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要点说明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是一项充满挑战和风险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比如常见的汽油、炸药、农药、化学品等等。
那么,为什么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呢?原因很简单,危险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不仅对运输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必不可少。
一是对运输企业和车辆的严格要求。
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预案。
运输车辆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比如,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要经常检查,防止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
二是对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要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规定,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三是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卫星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等,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货物状态等信息。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演练。
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地进行救援,将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要点-工程课件精心总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运输成为了一个必然的需求。
然而,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监管和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减少事故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涵盖了危险货物的分类、运输标识、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以及事故应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二、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化学和物理特性被分为九个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感染性物质、腐蚀品和其它危险品。
各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确保不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运输标识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中需要使用统一的标识来警示周围车辆和行人。
这些标识通常是由特殊的黄底黑字组成,其中包含了货物的类别、危险性质和特殊的警示标记。
运输车辆应在运输过程中显眼处悬挂这些标识,以确保其他交通参与者能够及时识别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车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这包括车辆结构和装备上的安全设施,如防爆装置、防火设施、报警系统等。
此外,车辆还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
五、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驾驶员需要了解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要求,熟悉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巧和安全意识。
只有合格的驾驶员才能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和责任追究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的事故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需要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相关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和后续的安全防护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运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或其他危害人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的运输涉及到许多风险和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运输安全。
二、基本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合理布局:合理规划道路运输线路和停靠点,减少危险货物运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5.加强监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执行。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 安全许可证所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许可才能开展运输活动。
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将根据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资质和运输能力进行评估和审批。
2. 车辆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照明设备、气密性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必须及时修复或淘汰。
3. 车辆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外部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类别和运输单位等信息。
标识的设置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免事故的发生。
4. 驾驶员培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性质、处理突发情况的方法以及安全驾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运输计划每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都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停靠点和运输时间等信息。
运输计划需要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计划。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中可能遇到各种突发事件,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要包括事故的处理方法、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信息通报等内容,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42号)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责任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有关责任单位应该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运输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是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其进行严格管理是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关键。
运输企业应该对运输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危化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操作规程的掌握以及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等。
三、运输工具管理运输工具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输企业应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管理。
首先,确保运输工具的技术状况良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处理装置等。
其次,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能。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管理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对包装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是确保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之一。
运输企业应确保包装标志的正确粘贴和使用,以便其他参与运输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能够正确辨认危险化学品以及其特殊性质。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应急预案和演练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人员、环境的损害。
运输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方面,应公开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情况和掌握相关知识。
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监督检查和处罚是确保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04.11
【实施日期】201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课件.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36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 年4 月7 日经第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 年4 月1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 年第 2 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 2 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删除第3、4 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 年4 月11 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1 月23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 年4 月1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道路运输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尤其是在涉及到危险货物的情况下,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如何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
危险货物的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因具备或者可能具备危险性质,对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
危险货物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可分为以下9类:1.炸药2.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反应物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品9.其他危险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办法运输车辆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卫星定位和动态监控技术系统,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运行状态和运行轨迹等数据。
•车辆应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和警示标志,标示清楚包装物质、危险品名称、数量、规格和包装标志等信息。
•车辆应保证运行状况良好,每日出车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维护。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应持有危险货物驾驶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具备货车驾驶及危险货物运输经验。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在发现危险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单位。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危险货物应经过专业的包装和标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货物必须妥善装载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破损、泄漏等情况的发生。
•危险品之间、危险品与非危险品之间应分空间、分隔架装运,隔离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危险品。
运输途中应注意的问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行车路线、行车时间和路线服务设施进行行驶。
•停车时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拉锁、紧固软管等措施,防止货物破损、泄漏等事故。
•因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变化,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可能发生化学变化或危险跌落。
因此,运输过程中也需要随时对危险物品进行保护和监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 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 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 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 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 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 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背景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 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办法全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弥补管理制度漏洞,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一是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 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要求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提交托运清单,不得匿报谎报,强化运 输源头管理。二是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运输 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三是针对违规装货和违法运输等突出问题,建立了 充装环节查验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要对车辆、人员、罐体、货物合规性进行查验,强化装货环节 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一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货物分类、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路线、安全设施等方面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等七大类。
每一类危险货物都有其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以免发生危险。
其次,运输车辆的安全性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
根据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泄漏防护装置等。
同时,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才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另外,运输路线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水源保护区等危险区域通行。
此外,对于特定的危险货物,还需遵守特殊的运输要求,如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辐射防护规定,毒害品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最后,安全设施的设置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各个环节的严格执行和监管。
只有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摘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点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指南2016版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指南2016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
2016年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指南》对于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减少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生动、全面地介绍这份指南,并提供一些指导性的建议。
首先,指南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南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类风险评估、安全措施、责任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这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导,有助于规范运输活动,减少潜在的事故风险。
其次,指南强调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指南列举了各类应急救援的方法和措施,以及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求。
这些措施和要求的列举,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状况。
第三,指南提供了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的指导。
由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十分重要。
指南建议开展定期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应对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的能力。
最后,指南还强调了事故后的安全评估和责任追究。
唯有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才能制定更加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也能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从业人员更加严谨和规范地进行工作。
综上所述,2016年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指南》是一份具有生动、全面和指导意义的文件。
它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原则,强调了应急救援措施,并提供了安全培训和事故后的评估和责任追究指导。
我们应当根据该指南的要求,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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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便利运输、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六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
第七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八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九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第十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一条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
第十二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操作相关的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且每月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章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托运第十五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第十六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第十七条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装卸货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