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合集下载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洗煤厂、煤炭销售企业等。

三、安全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煤炭。

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煤矿设计参数和结构。

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 严禁煤矿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不合格投入生产。

7.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10.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四、责任主体1. 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安全合规的状态。

煤矿安全红线是指一些安全生产指标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造成重大威胁。

这些安全生产指标包括瓦斯浓度、瓦斯爆炸等级、煤尘爆炸等级、温度、湿度、通风量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煤矿安全红线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各项指标和数值。

2. 检测与监测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检测手段,对煤矿内的安全指标进行监控和预警。

3. 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一旦煤矿安全红线指标超过预警值,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4. 安全管理和培训: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检查与评估: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概述煤矿作为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

为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控”的方针,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全力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安全红线的确定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的、安全监管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管所确定的关键控制点、严禁区域、危险源等。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安全红线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三、安全红线的管理1. 严格限制煤矿企业应划定安全红线范围,并严格限制在安全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严格执法,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2. 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红线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如对环境、设施、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测,发现紧急情况及时处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3. 安全培训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红线的管理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对安全红线进行深入讲解,让从业人员深刻了解安全风险存在的严重性。

4. 安全巡查煤矿企业应每天定时对安全红线内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及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现象,保障安全红线内的安全环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四、处理方式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责任人,煤矿企业应根据违规情况轻重发给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停产、吊销证件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总结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可以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最大程度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深刻了解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操作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操作红线,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违反者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生产、施工、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矿井通风规定,擅自改变通风系统,造成通风不畅或风流紊乱。

2. 违反瓦斯检查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或者故意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3.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私存、私运、私用火工品,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工品。

4. 违反矿车使用规定,擅自改装矿车,超载运输,或者乘坐非载人矿车。

5. 违反爆破作业规定,擅自改变爆破设计,或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违反采掘作业规定,擅自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改变采掘工艺。

7. 违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维修,或者使用不合格设备。

8. 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定,带电作业,或者违反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 违反安全通道规定,擅自占用、堵塞安全通道。

10.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1. 违反应急预案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发现险情不按规定报告。

12. 违反下井带班制度,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带班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安全操作红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设立一系列安全红线,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

具体的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包括:
1. 安全红线划定: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一系列安全红线,如煤尘浓度、瓦斯浓度、温度等参数,并制定相应的限制标准。

2. 安全红线监测:在煤矿关键区域和设备上安装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安全红线参数的变化,并将数据传输至监测中心。

3. 安全红线告警:当监测设备检测到安全红线参数超过限制标准时,自动发出告警信号,提醒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 安全红线管理:建立安全红线台账,记录安全红线监测数据和告警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对红线参数进行调整。

5. 安全红线处置:一旦发生安全红线超标情况,相关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紧急停工、疏散人员等,以确保人员安全。

6. 安全红线追责:对于安全红线超标导致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注: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的范本,旨在提供一个简单的指导,供煤矿企业参考和借鉴。

具体的实施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2. 煤矿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操作责任等,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层层落实。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和评估,对责任不落实、行为失范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过程等各方面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2. 煤矿企业应及时整改已发现的隐患,确保排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得拖延整改时间,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涵盖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设施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煤矿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体系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等,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标准和底线。

第三条煤矿红线管理的原则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施:即煤矿保护生命安全的设施,如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

(二)人员管理:即煤矿内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技术培训和煤矿职业病防治等。

(三)危险源管理:即对煤矿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尘、火源等。

(四)作业规范:即煤矿生产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划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的原则,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煤矿安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条煤矿安全部门应根据安全红线的划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煤矿安防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内各项安全红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红线的划定、执行和落实。

第十一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内安全红线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煤矿监察部门发现安全红线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监察部门应建立安全红线问题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第五章整改措施第十四条煤矿发生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或事故时,煤矿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红线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科室、队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煤矿安全红线,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责任落实,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以下类别:1. 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2)违章指挥、冒险作业;(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4)未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5)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通风不良;(6)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8)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2. 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违章操作、冒险作业;(2)在作业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6)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降职或撤职;2. 警告、记过、记大过;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将给予以下处分:1. 警告、记过、记大过;2.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3. 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红线制度负有执行、监督、检查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制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红线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四条矿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各级人员的红线意识。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第五条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没有进行会商、没有风险辨识、没有制定措施及未按措施、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第六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不能指导安全生产,给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罚款100O 元。

第七条技术资料、图纸、报表未及时填绘、修订、审报,给矿井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两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罚款100O)Uo第八条隐患到期未落实且没有没有延期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一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O元。

第三章现场安全管理部分第九条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一个月。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冒险(涉险)作业、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降职三个月。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降职三个月、对主管单位负责人降职二个月,对分管系统领导降职一个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矿开采、建设、运输、销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红线范围第五条人员伤亡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2. 一次事故重伤人数达到或超过10人;3.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通风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等关键设备损坏;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损坏,影响矿井正常生产;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红线:1.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2.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大气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3. 一次事故导致矿井周边土壤污染,对周边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章红线管理职责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安全生产红线工作,确保红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范围、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2.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红线检查,确保红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 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五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五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二章红线规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煤矿;2.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4.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5. 严禁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粉尘、火灾等重大灾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7. 严禁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 严禁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9.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10. 严禁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红线内容、责任主体、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红线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红线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考核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不执行逐头逐面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
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
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
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
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
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
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
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
察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
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
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
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
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
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
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
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
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
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
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
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
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
长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
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
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
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
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
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
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

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
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
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
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
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
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

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矿安监处长、子分公司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