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录.第一.总则第二.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破产申请第二.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整顿企业治理第五.附则.第一.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其他事项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代表债权人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
本文将就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进行指导,帮助律师在破产程序中胜任其职责。
二、破产程序介绍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前,律师首先需要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破产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查、债权核实、债务清偿、破产资产处置等环节。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就是协助法院开展这些环节的工作,并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 财产清查作为破产管理人,第一步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
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律师需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
律师应当准确记录和估价破产财产,将其列入债务人的破产清单,并报告给法院和债权人。
2. 债权核实债权核实是破产管理人的另一个重要职责。
律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
律师需要准确地计算债权人的债权大小,并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 债务清偿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是律师的关键职责之一。
律师应当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按照优先顺序清偿债务。
律师需要合理地安排破产财产的出售和债务的偿还,以最大程度地还清债务。
律师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 破产资产处置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还需要负责破产资产的处置工作。
破产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租赁、转让等。
律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破产资产处置方案,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律师需要与买方、租赁方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能力要求1. 法律知识作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律师应当熟悉破产法律和相关法规,了解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律师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破产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文旨在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业务指引和建议。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1. 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2. 负责起草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解释;3. 召集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4.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5. 与债权人、股东以及破产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工作1. 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进行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
破产调查主要是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资产调查主要是确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或重整工作。
2. 编制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在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清算或重整的程序、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债权人的安排等内容。
律师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并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向债权人或股东说明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上,律师需要解答债权人或股东的疑问,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
4. 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律师需要负责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财务报告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律师需要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债权处理和债务清算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处理债权和清算债务。
债权处理主要是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债权进行分类和分配;债务清算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和清理。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1. 总则1.1 本指引所指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诉讼业务是指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参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业务。
1.3 本指引所指债务人是指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人。
1.4本指引为团队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团队建设2.1 团队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身份如下:(1)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成员;(2)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2 团队律师成员须经过执业能力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参与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
2.3 团队律师接受管理人指派或委托后,组成诉讼组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具体设置及分工如下:(1)设组长一名,由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全面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所有相关事务,并在各种相关法律文件中署名,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2)根据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设若干名辅助律师,负责协助诉讼负责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日志、文件保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务。
2.4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立即制定相关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文件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团队成员须严格执行。
2.5 团队成员一经确定,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平台和途径泄露工作秘密,并不得利用所获悉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3. 接手和参与诉讼案件3.1 诉讼组成立之后,要立即进场开展工作,积极与债务人、管理人沟通协调,全面接管所有相关诉讼案件,并由秘书根据案件类别、阶段、承办人等登记造册,以供查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48条?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和解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继续履行。
第49条?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应当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50条?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57条? 终止执行职务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讨论稿)_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讨论稿)_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讨论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标准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效劳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21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1/ 43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当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协助债权确认和清偿、合法化解破产纠纷等。
在破产程序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具备处理破产事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因此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是非常合适的角色。
二、资格要求1.具备全国律协注册的律师执业资格。
2.拥有较为丰富的破产处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三、任职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需向有关破产管理机构或法院提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注明个人资格和经历。
2.审核资格:相关破产管理机构或法院将对律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是否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3.审批任命:一旦资格得到认可,律师将被正式任命为破产管理人,开始履行职责。
四、职责与义务1.管理债务人财产: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保障债权人权益。
2.债务确认与清偿: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确认债务,配合破产清偿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处理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破产程序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技巧1.法律知识更新:破产管理人需要随时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破产领域的发展趋势,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2.沟通协调能力:破产程序中涉及多方利益,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处理各方关系。
3.风险防范意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审慎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漏洞。
结语作为破产管理人,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指引能为全国律协的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业务中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制人业务指引1.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Word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破产管理人 律师 指南
破产管理人律师指南《破产管理人(律师)指南》嘿,新手朋友,刚接触破产管理人这个工作的时候,那真的是像走进了一个大迷宫。
我给你讲讲这里面的门道啊。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进入到这个工作,你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这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考试,法律条文就是课本一样的东西。
你要是不熟悉,那真的会寸步难行。
我一开始就觉得自己学了这么久法律,应该没什么问题,结果在实际处理事务的时候,发现很多见过但是没钻研透的地方,那个时候真是后悔没更仔细地看。
比如说《企业破产法》,这里面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影响到你后面的工作。
还有啊,和各方的沟通非常重要。
这其中包括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等。
债权人就像一群等着分蛋糕的人,债务人可能是已经精疲力尽的掌舵者,法院呢则是监督整个过程的裁判。
你要是沟通不好,债权人可能会觉得你偏袒,债务人觉得你不理解他们,法院觉得你办事不力。
二、实用建议收集资料一定要全面。
我当时就是在接手一个案子的时候,资料收集得马马虎虎的,后来在核对一些资产和债务的时候就出了大麻烦。
你得像个侦探一样,从各个可能的地方找资料,去债务人的公司查账册,找可能涉及的相关合同,和他们的员工聊聊,那些员工有时候就像被埋藏的宝藏一样,能提供很重要的线索。
在处理资产处置上,这里有个诀窍。
那就是要尽量让资产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像有一次我们处理一个破产企业的房产,我一开始只是想简单地拍卖,结果有人建议说把房产重新包装一下,做一些简单的维修和整理,最后拍卖价格比原来预计的高出了好多呢。
三、容易忽视的点时间的把控很容易被忽视呀。
你看啊,整个破产程序都是有时间规定的,有些步骤超时了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子的进程。
我当时在一个案件里,对一个公告的时间没太在意,差点就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还好后来补救得及时。
就像是赶火车,错过了时间那就麻烦了。
还有一个就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这个很容易被忽略在那些复杂的资产和债务处理后面,但职工可是企业曾经的核心啊,如果职工的安置、工资待遇等方面处理不当,工会或者职工自己都会进行抵制,那到时候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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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2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3第三节管理人团队6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6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7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8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9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10第一节一般规定10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10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11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13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14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21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21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25第九节其他27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27第一节一般规定27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28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8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29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31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32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32第一节一般规定32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33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33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34第一节一般规定34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4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4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36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36第六章附则3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困境,律师应当从担任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介入,通过重整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危机。
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法律依据律师应根据如下法律、法规与规章性文件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由于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处于快速变更时期,因此,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当随时关注新出台与新修订的新法律、法规及规章性文件。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五条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重大债务纠纷;(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十)有重大债务纠纷;(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第十三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第十五条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第十六条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第十七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引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
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
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