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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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调查终结报告的意义
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终结后,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单一的调查终结报告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审批内容):对案件的合法性没有影响。其意义仅仅体现在方便案件的提请审批:是提请案件审批的基础,使负责案件审批的部门和人员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尽快形成审批意见。
二、调查终结报告的形成时间
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在调查取证终结以后、案件审批意见形成之前及时形成。但如果案件当事人在先行告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或提出了听证要求,则在听取其申辩意见或举行了听证之后,还要在考虑当事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调查终结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案件审批意见并做出案件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要全面,在案件的发生、发展上(纵向),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在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上(横向),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理由,都应作明确的阐述。调查终结报告大致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调查终结报告的标题是程式化的。标题由“关于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组成。或者是“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这是报告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
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3)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还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认识态
度。叙述的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重要的证据应注明卷宗的页码,以便查找和核对。
违法事实一般有四种写法:
第一种:时间顺序法,即按违法行为时间顺序写。具体又有两种形式,对违法行为仅一次的,可按违法行为的起因、产生、发展及后果的顺序阐述;对多次违法的案件,即按照各次作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叙述。
第二种:综合归纳法,即把整个案件中的同类违法事实加以归纳叙述。这种写法适合于违法次数较多,且违法的形式、手段、情节大致相同的案件。
第三种:即先主后次法,也就是先写主要的违法事实,后写次要的,并突出主要的违法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次数较多或几种违法行为并存的复杂案件。
第四种:突出主当事人法,也就是突出主要的当事人,以主要当事人为主线进行叙述,这种写法适用于多个当事人共同违法和集体违法案件,应充分反映出各个当事人的主次。
(4)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
(5)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对违法的行为性质认定应当具体而不能笼统的称为违法行为。(6)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是指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即依据什么法规,如何实施处罚。处罚建议是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逐条列明,并说明计算的方法等。如有意见分歧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3.落款
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