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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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湘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是全省广大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

2005年以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连续9年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累计投入过100亿元,建成各类工程2万余处,解决了2000多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饮水安全问题相继得到有效解决,被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但是,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农村居民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思路(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剩余的1338.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基本解决洞庭湖区铁锰严重超标地区规划外205.6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和山丘特别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建设思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分片区乃至整县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一体供水体系。

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体推进,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的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小城镇及周边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城镇近郊,应结合城市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安排,尽量延伸向周边农村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通过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解决广大山丘区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9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日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

(二)基本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巩固拓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成果,继续推进一批总磷削减标志性战役和重点工程项目,持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加强源头预防和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严控涉水重污染行业发展,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湘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5]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湘政发〔1995〕3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一切与水资源有关的国家公益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都需要它提供科学依据。

全省879处水文(位)站、雨量站和水质站,常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传递水情和雨情,收集整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为国家和我省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数据和研究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目前存在的水文测验设备严重老化失修,测验河段、设施累遭破坏,“站队结合”基地建设进展缓慢,水文测站条件十分艰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水文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水资源勘测、水环境监测和保护的职能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作用和行业特点,支持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保证资料的准确。

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河道工程、征收水资源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水文部门归口管理对水量、水质的勘测、分析、评价和审定。

二、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

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道路、照明设备、测船码头和通信设施,各级公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各地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或设施的,应事先征求水文部门的意见,妥善作出搬迁方案,其搬迁所需资金应摊入工程概算,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湘政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实施方案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流域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其中我省境内8.52万平方公里,涵盖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等市部分区域,约占全省行政区域面积的40%。

湘江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是孕育湖湘文明的生命之河,湘江流域是我省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的流域,也是资源和环境压力最大的流域。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湘江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对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贯彻实施,以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强化湘江保护与治理,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优先。

把加强湘江保护贯穿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因地制宜,保护优先,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保障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

湖南省渔业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年5月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第三章捕捞第四章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以及其他渔业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发展人工养殖,合理安排捕捞,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培育水产市场,促进渔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水域的特点,制定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渔政检查员。

渔政检查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湘农联〔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农联〔2021〕5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科学利用我省湖泊、水库等大水面资源,促进水域生态保护、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渔民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全省建成5-10个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形成水域生态有效保护、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机制高效、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紧密的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化发展模式。

到2025年,全面实施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化发展,大水面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生态渔业效益明显提升,同时开展大水面渔业水产品牌创建,打造3-5个大水面水产品牌,全省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链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依法保障发展空间。

统筹水域生态保护与渔业资源利用,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要求,落实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实现“一水多用、多方共赢”,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大水面渔业活动。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发〔2018〕11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发〔2018〕11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的通知湘水发〔2018〕1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大型灌区管理局: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消除影响或者按规定交纳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除跨市州的事项由省水利厅审批外,其余的都由市州审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替代工程设计文件或交纳补偿费承诺书在内的有关文件资料。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在申报建设项目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发建设项目穿越、跨越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穿越、跨越工程的实施方案。

五、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对不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用补偿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临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临湘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临湘市地处长江中游南岸,湖南省东北角,岳阳市北端,地理位置为北纬29°12'~29°51',东经113°16'~113°45'之间。

全市国土面积1760平方公里,南北纵长约72.5公里,东西横跨31.6公里。

西北濒临长江,与湖北省洪湖市、监利县隔江相望,周边与湖北省赤壁市、崇阳县、通城县及本省岳阳县、云溪区交界。

辖10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13个市属农林渔牧场。

境内河流沟港纵横交错,天然湖泊珠连一线,山塘水库星罗棋布。

较为丰富的水域资源和良好的区位优势为全市渔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全市水域总面积为32.95万亩,其中养殖利用水域15.93万亩。

随着我国渔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渔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产业发展从过去追求产量增长,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提高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进一步将水产养殖推向更为健康、绿色环保的轨道,开创渔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需要深入推进渔业经济结构调整,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产业和生态规模养殖,通过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加快推进水产养殖向标准化、生态化、品牌化生产转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枯水期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几个月来,我省持续干旱,湘江流域进入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加上一些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违法生产、超标排污,导致水质恶化趋势,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为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和《湘江流域枯水期防止水污染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应对其辖区内出境水的水质负责。

凡出境水水质不能按功能区稳定达标的城市,不得授予省级以上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卫生城市等称号,在省级以上文明城市评审及其它考核中,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二、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在近期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特别是镉污染防治工作。

1、对2004年已经下文关停的34家企业,除道县氮肥厂、湘阴县兴湘化工实业公司、涟源惠福化肥有限公司可由当地政府视情决定关闭或停产治理外,其它企业要采取停电断水、拆除设备等措施关闭到位,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2、株洲、湘潭两市要重点对铟生产、立德粉生产等有镉污染的企业开展一次清查,对违法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其它市州、县市区发现此类污染企业,也应予以取缔。

3、对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铟生产企业和立德粉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扩产,并限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枯水期间(暂定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2月28日)全部实行停产,在允许生产期间不得超标排放,违者一律予以关闭。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

对湖泊养殖和山塘养殖,各地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行。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9年底,通过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Ⅱ类及以上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及所有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标准;其他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Ⅳ类及以上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湘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水上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秩序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类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一)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运输船舶营运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员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

(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捕捞、养殖以及渔业辅助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作业应持有渔政监督机构核发的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在明显位置标明用途和编号。

渔业船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的作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水污染防治资金“十四五”重点支持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水污染防治资金“十四五”重点支持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水污染防治资金“十四五”重点支持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9.09
•【字号】湘环办[2021]229号
•【施行日期】2021.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水污染防治资金
“十四五”重点支持方案》的通知
湘环办[2021]229号为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和资金使用,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水污染防治资金“十四五”重点支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管理。

各市州要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或问题,严格落实项目储备和管理过程中的主导责任,提前谋划、加强统筹,部署做好储备项目建设,避免出现资金下达后无
法落实到项目的情况。

二是突出重点。

结合各地辖区当前水生态环境状况,在项目储备和资金支持时,按照每年支持1-2个重点方向、每个方向持续1-2年重点支持的总体思路,落
实规划要求,逐个推动重点问题解决。

三是适时完善。

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等指出突出问题、水生态环境实际情况、资金支持政策变化等,将适时调整完善《方案》,确保资金、项目在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的支撑引导作用。

附件:湘环办[2021]229号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湘政函[2014]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湘政函[2014]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的通告(湘政函〔2014〕76号)为保护洞庭湖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洞庭湖渔业生产秩序进行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捕捞、养殖作业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没有依法明确规划养殖水域的,不得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划割、发包、承包等形式侵占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

三、所有在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利用或新建矮围、网围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的活动,未取得合法捕捞、养殖许可的,都属非法行为,必须坚决退出。

四、依法清理整治洞庭湖非法捕捞、养殖的矮围、网围,取缔“迷魂阵”、“布围子”等“绝户网”和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活动。

五、洞庭湖国有天然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整治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由属地沿湖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渔业、水利、公安、林业、国土资源、环保、血防、监察、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开展整治工作。

原则上“谁兴建,谁清除”,不自行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

(监督电话: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2日——结束——。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2006年3月13日)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XXX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有关职能处(办、局)提出,征求水政水资源处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立项建议应当对规定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职责权限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项目的负责人、起草经办人以及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湘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湘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洞庭湖区捕捞渔民长年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特别是“连家船”渔民无田无土,居无定所,漂泊湖中,生存环境差,生活艰难,是特殊的困难群体。

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从根本上减轻洞庭湖渔业捕捞强度,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推进洞庭湖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养护渔业资源,建立洞庭湖渔政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上的现实困难。

二、着力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1.实施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

对专业捕捞渔民中的无房户,按照“自愿优先、政策支持”的原则进行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帮助他们全部上岸定居,省、市、县财政补贴上岸建房专业捕捞渔民每户2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1.5万元。

市、县财政负担0.5万元,宅基地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免收建房办证费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专业捕捞渔民所在县级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措施,对集中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要改善集中居住在岛上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岛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安排岛上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卫生室建设等项目,帮助他们解决信息不通、交通不便、就医难等实际困难。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发[2001]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发布日期】2001.08.24【实施日期】200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4号)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但由于过去重生产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工程措施治理轻生物措施治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尽合理,加上湖南地形复杂,地表坡度大,降雨多,致使水土流失继续加重,森林生态功能退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洞庭湖生态恶化,耕地质量下降,农业环境污染加剧,水旱自然灾害频繁,给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危害。

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把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为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5%,2025年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的目标,要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

各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完成各自责任区的造林绿化任务。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全部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非农坡耕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

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森林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确保全省年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之内。

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

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绿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三、抓住土地管理关键环节,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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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
保护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3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
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维护稳定原则。

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

对湖泊养殖和山塘养殖,各地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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