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自律原则: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3.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监管第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收购、投资等活动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申报经营者集中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六条公司在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应主动向政府部门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限制竞争行为防范第七条公司不得从事以下限制竞争行为:1. 搭售、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权;2. 实施价格歧视,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3. 通过协议、决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5.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章反垄断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垄断法培训,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网络等形式,宣传反垄断法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垄断文化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反垄断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垄断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
注会《经济法》考点:经营者集中越来越近,现阶段备考应注重知识点的查漏补缺,店铺整理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帮助大家强化备考,顺利过关!【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1.两阶段审查(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2)第二阶段审查(并非必然经过,90日+60日)2.简易案件(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1)决定的类型①禁止集中决定;②不予禁止集中决定;③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docx
经营者集中的重点条文及案例研究1、主要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三)《审查规定》第四条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案例1:(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本次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
2018年9月13日,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签署《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章程》,设立合营企业杭州快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北京车胜持股3.23%,时空电动车持股96.77%。
2018年9月2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给予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申报标准:《标准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广大朋友们,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引言经营者集中是各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它是经营者开拓市场或是进入新市场,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一种方式。
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经营者集中能够改善一定的经济效益,提高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但是由于一定的集中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使得一些阻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因此,关于经营者集中成为世界各国法律规制的重要对象,在我国,经营者集中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二、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般来说,“经营者集中”是指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或从企业获得重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合并、股份购买、资产购买、经营协议等方式实施的对竞争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政策,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存在差异的。
?拦犊死扯俜ā返?条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它资本份额。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它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
”欧盟《关于规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规则》第3条将经营者集中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资产的购入、契约或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在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结合,谓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1)与他事业合并者;(2)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3)受让或承租他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4)与他事业经常共同经营或受他事业委托经营者;(5)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或人事任免者。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市场 的效应 , 对市场结构产 生影响 。各国的反垄断法通常对 有 关 经 营 者 的 影 响 ;5 经 营 者 集 中对 国 民经 济 发展 的影 响 ;6 () ( 经营者集 中加 以约束 , 一般手段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 者集 中实 )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 因素 。
机 部分 , 以 实现 经 济 资 源 的 优 化 配置 和 合 理 流 动 。造 成 经 济 者 可 以实 施 集 中 。 反 垄 断 执 法机 构 审 查经 营者 集 中 , 当考 虑 可 应 力 量 过 度 集 中 的 企业 合 并 对 竞 争 和 经 济 发 展 也存 在 重大 弊 害 : 下 列 因 素 : 1 参 与 集 中 的经 营 者 在相 关 市场 的 市场 份 额 及 其 () () () 经营者集中加大 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 断协 议的危 险性, 使 对 市 场 的控 制 力 ; 2 相 关 市场 的 市 场 集 中度 ;3 经 营 者 集 中 其 他 竞 争 者 的 处境 更 加 不 利 , 并产 生 了阻 却 潜 在 竞 争 者 进 入 相 对 市 场 进 入 、 术 进 步 的 影 响 ; 4 经营 者集 中对 消 费者 和 其 他 技 ()
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 有法律效力 的统计数据 。
其 他 经营 者 的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对 其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
2 .加大对应予申报而未申报 的经营者集 中的查处 力度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此前国务院 《 关于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内企业的规定》 已经 规 由于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采用 的是企业 自行 申报 、 就
二、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 中的规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习题作业答案——第三章 第8讲 经营者集中胡的法律规制1.答:(1)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果:1)积极效果: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技术革新和加剧企业间的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消极效果:相关市场内竞争者数目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危害消费者权益;容易滥用市场优势造成市场进入障碍等。
(2)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3)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说明2.答:(1)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
这一现象既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可能引发垄断问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经营者集中,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常见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当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呢?首先,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当少数几个大型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时,它们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经营者集中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
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加,创新的动力也可能受到抑制,这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通常是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的。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就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程序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初步审查一般在30 日内完成,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90 日。
进一步审查则在90 日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在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审查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第二章 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不感兴趣。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
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
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 苏联和东欧集团
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 国家大约有84个。
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 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 经济。
1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2
3
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 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 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 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
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三)强制交易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 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 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 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
行业协会作为合法、独立的组织,易于 在职能实施过程中隐蔽其限制竞争行为,难 以发现与区分。
自2006年以来,方便面原材料的价格不断
上涨,持续到2007年上半年,仍无下降趋势。
棕榈油,从2006年均价4200元/吨,猛
增到2007年的8000元/吨。
面粉价格也由2006年的2.04元/公斤,上
涨到2007年的2.16元/公斤。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操纵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含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有关市场,或者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有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企业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应当在界定有关市场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与有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或者者销售量在有关市场的比重。
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包含有关市场的进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与进入障碍、有关市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市场透明度等。
(二)该经营者操纵销售市场或者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操纵销售市场或者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包含操纵采购或者销售市场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者优先获得原材料的能力等。
原材料包含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有关设备等。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
财力与技术条件,包含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因素。
关于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的分析,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企业的财力与技术条件及其对有关市场进入、扩大产能等的影响。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
经营者集中
(一)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
第三条: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 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 率超过50﹪。(草案)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 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 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调查。
被禁止
但是,“度”的判断标准由于不同行业的市场 竞争程度不同,无法简单的用单一的市场占有率来 判断, 因此在 我国的 《反垄 断法 》 中没有 对这个 “度”做明确的规定,而是采用提起申报标准的方 法,让符合申报标准的企业提起申报,然后由《反 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 施集中”。 申报标准具有双刃性,定得过低,企业集中 动辄就要申报,不利于企业集中产生规模效益, 也会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而申报 标准定的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 断。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 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4
二、经营者集中分类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分类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 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5
思考:
企业为何要合并? 为何政府要干预企业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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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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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超过1800,这个 市场就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 样市场上,如果合并行为使得HHI指数 提高不足50(150)个点,则不会发生 反竞争效果,如果提高50(150),必 须进一步分析。
27
集中申报的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 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 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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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 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 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 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 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 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 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 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 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 月十八日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1.在积极效果方面
(1)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
(2)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3)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在消极效果方面
(1)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2)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申报和自愿申报。
我国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立法。
《经营者集中》课件
分类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可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 中和混合集中。
纵向集中是指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集 中,这种集中通常不会对市场竞争产 生太大影响。
横向集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之间的集中,这种集中最可能导致市 场垄断。
动全球经济的整合与优化。
反垄断政策趋严
国际社会对反垄断的关注度提高 ,各国政府将加强跨国经营者集 中的审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环境。
技术创新驱动
技术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将增多, 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 计算等新兴领域,技术创新将促
进企业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
国内政策走向
强化反垄断执法
我国政府将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严格审查经营 者集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技术优势 应对市场竞争。
寻求合作共赢
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战略合作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市场 竞争力,同时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促进经济发展
合理的经营者集中有助于 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经 济发展。
审查标准
市场份额标准
判断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是否过大,是否存在市场垄断风
险。
市场集中度标准
评估市场集中度,判断市场结构是 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集中的情况 。
竞争影响标准
分析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判断是否会损害市场竞争。
《经营者集中》PPT课件
目录
• 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与分类 • 经营者集中的影响 •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 经营者集中的案例分析 • 经营者集中的未来展望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相关条例摘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要紧结合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有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要求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等方面论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内容,并阐明其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有关市场前言以企业合并、收购等为代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当前世界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
经营者集中行为一方面带来了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经营者市场优势地位的产生或者者巩固经营者已经存在的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市场优势地位被滥用的危险加大,经营者之间共谋与串通的危险加大。
有鉴于此,在世界各国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中,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是其中要紧的考量因素。
随着2008年8月1日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中国关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也渐趋完善。
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禁止该集中,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高度关注。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中所使用的“经营者集中”,借鉴了欧共体关于企业集中的制度规定。
根据欧共体《关于操纵企业间集中行为的理事会第4064?89号条例》,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的从前独立的企业所实施的合并行为;或者者至少已经支配了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或者者资产的购买、合同或者者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对其他的一个或者者一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者者部分的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支配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条例前言部分所作的说明,这里所指的集中,是指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结构永久变化的行为,而不是短暂的企业合作。
目前,各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并不一致,除了欧共体法律中的集中之外,还有合并、结合、兼并、收购等称谓。
但是,从欧共体法律中直接翻译而来的“集中”一词较为恰当。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名词解释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名词解释
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的一种方式,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
反对经营者集中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运作的正常进行。
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集中为反垄断法规制度的三大行为之一,因此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
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竞争政策主要指,通过自由竞争实现企业的规模、企业行为、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以促进资源在产业内自由、合理配置。
因此,在现代西方经济政策意义上,竞争政策被视为自由竞争政策的同义语。
由于反垄断法以限制和禁止的方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其必然涉及竞争行业与非竞争行业的划分,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经营者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经营者集中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利于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过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会使得某一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力大大加强,形成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该经营者就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限制市场中健康的竞争行为,进而破坏竞争秩序。
规制经营者集中,如何适度把握经营者集中,使得合法合规的集中行为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又能及时规制不良集中行为的发生,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这就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制定一套
明确的规范制度,因此《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核心法律,将经营者集中制度纳入其中并作为核心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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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指南, 根据美国指南, 在市场的赫尔芬达尔指数不 1000的情况下 的情况下, 足1000的情况下,该市场是一个没有集中的 市场; 市场; 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为1000至 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为1000至1800 (欧共体 1000-2000), 这是一个中度集中的市场。 1000-2000), 这是一个中度集中的市场。 在这样市场上,如果合并行为使得HHI指数提 在这样市场上,如果合并行为使得HHI指数提 高不足100(250)个点, 高不足100(250)个点,则不会发生反竞争 效果,如果提高100(250), ),需要进一步分 效果,如果提高100(250),需要进一步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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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商务部) 申报(-商务部) (-商务部
初步审查( 日 初步审查(30日) 不进一步审查或 逾期未决定 禁止集中并 通知经营者 公布 同意集中
进一步审查( 日 进一步审查(90日)
附条件同意集中
同意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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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2008年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 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 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 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反垄断法》 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 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 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 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 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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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 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 收购安海斯收购安海斯-布希公司案 (ANHEUSER-BUSCH ANHEUSERCOMPANI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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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博集团(InBev),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 英博集团(InBev),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 时鲁汶的啤酒公司,为全球第二大酿酒公 鲁汶的啤酒公司,为全球第二大酿酒公 司 。 2006年,英博集团市值达到306亿欧元,全 2006年,英博集团市值达到306亿欧元,全 球销售额133亿欧元,净利润32亿欧元。 球销售额133亿欧元,净利润32亿欧元。 2008年,英博购并了安海斯-布希,将成立 2008年,英博购并了安海斯-布希,将成立 的英博-安海斯-布希公司将成为世界最大 英博-安海斯-布希公司将成为世界最大 的酿酒集团。英博在中国有20家啤酒厂, 的酿酒集团。英博在中国有20家啤酒厂, 奉行的是区域性品牌战略:在浙、苏拥有 宁波KK、温州双鹿、台州石梁、衢州新国 宁波KK、温州双鹿、台州石梁、衢州新国 光、南京金陵等子品牌。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集团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2008年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2008年9月3日 宣布将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 宣布将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 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总金额不超过24亿美元 亿美元。 交易总金额不超过24亿美元。该公 司还表示,控股汇源果汁近66%股 司还表示,控股汇源果汁近66%股 份的三大股东已对该交易作出不可 撤回的承诺。 撤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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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斯-布希(Anheuser-Busch,简称ABC) 安海斯-布希(Anheuser-Busch,简称ABC) 是美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公司,市占率为 是美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公司,市占率为 48.8%。 48.8%。 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 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 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 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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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芬达尔——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赫希曼指数
赫芬达尔——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反映市场集中 ——赫希曼指数是反映市场集中 度的综合指标,简称HHI指数。 HHI指数 度的综合指标,简称HHI指数。 计算某一市场上50家最大企业(如果少于50 50家最大企业 计算某一市场上50家最大企业(如果少于50 家企业就是所有企业) 家企业就是所有企业)每家企业市场占有份 取百分之的分子)的平方之和。 额(取百分之的分子)的平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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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 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 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 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 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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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机构-商务部 3、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 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 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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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 反垄断法》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 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 的影响;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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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的规制的原因 经营者集中可以产生两方面不利于 竞争的后果: 竞争的后果: 一是产生或者加强企业的支配地位; 一是产生或者加强企业的支配地位; 二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协调的后果。 二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协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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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一)申报 1、申报条件: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 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 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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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企业为何要合并? 为何政府要干预企业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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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
(一)企业合并的动机(利) 企业合并的动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 在其《通向垄断和寡占之路———兼并》 ———兼并 在其《通向垄断和寡占之路———兼并》 一书中指出,“ ,“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 一书中指出,“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 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 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 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 是通过某种程度、 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 起来的, 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 扩张成长起来的。 扩张成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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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超过1800, 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超过1800,这个 市场就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 市场就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在这 样市场上,如果合并行为使得HHI指数 样市场上,如果合并行为使得HHI指数 提高不足50(150)个点, 提高不足50(150)个点,则不会发生 反竞争效果,如果提高50(150), ),必 反竞争效果,如果提高50(150),必 须进一步分析。 须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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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 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 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 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 、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 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 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 28.56%的持股比例; 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 北京燕京 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 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 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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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集中度界定
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供给者或消费者集 中的程度, 中的程度,通常用市场中较大企业在消费 者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大小来表示, 者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大小来表示,市场集 中度越高, 中度越高,少数大企业占据的市场份额就 越高,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也就越强。 越高,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也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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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掏出179.2亿收购汇源 可口可乐掏出179.2亿收购汇源 汇源果汁的百分之百纯果汁占据 中国42.1% 中国42.1%的纯果汁市场份额 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额 达26.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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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二、经营者集中分类 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 四、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制度 五、经营者集中危害竞争的判断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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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 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 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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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 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 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 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 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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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 95号 第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 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2008年 一、审查程序。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 10日,英博公司向商 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 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 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 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 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 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 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 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 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