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2.05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0039号
•【施行日期】2024.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
等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健身场馆服务质量要求》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附件
注:以上标准文本可登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查询。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客观评价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水平,按照《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中关于“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市民评价和反馈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的要求,市体育局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区相关部门要依照《评估办法》要求,于2020年2月28日前,登录市体育局“全民健身300指数”相关网站页面(http://202.127.144.234:11111/)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体育场地数据也须在“上海市社区体育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申报。
市体育局将通过第三方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20年对外公布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2020年1月20日2019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及时了解并满足市民健身的实际需求,完善亲民、便民、惠民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上海全民健身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增强市民的体质健康,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订本发展指数。
一、目的意义(一)完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促进上海全民健身条件的不断改善,营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环境,推进上海市民更广泛地参与运动健身。
(二)探索上海全民健身评价体系,把握上海市民健身实际需求的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确立新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依据。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7]88号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办[1997]88号)为了切实贯彻《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
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
(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
(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
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
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体育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宅小区服务功能,规范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置,落实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0年3月2日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身边的体育健身场所,促进本市市民体质健康,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建设的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球场(智慧运动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等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三、具体要求(一)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11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
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
9.3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1号)( 2018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8.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
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社区市民提供优良的健身设施服务,现将《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附件:
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表一: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区、县评估表(年度)
区(县)体育局
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
表2: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街道、镇(乡)评估表(年度)
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表3: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基本情况表( 年度)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填报日期:
表4:上海市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街道、镇(乡)评估汇总表(年度)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
关于在公园绿地广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公园绿地广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打造“活力之城”城市品牌,推进世界知名海滨体育城市建设,服务于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创建,提升我市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水平,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制订在全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拓展城乡公共区域的健身休闲功能,集约利用土地,扩大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体育设施,增加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体育场地设施数量,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二、任务目标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统筹规划,建设足球、篮球、排球等体育场地设施。
到2020年底,主城区及各区县城区、乡镇具备条件的公园、绿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在满足球类场地所需尺寸、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配置建设笼式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毽球场)、门球场等球类场地和儿童健身场地,配建健身步道、健身路径、室外健身广场等体育健身设施器材。
三、工作重点(一)改造提升现有公园、绿地、广场,配建体育设施。
对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改造提升,在不影响绿化生态、观赏功能的情况下,配建体育设施,为市民提供体育锻炼场所。
(二)新建改建公园、绿地、广场,统筹规划体育设施。
在新建和改建公园、广场、绿地的规划阶段就统筹考虑体育设施与景观有机结合,体育场地设施应与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三)加强公园、广场、绿地体育设施管理,确保发挥惠民功能。
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加强绿地、广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责任到位。
四、责任分工(一)各相关部门负责在每年年底前共同制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
(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当前具备安装条件,适合配建体育器材的场所,提出配建工作计划;负责根据体育场地标准改造建设所需场地;负责协助体育部门和器材供应商进行器材安装;绿化养护单位负责体育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沪体规〔2024〕9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放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体规〔2024〕90号各区体育部门、市社体(竞赛)中心: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体育局正起草《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在文件制定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体育项目)的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时刻保持警醒,筑牢安全防线,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各区体育部门、市社体(竞赛)中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督促辖区内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标准保障场所安全开放。
启动全市游泳场所安全开放大检查,各区体育部门要在夏季开放高峰期来临前,完成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全覆盖检查,督促各场所运营主体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等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等符合开放规定。
引导各类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主动宣传科学健身理念,倡导市民“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落实泳客健康承诺入场核验的同时,督促场所认真落实泳客个人信息保护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相关要求。
二、突出行业特点,创新监管模式,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全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细化监管举措,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切实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青浦区、嘉定区作为试点区,要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开展,为全市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示范经验。
市社体(竞赛)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区体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常态化压实监管责任,推动高危体育项目开放场所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日常检查,合理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建立问题清单,落实回头看制度,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风险隐患防控到位、事故预防控制到位。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沪体法[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沪体法[2001]127号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制定本规定。
一、《条例》所称的市民,包含本市居民及在本市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其他人员。
二、上海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机构。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条例》,做好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民应当积极参加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四、每年6月10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健身日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
公共体育场馆应组织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凡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对市民实行优惠。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的,须报市体育局审核,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市民可使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体育场馆、公园等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附近市民开放。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2.31【实施日期】199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失效依据】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体育场所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体育场所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本市体育场所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辖区内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体育场所规划及对体育场所要求)本市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由市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体育场所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有关技术规定。
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标准体育场地,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
第六条(公共体育场所建设的面积标准)新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城市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村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其面积应当按不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场所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市和区、县体委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资金。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公园以外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通过对方案严格管理,使公园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优化,原有绿化得到充分利用,尽量避免搬迁大树,保护树木生态资源。
现将《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1月29日本市公园绿地(城市公园除外)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公园以外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工作,通过对方案严格管理,使公园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优化,原有绿化得到充分利用,尽量避免搬迁大树,保护树木生态资源,现对方案意见征询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方案意见征询以下符合任意情形的,需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1.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中用地比例突破《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16)的要求。
2.公园绿地建筑面积有增加或功能有调整。
3.搬迁胸径25厘米以上的树木20株以上或胸径45厘米以上的树木。
其他情形的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报区绿化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二、上报材料1.已建成公园绿地现状图。
2.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
3.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方案公示后公众反馈意见(方案需在现场公示5个工作日)。
4.征求居民代表意见材料(公园绿地所在居委会、附近居民代表意见)。
5.专家咨询会意见。
三、其他事项公园绿地调整改造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需按照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范文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附: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本)(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绿容 (2024) 3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为提升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行业管理能级,促进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展示市容保障服务队伍良好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市容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城市容貌规范》(DB31/T 1075-2017)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市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向高质量的行业治理、高水平的队伍素养、高效能的服务机制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维护市容环境,建设“整洁、干净、温馨、安全、美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责任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明确市容保障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与服务、培训与教育、协调与沟通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升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地公园(广场)的保护管理,美化城镇环境,根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地广场是指以植物造景为主,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四条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城镇公共事业管理局主管本镇区绿地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城市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第七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三)非法集会、游行;(四)赌博或变相赌博;(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第九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二)吊挂、晾晒物品;(三)携犬等宠物进入;(四)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踩踏观赏性草坪和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五)在广场内乱丢纸屑、烟头、瓜果皮壳、废弃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六)捕捉、伤害广场鸽子;(七)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八)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九)店外经营、无证经营;(十)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十一)其他影响广场面貌和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补偿费五倍的罚款;第十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健身运动在全民中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全民健身健康水平,保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良好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场地设施管理机构1. 城市级别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应由市体育局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2.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维护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场地设施的分类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场地规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可以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类型。
四、场地设施的设置1.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2. 场地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
3.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设置便利设施,如休息区、饮水点、更衣室等,同时要保证通风和卫生。
五、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1.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开放时间,尽量满足大众的健身需求。
2. 保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在适宜的时间段内对社会开放,适当安排固定的维护和保养时间。
六、场地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2. 每个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都应贴有管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和相关管理规定,方便人们提出建议和投诉。
3. 每年定期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4. 对于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七、场地设施的使用规定1.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对市民开放,不得对一般市民进行歧视。
2. 在使用场地设施前,使用者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证良好的使用状态,遵守场地设施的相关规定。
3. 对于妨碍他人使用场地设施、违反规定或有危险行为的使用者,管理机构有权利制止,甚至暂停其使用资格。
4. 在使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时,请爱护设施,不能破坏设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场地设施的收费规定1. 对于一般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可以不收取使用费用,但对于高档设施和专业培训场地,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适当的费用。
《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标准解读
《公共体育设施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标准解读在城市中,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特别是室外健身设施,作为市民日常健身运动的一个重要场所,其配置与管理对于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标准角度对公共体育设施中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与管理进行解读。
一、配置原则1. 安全性原则室外健身设施的配置首先要考虑到安全性原则。
设施应当稳固耐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在设施周围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提示使用者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2. 多样性原则健身设施的配置要多样化,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需求的市民。
例如,可以设置有氧健身器材、力量训练器材、柔韧性训练器材等,以及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健身设施,让更多的市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
3. 公平性原则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均衡地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避免资源过度集中在某些地区,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每个区域都应当有足够数量和种类的室外健身设施,让更多的市民都能够便利地享受健身的乐趣。
二、管理方法1. 专人管理为了保证室外健身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应当派驻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这些工作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保障市民的健身体验。
2. 定期检查除了专人管理外,还应当定期对室外健身设施进行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定期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修复或更换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3. 清洁卫生室外健身设施的管理还包括对设施的清洁卫生。
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持设施的整洁,提高市民的使用体验。
同时,还要注意对设施周围环境的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三、管理规范1. 使用规则在室外健身设施周围应当设置使用规则的告示牌,明确市民在使用设施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禁止行为。
同时,也可以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提醒市民文明健身,共同维护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2. 保养维护市民在使用室外健身设施时也应当注意保养维护,爱惜公共财物。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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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体绿结合”工作机制,加强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更新调整,充分发挥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市民、游客在公园绿地内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园绿地内设置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与更新调整。
公园绿地内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设置导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在公园绿地内增设、更新和调整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论证、科学布局,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要求。
公园绿地内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遵循“管理职责明确、使用管理规范、保养更新及时、确保设施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体育部门具体落实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相关管理工作;市绿化部门是本市公园绿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区绿化部门具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更新调整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并指导、督促街道(乡、镇)落实体育设施相关工作要求;区绿化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本辖区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对市民健身体育设施使用的日常指导、检查与服务。
第五条(经费保障)
设置单位应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调整等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必要的配套管理经费。
第六条(安全责任)
设置单位作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落实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要求、维修保养及更新、安全责任保险等事宜,会同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做好有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施标准)
设置在公园绿地内的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其产品、设置、安装、验收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日常管理)
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本辖区内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建立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
的协作管理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巡查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巡查。
设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区体育部门将设施的信息资料录入上海市社区体育设施信
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设施维护和更新调整制度,制定并落实相关作业计划。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提醒市民、游客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并严格遵守使用告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设施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当设置暂停使用告示,采取停用措施,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使用告知)
设置单位应当为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设立醒目的标识标牌,包括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科学健身宣传牌(栏)、智能管理二维码标贴等,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和行为做出明确警示说明;应当建立报修、投诉和监督服务(应急和投诉)渠道。
第十条(应急处置)
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制度,制定专项预案,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应对,并做好善后工作。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配合设置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更新调整)
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予以更新或者调整。
(一)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的。
(二)由于公园绿地规划调整或者改造,市民健身体育设施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是需要调整的。
(三)由于安装位置不合理,影响市民生活和游客正常活动,需要调整的。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予以拆除。
(一)不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调整或改造需要的。
(二)长期无人管理,设备损坏失修3个月以上,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通用标准和要求,且不具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条件的。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区绿化部门对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与更新调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关术语)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在公园绿地内供市民、游客健身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室外健身器材、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步道(绿道)。
本办法所称的设置单位是指在公园绿地内设置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级体育部门、街道(乡、镇)、公园绿地管理机构。
社会捐赠的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由接受捐赠单位作为设置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是指公园绿地的具体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体育部门、市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