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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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造计〔2011〕2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349号)精神,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及费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的税金组成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2%计取。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建设工程税金的费率调整如下: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其费率由3.475%调整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410%调整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其费率由3.282%调整为3.346%。

三、税金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之内。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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