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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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风险
2011-11-0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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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陈有西
最近,北京、广州、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分别召开了一些研讨会,专题交流探讨中国民营企业司法风险问题。司法实践中披露出来的一些案例触目惊心。一些专家和律师已经非常有定论地认为,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思路和观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界企业界的现象,已经倒逼意识形态观念,如果不能准确定位中国现阶段民营经济的地位和性质,“第二次土改”的危险正在积聚和到来,将严重地左右中国下一步改革的走向。
民营企业司法风险正在日益加剧
近年来,由于地方公权力仇富灭富、打黑扩大化、财富权力化转移、经济行为政治化等因素,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高的司法风险。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家纷纷被以“参与黑社会”罗织罪名,旗下财产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借口剥夺、非法没收,财富资源以司法权干预的方式被重新分配。而当前一些“司法抱团腐败”,使法院丧失了中立和客观,无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很多案件以表面上的“依法”,实现了实质上的非法剥夺。
很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积累成长起来的实力型民营企业,在行政导向、国有经济和司法权力的多重挤压下,纷纷破产和倒闭,很多企业主寻找后路携财出国,民营企业没有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转身投资投机型、短期型产业,对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谨小慎微,比国有企业更守法、更靠自力更生起步。目前面临的非常严重的司法风险,不是因为他们不守法、故意违法,而是因为我们的意识形态基础、政治观念基础和法律观念基础,都天然地存在着抑制和摧毁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基因。随着公权力全面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强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持有的现状,使得民营企业家构成了和公权力经济的竞争关系。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民营经济家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产生公权力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个别官员凭借手中权力,肆意掠夺民营企业家财产,甚至对其罗织罪名,施以酷刑,其中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因为各种原因违法剥夺民营企业家财富,没入
国库,以“打黑”和“均贫富”的美丽口号,进行财富的第二次“打土豪”;另一种主要是介入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博弈,用司法强权,为自己的关系人服务,违法地重新瓜分、掠夺和重新分配财富。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及人身自由遭受地方公权力肆意侵害,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导致中国民营经济空心化,缺乏创新动力。
中国近年来有一种仇富心理,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产生了一种越来越浓的否定情绪。不单单从个案里能看出来,在思想理论界也有。我最近在广州辩护的两个案子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剥夺也是如此。这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迹象。
民企风险其实还包括了宪法观念和立法趋势上的风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刑法》的连续八次修正,大量增加了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条款,企业罗网越来越紧,使行政权非常容易地找到刑法工具来收拾、管理民营企业,党政机关日益习惯于用司法手段干预民营经济。
司法摧毁民企的案例
司法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明显的冤假错案,由于法律是非判断要素的复杂和观念的不同,一直没有一种社会公认的定论,揭露和追究变得非常困难。舆论的控制和引导,也使大量的黑幕无法揭开。
最近财新传媒在北京召开的一起民企司法风险讨论会上,详尽地展示了一批案例和证据。其中湖北黄冈中级法院在审理的武汉万全城房产项目楼恒伟案、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案、天津渤海集团朱梦河案、黑龙江伊春光明集团冯永明案、湖北荆州天发集团已经平反的龚家龙案、南阳奥奔公司杨金德“涉黑”案等案件,显示出对民企的剥夺手法都非常恶劣。
其中只有天发集团一个案例,已得到完全平反纠正,宣判无罪。天发集团董事长、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龚家龙2006年被抓后不久,荆州市政府紧急出手,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风险化解小组”全面接管天发集团。龚先被判刑一年七个月,经过申诉,法院改判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所有财产已经被剥夺。龚家龙和天发工会分别所持的天发集团65%和35%的股权,在2006年11月22日转让出去。等他放出来时,财产掠夺已经完成。这些企业家,实际上是非常善良的中国人。这种事例,在全国各省区都有发生,大量的并没有他这样幸运,根本不可能平反。
江苏牧羊集团案,事实也很清楚。检察长到看守所逼企业家签低价出让股权的合同;纪委出手把其他股东双规,逼他们让出股权。民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党委,这种违法干预民企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已是严重违法。《法制日报》发表了《公权力如此介入民企家事为哪般》,曝光了这个干预民事企业内部的股权争夺,当地工商、公安、检察、纪委,都在党委一把手的指挥下出动。
这些案例说明,动用司法权力,进行变相的掠夺,在今日中国已经是非常严重的现象。有的学者形象地说,过去是“打土豪、分田地”,现在是“打土豪、归政府”。打了以后,财产没入国库,政府富了,企业家完了。有的地方上百亿打黑查扣财产收归政府。发个文件,赃款赃物不依法由法院判决后进行拍卖处分,公安直接就拍卖处理掉,还说这是打黑的重大成果,搞打黑展览会。这就是第二次土改,对富人的再次剥夺。把富人都灭了,赶跑了,经济的动力没有了,资本没有了,回到改革开放前的老路,两三年就会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社会欠债会很厉害,“均贫富”的结果,就是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实现共同贫穷。
当前中国民营企业风险成因
追溯一下当前中国民营企业的风险根源有哪些因素呢?
第一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风险。革命时期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富人就是罪人。认为为富肯定不仁,灭尽天下富人,才有社会公平。这是种流氓无产者思想,“均贫富”是他们的朴素理想,结果会是社会重新进入共同贫困。
第二是打黑扩大化的风险。中国民企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环境中自发成长,很多的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有的地方司法,将正常企业中的个别犯罪行为,定性为是为了犯罪而组建的犯罪基地和犯罪资本工具。完全不顾其数十年合法经营的事实,一判决个人犯罪就将企业财富尽数没收。民营企业财富的累积总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来,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账目处理上的不当……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累积一堆罪名,就可以套上黑社会的帽子。而这个帽子一套,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
第三是财富权力化转移。以前可以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现在不能暴力革命了,就用司法的手段,重新分配财富,用公权力和司法机器重新进行掠夺,重新进行瓜分。全国已经发生的大量案例,充分说明了这种现实的风险。
第四是经济行为政治化的风险。现在的企业家要批一个项目,要拿各种许可证,要和市长、县长打交道,在官场腐败普遍化的环境下,就要屈从于权力寻租。在中国所有的企业行为,都没有办法避开政府权力。企业家的好多行为,都和行政权力搅在一起,产生大量权力寻租。一旦官员受贿案爆发,企业家就都是行贿人。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官员犯罪牵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是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官场内斗殃及池鱼。当了市长、县长,就希望在任上,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一任新官往往都有自己的一些企业家兄弟圈,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这样一种新官旧官抢项目的内斗,权力重新配置导致的内讧,也使一些企业家出事。
第六是计划经济的观念,权力插手民营企业。很多官员习惯于用公有制的思维,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线,肆意插手民营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