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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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很特别的书,它是作者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一次演讲,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这本书的中心议题简单说就是"法官立法",是指法官在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又如何通过司法过程"发现"法律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推动法学的发展。

这是一本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正面回应了如何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对待判例的问题,是一位著名的大法官的经验之谈。

它贯穿了卡多佐对于法律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有助于每一位法学的理论学者深入了解法律实践过程和社会现实。

司法审判过程就是一个酿造过程。

在这本书中,作者卡多佐将司法审判过程形象的比喻成了一个酿造过程,所有参与审判的人都是在共同酿造一个叫做法律决定的化合物,而法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酿造者。

影响最终酿造结果的就是添加物的成分和比例,而掌握这些要素的人也就是最终决定酿造物的人。

成分——法官体现在他判决中的法律。

这种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比较明显,也就是直接由或者制定法提供的。

这种情况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法官所需要做的只是服从。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制定的法只是第二等的法,是在和制定法之后的而且必须从属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因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解释问题。

这种法律解释在书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真实并且可以确定的已有之物,也就是在赋予一个制定法含义的时候只需要理解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和立法意图;而另一种就相对比较麻烦但也更为普遍,就是立法机关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立法机关未想到的要点),这种情况下的司法解释就需要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猜测立法机关在面对该问题时可能会有的意图,填补实在法的空白。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法官应当如何思考:源于法官造法的启示--《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强对 网络主体尤其是 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培养。为了达 到理想 的效 果 ,应 当坚持学校 、家庭 、社会 教育相结合 ,充 分 发挥各 自的优 势 ,努力形成合力 ,形 成一个 齐抓共 管的局 面 ,把 网络道德 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 环节。此外 ,国 家应加 强对 网站监督 和管理 ,为青少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创造 个 良好 的外部环境 。

系 列 法 官造 法 的 方 法 。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法官造法; 路径
长久 以来 ,我们一直 以大陆法系 的眼光来看待司法 ,在 演 绎逻辑指 导下 ,法官严 格按照立 法机关 的制定 法来 断案 , 这被 当作是天经地义的过程 。然而 ,在普通法系看来 ,为避 免法律 知识 凝同在教科书中被僵化 ,能积累法官智慧与法律 知识 的判例法制度更为合理 。同时 由于普通法 的特点 ,其不 可避免地为司法创造性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制度空间 。在这种 情 况下 ,法官应努力思考引导他得 出结论 的过程 。以上就是 卡多佐 写作 《 司法过 程的性质 》的基础 。 遵循先例 的必要性 卡 多佐把 法官 必须从 普通 法 中寻找规 则 的情形 定位于 宪法与制定法都保持沉默 的假设 。在这样 的前提下 ,法官要 做的第一任务就是考察与 比较眼下 的案件 同先例 的关 系。因 为在 “ 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 的司法审判概念 ,它们是 司法 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 ,而 “ 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 , 以至 于它们确定 了法官工作 开始的 出发 点” 。如果先例清楚 明了地契合具体案件 ,法官就无需做更多 的事 了。这 时 , 体 现在判决 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官从先例 中发 现的被抽 象出的法 律原则和理念 ,这一依据先例来决定案件 的工作很类似 于法 官服从制定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司法过程要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法庭和法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在法律框架下判断和裁决争议。

法官必须对使用的证据和证人给出真实的陈述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真实性对于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公正的。

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在于对每个人都平等和公正地对待。

法官和陪审员必须以公正、中立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并对每一位出庭的当事人公正地处理。

公正性也包括对辩护和控辩双方的听证和辩论。

法官必须公正地评估每项案件,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

没有公正的司法过程,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第三,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合法的。

司法过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它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的规定,包括法庭程序、证据收集和审判判决等。

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决策,并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决策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保证。

此外,司法过程的性质还包括公开和透明。

司法过程必须公开进行,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观看庭审、访问法庭记录和接受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决策。

透明性是司法过程的重要特征,它有助于保持法官和法庭的独立性和廉洁性。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还体现在它的结果和效果上。

司法过程必须能够产生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判断和决策,并对案件进行公正和恰当的裁决。

司法过程的结果应该是合理和可执行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是司法过程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真实、公正、合法、公开和透明的,它是保障法治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司法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司法过程的性质对于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它体现了人权和法治的核心价值。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过程,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作者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初次读后,领略到书中简洁、精炼却又不失深意的文字。

鉴于全书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且模糊而散乱地交织在一起,笔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将其归纳为:第一,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职能问题。

基于以上的内容都与法官有着直接的联系,作为司法的直接参与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职责所求贯穿着司法过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链条成为解读此书的主线。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么?本书开头就陈述这样一个事实: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决定过程时难免会陷入尴尬的境地。

身为其中之一员,与其他试图掩盖这种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这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他更愿意采取积极的姿态来对此进行反思,并试图给人们展示整个司法的过程。

于是,当面临一个案件时,法官做了什么,成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个关口。

接到案件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找到能够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

为了获得满意的答案,他将目光投放到了各种法律渊源中。

宪法或制定法理应成为他所关注的第一个地方,“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

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这种对应一经确定,他的职责就是服从。

”这种情形下,作为依据的法律渊源很明显,法官一般都能够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务。

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当适合的法律渊源并非那么明显甚至还存在含混、空白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对法典和制定法进行解释。

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法官也能够获得所要寻找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当现有的法律都难以符合案件需要时,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寻找答案。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即法官们每天进行的决定案件的工作就是,法官们依据其法律的的授权和从先辈哪里继承得来的权威,参与法律的酿制的过程。

要确定这一过程的混合物的比例,我们首先要寻找酿制的成分,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渊源?有时,决定一个案件的规则直接来源于宪法或制定法,此时,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

但是,当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法官将踏上另一块神秘的土地:遵循先例!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当做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

法官的必要工作是了解先例的真实面目,抽取先例中的原则,确定原则的边界和它的发展、增长趋向。

如果从一个原则中推演出来烦人那些规则不大起作用,那么,这个原则本身就最终会受到重新考察。

当这个过程延续贯穿了多年之后,变化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补充或修饰,它已经是一种法律的革命和蜕变。

有时,制定法、先例、习惯或社会习俗的含混不清,或者他们的某些部分或所有部分之间有冲突,这些会使法律法律不确定并要求法院承担起一种责任,即运用一种在职能上显然是立法性的权利来溯及既往地宣告法律,构建一个在事件发生后制定的权威性的决断。

一、事实上,法官在进行思考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也就是不同的原则的指导力量在相互竞争以获取法官青睐的时刻。

(一)、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它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

由于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范围内将其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

如果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就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

这种感情的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

这种感情得到加强,完全是由于人们在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英文回答:A Reflective Essay on the Judicial Process.The judicial process is a complex yet essential system for addressing disputes, safeguarding individual rights, and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It provides a forum for parties to present their cases and receive impartial judgments based on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 Through the lens of a recent high-profile trial, this essay explores the intricacie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examining its strengths and limitations while highlighting the fundamental values it embodies.The trial, which captivated public attention, involved allegations of financial misconduct and fraud. The prosecution presented a meticulously crafted case, supported by an array of evidence, including documents, witness testimonies, and expert opinions. The defense, inturn, mounted a spirited challenge, questioning the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and countering the prosecution's evidence. The jury, tasked with the solemn duty of deciding guilt or innocence, deliberated for days before reaching a verdict.Throughout the proceedings,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were scrupulously observed. Both parties were afforded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arguments, examine witnesses, and question evidence. The judge, acting as an impartial arbiter, ensured fairness and order. The adversarial system, with its competitive dynamics,facilitated a robust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and arguments.The trial showcased the strengths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provided a 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forumfor resolving a complex dispute. The principles of due process ensured that both sides received a fair hearing,and the jury's verdict reflected a considered judgment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rule of law was uphel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both the accused and the alleged victim.However, the trial also highlighted some limitation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ersarial nature of the trialcan sometimes result in overly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potentially obscuring the underlying truth. Furthermore,the time and resources required for complex trials can be a significant burden on the system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In assess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it is crucial to recognize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pursuit of justice,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are guiding principles that shape the functioning of the system. While the process may have limitations, its commitment to these values remains an indispensable cornerstone of a just and equitable society.中文回答:司法性质的过程读后感。

司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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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得体会篇1很快乐能跟大家共享这份材料,这份资料仅供参考,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假如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忙,我们将感到万分快乐,不过千万别过度膜拜,切记、切记! 先说说试卷分布卷一:宪法、法理、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卷二: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卷三:民法、民诉、商法卷四:涉及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商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文下面开始正题,我将整个总结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时间安排第二部分是参考书和习题的选择第三部分是复习方法第四部分是关于辅导班的取舍第五部分是其他留意事项一、关于时间安排时间安排是整个司考复习的开始,有了详细的时间安排,才好有步骤的进行复习,但由于每个人的详细情况不太一样,有基础好一些的,有基础薄弱一些的,时间上可以敏捷处理。

这里只给大家一个基本的时间安排进行参考,同学们依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自我调整。

总体原则是:不宜把战线拉的过长,重要的是在相对时间内效率要高。

前紧后松,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

(题外话:司考这个东西总有些偶然性,确实也有看个两三个星期就能考过的,但毕竟还是少数,而且或许是人家底子好,所以在复习的开始还是不要抱有太多的侥幸心理,脚踏实地还是更靠谱些,等积攒肯定实力再祈祷人品爆发也不晚,是不?)(一).总体安排.:从3月份开始始终到9月份(这个时间敏捷把握,人家一天看15个小时的,和一天看6个小时的总归是不一样,时间长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高投入高产出) 3月——5月,这两个月是基础复习的阶段。

即大家要把司法考试的整体内容有大致的了解,至少头脑中要有基本框架,在提到每一个相关法律的时候,能够大致说出其中的内容方向即可。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个关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重要议题。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应当以公正、客观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和裁决。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权力、金钱、人脉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部干扰,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法治的尊重和维护。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司法过程就是法治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来处理案件,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确保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最后,司法过程的性质体现了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裁决,不受任何歧视和侵犯。

司法工作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对待和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过程往往面临着种种挑战,如证据不足、程序繁琐等,这就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高超的专业能力和人道精神,全力以赴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阅读关于司法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原则的体现,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和效率。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司法过程性质》书评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在前两个星期,我在课余时间里拜读了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了解到许多作者对于美国司法过程的光辉思想和见解,使自身的法律素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首先让我说说我对作者的敬仰之情,卡多佐先生生于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正是美国法制发展渐趋完善的时期。

这位被誉为美国历史上5位最伟大的执法者之一的大法官,因毕生致力于法律的研究与实践,而终身未娶,和姐姐生活在一起。

一个人一生能心无旁骛地以法律为伴,不是常人所能做得到,所能理解得了的。

他这种超乎常人想象的奉献精神,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并以完善法律为已任的法律人所敬仰。

他一生在法律界凝结出的光辉的思想也值得我们专心研究,推广出去。

在粗略地阅读了一遍后,我对大部分书中内容理解都不是十分透彻,这可能是我的知识水平有限,也是我生活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对普通法系的学识有所缺乏了解的原因。

不过我还是十分敬佩作者在书中用流程优美的语言对自己观点进行阐述,而且旗帜分明,对其他已经经受不起历史考验的观点予以了公正的评价,并有的进行了深刻的批评。

作者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法律人,能够随着时代潮流的发展结合自己法律实践的经验及时地发现新方法,新观点,他发现的这些新方法,新观点通过这本书的阐述,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并流传到今天也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首先我在这本书中我读到,作者是一名追求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法律人,在美国普通法系的体系下,他勇敢地提出怀疑,并提出自己的一套解决理论。

第一个怀疑,是对司法功能的怀疑。

他认为,法官的裁决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所承担的——阐释社会良知的——责任,也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有序。

因此他也支持法官判决应从具体实际出发,以人民的法律利益为重,理性地,合理地做出判决,维护好人民的法律利益。

而且司法功能的实现,也与制定法律的过程紧密相连,他认为法官造法的领域,即为“空白处”、“空缺地带”、“隙缝”;卡多佐还将法官的角色界定为“填空补缺”,不是随心所欲,他必须接受来自先例和传统的限制。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有感摘要: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总结了他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实用主义的思想去论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判案的,笔者希望通过梳理和阐述卡多佐在这本书所要展现的思想,更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过程;社会福利;实用主义卡多佐生于1870年,于1938年逝世。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

在这一时期,产生于农业社会并主要回应农业问题的普通法已不能适应当时多变的社会现实,而其贯彻的“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已难以调解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因而美国司法界面临传统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两难选择。

卡多佐作为当时最著名的法官,凭借他多年担任法官的丰富经验及其智慧和才华,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1]2。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凝聚了他几十年法官生涯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实用主义法学的系统阐述。

一、内容概述卡多佐的《司法过程性质》分为四讲:(1)引论;哲学方法;(2)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3)社会学方法,即法官作为立法者;(4)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的下意识因素。

贯穿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核心主题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作出判决结果。

本书揭示了法官判案时所担当的职责和判决方法;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限制因素。

作为实用主义的代表,卡多佐认为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遵循先例为前提的“法官造法”活动。

(一)引论引论中首先通过提出法官在面对案件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展示了本全书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

卡多佐将法官做出的判决比作“酿造化合物”,这个酿造的过程受到依据的法律和法官个人的“哲学”影响。

卡多佐将法官的首要工作比作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1]8的过程。

认为法官的工作一般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制定法,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的仅仅是服从法律;二是从普通法中寻求合适的规则;三是在无法找到先例的情况下,卡多佐认为这才是法官工作的真正开始,即“法官造法”的过程。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共5则)第一篇:《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从感性的判断中发掘理性的正义——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感本杰明·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同时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院法官之一”。

他生活的年代正是美国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变革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要求法律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回应。

但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使得法官们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给予解决。

而卡多佐就是这样一位优秀的大法官,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了法律理论的现代化转型。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最能体现卡多佐法律思想,也是他最受赞誉的一本著作。

不得不说,“司法过程”这样一个论题,初看起来确实让人觉得深奥庞杂。

司法过程,可以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又可以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方面,而《司法过程的性质》只是一本薄薄不过几万字的小册子,如何能说得清楚?不过卡多佐做到了,他从自己多年任职大法官而得到的独特视角,用简洁流畅的语言,向读者展示了他分析和解决法律乃至社会问题的依据和方法,文浅而意深,让人回味。

卡多佐在著作开篇便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即使是我们当中那些没有听过甚至是痛恨哲学名词和概念的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如流水潺潺不断的倾向,不论你是否愿意称其为哲学,却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

”法官判案也是如此,有着自己的思维和“哲学”。

无疑,卡多佐本人对法律持有有一种现实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理解。

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中面向实践,从多个角度说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远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提出他的观点:法官在判案中应该选择更好的实现社会福利的道路。

本书谈的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自然绕不开司法主体,那就是法官,也少不了司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那就是法律案件。

司法过程的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的性质

卡多佐的实用主义真理观——读《司法过程的性质》《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全书不足6万字。

据该书的中译者苏力先生介绍,在该讲演开始之前,他曾认为他的讲演不一定会令人感兴趣。

因此,耶鲁大学法学院将该讲演安排在一个专门讨论理论的小教室内。

但是,听众不断地增加,以致最后不得不将讲演安排在耶鲁大学最大的礼堂内。

卡多佐的这个讲演是他对自己多年来从事审判实践的一个理论总结,也是对美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释。

卡多佐也因此成为美国社会法学派重要的领军人物。

本杰明·卡多佐的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语言流畅实在,对于我们来说应该算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法律书籍了。

纵观全本书,到处都体现着卡多佐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理性光芒。

对于实用主义的定义,我们可以借助一些实用主义哲学家们的观点来理解。

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一书中指出:“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果,只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

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因、范畴和假定是必须去看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

”卡多佐生活的年代是美国的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化,先前在农业社会中演化形成的、主要是回应农业社会问题的普通法显然不能满足变化了的社会需要。

由于时代的要求,普通法判例制度中为不可避免的司法创造性活动留下了制度空间。

后来美国的许多法学家都认为,由于卡多佐的长期普通法司法实践,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许章润在《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司法过程的性质>与卡多佐的司法艺术》一书中把普通法下法官日常处理的案件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案件,事实和规则都很简明,所要思考的只是“对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大多数案件都是如此。

当然,这类案件对于法官而言,如何处理此类案件通常都是成竹在胸的。

第二类案件,事实是明晰的,规则也是确定的,但是规则的适用却成问题。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外民商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

1870年5月24日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

19岁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还未毕业的他就离开学校,获得了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

法官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

1913年,对政治不感兴趣的卡多佐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

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敬的法院。

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

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置之普通律师——几乎一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由于当时联邦法院内又有两位来自纽约州的大法官和以为犹太裔法官,依据法庭构成人员多样化的惯例,胡佛总统对是否提名卡多佐出任大法官一事颇为犹豫。

当时在任的大法官,后来又继任首席大法官的来自纽约州的斯通情愿自己辞职而为卡多佐让路,胡佛才决定任命卡多佐接替霍姆斯的职务2.在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卡多佐支持了罗斯福的“新政”立法,促使了美国宪法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

卡多佐终身未娶,长期与未婚的姐姐生活在一起,被一些学者称为“隐士哲学家”。

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去世。

《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原型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

卡多佐本人是一个实用主义者,因此,这次的演讲不仅是卡多佐本人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笔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关于司法过程的重要参考书,由美国司法考试机构Von Hall编写,介绍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官判断结果的具体标准。

本书对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处理的过程都有深入的研究表达。

所以本文就从司法过程的一般性质入手,讨论司法过程的起源、形式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司法机构的发展和演变,则是发展到现代的过程。

罗马法的普及意味着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过程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且有更为完整的系统化。

司法过程的形式一般包括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宣判程序。

审查程序是指立案审理、提出公诉、传唤被告、查封、抽样、召集见证人和证人证词,这些都是司法过程中审查程序的一部分,也是司法过程最重要的环节。

而运行程序则是指程序上的细节,例如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程序等。

最后,宣判程序是指司法行政程序中,审判人员根据立案审查程序、运行程序和法律判断,具体执行宣判的程序。

司法过程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其次是审判的内容,最后是宣判的内容。

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检验证据、提出异议、举证、确定事实情况和讨论案件的可行性等;审判的内容则是根据程序上的要求,针对事实情况和法律条文,进行合理性判断,以定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宣判则是根据审判中判断出的结果,进行实际行动,即实施判决。

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它还包含着涉及政策、政府机构以及公民权利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如何推动司法过程发展,以及影响司法过程的原因,也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方面。

司法过程的性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在变化和创新。

在技术、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加快了司法过程的发展,然而,司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传统的司法过程更侧重对以往司法案件的审理,而现代的司法过程则专注于当前司法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传统司法过程的审理过程主要依赖于物证,而现代司法过程则依赖于社会发展的各种技术前沿。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司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存在的制度。

而司法过程则是实现司法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从一本名为《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书籍中获取启示和灵感,探究司法过程的性质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所带来的挑战。

个人的阅读体验和感受在读完《司法过程的性质》之后,我的内心深深地被震撼到,原来司法过程是如此复杂而又深奥。

这本书通俗易懂地叙述了司法过程的组成部分、要素、法理基础等问题。

作者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实例分析,激发了我的深度思考,让我对司法的认知有了全新的认识。

文章或书籍的重要性《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出版,不仅仅是为了探讨司法过程的性质本身,更是为了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与效率,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阅读此书,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司法过程的本质特征,明确司法程序的目标、模式、原则和规则,并在实践中应用。

创新的思考和观点在当今社会中,司法过程的性质已经不再是一个仅仅探讨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实际司法工作的实践性问题。

在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推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过程的性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另外,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法庭、在线审判等新型的司法服务模式已经出现。

这些新型服务模式的出现已经将传统的司法过程推向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因此,我们必须要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更好地适应新的司法实践,主动去探索和创新司法过程的性质,从而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和人性化。

总结《司法过程的性质》的阅读,让我对司法过程有了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更加真切地看到司法过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挑战。

无论是确立司法过程的正确性、公正性,还是适应新型服务模式的创新性思维,都需要我们不断深入研究和实践。

我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司法过程的性质将会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和提升。

关于司法工作的心得体会

关于司法工作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司法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司法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2.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司法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司法工作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 促进法治建设司法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公正司法,司法工作有助于树立法治权威,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二、司法工作的艰巨性1. 案件复杂多样司法工作面临的案件种类繁多,涉及领域广泛。

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2. 社会舆论压力随着媒体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司法工作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一方面,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压力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 法制环境复杂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法制环境复杂多变。

在司法工作中,司法工作者要不断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1. 坚持公正司法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合法、合规。

(2)公正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3)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提高自身素质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要求。

具体包括:(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素养。

(2)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拓宽知识面。

(3)锻炼沟通能力,提高协调水平。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1921年予以发表,这本著作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一背景介绍我们知道,要阅读一本书,首先要认识它的作者,了解其写作这本书的背景,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一本书所要表达的思想。

本文作者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姆斯、汉德一起被并尊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

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

卡多佐的法律思想体系属于实用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是美国土壤上生长出来的一个哲学流派,它于19世纪70年代在美国露头,其创始人是美国哲学家皮尔士。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詹姆斯和杜威等人的活动,实用主义发展成为美国影响最大的哲学流派。

20世纪40年代,实用主义在美国哲学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甚至被视为美国的半官方哲学。

在美国,首先将实用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霍姆斯。

本书作者卡多佐同样推崇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作为实现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正义的工具,而这些目标是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发展而变动的。

他还对道德非常的重视。

卡多佐认为道德对于法律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即是道德的一种表现。

在19世纪,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主流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以为法律无非就是一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体系,而法官只需要机械地适用法律即可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法官造法受到坚决的禁止。

但是到了卡多佐所处的时代,这种理性主义的幻象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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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第二、历史、传统的方法,法律原则都有自身扩展直到其逻辑极限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有时要被这一原则本身的历史限度所限制,这就是历史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相契合的,历史的影响可以为逻辑扫清道路,但两者也会发生竞争。

“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

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他们。

”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们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法律的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

只有在考察历史的过程汇总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在这些领域,“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因此,法官在确定某些法律规则的发展方向时,必须充分注意它们的历史,没有历史就没有进步,正如卡多佐在书中所言:“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第三、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认为前三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有着自身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时还可以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在法律没有达到其终极目标——正义之前,都不能永久性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因此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法官在确定现存的规则如何发展时,应由法律的终极原因——社会福利决定。

对法律应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即追求法律的效用。

社会学的方法是其他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衡量相互竞争的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但社会学方法的运用要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间,不能为了个别而牺牲了一般。

法官需要从社区生活中发信衡量效用和评价道德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应尽量做到客观。

卡多佐重点论述了社会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的影响,这是本文的核心思想。

通过对社会学方法的精心分析,得出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因此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在发现法律,而且还在去创造新法律,认为我们应该用“进化论的棱镜”来理解和看待法律。

同时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至此,卡多佐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找到了理解法律的工具,即主要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

只有知道道路通向何方,我们才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如同法学家庞德所言“在现代法律科学中,最重要的推进也许就是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

”着重点已经从戒律内容转向实践中的戒律效力,从救济是否存在转向为实现该戒律的设计目的而设立的救济能否获得以及是否有效。

我们可以看出,卡多佐主张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和耶林目的法学的观点,但他又有所发展了,主张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这个社会价值的规则都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检验标准。

因此,司法的全部功能也随之发生了转移。

在法官创新的界限之内,最后地选择原则就是适合目的的原则。

社会学作用是巨大的,随着法社会学方法的兴起,其他法学方法就有点黯然失色了。

因为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他们的的权利设定边界,对他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可见卡多佐是非常看重法社会学的方法的。

第四、遵循先例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在现代,我们寻求习惯在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则。

但是,习惯也起着创造某些法律规则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一些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完成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的行列的任务,但是法官在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体系时,不能使这些习惯产生与现行制定法不一致的情形。

习惯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例如在对习惯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就可能将习惯与传统道德、流行的关于正确行为的标准和时代风气等同起来。

这是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之间的契合点。

统观全文,卡多佐没有讨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创造法律,而是将法官造法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来进行分析描述。

正如他所说:“我只是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

”他指出,如果法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就不需要法官自己斟酌,而是直接运用法律。

不过很多时候法律都存在真空,法官就要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综合各个方面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所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了双重的任务:“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如果不是衰退和死亡——的路径或方向。

”通俗来说,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与传统的人们倾向于讨论如何技巧地将蛰伏于先例中的原则抽取并精确地表达出来不同的是,卡多佐更关注如何确定先例原则的边界和它发展、增长的趋向。

对此,卡多佐提出了四种路径,并称之为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

他说:“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正是运用这四种方法以确立原则发展的方向,并最终达到判决的结果。

在卡多佐的语境里,一个总的意象便是,司法过程就是法律的成长过程,法律的成长过程意味着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而来,往哪里去,应该往哪里去,可能往哪里而去,法官我在此能做或者应当做什么等等。

卡多佐是现代第一位这样的法官,他告诉我们他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其它法官为何会这样做。

卡多佐并不是一个偏执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位中庸的实用主义者。

他既强调法官可以适时造法,但又同时承认先例、习惯、社会生活对法官活动得约束;他既承认法官自身的主观条件对判决会有重要影响,又强调司法判决必须被尽量客观地作出;他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这样卡多佐的论述就显得四平八稳、有理有节,为后世法官所广泛接受。

他的思想让司法逐步摆脱了严格遵循先例僵硬禁锢,让司法活动能顺利进行。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不管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对我国法制的发展都有重大借鉴意义。

卡多佐的论述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

制定法当然也会存在出现“空白”的情况,虽然法官可能实质上在发挥着造法的职责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立法的权力。

例如在我国司法造法职能主要由司法解释和判例约束力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 3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提到“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各种司法解释,每一个大法颁布其后都会有司法解释出台这几乎成了我国法律界的惯例。

这与我国当前缺乏操作性的概括性立法、原则立法有很大关系并且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制定司法解释。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权由法院来实施更为可行有效诉讼中烦杂的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事项更适合由熟悉的诉讼实际情况的法院针对实际需要来制定修改诉讼规则,赋予和强化司法解释权是时代的趋势。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

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在我国法官具体判案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

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

因此,必然会注意上级法院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例。

这些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看我国的司法的过程,虽然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已有很大进步,但是法官素质、文化、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司法过程的效率不高,多保守,少主动,多教条,少灵活。

当面对个案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定事实后,法官不敢大胆的运用法律规则判决,而是寻找明确的法条。

如遇到无法律明文规定或特殊案件时,就要逐级请示,数次合议上审委会而没有在法律规则的精神里去推敲,而是凭经验稳当妥协的裁判。

在办理一些案件时,还存在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有些法官不能捍卫法律,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合议案件时“见机行事”对法律信仰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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