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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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航“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营业部业务操作手册V1.0

(对外)金航“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营业部业务操作手册V1.0

金航“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营业部业务操作手册二〇一一年九月目录1柜台系统 (3)1.1 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与查询 (3)1.1.1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 (3)1.1.2电子签名约定书的查询 (4)1.2 电子合同的签约、解约、查询 (4)1.2.1电子合同的签约 (4)1.2.2电子合同的解约 (5)1.2.3电子合同的查询 (6)1.3 电子合同的补正 (6)1.4 资金保留额度管理 (7)1.5 集合计划状态管理 (8)2网上交易系统(通达信) (8)2.1 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注册 (9)2.2 电子合同的签约、解约、查询 (9)2.2.1电子合同签约 (9)2.2.2电子合同的解约 (10)2.2.3电子合同的查询 (10)2.3 资金保留额度管理 (10)2.4 集合计划状态管理 (11)3热键、自助系统 (11)3.1 资金保留额度设置 (12)3.2 协议状态设置 (12)4电话委托系统 (12)4.1 资金保留额度设置 (12)4.2 协议状态设置 (12)1柜台系统该部分介绍在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办理金航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内容,由营业部经办人员办理,可办理的业务包括:●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客户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注册;●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与查询;●电子合同的签约、解约、查询;●电子合同的补正;●取现申请;●集合计划状态管理。

其中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以及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和注册等业务的操作,按照公司《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规程(人民币业务)》和《基金代销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办理。

客户资金账户开立后即可办理金航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待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或注册成功后生效。

1.1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与查询1.1.1电子签名约定书的签署(1)客户临柜阅读并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2)营业部经办人员在交易系统中为客户添加已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标识。

现金管理产品富易网上交易客户端操作指引

现金管理产品富易网上交易客户端操作指引

现金管理产品富易网上交易客户端操作指引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根据电子合同签约,事先需前往柜台办理并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本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使用深圳中登基金账户进行参与,欲参与本计划前请先行开立深圳中登基金账户,在开立成功后再进行第四项后的操作;每日投资者不需要人为发起申赎申请,系统将根据投资者的签约状态和最低留存额度,自动触发申赎申请;一、系统登录二、国泰君安开放基金风险揭示书签署三、深圳中登基金账户开户四、签订现金管家风险揭示书、电子合同五、现金管家货币产品(一)签约(二)修改(三)解约一、系统登录登入后界面二、开放基金风险揭示书签署进行国泰君安证券开放基金风险揭示书签署双击下图加深[风险揭示书签署]弹出。

三、深圳中登基金账户的开户[开放式基金]-[网上开户] - 深圳帐户开户方法(一)方法(二)点击上图[现在开户]四、签订现金管家风险揭示书、电子合同建议已有或新开立深圳中登基金帐号成功的客户再行操作下面内容。

点击弹出窗口先钩选再点击上图[签署合同]弹出:[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 签署页。

签署成功后的界面:五、现金管家货币产品(一)签约可以从[开放基金]-[现金管家货币产品]菜单点击进入或从左侧列示[开放基金]-[现金管家货币产品]点击进入“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期参与/退出申请表”,红线部分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并仔细阅读表中内容系统提示客户必需填写信息投资者确认后系统提示信息。

投资者再确认后系统提示客户端返回界面注意:投资者当日不允许重复签约,重复签约操作系统虽然允许操作但最后有提示;(二)修改注意:1)设置最低留存金额,为投资者调整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留存的最低额,为下一工作可取可用,同时也是客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触发条件;2)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必须认真填写,为管理人电子帐单发送之用;3)目前管理人系统默认配置的最低留存金额为:5万元,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说明书和合同规定有权进行调整。

邮储理财初级3

邮储理财初级3

106:B: 外币理财产品起息日是指( )A:产品停止计算利息的日期 B:产品开始按约定收益率计算收益的日期 C:对外发售理财产品的日期 D: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日期107:A: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活动。

A:委托-代理 B:信托 C:信任 D:全权委托108:ABCD: 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

A:利率风险 B:购买力风险C:信用风险 D:流动性风险109:AB: 根据我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高低,区别设置单笔大额认购标准A:产品风险等级低于PR4(不含PR4)且单笔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 B:产品风险等级为PR4或PR5且单笔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 C:产品风险等级低于PR4(不含PR4)且单笔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 D:产品风险等级为PR4或PR5且单笔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110:AB: 理财经理在录音录像中需要出示的销售资质包括()。

A:理财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B: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C: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或取得上金所交易员资格 D:精算师资格证111:ABCD: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A: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 B:完整客观记录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 C:完整客观记录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D: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113:D: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需要做()事项A: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B: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 C: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D:以上事项都是114:A: 各级机构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以下简称MOM产品),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的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一)管理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就资产管理产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提供投资建议;(二)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划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资产单元,每一个资产单元按规定单独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顾问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管理人履行MOM产品的法定受托职责,负责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

投资顾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为特定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四条MOM产品可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或者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

第五条注册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二)拟聘请的投资顾问情况及投资顾问协议;(三)投资顾问选聘、考核、解聘等管理制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案非公开募集MOM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产品备案材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模版电子签名合同甲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有关本次电子签名合同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签订日期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签订,各方均表示自愿签署并完全接受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二、概述1.1 甲方提供集合资产管理服务,即根据客户的授权和投资需求,管理其资产,为其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1.2 乙方根据自身的意愿申请使用甲方提供的集合资产管理服务,并同意遵守相关规定。

1.3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电子合同,双方共同认可,具有合法效力。

三、电子签名的定义3.1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意思的、可以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法律效力的符号或数据。

3.2 电子签名包括以下形式:(1)密码学签名:指通过公钥加密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和签名算法生成的电子数字签名;(2)身份认证:指通过身份认证方式,如用户名和密码、指纹识别等,确认签名人身份并进行签名;(3)移动端签名:指借助移动设备提供的签名软件,在移动终端界面上进行的签名。

四、电子签名的优点4.1 签署方便电子签名的签署过程不需要打印、传递、复印等手续,只需依照流程在线完成,方便快捷。

4.2 安全可靠电子签名采用密码学技术对签名者身份和签名数据进行验证和保护,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4.3 成本降低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相比,可以避免纸质文件的打印、邮寄、存储等费用,也可以降低人工操作的成本和时间。

五、电子签名的适用5.1 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业务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5.2 电子签名应当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以保证签名的有效性和不可撤销性。

5.3 电子签名应当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签署前进行身份验证和签名授权等操作。

六、电子签名的有效性6.1 甲乙双方使用电子签名完成的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资者电子签名确认书

投资者电子签名确认书

投资者电子签名确认书就本人/本机构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相关基金文件(下合称“基金文件”)事宜,本人/本机构知悉并确认以下内容:1、本人/本机构确认在签署本确认书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签名数据证书用户使用须知》(见附件),已充分知晓电子签名的效力及风险,自愿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人/本机构已知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下称“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为广发证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提供电子合同在线签署服务的网上平台。

3、本人/本机构已知晓广发证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不能代替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业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广发证券作为托管人提供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不代表广发证券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广发证券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广发证券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本机构通过身份验证信息登录电子合同签署平台签署的基金文件,与本人/本机构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人/本机构应妥善保管电子合同签署平台用户名、密码,经使用本人/本机构用户名、密码登录电子签署平台的所有操作视同本人/本机构自身行为,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本人/本机构确认,如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本人/本机构不能正常使用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无法签署基金文件或签署失败的,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上述风险,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提供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本人/本机构通过身份验证信息登录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即视为向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威诚信”)申请电子签名数字证书(下称“数字证书”),用于通过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与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基金文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9•【文号】中证协发[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0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二、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备案集合计划,备案的数量应当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组织构架、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系统设置等相匹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出现违规或重大错漏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四、证券公司已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无须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

五、我会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六、我会2008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2009年7月9日《关于发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5936联系人:陈闯/陈春艳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案例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案例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一、概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在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方面的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以便企业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把握方向,提高经营效率。

二、资产租赁管理1.确定租赁需求在进行资产租赁前,企业应确立具体的租赁需求,明确所需要租赁的资产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能够更精准地寻找到合适的租赁方。

2.选择合作方在确定租赁需求后,企业需要对潜在的租赁方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方的信用状况、资质认证、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情况,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信誉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在选择到合适的租赁方后,双方应当明确协商好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租赁的时间、租金、押金等具体细则。

4.监督执行企业在资产租赁过程中,需要对租赁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租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处理好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经营业务承包管理1.确定承包需求企业在进行经营业务承包前,需要明确自身经营范围和实际需求,确定需要承包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以便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承包方。

2.寻找承包方企业需要全面考察和评估潜在的承包方的经营能力、信誉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信息,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资质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双方在确定好合作意向后,应当签订详细的承包合同,明确各项具体细则和双方的权责,确保承包业务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监督管理企业在承包过程中需要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并及时协调处理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在进行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工作都合法合规。

2.风险评估在选择合作方和签订合同前,企业需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尽量降低经营风险,确保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能够顺利进行。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课件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课件
《贷款通则》已不适应现状
《贷款通则》由人民银行于1996年分布实施,作为贷款业务的基本准则历经 14年,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和发展现状。 如: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即原 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规定自营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票据贴现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是指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 第六十一条除金融机构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不得办理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 办理借贷或变现借贷融资业务。 …………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贷款通则》的关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贷款通则》的延伸和细化。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更多是针对金融机构提出的风险管理要求, 而《贷款通则》包括贷款的一些基本性规定。 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近日对媒体公开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 求意见稿已基本成形,其中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围。 因此,《贷款通则》不会被《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取代,短期内也 不会被废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和《贷款通则》长期并存,新规有规定的 执行新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全流程管理、资金需求测算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项目融资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关系

怎样办理现金宝业务

怎样办理现金宝业务

“现金宝”业务介绍一、“现金宝”简介现金宝全称是东吴证券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简而言之就是在不影响客户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根据客户需求,将客户资金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转换为现金产品份额,通过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债券类固定收益等品种的方式,获取一定收益的产品。

现金宝的代码:B81001二、“现金宝”基本要素1. 产品特点安全性高:仅投资低风险证券(只投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397天以内的高信用等级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不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权益类资产);自动申赎,不影响股票投资:签约后系统自动生成参与、退出指令,无需手动操作;费用较低:参与、退出均不收取费用;无封闭期:本集合计划从成立日起即开放参与、退出。

2. 参与、退出方式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和退出计划。

每个交易日16:00以后,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推广机构的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可以设置最低保留资金和预约取款。

3. 产品规模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30亿元,存续期60亿元。

4. 存续期存续期为5年,期满后可展期。

5. 封闭期及开放期无封闭期,成立日起的每个工作日均开放。

三、“现金宝”权限开通对于“现金宝”的开通,可以通过营业部和网上自助开户两种渠道1. 营业部开通①开通电子签名(客户本人前往营业部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②理财合同登记(客户可现场签约或者登录公司网站进行网上签订(交易时间办理)客户登记完理财合同不需要申报和等待回报处理,当天客户就可以开始参与现金宝业务,客户初始交易为5万元,追加参与的金额最低为1000元。

2. 网上自助办理开通(官网→业务导航→资产管理→电子合同)具体流程如下:图1 电子合同签署登陆界面图2 未签署电子合同约定书提示界面图3 电子签名约定书签署界面图4 电子签名约定书签署成功界面图1-5 资产管理部门理财产品界面图1-6 现金宝签约界面图7 未开通TA98账户提示界面若出现上述图1-7所示提示,说明客户没有开通“中登98账户”,无法完成签约,需要客户在交易软件里基金账户中开通“中登98账户”,流程如下:图8基金账户中开户界面T日客户在基金账户开通“中登98账户”,T日就可以在官网签署现金宝的电子合同,T+1日晚中登公司进行开户确认,T+2日,客户在基金账户中查询“中登98账户”是否已经成功开通,如图2-2所示:图9 查询基金开户状态如果已经开通,当日如果客户资金满足要求,下午4点后,系统会自动帮客户参与现金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编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委托,公司为资产处理产品的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的流通、保管和查询,保护投资者和各方系统参与者的权益,以规范资产处理产品的业务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处置产品,是指基金经办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处置产品、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处置计划或专项资产处置计划、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处置机构设立的资产处置产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达成的,约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本公司集体计划电子合同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利用网络和通信技术,处理产品客户、经办人、托管人和经办人委托的资产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合同的流通、存储和查询。

第二章电子合同文本第五条经办人应当为每一项资产处理产品制作标准化的电子合同文本,适用于资产处理产品的所有相关方。

电子合同文本是标准格式条款,规定了资产处理产品的委托人、经办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没有显示具体的参与金额和合同号。

电子合同文本由标准化电子合同、风险披露和指令文本组成。

其中,标准化电子合同由经办人和托管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和指令文本由经办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资产处理产品正式发行前,经办人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上述电子合同文本上传至电子合同系统,供资产处理产品经办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参考。

我公司将保管经办人上传的电子合同文本不少于年。

第七条我公司作为资产处理产品的股份登记机构,其客户可以登录我公司网站,按照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查看已签署电子合同的规范文本内容、签署记录和处理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9号)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附件二:《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适用)》附件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适用)》附件四:《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附件五:《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集合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集合计划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在签订电子签名合同时应当遵守本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电子签名合同基本要求第四条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每个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当事人。

第五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不得随意更改;标准文本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合同标准文本和变更后的标准文本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标准文本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并确保委托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出于其真实意愿。

第七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三章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第八条销售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

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模版

版本号:xxx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甲方:GLR乙方: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GLR(以下简称“甲方”)已经或将要聘任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所发行产品的托管机构;乙方为履行托管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双方遵守:第一章释义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甲方:指GLR。

乙方:指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使用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

产品:指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由乙方作为托管机构的金融产品,上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券商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产品等产品。

产品合同:指为了约定产品各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产品投资人等)权利义务而签署并生效的产品合同,上述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等。

xxx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开发的,向产品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及日常产品运营的综合服务系统平台。

投资指令、划款指令、支付指令(下称“投资指令”)是指由甲方依据产品合同约定范围向乙方发送的,委托乙方作为产品托管人执行处理的,产品的投资、费用、资金调拨等相关资金划付凭证或指示。

场外投资划款指令:是指产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外进行的一切投资交易划款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认购申购划款指令、股权投资划款指令、债权投资划款指令、收益权投资划款指令、委托贷款划款指令等。

电子指令系统、电子指令处理系统:指由乙方基于xxx服务平台自主开发,为实现投资指令网上或无纸化处理的系统模块。

该电子系统的使用范围如本协议第二章约定。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接口规范(试行)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接口规范(试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接口规范(试行)目录1.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与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接口综述 (1)2.管理人作为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 (1)2.1.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接口文件 (1)2.1.1.数据类型定义 (1)2.1.2.数据处理 (1)2.1.3.加密 (2)2.1.4.数据字典和数据项说明 (2)2.1.5.信息交换格式 (2)2.1.6.接口文件及其命名规则说明 (3)2.1.7.各接口文件详细规范 (5)2.2.管理人与托管人接口文件 (10)2.2.1.数据类型定义 (10)2.2.2.数据处理 (10)2.2.3.加密 (10)2.2.4.数据字典和数据项说明 (10)2.2.5.信息交换格式 (10)2.2.6.接口文件及其命名规则说明 (11)2.2.7.T5文件详细规范 (11)3.第三方机构作为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 (13)3.1.数据文件格式约定 (13)3.2.接口扩展规则约定 (13)3.3.数据字典和数据项说明 (14)3.4.接口文件及其命名规则说明 (14)3.5.各接口文件详细规范 (15)3.5.1.销售机构销售合同上传文件 (15)3.5.2.销售机构/管理人/托管人电子签名合同信息下载文件 (17)3.5.3.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电子签名合同核对信息上传文件 (18)1.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与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接口综述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草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的管理者可以由管理人自身担任,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担任。

管理人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也可以是其母公司。

不论采用何种模式,都存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与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之间数据接口不一致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统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的数据交换接口,本规范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与电子签名合同管理者之间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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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章业务开通
第五条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首次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前,
应按照本公司相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手续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电子合同业务。

第六条管理人可委托代办机构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相关产品
的电子合同业务。

代办机构应符合我公司电子合同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并应于首次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前,按照本公司相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手续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开通电子合同业务。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不直接加入电子合同系统。

代办机构应取得管理人的书面授权,加入系统并开通对相关管理人的代办权限。

管理人应确保代办机构规范操作并妥善办理相关业务。

本公司视代办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所有操作为管理人授权操作,并根据代办机构提供的信息,为相关产品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第七条电子合同系统参与人应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密码及电
子身份证书等,作为系统身份证明。

使用该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参与人行为。

如因系统身份证明遗失、损坏或锁定等情况导致无法登录系统,参与人应及时申请更新或补办。

第三章产品信息与合同文本
第八条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在系统中提交产品信息与标准电子
合同文本。

以其他方式提交的,本公司均不受理。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简称、代码、起始日期、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等。

起始日期是指该产品委托人能够签署电子合同的最早日期。

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在起始日期前提交产品信息与标准电子合同文本。

产品代码格式应符合行业编码规范,对于代码不符合规范的产品,本公司暂不支持其通过电子合同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标准电子合同文本通常应由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组成。

其中,资产管理合同应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说明书文本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

管理人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制定有一份标准电子合同文本,适用于所有由销售机构在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中上传该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签署数
据的当事人。

第九条本公司仅对产品基本信息与标准电子合同文本进行形式
审查。

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十条产品信息与标准电子合同文本在系统中一旦生效,不得
随意更改。

如需更改,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及时申请修改产品信息(包括修改产品名称、简称、托管人,以及增加销售机构)或变更标准电子合同文本,并如实填写修改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产品募集失败或清盘时,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及时申请变更产品状态,清盘时应如实填写清盘日期。

对于募集失败和已经清盘的产品,销售机构不可上传电子合同签名数据。

第十二条当产品信息、标准电子合同文本或产品状态发生变更时,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四章电子合同的流转、核对、保管及查询
第十三条销售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上传委托人已签署的电子合同签名数据。

电子合同签名数据应包括委托人基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产品代码、合同编号、合同签署日期、签署途径等信息。

第十四条管理人或代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销售机构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签名数据。

对于管理人或代办机构核对不通过的数据,销售机构应及时补正或删除。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及时核对管理人或代办机构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签名数据。

对于托管人核对不通过的数据,销售机构应及时补正
或删除。

托管人核对通过后,合同视为签署完成。

第十六条销售机构、管理人或代办机构、托管人在上传或核对电子合同签名数据时,应检查相关产品信息、合同文本、产品状态和修改生效日期等信息,对其上传或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签名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管理人或代办机构、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

资产管理产品由我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的,其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电子合同的签署情况。

第十八条本公司对系统中电子合同的保留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管理人或其代办机构应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电子合同业务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仅适用于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
保管及查询业务,资产管理产品其他业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协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办理电子合同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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