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
外观专利侵权答辩状
外观专利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表,受委托为我方客户进行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答辩。
特此向法庭提交以下答辩状,以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解。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外观专利是针对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设计专利,其主张被我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我方在此予以完全否认,并提出以下几个理由加以辩解。
二、无侵权行为首先,我方坚信我方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外观专利权。
根据对比我方产品和原告专利要求之间的差异和区别,我们认为我方产品在设计和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此外,最重要的是,本案的外观专利权范围应该得到限制,因为原告提出的专利设计是已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微小变化。
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我方产品并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适用范围。
三、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标准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我们必须明确专利保护的标准。
只有当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显著审美价值时,才符合获得外观专利保护的要求。
基于这些要求,我们认为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外观专利并不满足这些标准。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
四、先前技术和著作构成无效性侵权抗辩我方在此提出先前技术和著作构成无效性侵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存在的类似产品设计、在相关领域中公开展示的先前著作,以及其他现有的技术发明,都可能对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专利权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已经找到了多个类似设计和在相关领域的先前技术,这些都将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有效性造成质疑。
因此,我们要求对原告所获得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五、临时禁令应该撤销最后,关于原告所获得的临时禁令,我们要求法庭予以撤销。
我方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我方的产品对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而同意撤销此项禁令对我方和我方客户的业务造成了重大损失。
同时,我们将在后续审判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尊敬的法官,在以上答辩状中,我方坚决否认了原告所主张的外观专利侵权指控,并提出了相关的辩解和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答辩状
专利侵权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我是被告,对于原告关于我侵犯其专利权的指控,我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专利权的是否存在
原告声称拥有专利权,但我认为其所称的专利并不具备可专利性。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
该专利并不符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因此我认为不应认定原告拥有专
利权。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是否存在
原告所称我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
我公司在研
发过程中已经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确保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
内容不相仿,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三、关于小额使用权的请求
即使我们的产品部分内容与原告专利相同,但该部分内容并非专利
主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使用权情形,
应被免责。
敬请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公平正义。
敬礼,
被告:XXX公司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侵权行为抗辩书
侵权行为抗辩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个人:我是被指控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就具体的侵权指控事项,特此提交这份抗辩书,以阐明我方观点和事实,证明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本次指控中,我们认为存在诸多误解和不实之处。
一、关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详细分析1、指控所涉及的产品/服务/作品等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服务/作品名称,是我方基于独立的研发/创作过程所产生的成果。
我们拥有完整的研发/创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构思、设计、测试等各个阶段的资料和文档,这些都可以充分证明我方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例如,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我们的团队经过了长时间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攻关,针对目标用户群体/市场需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开发。
整个过程中,我们参考的是行业内的公开技术和标准,而非任何被指控的侵权对象。
2、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的对比经仔细对比,我们发现被指控的产品/服务/作品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表面的形式和表现上,更深入到技术原理、设计理念、功能实现等核心层面。
以技术层面为例,我们所采用的具体技术名称/技术方案与指控方所声称的技术具有完全不同的实现方式和技术路径。
我们的技术是基于我方的技术来源/研发基础,经过不断的实验和优化而形成的,具有独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二、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理由1、独立创作与研发我方始终坚持自主创新和独立研发的原则,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相关产品/服务/作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流程,从创意的产生到最终的实现,均是由我方团队独立完成,没有借鉴、抄袭或模仿任何第三方的成果。
2、不同的创意来源我们的创意和设计灵感来源于对市场需求的深入理解、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以及团队成员的丰富经验和创造力。
与指控方所声称的创意来源毫无关联。
我们通过大量的市场调研、用户反馈和行业分析,确定了产品/服务/作品的定位和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的设计和开发。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侵权诉讼 抗辩要点
侵权诉讼抗辩要点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要点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1. 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可以否认自己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或者证明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
2. 已获得合法授权: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授权,例如版权许可协议、专利授权协议等。
3.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理使用原则,例如在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
4. 时效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效。
5. 证据不足:被告可以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真实等问题。
6. 非实质性相似: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7. 独立创作: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与原告的作品没有任何关联,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8. 善意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不知道该作品存在版权问题,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侵权诉讼抗辩要点,具体的抗辩策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首先,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侵权行为应当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
确定的技术特征相一致,即侵权行为如果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就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的权利要
求书来确定的,侵权行为必须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技术特征的对比原则,对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
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
要求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只有当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一致或
相似到达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最后,合法抗辩原则是指被告可以提出合法抗辩事由,证明其
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法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无效、专利权
不侵犯、合法使用等。
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合法抗辩事由来否定原告
的侵权主张,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这三大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运用
这些原则,可以全面客观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专利侵权抗辩书
专利侵权抗辩书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蓬勃发展,专利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
作为创新者和专利持有者,我们对于自己的创新成果充满了信心和自豪。
然而,当专利被他人侵权时,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因此,我们诚恳地向法庭提交这份专利侵权抗辩书,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被告对于我们的专利的实施行为构成了侵权。
根据我方的专利权证书和相关专利文件,我们可以清楚地证明我们是专利的合法持有者。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
我们的专利技术是通过大量的研发和投入才取得的,具有独特的技术创新和商业价值。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创新研发和市场竞争优势,也损害了我们的商业利益。
其次,我们要提出反驳被告对于专利无效的主张。
被告声称我们的专利无效,试图逃避侵权责任。
然而,我们对于专利的创造和技术实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和证据支持,可以证明我们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我们经过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技术审查和公示等环节。
通过这些程序,我们的专利被认定为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因此,被告对于我们的专利无效的主张是没有根据和依据的。
进一步地,我们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主张。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我们通过专利技术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但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得我们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侵蚀。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对我们的商业声誉产生了不利影响,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度降低,导致了合同的失效和订单的减少。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最后,我们要求法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已经多次侵犯我们的专利权,这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我们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专利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
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表,就原告方对我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我方特此作出答辩状,以表明我方的立场、观点和对案件的理解。
在此,我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陈述我方的观点。
一、案件背景我方被控侵犯原告方的知识产权,理由是我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方的专利技术。
但我方认为,原告方对我方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以下是我方对指控的逐条辩驳。
二、侵权指控的事实与理由1. 原告方指控我方侵权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待详细陈述)。
(在这一部分,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的指控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回应,对每一项指控进行辩驳。
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解释原告方的指控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夸大之处。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处列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突出需要重点辩驳的方面,准备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加以回应)。
四、法律依据及解释在我们的答辩中,我们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对我方进行正当的辩护。
1. 我方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我方所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我方使用的技术并非原告方拥有的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2. 原告方对我方的指控过于主观和夸大其词。
我方尊重知识产权,并从未使用、复制或传播原告方的专利技术或作品。
因此,原告方所称的侵权行为纯属凭空指控,无事实依据。
(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解释为何我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驳斥。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以确保法官能够理解并接受被告方的观点。
)五、我方的抗辩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 指控不成立。
鉴于我方使用的技术并非原告方的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2. 原告方拥有许多同类技术的竞争对手,而且我方并未在市场上与原告方展开竞争。
故我方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3. 若原告方坚持指控,我方请求法庭对原告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评估,并与我方的技术进行比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此本文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便大家分析讨论。
一、现有技术抗辩作为法定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及配套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5条规定(2013年9月4日下发,指导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审理专利民事案件之用,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及对比方式专利侵权诉讼中,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时会存在以下三个对象:“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以及“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问题的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于对抗专利权⼈侵权指控的⼀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效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最⾼⼈民法院强调[1]:应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权,依法⽀持现有技术抗辩。
本⽂将对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个重要问题进⾏探讨,以期明确司法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查和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民法院在对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进⾏审查时,对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应当依照现⾏专利法第⼆⼗⼆条以及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000年专利法对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确定标准则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因此,不同版本专利法的适⽤对于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存在很⼤不同。
为了明确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时的法律适⽤问题,最⾼⼈民法院在2016年⽣效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出了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时施⾏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无效辩护:辩称被侵权的专利无效,即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专利存在先公开、先使用、先发明等情况。
2. 无侵权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或者其技术实施方式与专利要求的方式不同,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3. 非排他权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是在专利权人的许可下使用或销售的。
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专利权人有意默许或明示同意将专利技术使用授予他人。
4. 公共使用权辩护:辩称自己的使用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公共使用范围,即在专利权公告日前已经在公开场所公开使用的技术或产品。
5. 紧急情况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或防止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的适用与案件具体情况相关,且不同法域对于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的认可和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曲延兴一、案情简介2006年5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
原告于2003年9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
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2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
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二、案情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即: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
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充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
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
”我方要做的是证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系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出的。
三、准备及抗辩根据上述分析,我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查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经与被告的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查询相关的技术资料,我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以公知技术抗辩是成立的,理由是:(一)《塑料异型材制造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韩宝仁、朱元吉、冯连勋编著)第十二章第三节复合共挤出着色技术,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括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前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即公知技术或者公知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通常会以自己实施的技术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就是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制度本身即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制度设置,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引入成本效益的分析,避免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耗费过多的成本。
具体而言,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检索来确认对比文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新颖性的判断,不满足此条件即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由此可见检索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的重要性。
但是基于成本的考虑,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可以推翻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且审查员认为继续检索找到推翻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很小,因而没有必要时,可以停止检索,这也就从制度层面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申请授予专利权留下了空间。
而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检索和使用对比文件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工作,因此得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符合专利授权的标准。
一、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由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也是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其最初出现并无明确的依据,随着专利理论的发展,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公平的理念,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是使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而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进行纠正,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侵权抗辩书
专利侵权抗辩书尊敬的仲裁机构:我司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和研发的科技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极主动。
然而,最近我们收到了关于我们的某一产品涉嫌侵犯贵公司的专利权的指控。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对这项指控表示强烈的反对,并认为贵公司的专利权不应被承认。
在此,我司正式向贵机构提交本专利侵权抗辩书,并就我司的观点详细陈述如下:1. 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我们质疑贵公司所指称的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深入研究了贵公司所提供的专利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背景之后,我们发现该专利与我们公司的产品并不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
我们的团队在研发过程中对技术创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开发,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我们拒绝接受贵公司对专利权的主张,并要求仲裁机构仔细评估该专利的技术水平和我们的产品之间的关联关系。
2. 先前技术的存在其次,我们在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先前技术清楚地表明,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没有达到“新颖性”的标准。
我们的产品并不依赖于贵公司专利所揭示的技术要素,而是基于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技术。
我们已经购买了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并得出结论:贵公司专利所宣称的技术在先前技术中已有所体现。
基于此,我们坚信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不具备先驱性,不应当予以承认。
3. 专利权的范围与适用性限制此外,我们认为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过度扩大。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贵公司的专利声明了过于宽泛的技术内容,与贵公司所要求保护的实际革新并不匹配。
专利权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发明和职责原则来定义,而不能过于宽泛地适用于其他技术领域。
因此,我们希望仲裁机构对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进行一次详尽的范围审查,并根据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限制。
4. 合理使用权的主张最后,即使贵公司能够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们仍然主张我们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权的范围之内。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我们的产品或技术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并且对贵公司专利权的使用不会对贵公司的合理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有权主张合理使用权。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
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实⽤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侵犯其中⼀种专利项⽬都是违法的,那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怎么判定专利侵权,有什么判定原则⼀、发明和实⽤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判定原则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外观侵权抗辩范文
外观侵权抗辩范文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主张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是,被告认为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在整体构造、细节部分均有明显区别。
被告产品的造型独特,造型线条流畅,以及整体色彩搭配,均与原告专利设计不同。
因此,被告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产品所涉及的技术特点与原告专利设计不同,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价值。
被告吸收了多种工艺和技术,达到了更高的技术水平,不仅改变了原有外观造型,而且提高了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性,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因此,被告产品也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本案不成立,撤销原告的起诉请求。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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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1、专利无效抗辩,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4、捐献规则抗辩。
5、现有技术抗辩。
6、先用权抗辩。
7、合同许可抗辩。
8、诉讼时效抗辩。
9、合法来源抗辩。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1、专利无效抗辩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目前,对中止诉讼的条件把握得比较严。
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诉讼保证金。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又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同许可抗辩使用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8、诉讼时效抗辩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
9、合法来源抗辩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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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抗辩:
一、不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权利用尽)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在先使用)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1、不符合专利的定义
2、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3、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
4、权利要求书的界定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6、修改超过范围
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7、重复授权
8、不符合保密专利的申请
9、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10、依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
11、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12、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条专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判定: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2.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