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动 法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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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公休假日内地第一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劳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1.农、林、渔、牧业;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3.制造业;4.营造业;5.水电、煤气业;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7.大众传播业;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香港劳工法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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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终止雇佣合约•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职业介绍所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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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1. 简介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拥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定,其中包括裁员政策。
香港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为雇主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劳动法中关于裁员政策的规定。
2. 香港劳动法中的裁员政策2.1 解雇和裁员的区别在香港劳动法中,解雇和裁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解雇通常指雇主因为员工的过失或违规行为而终止劳动合同,而裁员则是雇主因为经济原因而减少员工数量。
2.2 裁员的合法性根据香港劳动法,雇主有权进行裁员,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雇主必须能够证明裁员是出于经济原因,并且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
2.3 裁员程序在进行裁员时,雇主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裁员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3.1 通知期雇主需要提前向被裁员工发出通知,通知期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而定。
根据香港劳动法,通知期最短为2周,最长可达到3个月。
2.3.2 补偿金被裁员工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和薪水而定。
2.3.3 劳资协商在进行裁员时,雇主需要与员工进行劳资协商,以商讨裁员方案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2.4 裁员的限制尽管雇主有权进行裁员,但香港劳动法对裁员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员工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2.4.1 歧视禁止雇主在裁员时不能因为员工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而进行歧视。
2.4.2 雇佣优先权根据香港劳动法,如果雇主在一段时间内需要重新雇佣员工,被裁员工享有优先权。
2.4.3 员工权益被裁员工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健康保险、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3. 实际案例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香港劳动法中的裁员政策:3.1 公司重组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进行重组,需要裁员以减少成本。
公司按照香港劳动法的规定,提前通知被裁员工,并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3.2 优化人员结构某公司发现某个部门过于庞大,决定进行人员优化,裁员一部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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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例及标准香港政府透过范围广泛的劳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员权益与福利。
在1997年至2001年间,政府共制定了约42项劳工法例。
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拟或审议中。
香港亦会因应本地情况实施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
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实施了40条国际劳工公约,较同区大部分国家批准的公约数目为多。
服务条件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订立全面的雇佣法则,对发放工资、终止雇佣合约及经营职业介绍所等方面均有规定。
该条例规定受雇员工可享有多项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佣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员不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另规定雇主在裁员时必须支付遣散费。
至於服务年资长的雇员,如果在职期间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辞职,或非为裁员或纪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获发一笔长期服务金。
此外,若雇主无力偿债,欠下雇员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费,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
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年对商业登记证所收取的徵款。
根据法例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1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於任何工业机构内工作。
13及14岁的在学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内担任兼职,但须受若干保障性条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受雇於工业机构的15至17岁青年,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此外,他们亦不可超时工作。
由劳工督察组成的八个特别视察组,负责监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项劳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输入劳工的权益。
工会与劳资纠纷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与自由。
截至2001年12月底,已注册的工会共有654个,包括雇员工会610个、雇主协会25个,以及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组成的工会19个。
会员总人数估计约达68.3万名。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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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劳工处目录前言 3 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4第二章雇佣合约5第三章工资7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9第五章疾病津贴16第六章生育保障19第七章年终酬金22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24第九章雇佣保障28第十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31第十一章防止歧视职工会36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37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附录一「以12 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40简介及计算例子附录二查询48前言本指南以浅白的文字,简述香港法例第57 章《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读者如对条例有任何查询,可利用本处提供的有关服务,详细资料载于附录二。
请注意:《2010 年雇佣(修订)条例》有关将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拖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的条文已由2010 年10 月29 日起生效,详情见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此外,由2011 年5 月1 日起,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备存相关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或浏览.hk。
如雇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资,属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
2013 年2 月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香港劳动法合同
![香港劳动法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750a8f4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3d.png)
香港劳动法合同《香港劳动法合同》甲方(雇主):【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员工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1.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 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1.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职位名称】工作,主要职责为【工作职责描述】。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周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工作时间】。
2.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天数】天的带薪年假,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工资为【月薪金额】,每月【发放日期】发放上月工资。
2. 乙方的工作绩效奖金及其他补贴,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如医疗、住房、培训等。
六、保密协议1.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继续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雇主):【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员工姓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注:以上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香港劳工法
![香港劳工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42252e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dc.png)
香港劳工法
香港劳工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雇员的工
作权益。
其中一些重要的规定包括:
1. 最低工资:香港设有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按照规定支付
员工工资。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 $37.5 港币,但不同行业和职
位的最低工资可能略有不同。
2. 工作时间:香港法律规定一周工作不得超过6天,每天工作
时长不得超过10小时。
员工需要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在每小时工作不
得超过5小时后必须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
3. 年假:员工在每满12个月的服务期后,有权享受年假。
根据
服务年限的不同,年假的天数也会有所不同,最多可享受14天的年假。
4. 病假和产假:员工有权享受有薪病假和产假,具体的假期时
间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限和雇主的政策。
5. 解雇和离职:雇主必须遵守雇佣合同中规定的解雇程序,并
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员工在离职前需要向雇主提交书面通知。
6. 工伤保险:香港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雇主需要购买工伤
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
以上是香港劳工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员工和雇主都需要遵守这
些规定,以确保和谐的劳动关系。
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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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
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雇主在裁员时需要依据法定规定
并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稳定。
根据香港劳动法,雇主在进行裁员时需要遵守以下政策要求:
首先,雇主在进行裁员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咨询与沟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并尽可能寻求达成一致意见。
裁员决策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情况和利益,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尽量避免任意或歧视性裁员。
其次,雇主必须确保裁员决策符合法定的裁员原因,包括员工能力不足、工作
岗位消失或经济原因等合理依据。
雇主应该在裁员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确保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提前通知员工裁员的意图,通常提前期为2
个月,以便员工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应对和调整。
雇主在裁员过程中也需要支付相应的遣散费或经济赔偿,以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最后,雇主还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和义务,如向劳工部门备案、提交裁员计划、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等。
同时,雇主应该确保在裁员过程中不违反香港劳动法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如遵循平等就业原则、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福利等。
总而言之,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雇主在进行裁员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咨询与沟通,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经济赔偿。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维护香港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员工的福祉。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b15a5b611eb91a37f1115c20.png)
香港的劳工法例与劳工权益香港的劳工法例在九七年回归前后变化不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大法”。
但可以说,《基本法》的制订对香港的劳工法例没有带来直接的影响,《基本法》只是重申香港的法律可顺利过渡,香港过往签署的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
现时香港并没有类似中国大陆的《劳动法》以全面规管各类劳工权利,而是有不同的法例对各个方面作出规范。
主要的劳工法例,包括保障基本工作待遇的法律《雇佣条例》,规范工会权利的《职工会条例》,关于保障工伤职业病的《雇员补偿条例》及各类职业病条例,处理劳资纠纷的《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等。
以下我们从几方面去介绍香港劳工法例对劳工的保障及其所存在的局限。
基本雇佣条件的规定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的法例是《雇佣条例》,该条例对于雇员的休假日、支付工资方法、终止合约的补偿等等作出了规定。
不过,一名劳工要受《雇佣条例》保障,必须首先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劳工与聘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雇佣关系,若是雇佣关系,才受《雇佣条例》保障,不过法例并没有对雇佣关系作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法庭的一些案例,我们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可以判别劳工是否雇员。
一般而言,考虑因素包括聘用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条件和工作情况,一般较易分辨的是一些保障业内的经纪,建筑地盘的判头便不是雇员,不受《雇佣条例》保障。
第二个条件是,是否符合《连续性契约》,法例规定雇员每星期工作18小时或以上,连续工作4星期,即属于《连续性契约》,可以享有各项《雇佣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保障、工伤权益不在此限)。
一、关于休假日:《雇佣条例》并没有对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工业上的青少年劳工(15至17岁)除外。
只有规定休假日,条例规定每周必须至少有一天休息日,工作满三个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1998年有11日法定日。
工作满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大假),满第三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
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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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知识文章】香港劳动法裁员政策:保护雇员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平衡之道1. 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其劳动法裁员政策旨在平衡保护雇员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
这个政策是对劳工困境、企业经济压力和中长期市场趋势的权衡结果。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个主题。
2. 背景裁员是企业在适应市场变化、提高效率和应对经济压力时的常见手段。
香港的劳动法裁员政策旨在确保裁员过程公正合理,同时提供必要的雇员保障。
根据香港的《劳动条例》,企业在裁员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程序和规定,包括提前通知、支付合理赔偿等。
3. 雇员权益保护香港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雇员在裁员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雇主应提前通知雇员裁员的意图,并与雇员进行面谈,以共同商讨裁员安排。
雇员还享有合理赔偿、支付遣散费和离职补偿等权益。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雇员在裁员过程中的伤害,并帮助他们过渡到新的工作环境。
4. 企业发展需求裁员政策的出发点之一是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力的配置效率。
在市场经济浪潮下,企业需要能够快速调整人员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香港的劳动法裁员政策允许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进行裁员,并通过赔偿措施来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5. 政策调整与公众讨论然而,香港的劳动法裁员政策也面临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当前法律存在过于宽松的裁员条件,容易使雇主滥用裁员权力,导致雇员权益受损。
随着经济环境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一些人呼吁对裁员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6.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香港的劳动法裁员政策在保护雇员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找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方式。
裁员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剥夺雇员的权益。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雇主在裁员时遵循合理程序,给予雇员合理赔偿。
政府还应关注雇员再就业问题,通过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手段帮助受裁员影响的员工重新回到职场。
劳动法裁员政策也应与其他相关法律合理衔接,以确保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3篇)
![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dc2b28c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e5.png)
第1篇一、引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劳动力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和灵活性。
香港政府对员工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香港的劳动法、雇佣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工资支付、福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解雇与终止合同等方面,详细阐述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
二、劳动法1. 《香港劳动法》(Labor Ordinance)是香港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于2006年5月1日生效。
该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佣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工资支付、福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2. 《香港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境内工作的雇员,无论其国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或残疾状况。
三、雇佣合同1. 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香港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
2. 雇佣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雇员姓名、雇主名称、雇佣起始日期、雇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安排、福利保障等。
3. 雇主不得要求雇员签署任何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利益的条款。
四、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香港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2. 超时工作: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但经雇员同意,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8小时。
3. 超时工资:雇员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雇主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
五、休息与假期1. 休息日:雇员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不得少于连续24小时。
2. 公众假期:香港共有17个公众假期,雇员享有带薪假期。
3. 年假:雇员工作满一年后,享有至少7天带薪年假。
六、工资支付1. 雇主应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2. 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可以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
3. 工资构成: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等。
七、福利保障1. 强制性福利: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强制性福利,包括强积金(MPF)、雇员补偿计划(EPS)和雇员医疗保险。
香港劳动合同法
![香港劳动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a2c1a4dd88d0d233d46a7f.png)
香港劳动合同法篇一:香港劳动法一、雇佣合约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香港劳动合同法)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三、休息日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1.元旦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4.劳动节(5月1日)6.端午节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8.中秋节翌日9.重阳节10.国庆节(10月1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5.年假的发放年假日期应该是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香港劳动法(雇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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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c) 凡僱員按照第10條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則指合約終止生效的日
期; (d) 凡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則指該時期屆滿的日期; (e) 凡連續性僱傭合約內指明退休年齡,而僱員於該年齡退休,則指退休的日期; (f) 凡僱員死亡,則指死亡的日期;及 (g)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並非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而終止的,則指合約終止的日期; (由1988
14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修訂)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指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章)註冊的公積金計劃;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產假”(maternity leave) 指女性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按照第III部的條文缺勤的期間; (由
30/06/1997
條:
2
釋義
L.N. 1 of 2015 27/02/2015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修訂) “小費及服務費”(tips and service charges),就工資而言,指僱員在受僱期間及在與其僱傭有
關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款項,而該款項─ (a) 乃由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付給,或得自該等人士的付款;及 (b) 獲僱主承認為僱員工資的一部分; (由1984年第48號第2條增補)
章:
57
《僱傭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 訂定條文。 (由1970年第5號第2條修訂)
香港劳动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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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合约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三、休息日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1.元旦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4.劳动节(5月1日)6.端午节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8.中秋节翌日9.重阳节10.国庆节(10月1 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5.年假的发放年假日期应该是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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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 简明指南劳工处目录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雇佣条例》适用范围 雇佣合约 工资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疾病津贴 生育保障 年终酬金 终止雇佣合约 雇佣保障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防止歧视职工会 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附录一 「以 12 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 简介及计算例子 附录二 查询 48 40 3 4 5 7 9 16 19 22 24 28 31 36 37前言本指南以浅白的文字,简述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读者如对条例有任何 查询,可利用本处提供的有关服务,详细资料载于附录二。
请注意: 《2010 年雇佣(修订)条例》有关将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拖欠劳资审 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的条文已由 2010 年 10 月 29 日起生效,详情见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 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
此外,由 2011 年 5 月 1 日起,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 条例》备存相关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 的单张,或浏览 .hk。
如雇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资,属 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
2013 年 2 月3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 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 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 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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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合约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三、休息日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1.元旦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4.劳动节(5月1日)6.端午节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8.中秋节翌日9.重阳节10.国庆节(10月1 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5.年假的发放年假日期应该是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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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动法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香港法例为准。
香港的劳动法主要由《雇员补偿条例》、《营业税条例》、《劳工法规》、《最低工资条例》、《雇佣条例》、《公平雇佣机会立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雇员补偿条例》和《雇佣条例》。
《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除非因自己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在工作时醉酒等情况下,受雇员受到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职业病的影响而需要休息或治疗时,雇主需要给予受雇员一定的补偿。
《雇佣条例》则规定了一系列雇佣关系的基本法律义务,包括劳动合同、工资、保险、年假、休息日,以及解雇程序等。
特别是,被解雇的员工可以根据该法中的规定,向劳工维权机构提出投诉或索讨补偿。
此外,香港还有其他针对特定领域的劳动法,如《建筑工程工人暂时条例》、《安全条例》等,以保障该领域的工人权益。
香港劳工法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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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例赔偿
香港劳工法例赔偿是指根据香港劳动法规定,雇主在解雇员工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被解雇的员工。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员工被解雇时可获得的赔偿金金额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数、年龄、月薪以及解雇的原因等。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如果是因为员工表现不良而被解雇,雇主需要支付至少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如果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经济原因导致员工被解雇,雇主需要支付员工不少于两个月、但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此外,如果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了超过两年,雇主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临时解雇保障金,金额为员工一半月薪的两倍。
临时解雇保障金的支付是为了给予被解雇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度过临时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劳工法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临时雇员的赔偿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解雇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他们可以向劳工部门投诉并寻求进一步维权。
香港劳工法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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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例赔偿香港劳工法例赔偿是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以下是香港劳工法例赔偿的相关参考内容:1. 正当原因辞退的赔偿:根据香港劳工法例,雇主如果因正当原因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这些正当原因包括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不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
2. 不正当原因辞退的赔偿:香港劳工法例规定,如果雇主以不正当的原因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年龄和月薪,通常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计算并支付给劳动者。
3. 工伤赔偿:香港劳工法例要求雇主提供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受伤或生病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关治疗费用、医疗补助金、残疾津贴和死亡赔偿等。
4. 年假赔偿: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有权享受带薪年假。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还有未使用的年假,雇主需要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支付相应的年假赔偿,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休假福利。
5. 迟发工资的赔偿:如果雇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迟发工资赔偿。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迟发工资的赔偿金额通常为未支付工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取决于迟发工资的天数。
6. 加班工资的赔偿:如果劳动者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加班工作,雇主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加班工资通常为正常工资的1.5倍或2倍,具体比例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合同或相关协议。
综上所述,香港劳工法例赔偿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确保在遭受雇主不当行为或工作相关损失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些赔偿包括正当原因辞退的赔偿、不正当原因辞退的赔偿、工伤赔偿、年假赔偿、迟发工资的赔偿以及加班工资的赔偿等。
通过这些赔偿制度的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同时也对雇主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平衡与稳定。
香港劳动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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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动法合同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雇佣乙方从事相关工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1.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1. 乙方在甲方的职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
2. 乙方享有香港法律规定的休假权益,如年假、病假、产假等。
3. 加班工资和调休安排按照国家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薪酬福利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及乙方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3. 甲方按照香港法律规定为乙方支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 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合同期限及试用期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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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合约
1.雇佣合约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者暗示的条款
2.雇佣合约的持续期规定,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订的合约。
3.即使已证明雇佣合约为期超过1个月,但除非该合约以书面为证,并由立约各方签署,否则该合约仍须当作是为期1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
4.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需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并须在雇员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二、工资
1.扣薪:各项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
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2.工资包括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
3.在雇员同意的情况下,工资可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
4.最低工资=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三、休息日
1.休息日自愿工作:初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
可以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休息日属于有薪或者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2.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3.法定假日:
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限长短,均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日
1.元旦
2.春节(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
4.劳动节(5月1日)
6.端午节
7.香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8.中秋节翌日
9.重阳节
10.国庆节(10月1 日)11.冬节或者圣诞节(有雇主选择)
法定节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该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者休息日。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需然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者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的买假。
4.有薪年假: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限有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5.年假的发放
年假日期应该是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
如果年假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6.凡雇员获给予任何一段期间的年假,雇主最迟须于该段期间后的第一个发薪日付给该雇员该段期间的年假薪酬。
7.以工资代替年假的限制
雇员可以选择接受款项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于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8.终止雇佣合约时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雇员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起之后的12个月期间。
如果雇员在个别假期年内只受雇满3个月不足12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
即时解雇外,雇主必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给雇员。
四、疾病津贴
1.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日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领取疾病津贴:
①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
②雇员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③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
2.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4/5。
入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3.有薪病假的累计方法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2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4天。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积至120天。
4.病假记录
雇主必须保存下列记录:
①每名雇员开始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日期
②每名雇员所积累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一类和第二类有薪病假的总数
③每名雇员层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数,及从第一类或第二类有薪病假日数中扣除的记录
④每名雇员曾领取的疾病津贴,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记录必须于雇员放完有薪病假复工后7天内有雇员签署,雇员有权查看其病假记录。
五、生育保险
1.产假
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并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便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产假的开始日期须在预计分娩日期前不少于2个星期及不超过4个星期的时间内。
如雇员因怀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额外休假4星期。
2.产假薪酬
雇员可享有10星期有薪产假,雇主须在正常日期内支付产假薪酬给雇员。
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4/5。
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3.凡雇用女性雇员的雇主,均须按处长指明的格式保存一份记录,记载其女性雇员所放的产假及获付给产假薪酬的资料,并不得以付给产假薪酬或其他款项代替给予产假。
4.陪产假
男性雇员在试用期满后,如伴侣怀孕,须通知秘书或副主席及递交医生证明副本,并说明预产期,即享有一共7天全薪陪产假。
5.职业保障
①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果有适当医生证明书,可作病假计算。
②如雇员在发出怀孕通知前已被雇主解雇,她可在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予雇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须撤回解雇该雇员的决定。
③如怀孕雇员被调离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变,该雇员的产假薪酬或解雇赔偿,须以雇员在调离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础。
六、年终酬金
1.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
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2.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可按比例获部分年终酬金,但需要符合条件: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3.年终酬金须于以下日期付给雇员:
①在雇佣合约终止之日;
②入年终酬金参考雇主的利润计算,在雇主利润确定之日,该年终酬金须于到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不得迟于到期日后7天支付。
七、终止雇佣合约
1.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如果合约时连续性合约,所需要的通知期如下:
2.终止雇佣合约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不可解雇雇员:
八、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1.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的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2.计算方法:
如是按月计薪的雇员,则根据连续性合约为雇主工作满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可获其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2/3,或$22500的2/3,两者以较小款项为准。
如属其他情况的雇员,则根据连续性合约为该雇主工作没满一年(不足一年
者按比例计算),可获其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有雇员选任何18天为依据的18天工资,或$22500的2/3,两者以较小款项为准。
3.停工: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1/3。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