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搬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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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65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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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搬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标准版本

运搬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运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三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九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

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十五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六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九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

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运搬工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

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运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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