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汇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

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镇江就医而死于镇江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人

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在家

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

《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镇江市孕产妇死亡

病历报告》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

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

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

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

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

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

妊娠12周内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

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

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

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

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

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

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

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

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三、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资料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

(一)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

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

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或者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它疾病。

(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将其转往产前诊断定点医

院进行产前诊断和治疗。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6、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或死产史者。

(三)要及时将具备以下指征之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上级医疗

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1、一级医疗机构转诊指征:

(1)年龄<18岁或≥35岁

(2)身高<1.45米

(3)异常孕产史如产后出血、难产史、胎死宫内,流产≥2次,畸胎史,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等

(4)骨盆狭窄

(5)骨盆畸形

(6)胎儿生长发育异常(过大或过小,胎儿过大,估计≥4000克;胎儿过小,估计≤2500克)

(7)多胎妊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