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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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


继续前边案情,游戏公司购买一批服务器为了某种 特殊用途,但是厂家提供的不符合特殊用途,厂家 辩称合同中没有写明特殊用途。于是游戏公司起诉 了厂家,并且提供了双方订立合同前的电子邮件中 多次提到了这种特殊用途,问这种电子邮件能作为 证据吗?如果可以作为证据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证 据呢?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性 (一)数据电文在证据类型上的归属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则更加具体, 其第6条第1款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 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 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一、电子合同的主体 (二)电子合同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或其他任何机构,
而是一些计算机小程序和自动化手段,是一种能执行人的 意图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 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地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 子记录或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 动化手段。


对于一方是电子代理人、一方是个人达成的合同, 即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本身或代理他人之自然 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 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 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 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 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例如:在招投标中,招标书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 要约,中标书为承诺。






一、电子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法律有特别限制外,具有 完全的缔约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步案例 P38



一、电子合同的主体 (二)电子合同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人格。 “电子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执行的却是 交易人的意思表示,或根据其意思而履行合同的, 所以它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也就是法律对之进行规范的原因所在。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某游戏公司希望购买一批服务器,多次与厂家通过 电子邮件和电话沟通,最后双方在游戏公司会议室 签订了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是电子合同?





三、电子合同的特征 1.无纸性(易改动、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2.虚拟性 问题:(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 体、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无法确认 (2)一方收到的信息是否为对方当事人的的意思 表示,对方是否确认了自己的信息内容,接收方也 很难认定 3.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步入商店,明码标价正在出售的商品构成要约 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作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击购买商品的“确认” 按钮是要约,出现支付页面应是卖方的承诺


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主要是B2B交易) 在线双方采取即时聊天的方式对交易的具体内容逐项讨论, 每当一项内容协商完毕,双方须点“确定”再继续讨论下一 项内容。就交易的全部事项讨论完毕后,双方点“确定”作 最后的确认。 3.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其他方式交易



知识目标 1.熟悉电子合同的订立; 2.掌握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 3.掌握电子合同的履行; 4.熟悉电子格式合同; 5.掌握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能力目标 1.能够运用合同法正确判断企业是否已经订立合同并且 生效; 2.能够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及解决方案。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 表示。 2、要约必须是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 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必须明确提出受要约人作出答复的期限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 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 同步案例 P42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的订立 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的履行 有关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三、数据电文的证据性 四、电子错误责任的承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合同:指(数据电文)经电子手段、光学 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 务的契约形式。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DI做了 如下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l)系指电子计算机之 间信息的电子传输,而且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 信息结构。”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期限内)

淘宝店某店面搞店庆有特价、秒杀、特惠活动。约 定开始时间为0:00开始,张某心仪该店面某件衣服 正好也在活动中。于是等到开始之时就下单,可是 还没有拍到,张某为此向淘宝投诉该事情,认为该 店存在欺诈。但是该店辩称特价数量不多。学完下 列内容你能分析这里面是否存在要约、邀约邀请、 承诺吗?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



五、电子错误责任的承担 第一,如果自动交易系统都是由商家提供的,而该 系统没有提供必要的纠错设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商家承担。 第二,如果自动交易系统错误属交易相对人理应知 道或在已知的情况下仍依此错误行事,则应由交易 相对人自己承担责任。

一个9岁的男孩经常上网,某日在网上购物网站以 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了一台冰箱。结果购物 网站在把货送到家后,才发现是他订的,其父母表 示很抱歉但拒绝买下。这时购物网站该如何处理这 个问题?



七、要约和承诺的收讫确认 4. 《欧洲EDI示范协议》 5.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 6.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第12条

当当网2014年3月底搞购书活动,张某花了很多时 间选购其中六本性价比很高的的书,订单显示成功 ,但当当以邮包发送过程出现问题为由,单方面宣 布该笔订单失效。和当当售后沟通,说可以重新以 原来的价格订购,但是关键的一本书长期显示缺货 状态,无法购买,张某投诉其涉嫌欺诈。请你分析 如何前面订单显示成功之时,是否是电子合同的成 立时间。


七、要约和承诺的收讫确认 1.所谓收讫确认是指在接收方收到发送的信息时, 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 送方发出表明其已收到原始信息的通知。



七、要约和承诺的收讫确认 2.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该条专门规定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可以签订 确认书,实际上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地采用确认的方 式。


六、电子要约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则规定,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显然,我国《合同法》认为只要在 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没有为收件人阅读、使用,也 认为是收到了电文。对此解释的理由是“进入”的 概念既用于界定数据电文的发出,也用于界定其收 到。





一、电子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完人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 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 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 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 在线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1)交互式电子交易还是非交互式交易。通过非交互 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 的信息为要约邀请。(在即时交互 式通信系统中,可以准用谈判成立合同的规则,以最后 双方确认内容为合同内容;而在非交互式通信中,以最 后当事人确认(视为要约)的内容为合同内容。) (2)货物是否售罄。通常信息产品(下载使用或收看) 是不可售罄的,因而 如果信息产品销售信息满足要约的 要件,那么即可以视为要约;而对于二手货、非特别声 明的货物销售信息,即使满足要约要件,也应当视情况 确定其为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七、要约和承诺的收讫确认 3.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 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原则:①确认收讫可以用 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②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 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未发送。③发送 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并在合理期限内收 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 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未发送。④发送人收到确认 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 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⑤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 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性 (二)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证据的效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的客观内在联系和联 系的紧密程度。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 据单独列在了证据类型中。 英美证据法中: 传闻证据 最佳证据(作为证据的书证只能是文件的原件才能 被法院采纳) 数据电文因无法确认其是否初始电文即原件而成 为数据电文效力的主要障碍



四、数据电文的证据性 (一)数据电文在证据类型上的归属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法定的 可采纳的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 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 ⑦鉴定结论;⑧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 一种意思表示。


五、电子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 No 送达生效 撤 撤 销 回 Yes 无效 Yes No 失效




三、在线交易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定 (一)信息商品合同 (1)在当事人能够通过电子交易进行协商或立即 订立合同的程序中,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均为要约。 (2)在当事人不能通过电子交易进行协商的程序 中,当事人所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三、在线交易中的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界定 (二)实物商品合同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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