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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2016福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知闽人发[2006]10号

2016福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知闽人发[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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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粤人发[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

为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人事计划管理,统一使用“增人计划卡”。

“增人计划卡”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时配发。

各市、县尚未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使用增人计划卡的,要尽快建立人事计划管理机制,确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的要求,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要尽快建立招聘计划申报、核准的工作程序。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每年两次申报增人计划时一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扎实做好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审核工作。

为加强财政统发工资工作各关键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的规定,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照用人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每月人员变动有关材料,政府人事计划部门审核统发人员资格,政府人事工资福利部门审核统发工资人员工资标准这一工作程序,扎实做好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相关环节的审核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防范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合政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市人事局二○○六年五月)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自发文之日起,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所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试行人事代理制度。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十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和十堰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

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五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性质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温政办[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及条件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也可以面向全社会。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津人[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拓宽事业单位选才用人渠道,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和区县人事局是本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举办招聘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区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四、市人事局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委托市人才考评中心定期组织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统一考试。

事业单位需要自行组织考试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需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备。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试组织管理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操作。

五、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认定为本地区、本行业急需的短缺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人发[2005]114号2005年12月26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
2005年人事部第6号令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执行《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单位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实施。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注意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北京市人事局反馈。

我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符之处,均以《规定》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略)
——结束——。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 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 6 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8.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一)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公共笔试等工作。

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分层级统一组织,也可以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开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二、严格招聘程序要求(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

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 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 核定的编制和下列规定确定:按副县级及以上管理的 事业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3:3:4;按 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比例为 2:3:5;按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八、九级职员岗 位比例为3:7;其他事业单位不设置七、八级职员岗 位。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
管理岗位 一级职员 二级职员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 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对应关系 正部级 副部级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员 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二级 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 有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3)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市级拔尖人才; (5)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 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6)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 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
• 具体政策: •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
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 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 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 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 岗位设置管理的对象: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 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 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杭人政[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政〔2006〕5号)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二○○六年一月九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按照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笔试、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铜署办发[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204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铜仁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实施意见(地区人事局)为规范和完善我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才调动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配原则1、调配工作要以党的干部调配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着眼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完成地委、行署交给的调配工作任务。

2、工作人员调配需按照确定的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进行有计划的调配,有利于促进人才在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专业对口,做到缺什么人才补充什么人才,先调动再任职。

3、人员调配一般按照由人才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向人才力量比较薄弱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合理有序顺向流动的原则进行,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干部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4、人员调配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

5、工作人员调配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人员、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安置等,下同)的绝对增加数不超过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实有财政供养在职人员2.5%的原则予以控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市政办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市政办发[2001]81号)市人事局制定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任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政府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楚、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开竞争,按岗聘用,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内设机构数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设置科(室),并确定其职责、岗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规范以及考评办法。

工作人员公告》中有关加分事项及其相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DOC

工作人员公告》中有关加分事项及其相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DOC

关于2013年度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考生笔试加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根据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2013年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通告》中有关笔试加分事项及其相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分对象(一)参加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

具体的项目包括:1、“三支一扶”计划;2、“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3、“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4、服务社区计划;5、“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三)符合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自愿不再生育户、计划生育贫困户和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实施就学就业优惠政策的决定》(狮委[2009]9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女儿。

二、加分办理程序(一)填写申请表从“石狮教育信息网”上下载《2013年石狮市公开招聘教师笔试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在“贴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二)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参加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必须提供:(1)服务证书。

参加“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考生可提供村(社区)出具的并经服务地乡镇(街道)党委、县(市、区)组织部门签章的服务证明。

(2)考核情况材料(必须加盖相关考核单位的公章)。

2、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必须提供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服役证明等。

3、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女儿必须提供经市计生协会审核的《五加二工程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3年5月10前提供《申请表》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2、笔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达到合格线(60分)的考生,方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并政办发[2003]171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晋人字[2003]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有完善规定手续的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lt;正&gt;安监总人事[2014]4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业单位
【总页数】5页(P45-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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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 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 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
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
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
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
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
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
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 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 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三)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 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 制,具体 加分标准 如下 :
教师资格
普通话
相应学科的小学及以上 教师资格证书
同上
二级乙等及以 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相应学科的小学及以上 教师资格证书
二级甲等及以 上
同上
二级乙等及以 上
幼儿园 (学前教育, 含 学前教育英语等学科 方向的)教师资格证书 或音乐、 舞蹈、 美术学
科教师资格证书
同上
附件 1:
仙游县 2015 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设置一览表
学校 类别
学科名称 (招聘岗 位)
招考 人数பைடு நூலகம்
具体岗位
音乐
15
美术
15
小学
体育
20
特教
信息技术 10
语文
1
数学
1
幼儿
幼儿
53

城西中心小学 1、鲤南中心小学 1、友谊学校 1、盖尾中心小学 1、郊 尾中心小学 1、枫亭中心小学 1、枫亭开发区中心小学 1、园庄中心小 学 1、大济中心小学 1、度尾中心小学 1、第二承璜学校 1、榜头中心 小学 1、钟山中心小学 1、游洋中心小学 1、石苍学校 1
第二实验小学 1、盖尾中心小学 2、郊尾中心小学 1、枫亭中心小学 1、 枫亭开发区中心小学 1、园庄中心小学 1、大济中心小学 2、度尾中心 小学 3、西苑学校 1、凤山学校 1、游洋中心小学 1
实验小学 1、城东中心小学 1、鲤南中心小学 1、第二实验小学 1、赖 店中心小学 1、盖尾中心小学 1、郊尾中心小学 1、枫亭中心小学 1、 枫亭开发区中心小学 1、园庄中心小学 2、龙华中心小学 1、大济中心 小学 2、度尾中心小学 2、书峰中心小学 1、榜头中心小学 1、坝下中 心小学 1、钟山中心小学 1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 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 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 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 最高不得超过 10分 。 四、从 2006年 1月开始,事业单位以考核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统 一填报《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凭 省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办理有关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委托我厅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闽单位,应按国家人事 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 6号令)补充工作人员。 附: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 、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登记表
3、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担任副处级以上职
务的人员; 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6、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
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7、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
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人员。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
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1、事业单位新
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
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2、事业单位引进符
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
户籍所在派出所签署,档案审查意见由仙游县教育局组织相关人
员审查签署 。
附件 4: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 [2006]10 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事部第 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
出版社 福建教育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福建人民出版社
版本 2012 年 7 月第 2 版 2014 年 3 月第 1 版 2014 年 7 月第 1 版 2014 年 3 月第 1 版 2003 年 6 月第 1 版 2014 年 3 月第 1 版 2013 年 1 月第 1 版
招聘岗位、人数、条件
学 序 校 招聘 人 号 类 岗位 数

学历
体育
全日制专科 20
及以上学历
1
小 学
音乐 15
同上
美术 15
同上
信息 10
技术
同上
专业
专业不限 同上 同上 同上
全日制专科 特殊教育专业毕业证
语文 1
2
特 教
及以上学历 书
数学 1
同上
同上
幼 3儿

幼儿
全日制专科 53
及以上学历
专业不限
盖尾中心小学 1、郊尾中心小学 1、园庄中心小学 2、大济中心小学 2、 度尾中心小学 2、榜头中心小学 1、游洋中心小学 1
特殊教育学校 1 人
特殊教育学校 1 人 实验幼儿园 1、第二实验幼儿园 1、城东幼儿园 4、鲤南幼儿园 2、赖 店幼儿园 2、盖尾幼儿园 4、郊尾幼儿园 6、枫亭幼儿园 1、枫亭开发 区幼儿园 2、园庄幼儿园 3、龙华幼儿园 1、大济幼儿园 2、度尾幼儿 园 6、西苑幼儿园 1、凤山幼儿园 1、书峰幼儿园 1、承璜第二幼儿园 1、榜头幼儿园 1、坝下幼儿园 2、钟山幼儿园 4、游洋幼儿园 4、石苍 幼儿园 1、儿童活动中心 3
1 、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 2— 6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 会第 2、3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 9分;获得 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 2、 3名、亚洲体育三大比 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 4至 6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 赛冠军的运动员加 7分。
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
一项重要工作。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
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
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
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内容、 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 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 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 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 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 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 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附件 2: 仙游县 2015 年公开招聘小学、特教、幼儿教师面试教材范围
学科
学 段
教材
信息技 术
小 学
三年级(上)
美术
小 学 三年级(上)
音乐
小 学
三年级(上)
体育
小 学
水平 2(三至四年)
语文
特 教
三年级(上)
数学
特 教
三年级(上)
幼儿教 幼 福建省幼儿园大班教师教育用

儿 书——领域活动指导(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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