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具备的几个要件
案例答案
1、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5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答】:合同未成立,甲第一次询问是属于要约邀请。
2、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1不成立。
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
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经济合同法论文) 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
第十一章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第十一章合同法一、名词解释1、合同2、要约3、要约邀请4、缔约过错责任5、无效合同6、合同变更7、合同解除8、代位权9、撤销权10、抗辩权11、法定抵销12、提存13、违约责任14、违约金15、不可抗力二、单项选择题1、刘林于1998年4月4日向沈清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998年4月15日之前有效,要约于4月6日中午12:00到达沈清,那么()。
A.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回要约B.沈清若在1998年4月17日作出的承诺也有效C.刘林可以在4月6日中午12:00之前撤回要约D.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销要约2、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况是()。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3、下面关于合同成立要件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必须存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B.订约当事人对一般条款达成合意C.合同的订立应有要约和承诺阶段D.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4、《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B.为原要约C.为新承诺D.为原承诺5、下面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行为是( )。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股说明书D.悬赏广告6、《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
A.合同成立B.承诺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不一定成立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该合同( )。
A.成立B.不成立C.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D.成立与否取决于接受方8、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合同。
A无效 B可以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9、甲乙两厂于5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7月3日交货。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条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条件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条件指的是在法律上认定一份合同有效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有合法的要约、有明确的接受和合法的标的物。
首先,合同成立的第一个要件是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签订合同的意向表示,要约应当具备真实、明确、具体和完整的内容。
比如,A向B提出出售一辆汽车,并明确说明了价格、数量、质量等相关条件,同时表示愿意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
只有合法有效的要约才能构成合同的有效成立的基础。
其次,合同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是接受。
接受是指要约对象接受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同意遵守要约条款,双方就要约内容达成一致。
接受要求必须是真实的、明确的、完整的和及时的。
接受应当符合要约的内容,不能有任何修改、附加、条件或反对内容。
只有要约方对要约内容作出无保留的接受,才能构成有效接受,从而形成合同关系。
最后,合同成立的第三个要件是合法的标的物。
标的物是合同实现的内容,一般来说是可以确定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标的物必须合法,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有明确的价值,能够被认定和转让。
只有合法有效的标的物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生效。
除了上述要件外,合同成立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可签订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出于真实意愿,并且不得被欺诈、胁迫或者误解。
只有经过自愿、真实、合法的签订,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的来说,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条件是确保合同是有效成立并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发生纠纷和纠纷。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
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
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
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合同法简答题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以邀请相对人对其为要约为目的2、内容不同。
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明白其对待义务的为要约。
3、法律有明文规定(何为要约邀请和要约)要约消灭(失效)的原因(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2、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撤销要约;3、要约人坚持受要约人予以答复;4、从行为中推定出要约系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合同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形式与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背离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7、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8、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合同撤销的特征:1、撤销的对象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来实现3、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7、根本不存在标的物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对造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有过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情事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3、须他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无偿行为)1、须为行为前成立的债权2、行为前成立的债权须为金钱债权或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债权3、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4、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6、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中的):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转得人的恶意;举证恶意及推定合同变更的条件:(略)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3、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已经协商一致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务承担合同签订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承担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4、须经债权人同意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为不要式合同,但意思表示须明示合同解除的性质:1、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迟延履行4、拒绝履行5、不完全履行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清偿抵充的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发生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时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非不得抵消的债务(即法律允许抵消的)提存的条件(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清偿期受领或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受领迟延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1、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同。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案例1答案】(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合同法要约_1
合同法要约_1合同法要约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被邀请人所发出的合同订立要求。
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是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因此其发出的要约是一种行为意愿,而被邀请人所作出的回应则是对此行为意愿的接受或拒绝。
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要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成立。
下面就合同法要约做一个详细的阐述。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 条件确立要约必须是明确、明确和总结性的,这将有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双方更加明确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意向表达要约人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要成立一份合同。
要约人必须表达他想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而这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确切的和明确的。
3. 客观要素要约必须有足够的实质性内容,满足进行合法的交易的要求。
4. 力量的平衡要约必须是在真正的平等基础上进行的。
要约人应该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得到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个要约。
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真正有效性,并保护被邀请人免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损失。
二、要约的种类1. 一般要约一般要约是指在广泛范围内发出的要约,它们通常是以广告、传单、目录、价格列表等形式发布。
一般要约的标志是它们没有固定的对象或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2. 特别要约特别要约是指通过私下协商,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个别要约。
它们具有明确的对象和时间限制,并通常包括特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三、要约的效力要约在合同中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被接受。
如果请求已被正式接受,则要约变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否则,它只是一方试图建立合同的愿望,没有法律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随时撤回。
但是,要撤回要约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而且必须在要约被接受之前进行。
一旦要约被正式接受,要撤回要约就有失去法律效力的可能。
五、总结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构成要件有条件、意向表达、客观要素和力量的平衡。
要约的种类分为一般要约和特别要约。
要约的效力取决于它是否被接受,要约可以随时撤回,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高中政治 什么是要约?其构成要素是什么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什么是要约?其构成要素是什么[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包含了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等许多个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启动点和起始点,是当事人实质进行合同订立过程的开始。
那么,什么是要约呢?[问题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面的。
所以理解要约本身的内涵时,不应只停留在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意思表示的层面上,而应考虑它本身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的合格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一方面,要约应明确要约人与接到要约的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
如甲向乙提出“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就说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不是为销售而仅是展出的产品展销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
另一方面,要约应当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表示。
如果要约中声明,要约人接到承诺后,可自由确定成立合同或不成立合同,那么受要约人的承诺就并不产生成立合同的效果,这种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有效的要约。
〔2〕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一方面,要约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做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信件等方式,但不存在默示方式的要约。
合同法中有关要约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中有关要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都知道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在实践活动中起到很重要的作⽤,⽽合同法中涉及到许多⽅⾯的内容,⽐如要约,对此有⼈会提出这样⼀个问题,合同法中有关要约的内容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要约的内容第⼗三条:当事⼈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式。
第⼗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第⼗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第⼗⼋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要约⼈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的成⽴要件1、要约⼈应是具有缔约能⼒的特定⼈;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的,并表⽰要约⼈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希望与其订⽴合同的受要约⼈;5、要约应以明⽰⽅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要约的法律知识,虽说合同法中包括了许多⽅⾯的规定,我们也不太可能全部熟知,但是实践中运⽤到的还是有必要了解⼀下,可能到时候能帮您解决问题。
合同法复习
要约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5)要约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限制:(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条款的理解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有效合同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要件:(1)有意思表示成立(2)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一人不知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误解必须严重(5)误解是表艺人自己的原因所致2.显失公平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要件:(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2)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
第十一章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第十一章合同法一、名词解释1、合同2、要约3、要约邀请4、缔约过错责任5、无效合同6、合同变更7、合同解除8、代位权9、撤销权10、抗辩权11、法定抵销12、提存13、违约责任14、违约金15、不可抗力二、单项选择题1、刘林于1998年4月4日向沈清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1998年4月15日之前有效,要约于4月6日中午12:00到达沈清,那么()。
A.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回要约B.沈清若在1998年4月17日作出的承诺也有效C.刘林可以在4月6日中午12:00之前撤回要约D.刘林可以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撤销要约2、下列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况是()。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3、下面关于合同成立要件表达不正确的是( )。
A.合同必须存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B.订约当事人对一般条款达成合意C.合同的订立应有要约和承诺阶段D.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4、《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A.为新要约B.为原要约C.为新承诺D.为原承诺5、下面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行为是( )。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招股说明书D.悬赏广告6、《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
A.合同成立B.承诺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不一定成立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该合同( )。
A.成立B.不成立C.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D.成立与否取决于接受方8、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合同。
A无效 B可以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9、甲乙两厂于5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7月3日交货。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1997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
”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现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及学理之理解,要约应具有如下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须要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3)内容须为具体确定;(4)须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他既不是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合同,也不因自己做成某种承诺而产生拘束力是出于缔约准备阶段的当事人的预备行为。
本案例中,A公司是本次要约的主动发出者。
A公司6月15日以订单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了要约,并要求B 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要件。
所以A公司6月15日的订单是要约。
(2)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新要约吗?为什么?《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A公司7月初的通知中提到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但由于A公司是要约人,而不是受要约人。
民商法课件十二(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一)要约的要件
➢例一,甲得知乙珍藏了两幅齐白石的真迹,于是告知乙,愿以500万购 买一副真迹。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 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内容具体确定,指以客观相对人的角度,能够确定法律行为的当事 人、标的。结合通说,还必须具备典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第十二讲
请求权基础思维——要约与承诺
授课讲师:猫猫学长 微信:b13597327705
一、要约
(一)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 表意人发出其表示:自己发出(使者)或由代理人发出 ➢2. 该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客观相对人的角度判断是否具备 ➢3. 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以客观相对人的角度判断是否具 备 ➢4. 符合意思表示的其他要件:行为意思
一、要约
(一)要约的要件
➢何为内容具体确定? ➢例二,1月1号甲向乙购买手机,甲表示:“乙先交付该手机,第二天甲 再付款”。乙表示同意。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合同法61条:“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行。” ➢例三,甲登上出租车司机乙的汽车,表示目的地为南京西路。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要约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叫做要约要件。
要约与承诺构成合意之后合同才能达成,那么要约人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要约呢?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律伴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
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都有哪些
要约成⽴的主要条件都有哪些现实⽣活中,订⽴合同要约这个阶段必不可少。
如果不经过要约这⼀阶段,成⽴不了这份合同。
作为要约表⽰订约,能够对要约⼈和受要约⼈产⽣法律约束⼒,特别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必须要受到内容的约束。
那么什么叫要约呢?它的条件都有哪些呢?店铺⼩编在下⽂为你解答。
⼀、要约成⽴的主要条件都有哪些什么叫要约,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可见要约是指⼀⽅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所作的意思表⽰。
要约是指⼀⽅当事⼈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所作的意思表⽰。
发出要约的⼈称为要约⼈,接受要约的⼈则称为受要约⼈或相对⼈(如受要约⼈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
要约是订⽴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的。
要约作为⼀种订约的意思表⽰,它能够对要约⼈和受要约⼈产⽣法律上的约束⼒,尤其是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必须“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拘束”。
要约发出后,⾮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旦受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
⼆、⼀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要约⼈具有缔约能⼒。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为能⼒。
《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因此,要约⼈应当具有缔约能⼒,⽆⾏为能⼒⼈或依法不能独⽴实施某种⾏为的限制⾏为能⼒⼈发出欲订⽴合同的要约,不能产⽣⾏为⼈预期的效果。
(⼆)要约具有明确的订⽴合同的意图。
这⼀要件称为要约的⽬的性。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拘束。
例如甲对⼄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合同,但是如果甲向⼄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合同,且在该意思表⽰中已表明如果⼄同意购买,则甲要受到此承诺的拘束。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doc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合同要约其实简单的来说是指的当事人的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
那么关于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为大家整理出关于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
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
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
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
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
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
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要约与接受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涉及着双方意愿的表达和达成合意的过程。
在解析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接受的相关规定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要件以及形成过程,以便正确适用于实际的合同交易中。
一、要约的定义与要件要约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一方向另一方明示或暗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法中,要约的定义包括了以下要件:1. 意思表示明确:要约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合同订立的意图,明示要约通常以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书信等,也可以是口头表示。
而暗示要约则是通过行为或者陈述来表达,如商业广告、招标文件等。
2. 表示订立合同:要约的目的是让对方明确地表明是否接受该要约以达成合同。
要约应包含具体的合同条款、价格、数量等,以便对方能够确定并作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
3. 对受要约方具有约束力:要约应当具有对受要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这意味着要约一旦被接受,即形成有效合同,要约方不能擅自撤回或撤销要约。
二、接受的定义与要件接受是指受要约一方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同意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对接受的要件有以下规定:1. 接受应做出确认:接受应明确表示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同意,并确认自己愿意履行合同的义务。
接受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者通过行为表达。
2. 接受应符合要约的要求:接受应按照要约的要求进行,即接受要与要约的条款、价格、数量等相一致。
如果接受不符合要约的要求,将视为要约的修改或者反要约,受要约方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3. 接受应及时进行:接受要尽快进行,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争议。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的时间限制,但通常认为接受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三、要约与接受的形成过程在实际的合同交易中,要约与接受的形成过程通常涉及多个阶段,包括要约、接受、反要约和撤回等。
一般情况下,要约方向受要约方提出要约,受要约方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者作出反要约的回应。
要约的有效期限即为受要约方作出接受的时间范围,超过该期限,要约即失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规定要约应具备的几个要件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法规定要约应具备的几个要件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按照大陆法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如果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
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
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
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当然成立。
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
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特数卖,当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特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种规定是对要约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
自动售货机、公共运输事业在大陆法一般认为是要约方,但这种看法并非没有异议。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
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是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所谓“完整”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
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
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
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
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
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
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直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此条仅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就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四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要约的三个要件。
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在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因此,对该条件未作规定。
延伸阅读: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