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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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服务大厅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厅的功能大厅是局对外服务的窗口,主要有以下功能:(一)是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二)是受理投诉申诉、接待投诉申诉人员的场所;(三)是受理信访举报、接待信访举报人员的场所;(四)是接待咨询人员的场所;(五)是办理经局长办公会同意需在大厅办理的事项的场所。

根据我局实际,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市律师协会在大厅设常驻窗口。

相关处室(单位)根据需求设窗口但不设常驻人员,根据大厅总服务台的通知到窗口接待。

大厅工作时间为9:00-11:30 (周一至周五); 13:00-16:30(周一至周四)、13:00-16:00(周五)二、相关处室(单位)的职责(一)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处室(单位)大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处室(单位)在大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处室(单位)领导应参加大厅的接待工作。

(二)局办公室负责大厅日常管理。

大厅设置总服务台,由办公室派驻专人,负责大厅日常工作和设备的管理,协调处理有关事项,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局办公室负责大厅电子触摸屏和滚动式办事指南大屏幕的内容设置及更新,负责提供自由索取资料。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司法局文件京价(收)字[1999]第039号)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80元/件
证明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80元/件
声明书、委托书
200元/件
非财产性民事协议:赡养、抚养、变更抚养权、寄养、监护、解除收养关系等
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代办费
100元/件
——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应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10元,已审查的,该事项公证费的50%。
2740
50-100万元
0.4%
2000
4740
100-200万元
0.3%
3000
7740
200-300万元
0.2%
2000
9740
300-400万元
0.1%
1000
10740
400万元以上
0.05%
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书证
200元/件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
800元/件
不动产
1000元/件
其它物证
400元/件
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家庭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民间借贷、还款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
400元/件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收益额的2%,最低200元
遗嘱类公证
遗嘱
400元/件
保管遗嘱
10元/件/月
清点遗产
450元/件
保管遗产
协商收费
确认遗嘱效力
500元/件
公证监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1995.11.29•【字号】京高法发[1995]386号•【施行日期】1995.11.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1995]38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分别报告各自上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暂行规定如下:一、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追偿债款、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没有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不履行义务时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下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债务人住所地或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京司发[2009]15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京司发[2009]15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司发[2009]158号)
正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司发[2009]158号2009年5月26日)
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要求,我局对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我局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1日制发的3个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司发[1999]1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1]245号);
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司发[2006]10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新的制度规范,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

公布 收 费 项

收费


标 准 文件 依据 行 业 监 督 举报 电 话 和 价 格 投 诉 举报 电 话 等 信 息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 十 三条
定机 构 提供
收费 行 为


法 行 政部

和 价格 主 管 部



加强对

法鉴
法鉴定服务和 收费 行 为 的 监督检查 依 法查 处违法
民 法 院 审 判 工作提供 的 法 医 类


依 法 为 本 市各 级人
料类


物证类 声像资

法鉴定 收费 实行政府指 导价 管理 其他


法 鉴定 收 费 实行
市场 调 节 判

司 法
鉴定 收 费 政 府指 导 价 项

第二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在本市

法行 政 部


审 核 登记 的 司 法
鉴定机构 依 法 接 受 人 民 法 院 委 托提 供
的行 为

法 鉴定服务 时 收取 费 用

法律

法规或 规章 对

法鉴定 收 费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三条

法鉴定 收 费 实行政府指 导 价和 市场 调 节价 管 理



法部


家新
闻 出
版广
电 总
》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日期:2010-05-15 【字号大中小】京发改〔 2010〕 651号2010年 05月 14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10年 5月 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 4000— 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 3000— 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含 10万元 , 10%(最低收费 3000元 ;10万元至 100万元 (含 100万元 , 6%;100万元至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 4%;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

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京发改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五条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7]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
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司发〔2017〕94号)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已于2017年9月11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
为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及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司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5月28日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京司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司发〔2017〕104号各区司法局: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方案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推进首都人民调解改革,是满足广大群众化解纠纷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相关要求,现就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四个中心”建设、超大城市有效治理中民间矛盾的新形式、新特征,坚持以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为主线,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特色,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开创具有首都时代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构建与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相适应的分层分类、有机衔接、配套保障的人民调解纠纷解决体系。

形成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调解网络健全完善、工作领域拓展延伸、调解质量优质高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法律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首都社会安定有序。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司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京司发〔2014〕103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了规范公证业务活动,我局于2007年9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发[2007]173号)。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印发各单位,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公证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确保公证业务活动的严肃性、统一性。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2月18日《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目录1、公证卷宗封面2、公证卷宗目录3、公证书封面4、公证书格式5、公证申请表(格式一)6、公证申请表(格式二)7、公证申请表(格式三)8、公证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回执9、询问笔录10、公证审批(签发)表11、公证文书送达回执12、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13、终止办理公证决定书14、公证复查决定书15、证物袋封面16、备考表17、公证登记簿封面18、公证登记簿格式公证书(注:字体为宋体初号字加粗,居中,字与字间隔一个汉字,文字上边沿与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的距离约为60mm±1mm)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注:字体为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文字下边沿与公文用纸底端(下白边)的距离约为40mm±1mm)公证书((年度)京(机构简称)(类型)字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事项名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司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4〕104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为了加强对公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现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2月18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公证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证质量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将公证质量检查结果作为对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奖惩评优、职称评定、解聘续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存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第三条市公证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并针对公证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规范性意见。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证审批、质量检查、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质量检查第五条公证机构已办结归档的公证事项,是公证质量检查的对象。

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通过检查公证卷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及公证机构内部公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通过检查公证卷宗,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管理并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实施公证质量检查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市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22]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2755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2]6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2022年5月4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律师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司法部第91号令),制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现发布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和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本系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法实施。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证人员【发文字号】京司发[2016]9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6〕99号)各区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了做好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及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及市司法局《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定于2017年1月至4月开展2016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全市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公证员。

二、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2016年度全市公证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巡视员马捷同志任组长,公管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监察处、法制处、计财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管处。

三、考核机关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及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市属3家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

各公证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一)公证机构及负责人的考核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2016年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的内容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和公证执业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

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负责人的工作总结应当包括落实“公证便民利民十项措施”情况、公证质量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信访投诉处理情况、质量监控等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公证信息化进度情况、公证机构档案管理情况和2015年度年度考核指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考核机关要逐项对照检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5]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10.19
【实施日期】2015.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公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司发〔2015〕78号2015年)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
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公证机构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工作和针对老年人的专项服务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的新形势,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建立健全公证服务老年人工作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活动,深化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
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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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收费
【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6]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京发改规[2016]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现将《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2016年4月29日
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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