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论文保障性住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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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论文保障性住房论文

保障性住房市场公平分配研究

内容摘要:文章通过对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性缺位的研究,得出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并得出结论:在现阶段规制政策执行力缺失及信用违约成本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保障住房市场的公平分配需要引入罚金与刑罚作为规制的手段,并且加快完善相配套法律及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支持收入状况评定,直到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住房专业性机构。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市场分配公平

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密集讲话更是引起广泛关注,保障性住房建设已成为中央调控楼市的重要目标。据估算,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投资接近8000亿元,中央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决心之大,可见一斑。今年是近几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最大、任务最重的一年。

住房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国民的住房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我国政府也不

例外,自1998年住房实行货币化改革之后,出台了“富人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最困难的居民享受政府补贴的廉租房”政策,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在实践运行中,保障性住房市场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现状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有待加强

1997-2008 年,尽管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从185.5 亿元增加到982.6 亿元,增长了429%,但其占城市住房投资比例却从12%下降到 4.45%。1998-2007 年,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虽然从1700 万平方米增加到3500 万平方米,但从2001 年开始,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面积从绝对额上确是下降的。根据2008 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已经建成的廉租房只有350 万户左右,廉租房的保障面积尚不足5‰。中央财政无法全包廉租房资金缺口,只能很有限地解决部分困难地区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按照相关政策,廉租房建设资金应以财政供应为主。然而,实际上只有少数城市可以做到。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廉租房的建设和推广远未达到预定目标。2010 年上半年,由于房价过快上涨带来的社会及中央政府压力,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河北省2010 年将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5 万套,廉租住房保障达到12.71 万户;浙江省将重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这项工程包括全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1 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00 万平方米以上;广州市2010 年本级政

府性住房基金支出为8.1 亿元,用于廉租房基金支出6.7 亿元,比2009 年多出2.8 亿元。

(二)政策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

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和

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公积金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依照工资一定比例同时缴纳同样的份额,受制于单位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因此导致单位效益好、收入高且稳定的非低收入阶层受益较多,而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收益较少或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范围

之外。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根据对北京、西安、太原三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经济适用房主要满足了中等收入偏上家庭的需要”。从经济适用房的受访业主的家庭收入情况看,北京市受访业主中属于较高收入以下的家庭占51.9%,属于较低收入和低收入的家庭占22.3%,属于高收入的家庭占25. 8%。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范围的界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才是政策保障的对象,对照于对北京的调查结果,只有22. 3%的业主属于覆盖范围内。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享受的保障住房本应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但实际中这部分非政策对象群体却依然享受政策保障。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

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混乱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与购买,为何会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呢?大多数人认为,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力是导致种种怪现象的根源。文章通过调查了解到按照北京目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大致可分为按类领表填表、核定总额、登记备案、网上公示持证购房六个步骤,而现有管理流程却存在诸多漏洞。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是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收入考评体系,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很多高收入人群钻了政策的空子。调查发现,仅从回龙观、天通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暴露出的问题,就可判断一些房主“所在单位核准盖章”为虚假信息大开方便之门。弄虚作假除了隐瞒收入外,还包括职称“低职高报”,行政级别“突击提拔”等情况,通过一系列的障眼法,达到享受更多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目的。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董藩指出,诸多怪现象显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受到了开发商的“操纵”。具体表现是:一些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定户型、定面积、定销售对象,导致住宅面积过大、总价过高现象。排队、放号、摇号等都是开发商说了算,留下了很大的炒作空间。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北京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出现的“长队现象”,不排除有开发商故意炒作之嫌。

(四)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及相关政策缺失

对低收入家庭采取住房保障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合理界定收入的

办法,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合理的收入标准和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对于收入监督系统均尚不健全,这对审核居民收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缺乏有效的统计和监管机制是我国目前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最大障碍之一。以江苏苏州为例,申请廉租住房的六个条件之一就是涉及到收入问题。由于银行不允许查询私人账户,致使一些申请家庭的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目前,虽然已采取了通过街道居委会公示、监督等方式,但严格界定还是很难做到。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不少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因收入增加或条件不符而退出廉租保障的人却寥寥无几。退出机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一个无底洞,一方面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而另一方面不该享受的人却不合理地享受了社会资源。

造成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收入标准评估的模糊性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千差万别,各地对于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审核的标准各异。1994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因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有的把中低收入理解为包括70%的城市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有的则理解为涵盖30%的城市中等偏下加低收入家庭(除了作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最低收入的10%家庭)。2003年以后,各地政府都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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