员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
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一 授权 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
(委托)划缴协议一发票票种核定_+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办税 服务厅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可先核定不超过月增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 四项规
税起征点金额 的定额发票用量 。需使用增值税税控发票 的 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新办个体T商户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比照增值税小规模人 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 3)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
和应纳税额。
病床数大于 20张的 医院按照环保税法所 附《禽畜 养殖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
业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 1)规定 示期限为5个T作 日。
计算污染当量数。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
污染当量值
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并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0.1.3)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0.1.3)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1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的集中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利用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本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资金投入,采取措施推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促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本市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成果;普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防范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意识。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第八条本市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本市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列入名单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鄂环审〔2021〕15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鄂环审〔2021〕152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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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鄂环审〔2021〕152号
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
你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收悉。

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复函(赣环固转函〔2021〕535号)意见(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在污染治理及环境管理上存在问题,我厅不同意湖北楚凯冶金有限公司将其产生的1000吨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18-48)跨省转移至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利用。

),我厅不同意你单位将产生的1000吨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18-48)跨省转移至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9日
——结束——。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

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22年6月1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及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市、区(含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负责查处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

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

湖北固体废物管理系统

湖北固体废物管理系统

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企业申报操作手册1.1.企业注册企业获得环保部门发放的验证码之后,访问系统 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

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填写注册的企业用户信息,并填写注册申请码,最后还需要选择企业类型。

填写完成之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注册。

注册成功之后企业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的申请业务办理。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要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报功能,请执行以下操作步骤:●企业登陆网址点击“点击登录”图标●输入用户名密码,输入后点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之后企业点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菜单。

●打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页面如下图:●点击页面上的“新申请”按钮:选中“其他类型”申请,并点击“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按钮。

处置”之和,填写完之后点击“下一页”按钮。

注:系统中的“上一页”和“下一页”按钮具有保存功能。

●填写申请单位信息,如果企业非首次申请许可证,申请单位信息会自动带出:●填写地表水、地下水和突然功能和检测本底。

页面中的附件上传为选填。

●填写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页面中的附件上传为选填。

●填写厂房面积,这个页面可以不填,但是如果需要填写,“总面积”必须要大于其他项之和。

●填写设施所在地地质结构,页面中附件上传为选填。

●填写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点击“添加”按钮会弹出危险废物的选择页面,点击每种危险废物前面的图标可展开显示小类。

然后选择危险废物,选择之后点击保存。

注:左上角的为全选,请谨慎选择,如果不小心误选为全部危险废物,请点击“删除全部”按钮,然后重新添加危险废物。

●填写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点击“添加”按钮弹出详细的填写页面,页面中需要上传附件,附件格式为jpg。

其中“主要设备”和“可预处理的危险废物”,都是通过点击“添加”按钮来实现。

填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艺:点击“添加”按钮弹出详细填写页面:这个页面和上一个页面很像,但是“利用/处置类型”中需要注意,所有“利用设备”的利用能力应该与第一页签中的“其中利用”相等,“处置设备”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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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建立固体废物回收网络,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六条(产生者责任)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供销等部门负责固体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拣回收和处理等设施,实行无害化处置;并对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回收及病死畜禽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有奖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十条(利用优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对产生的废物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

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申报登记)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建立固体废物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固体废物档案应包括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但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鼓励集中处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四条(收费政策)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保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固体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原则,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置具体收费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经营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运输固体废物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在可能情况下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第十六条(污染场地修复)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固体废物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修复方案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和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对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者搬迁的单位已污染场址的修复,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固废场地要求)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固废处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水陆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并在到达车站、机场、港口后及时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九条(露天焚烧管理)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焚烧处置设施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覆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械过滤网、生活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对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优先进行综合利用;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置,禁止露天焚烧、随意填埋。

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收缴的执法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条(电子废物处置)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和规划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废旧电子产品收购单位及个人的监管,禁止将其收购的废旧电子产品提供给非法加工者。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或者临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电子废物应当由列入名录或者临时名录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或者临时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未列入名录或者临时名录的单位拆解、利用和处置。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子废物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产生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泥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自行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处置方案,并在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前将代为利用或者处置污泥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施工垃圾的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场所,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清理车辆的设施,出场车辆应当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清运施工垃圾时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推行农村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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