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9月3日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不同水质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可以进行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再生水和深处理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城市杂用及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站、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用于一般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的再生水输水河道、泵站和相关调度工程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容园林、林业、海洋、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环卫、湿地、工业、农业等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计划,配套相应再生水利用设施,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23年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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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方法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省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部门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再生水利用鼓舞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
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爱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方案建设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进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运营主体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鼓舞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托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协议水务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管理要求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修理和养护,保障设施平安运行。
再生水 定价机制
再生水定价机制一、成本覆盖再生水的定价首先应满足成本覆盖的原则,即价格应能回收再生水生产、处理、运输及管理等环节的所有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管理费用、税费等。
这是确保再生水可持续供应的基础。
二、政策导向再生水的定价应符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导向,包括环境保护政策、水资源管理政策等。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三、市场供需再生水的市场供需关系也是定价的重要因素。
在供给相对充足的情况下,价格应相对较低;而在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价格应适当提高。
同时,再生水的价格应能反映其价值,以促进市场供需的平衡。
四、附加价值再生水除了满足基本的用水需求外,还可能具有其他附加价值,如景观用水、工业冷却用水等。
这些附加价值可以提高再生水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其附加价值。
五、用户承受力再生水的价格应当在用户的承受范围内。
过高或过低的价格都可能影响用户的接受度,进而影响再生水的推广和使用。
因此,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预期。
六、透明度与公平性再生水的定价应当公开透明,避免产生价格歧视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同时,价格的调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竞争性再生水市场应当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这有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定价时,应避免形成垄断价格,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
八、激励与惩罚为了促进再生水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可以采取激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定价策略。
例如,对节约用水的用户给予价格优惠或奖励,对超量使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加价或限制。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七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二)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三)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各区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再生水定价机制
再生水的定价机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1.成本回收:再生水的价格应该能够回收再生水的生产、输送
和处理的成本,包括设备折旧、人工、维护费用等。
2.市场需求:再生水的需求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气候、
水资源短缺程度等。
价格应该能够反映市场需求,调节供求关系。
3.竞争关系:如果存在多个再生水供应商,价格应该反映市场
竞争情况。
4.政策目标:政府可以通过价格政策来促进再生水的使用,例
如设定低价或者补贴政策。
5.社会经济影响:再生水的定价应该考虑到社会经济影响,例
如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以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在实践中,再生水定价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成本加成定价法、市场定价法、投资回报率定价法等。
具体采用哪种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
此外,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补贴等手段来促进再生水的使用,例如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监管,确保再生水质量和供应的稳定可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第1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1〕第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再生水利用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 会同规划 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 后 ,报 本区 ( )人 民 县 政府批 准实施 。 中心城 、区 ( )的排 水和再生水 规 县 划 ,应 当符合全 市排水和再生水 规划 。 排 水和再生 水规 划应 当包括现状 分析 、排 水量预
测 、排 水模式 、污水 处理原 则 、设施布 局和规模 、再
第 三条 市和 区 ( )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 编制 县
本 行政 区域 排水 和 再 生 水规 划 与 建 设 计划 并 组 织 实 施 ,负责排水 和再生水 的监督和 管理工作 。 发 展改革 、环境保 护 、规 划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 市政市 容 、园林 绿化 、交通等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责 ,做
一 一 眦
影 响 公共 安全 的 ,应 当及时 告 知受 影响 的单 位 和公 众 ,同时 向水 行政 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按 照规划接入公共排水 管 网的 ,专用 排水管线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在 取得排水 许可 后 ,应 当到公 共排 水 管 网运 营单 位 办理 接人 手 续。
水 和再 生水设施 建设计划 。
第 四条 排水和再 生水设施 运营单位应 当依法履
行维护管 理职责 ,保证设 施安全 正常运 行 ,及 时处 置
价
第八 条 城镇地 区应当统一规 划建设公共排水和
域 排水和再生水 突发事件 。
排水和再 生水 设施运 营单位 可以委 托作业单 位承 担具 体的养护 胀 排 水和再 事项 ,委托 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 。 生水 设施运营 单位 有权 了解用 户使用排
城镇供水 N . 2 1 9 O 2 00
和咨询服务队伍 ; ( )加大水量损失管理的宣传力 4 度 ,提 高 公众 珍惜水 资源 、支持漏 失治理 的意识和 自 觉性 ; ()加强在水量 损失管理领域的 国际交流 与合 5 作 ,促 进 中国水量漏失 治理技 术的进 步与发 展 ,推 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管[2012]24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管[2012]24号)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天津中水公司: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再生水用途进行简化分类。
将再生水的使用重新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2.20元。
三、将电厂用水变更为发电企业用水,其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四、将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五、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同时,为有利于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477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477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我委将原成都市物价局印发的《成都市再生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成价农〔2008〕51号)修订为《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5月23日成都市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机制,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再生水(回用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针对再生水不同的使用类型进行分类计价。
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再生水价格由市发改委依法制定;其他各区(市)县范围内的再生水价格,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再生水价格制定及管理研究
再生水价格制定及管理研究再生水的回用可有效地缓解水资源短缺危机,价格是影响再生水需求的主要因素,合理的定价机制能积极促进再生水的利用。
本文通过建立再生水价格模型,提出定价程序及价格调整方法,并给出再生水水费管理建议,为我国再生水价格制定及管理提供参考。
标签:再生水价格;价格模型;水价管理1 再生水价格概述再生水价格,是指再生水作为一种商品所具有的价格,是城市再生水生产部门(主要是再生水厂)在向用户提供再生水产品及配套服务后从用户方所得的每单位水量的收入。
再生水的价格是再生水市场的核心要素,既影响到再生水需求量的大小,也决定了再生水行业是否有足够的收益以保证其正常发展。
在再生水的水质和水量能够满足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价格是影响再生水需求的主要因素,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对再生水的需求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生水的价格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自来水与再生水的价格差。
自来水价格越高,再生水与自来水的价格差越大,再生水价格越有优势,人们使用的再生水量就越大。
在自来水价格偏低的情况下,再生水价格很容易接近甚至高于自来水价格,再生水的市场需要将大大降低,此时再生水的价格就必须下调。
(2)用户对再生水价格的承受程度。
再生水水价应该在用户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之内。
如果再生水的价格超出用户的承受能力,用户就会放弃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用户的承受能力越强,再生水价格就会越高,反之再生水价格越低。
(3)再生水的供需关系。
依据再生水供应量与需求量的变化可相应地调整再生水价格。
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再生水价格就低;反之,需求量大于供应量,再生水价格就高。
(4)政策导向。
不同的再生水价格政策,会对再生水价格水平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政府对再生水工程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对再生水工程实行优惠的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或是对再生水价格直接实行补贴,会降低供水成本,从而降低再生水价格;反之,如果政府采取再生水企业自负盈亏的政策,必然会导致再生水价格的上涨。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本市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符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2018-2019-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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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设施工、工业生产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七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筑面积在201X0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二)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三)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松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九条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再生水协商定价指南
再生水协商定价指南1. 引言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标准可以重新利用的废水。
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加剧,再生水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方式备受关注。
再生水的定价是促进再生水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指南旨在为再生水协商定价提供指导。
2. 再生水定价的原则在制定再生水定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合理原则再生水定价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协商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的供需情况、市场需求、成本和效益等因素,确保价格合理。
2.2 透明公开原则再生水定价应透明公开,确保各方都能够了解定价的依据和过程。
定价机构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向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
2.3 激励机制原则再生水定价应设立激励机制,鼓励再生水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通过合理的定价政策,激励企业提高再生水回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再生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再生水定价的考虑因素在协商再生水定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3.1 再生水质量再生水的质量是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再生水用途对水质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定价时应根据再生水的质量等级进行区分,确保价格与质量相匹配。
3.2 再生水供需情况再生水的供需情况是定价的重要依据。
供需关系的紧张程度将直接影响再生水的价格。
定价机构应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合理评估供需情况,确保定价的合理性。
3.3 再生水处理成本再生水的处理成本是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生水处理过程中包括净化、消毒、除盐等环节,这些环节的成本应纳入定价考虑范围,以保证再生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4 再生水效益再生水的效益也是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再生水的利用可以减少对地下水和表面水的依赖,降低用水成本,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定价机构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的效益,确保定价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再生水定价的程序再生水定价的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4.1 市场调研定价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再生水行业的发展情况、供需状况、价格水平等信息,为定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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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价格管理办法(建议稿)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战略及经济和产业政策研究课题组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1000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化,规范再生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参照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再生水是指经过深度处理后进行回用的污水,也就是经过三级处理后回用的污水,不包括农业直接回用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回用只经过二级处理后的污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主要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型回用系统;分散处理的建筑中水回用系统和建筑群联合(小区)中水回用系统的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是使用再生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景观水体、市政建设和绿化部门都应该按照本办法缴纳再生水价格。
再生水费为使用者费用,用以补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
和运营的支出。
第五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在原则上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同时实行听证会和公告制度。
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六条征收的再生水费应当专项用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再生水价格的构成
第七条制定再生水价格构成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测算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并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和运营者招标标底的上限;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也可以根据该测算方法作为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第八条各类用户的再生水价格可以实行差别定价,其具体形式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再生水价格用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运行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生产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能源消耗费、药剂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及其它支出。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指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应当交纳的税金。
(四)再生水价格中的利润根据净资产收益率或投资回报率进行核算。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出水进入再生水厂不得收取原水费。
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生产再生水的企业可以适当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国家对再生水费免征增值税。
建议对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第三章再生水价格的确定
第十二条再生水价格的制定应当遵循效率和公平两大原则。
污水再生利用企业通过再生水费的征收能够在补偿成本的基础获得适当的利润,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再生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合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不同的用户群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具体的分担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同类用户应当执行相同的标准。
第十三条将市场机制积极引入到再生水价格标准的制订中。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应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
城市再生水价格应主要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对于现有或正在筹建的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再生水价
格,应当在考虑新旧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起点不同的情况下,参照相同或相近技术与规模的经市场化竞标确定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政府可以对这类企业采取政府指导定价的方式。
在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过程中应当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审计,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对污水再生利用行业实行收益率管制政策。
如果采用净资产收益率管制政策,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未受管制部门的平均收益水平(或定为6%),具体收益率水平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发展目标加以确定。
如果采用投资回报率管制的政策,地方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
第十六条对不能采用市场竞争性方式进行定价的企业和国有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用标尺竞争与收益率管制结合的方式进行定价。
该定价方式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核算单个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
(二)确定该类工艺的成本基准线。
该成本基准线既可以通过全行业相同工艺企业的成本进行测算,也可以采用典型企业的成本进行估计;
(三)将基准线成本和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实际成本进行加权平均,由引得到再生水价格制定的成本基数;
(四)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回报率和再生水定价成本基数,可以得到再生水的价格。
第十七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成本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成本基准线由政府部门委托研究部门进行测定,基准线的调整的周期为一年一次。
第十八条再生水的价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用水季节性波动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四章再生水价格的调整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时,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再生水价格:
(一)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
(二)由于电价或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
(三)再生水质量标准的变化;
(四)再生水费征收严重不足。
第二十条在下述情况中,污水再生利用企业不得申请调整其再生水价格:
(一)在未出现上一条所列举的情况之下,企业不能履行其所中标的再生水价格;
(二)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再生水成本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需调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再生水价格的调整,由污水再生利用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再生水价格实行监审。
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再生水价格调整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
听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四条再生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之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再生水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再生水费按核准水量进行征收。
第二十六条实际的再生水费与向用户征收的再生水费用可以不同,但后者不得高于前者。
用户分担再生水费的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向用户征收的再生水费不是足额征收,政府应按合同约定将再生水费补足后支付给企业。
第二十七条再生水费的征收由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再生水费按月征收。
凡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再生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暂停供应再生水。
凡暂停供应再生水的,应由市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前10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满足《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因水质达不到杂用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企业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污水再生利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污水再生利用合同,确保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上的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城市再生水计量监测,完善再生水计量监测设施。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再生水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再生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