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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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终止调查篇一:案件调查终结和终止调查案件终止调查在《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制定本区域所适用的文书格式。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对案件终止调查的概念以及程序要求作出规定。
以工商系统程序要求为例,对案件调查终结和终止进行解读。
一、案件调查终结与终止调查的含义案件基本证据收集充分,对案件事实可以作出结论的,称为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有两种情况:1.违法事实成立,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的,应按程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存在法定情况或特别事由,不应继续调查的,如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立即停止调查取证的,称为终止调查。
简而言之,调查终结是指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完成,案件处理工作进入定性和处罚阶段;终止调查是指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到调查取证的某一阶段不再进行下去了。
二、案件调查终止报告:终止调查时撰写的办案结论。
内容包括调查取证的过程及结果、办案机构的意见及理由等。
制作调查终止报告的过程也是办案机构对案件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梳理,对作出决定和理由进行论证的过程,是连接一般程序中调查取证环节和审核、决定环节的重要桥梁。
1.核审。
案件的调查与核审,承担的机构和人员不同。
办案机构在决定调查终止后,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核审的机构报告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接受核审。
2.决定。
案件核审后,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在作出决定这一重要环节,需要清楚了解办案机构的具体办案情况,以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情况。
案件调查终止报告是办案机构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基础。
作出终止决定后,办案材料归档。
部分案件作为线索按挂案处理。
篇二: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案件终止调查_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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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案件终止调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某一案件不再继续进行侦查的行为。
在我国,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终止调查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二、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终结的,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每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侦查工作已经终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终结的,可以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每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侦查:(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侦查工作已经终结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侦查的情形。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司法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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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X 公( )行终止决字〔 〕 号
因 一案具有
□没有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违法嫌疑人死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 原案件违法嫌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来源:/ws/detail13797.html。
张银却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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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却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银却;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当事人】张银却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张银却【当事人-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银却【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小纪中心派出所【本院观点】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来源合法,且与原审中的证据相对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无关联,依法不予准许。
上诉人张银却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是要求被上诉人小纪派出所履行受理上诉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1日共八次报案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调取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原审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小纪派出所于2019年7月3日将受案回执送达给金鑫村委会。
2019年9月1日,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作出1号调查决定书,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上诉人张银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来源合法,且与原审中的证据相对应,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张银却二审中申请本院调取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吴堡营业所报警记录、张银却2019年2月至7月写信报案事实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之间无关联,依法不予准许。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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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苏市监案中字〔2019〕1号当事人: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57894L法定代表人:吴玉祥住所: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滨海三路20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原料药[扑米酮、保泰松、(抗肿瘤药:氟尿嘧啶)、(丙硫氧嘧啶、氟胞嘧啶、吡罗昔康、替诺昔康)、(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生产;药品技术研发;化学品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2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分别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原江苏省工商局匿名举报,称当事人拒绝将苯巴比妥原料药直接卖给下游药品生产企业,而将原料药交由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新先锋)等企业销售,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2016年7月15日,依照原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了解,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当事人生产的苯巴比妥原料药除了向商丘新先锋、河南万隆医药公司等零星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持续销售,及向山西两家药品生产企业各销售一笔外,未向国内的其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原料药。
在此期间,当事人的部分老客户及国内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向当事人提出购买该原料药请求时,均被当事人拒绝。
当事人拒绝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侵害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本局能够中止调查。
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本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合理调整和控制好苯巴比妥产品的价格。
2.向下游制药企业,特别是原先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寄发函件,告之他们随时可到公司购买苯巴比妥等原料药。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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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治安案件终止调查的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终止调查的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终止调查:(一)违法行为已不存在,不构成违法的;(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自愿承担责任的;(三)违法行为属于事实错误,已查明事实真相,且不构成违法的;(四)违法行为属于其他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终止调查:(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的;(二)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三)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调查的;(四)其他依法不得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三章终止调查的程序第七条公安机关决定终止调查的,应当制作《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第八条制作《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名称;(二)当事人基本情况;(三)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四)终止调查的理由和依据;(五)当事人不服终止调查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治安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对终止调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终止调查治安案件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3篇)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62ebcec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4f.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关系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使得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终止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我国法律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终止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2)诉讼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止:①原告撤诉或者被告放弃诉讼请求的;②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同意的;③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或者达到调解协议的;④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终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行政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李小华、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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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严皓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小华;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当事人】李小华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当事人-个人】李小华【当事人-公司】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小华【被告】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小华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江公(城北)行终止决字〔2019〕1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华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江公(城北)行终止决字〔2019〕1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上诉人李小华系因他人在网络上发帖诽谤,侵害其妻子的合法权益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处,其与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作出的江公(城北)行终止决字〔2019〕1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规定的原告资格。
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小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小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依据(3篇)
![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8c34aed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8.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调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在此情况下,如何依法终止案件调查,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案件调查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查:(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2)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属于我国管辖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且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案件调查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查:(1)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参加诉讼的;(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调解解决的;(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案件调查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查:(1)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参加诉讼的;(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调解解决的;(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三、具体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是导致案件调查终止的常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应当终止调查。
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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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娄文辉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文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
负责人曲钢超,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联权,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戴明达,男。
上诉人娄文辉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X)杨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娄文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四平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丁联权,原审第三人戴明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娄文辉与戴明达系居住在上海市铁岭路110弄2号三楼的邻居。
双方为安装铁门产生矛盾。
201X年8月27日晚18时30分左右,戴明达探望父母时,得知其母周莲芬与娄文辉发生纠纷受到伤害,即敲开娄文辉家门,警告娄文辉不准对其家人动手,否则后果自负。
戴明达未动手打娄文辉。
娄文辉随即报警,指控戴明达非法侵入其住宅。
四平路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于201X年11月9日作出沪公(杨)(四)行终字[201X]第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内容为: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对戴明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
娄文辉不服,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X年1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案件办理6.3 三、任务处理
![治安行政案件办理6.3 三、任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e1572668ad02de80d4d84053.png)
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三、任务处理终结(图表6-1)归档(图6-2)检查案件材料是否有遗漏或有错误终结结案终止调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案办理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交违法嫌疑人与被侵害人建立案卷,移交保管或自行保管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按规范顺序整理案件材料、编页码规范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装订治安行政处罚案卷治安行政处罚案卷归档训练任务一:终止案件调查适用与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训练要点】(一)终止调查的适用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
(二)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法律文书样张(25)上海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沪公()()行终止决字〔〕号因一案具有【制作规范】《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式三份,一联交原案件受害人,一联交原案件违法嫌疑人,一联附卷。
三联内容基本相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包括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及文书字号。
(2)正文包括案件名称、终止案件调查原因、法律依据及结论(已印制好)。
“一案”前面的横线处填写行政案件的名称,一般表述为“案件原违法嫌疑人姓名+涉嫌+违法行为名称”,即“×××涉嫌”。
在“具有”后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的规定选择终止案件调查的原因,由制作人在相应的“□”中打钩。
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其他终止调查的情形。
(3)尾部填写成文日期并加盖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
最新-马跃峰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 精品
![最新-马跃峰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97e14a86b0717fd5360cdc42.png)
马跃峰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马跃峰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沈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跃峰,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系沈阳市沈河区保安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新年,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小南派出所简称小南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翰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利,男,系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罡,系该所民警。
上诉人马跃峰因公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沈河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跃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年,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小南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吴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1月14日14时许,原告来到沈河区保安公司要求解决工资等问题,由该公司经理杨浩然在办公室接待。
该公司工作人员高洪山、林永浩在场。
原告不久离开公司并报警,并与当日16时在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
经该院检查诊断为头顶枕部头皮略红肿、压痛。
头部外伤、头皮红肿。
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出警后,在医院对原告进行了询问调查。
原告报案头部外伤系杨浩然在办公室接待时拳打所致。
此后,被告进行调查,并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以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二审判决后,重新进行调查,并于同年5月24日重新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原告不服。
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维持后,原告起诉来院。
原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原告报案提出的治安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
被告依据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上并无不当。
2018年陈忠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上诉案-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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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周逸翔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
负责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瞿海胤,男。
委托代理人翟亮,男。
原审第三人陈刚。
上诉人陈忠因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X)宝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忠的委托代理人周逸翔律师、黄河,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以下简称月浦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瞿海胤、翟亮,原审第三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海美钻(亚太)有限公司与上海俊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资组建上海美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10月19日15时左右,陈忠等六人至锦乐路500号上海美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间内拍照、摄像。
陈刚等认为陈忠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和个人肖像权,要求陈忠等将照片删除,但遭到陈忠等人的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陈刚等随即报警。
16时06分,“110”接警,月浦派出所于16时09分出警,民警于16时14分到达现场。
民警在现场调查后,即对双方进行调解,不久双方各自离去。
由于陈忠等人报案称陈刚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月浦派出所遂立案,并将相关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
月浦派出所未发现陈刚等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遂于201X年1月14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陈忠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月浦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d688c7fcc8d376eeaeaa31bb.png)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公(消)行终字[ ]第号
因,根据
,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一案。
年月日
原案件被侵害人(签名):年源自日原案件违法嫌疑人(签名):
年月日
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公(消)行终字[ ]第号
案由
违法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
现住址
违法单位名称
地址
终止案件调查原因
承办人
批准人
填发人
填发日期年月日
存根
程秀萍、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秀萍、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400840c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f.png)
程秀萍、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秀萍;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当事人】程秀萍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程秀萍【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冠宇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冠宇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冠宇【代理律所】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程秀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认定以及上诉人诉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认定以及上诉人诉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上公行终止决字[2020]000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02:2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1日12时48分接到原告报警称其在闽侯县XX镇XX区XX银行对面被该行郭靖殴打,后派警到场,并将案件移送被告。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作出《受案回执》并向原告送达。
邵金田、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金田、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cd5c8d42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c2.png)
邵金田、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冀06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审理法官】赵明褚铁军别道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金田;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当事人】邵金田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邵金田【当事人-公司】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宁【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邵金田【被告】易县公安局易州派出所【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本案中,案涉邵金田家承包地已经被易县人民政府征收,且易县国土资源局已将易州镇西亢各庄村,北易水河东侧土地出让给河北昌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昌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易州派出所据此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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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个人】刘阳戴继东【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阳;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报案定性为行政案件是错误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第三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是否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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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公( )行终字[ ] 第 号
因_______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原案件受害人(签):年 月 日原案件违法嫌疑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一联交原案件受害人,一联交原案件违法嫌疑人,一联附卷。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嫌疑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终止案件调查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公( )行终字[ ] 第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文号______公(_____)行终字[_____] 第_____号
违法嫌疑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